《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20.04.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7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交通技术监控第四章行政强制措施适用第五章行政处罚第一节行政处罚的决定第二节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六章执法监督第七章其他规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实施。
第三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交通警察执勤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确定管辖主体,并通知争议各方。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修改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部门管辖。
行政检查由执法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三、将第八条修改为:“执法部门发现所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其他部门。
执法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将第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电子送达执法文书。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执法部门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五、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六、第三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应当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确保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符合标准、设置合理、标志明显,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违法事实应当真实、清晰、完整、准确。
执法部门应当审核记录内容是否符合要求;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七、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八、将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
第二节适合范围本规定适合于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超速、闯红灯、逆行、酒驾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审核与决定第一节调查与取证1. 接到违法举报后,交通执法部门应及时派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对现场进行勘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2. 取证应包括现场照片、视频、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材料等。
第二节违法行为认定1. 根据取证材料,交通执法部门应进行违法行为的认定,确认行为性质和违法事实。
2. 对于有争议的违法行为,应进行相关证据的核实和听证。
第三节处罚决定的形式与内容1. 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对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交通执法部门应当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 处罚决定中应包括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申诉权利。
第四节处罚的履行与执行1.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或者提起申诉。
2. 当事人未按时履行处罚决定的,交通执法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如扣留驾驶证、暂扣车辆等。
第三章申诉与复议第一节申诉程序1.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时,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起申诉。
2. 申诉应当书面提交,附带相关证据材料,并自行保留副本。
第二节复议程序1. 当事人对申诉结果不满意,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
2. 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不住手执行,但可请求暂缓执行。
第四章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1:交通违法行为认定书附件2: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3:申诉书格式范本附件4:复议申请书格式范本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交通安全法律,用于规定道路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依据、程序和方式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目的在于确保交通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维护交通秩序和保障交通安全。
一、处罚依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四类依据。
第一类是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第二类是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第三类是政府批准的计划、项目和方案的规定;第四类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证据。
这些依据既包括上位法律,也包括下位法规,因此必须按照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要求进行行政处罚。
二、处罚程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六个方面的程序,具体如下:1.调查取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询问、调查、搜索等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活动,以确保对事故的初步了解和掌握。
2.提出意见。
调查人员应根据事实和证据,提出调查意见,包括事故的原因、责任部分、处理意见等。
3.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依法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并向当事人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
4.面见当事人。
依法面见当事人,明确将作出何种处罚,告知其在规定期限内享有的权利和途径,告知其如何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实际情况以及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事故相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告知当事人。
依法将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告知其要求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和程序。
三、处罚方式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交通行政处罚的六种方式:1.警告。
警告就是对依法作出的不当行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对其进行警告。
2.罚款。
罚款是指把交通行政处罚款项转为国家财政收入。
3.暂扣驾驶证。
暂扣驾驶证是对违反安全驾驶规定的当事人采取的措施,目的是为了以后在交通管理方面更加谨慎执法。
4.吊销驾驶证。
吊销驾驶证是对违法驾驶或不符合驾驶资格条件的人员采取的措施。
5.扣留车辆。
扣留车辆是指在行业管理机关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指定的地点,对交通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车辆执行扣留的某些行为。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由中国政府颁布的一套行政法规,规定了交通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和罚款标准,旨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本文将介绍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其实施对社会的影响。
一、处罚的行为范围
根据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处罚的行为包括交通违规、交通事故、交通施工、道路设施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例如,驾驶机动车时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指示、超速行驶、酒驾等,以及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进行施工活动等。
二、违规情况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于每种行为的违规情况实行罚款和记分的方式进行惩罚,在不同的情况下,所处的罚款金额和所记分数也不尽相同。
因此,违规者需根据自己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罚和缴纳罚款,否则将面临进一步的处罚措施。
三、程序与权利保障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使得处罚过程更加规范和规范。
当违反交通规则时,人们可以向警方报案或要求进行公正处理,并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或上诉。
此外,还强调了处罚的限制和保障,在过程中严格禁止与当事人私自交涉,并保障当事人自由行使自己的权利。
四、影响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实施对社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一方面,规定了罚款标准和记分程序,提高了罚款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彻底打击了违法行为,维护了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另一方面,此规定也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集体利益,提高了法治水平,展示了中国政府维护社会安全和发展所付出的巨大努力。
总之,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为中国的社会安全和交通事故的预防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在今后的工作中,政府应加强对于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监控,进一步加强社会安全和维护法治环境。
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

When you decide to stick to one thing, the whole world will make way for you.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一般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
一、道路交通安全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怎样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200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1)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做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①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做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②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③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④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⑤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交通警察应当在2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2)适用一般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①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②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③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④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2篇)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学习心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我国交通运输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对于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这部规定的过程中,我深感其科学、合理、严谨的体系框架和规范操作流程,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以下是我在学习过程中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强调了执法机关要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执法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做到依法执法、严格执法,并且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确保执法决定的公正与合理。
其次,规定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程序作了详细的规范,划分了执法前、执法中和执法后的各个阶段。
执法前要求执法机关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复杂程度,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确保执法依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执法中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要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法后要求执法机关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告知当事人有关申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此外,《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强调了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提高执法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同时,规定了执法机关的监督制度,确保对执法行为的公正、合法和正确进行监督,防止执法权的滥用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是一部科学、完善的法规,从合法性、程序性和公正性等方面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统一。
学习和遵守这部规定,对于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执法的严肃性和专业性,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只有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才能够有能力胜任这一重要的工作岗位。
同时,我也了解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注重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协商,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当事人的教育和引导,以达到规范交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引言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为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的程序,确保公平公正执行处罚。
本文将对交通行政处罚的相关程序进行规定和说明。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等。
三、交通行政处罚程序1.立案当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报案后,应立即对案件进行立案登记,并开展相应的调查工作。
2.调查取证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立案登记的案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包括现场勘察、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等。
取证过程中,应保证取证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听证对于涉及交通行政处罚的案件,当事人有权申请进行听证,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听证,听证过程应公正、公平,确保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
4.责任认定在听证或调查取证的基础上,交通管理部门应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并依法进行处罚决定。
5.处罚决定的通知和送达交通管理部门应将处罚决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当事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有权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6.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未提出异议或经过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后,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执行处罚决定,并监督处罚的履行情况。
7.申请复议和申诉当事人对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申请行政诉讼。
四、违法行为与处罚的法定主体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超速行驶、闯红灯、逆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
2.处罚主体交通管理部门是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主体,他们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并作出处罚决定。
五、其他规定1.罚款金额罚款金额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测定,对于某些严重违法行为,还可以依法采取吊销驾驶证、暂扣车辆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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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标题: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发布机关:交通部
发布文号:交通部令年第号
发布日期:
年月日
实施日期:
年月日
时效性:有效
题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行政处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交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交通行政管理秩序,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交通管理部门依照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中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下列部门或者机构: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置的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运输、航道、港口、公路、规费、通信等交通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管辖
第五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可以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证照的行政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直接设置的管理机构的下设机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决定,依法可以作出吊销证照、责令停产的行政处罚。
港务(航)监督机构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对涉外、涉台、涉港澳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对违法行为需给予的行政处罚超出本级交通管理部门的权限时,应将案件及时报送有处罚权的上级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下一级交通管理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交通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交通行政处罚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时,可以报请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决定。
第三章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案件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第九条交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第一节简易程序
第十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十二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必须填写统一编号的《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附件一),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执法人员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将《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副本向所属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节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实施交通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取证据;必要时,依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