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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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

广西主要环保相关的法律法规(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5月1日施行);(4)《广西壮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22年7月1日施行);(5)《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条例》(2021年9月1日);(6)《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7)《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2016年6月1日施行);(8)《关于进一步加强规划环境影响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4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2016年修订);(10)《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1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广(12)《关于在全区开展全面彻底的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大排查的通知》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厅发〔2012〕15号);(13)《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2010年);(1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15)《广西化工园区认定条件和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210号);(16)《广西新建石化和化工生产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桂工信石化〔2021〕501号);(17)《关于做好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2〕20号);(18)《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发〔2012〕36号);(桂政办发〔2012〕(19)《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的通知》97 号);(20)《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99 号);(21)《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桂政发〔2012〕89号);(22)《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4〕26号);(2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13号);(2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县域工业园区规划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8〕291号);(25)《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通知》(桂政发〔2021〕11号);(26)《广西西江经济带水环境保护规划(2016-2030)》;(27)《广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桂政发〔2021〕28号);(28)《广西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地区〔2021〕475号);(29)《广西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桂政办发〔2021〕145号);(30)《广西工业和信息化高质量发展“十四五”规划》;(31)《广西开发区升级发展“十四五”规划》(桂发改外资〔2021〕1083号);(32)《广西工业炉窑污染物排放治理方案》(桂环函〔2019〕1888号);(33)《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2023年度水、大气、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桂环发〔2023〕20号);(34)《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五”空气质量全面改善规划的通知》(桂环发〔2022〕27号);(35)《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西生态保护正面清单(2022)〉和〈广西生态保护禁止事项清单(2022)的通知〉》(桂环发〔2022〕54号);(36)《广西壮族自治区重金属污染防控工作方案》的函(桂环函〔2022〕1260号)。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

2023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精华版)1、(单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 ),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A.第三产业经济•B.工业经济•C.循环经济•D.奢侈品经济•正确答案:C2、(单选题)《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基本依据是( )。

A.环境污染防治条例•B.环境保护规划•C.环境保护法•D.环境污染报告•正确答案:B3、(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或者调整本行政区域环境功能区划,报( )批准并公布实施。

A.本级人民政府•B.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上一级人民政府•D.本级人大常委会•正确答案:A4、(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持有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并提前( )公告附近居民。

A.二日•B.五日•C.一日•D.三日•正确答案:A5、(单选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一项是( )。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建设、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被污染场地的土地用途,严格禁止受污染场地的土地流转B.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水质监测报告,完成水源地环境状况年度评估C.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D.自治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正确答案:A6、(单选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已建成的防治污染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确需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经( )批准。

A.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B.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C.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县级人民政府•正确答案:C7、(单选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者安装高频设备,电磁辐射不得超过( )规定的限值。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保卫治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保卫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确保饮用水平安,保障人民躯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立法理由】其一,尽管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资源相比照拟丰富,然而饮用水源缺乏及遭受污染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由于我区落雨时空分布不均,季节性缺水现象尤为明显,地质特征〔喀斯特地貌〕使得相对集中的饮用水源较少,有的地点存在饮用水源单一、渐近枯竭的现象,农村地区、矿区的饮用水需求状况那么更令人担忧。

因此,“保卫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工作的意义十分重大。

其二,“确保饮用水平安,保障人民躯体健康〞的依据是:2021年自治区农村饮用水调查小组的报告显示,目前我区还有内饮水不平安人口808万人,加上国家新标准增加的农村饮水不平安人口,以及农村中小学校、华侨农林场等饮水不平安人口,全区目前还有饮水不平安人口1900多万人。

“全区14个地级市要紧饮用水源地全年期水质合格率仅52%,农村饮用水平安合格率仅为24%,政府工作有些落实不够到位,南宁、桂林两市的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还不到全区的平均数……〞〔据2021年12月?对我区水污染防治情况的报告的意见和建议?〕广西饮用水源保卫区环境保卫治理?的要紧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同时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同类立法,以及其他有关、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保卫区的环境保卫治理适用本。

【立法理由】作为地点,本适用范围限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饮用水源保卫区的环境保卫治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分散式饮用水源,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源之外的其他提供饮用水的水体。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范围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包括环境保护的组织和管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污染的防治、自然生态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政策,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环境保护科技的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十章附则第六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附件如下: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第六十九条本条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2. 环境影响评价:指对进行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其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程度。

3.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指用于预防、减少、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的设施。

4. 环境监测:指对环境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采集的活动。

第七十条在本条例的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以下困难及解决办法:1. 资金不足的困难:加大对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争取政府支持和各方社会资金的参与。

2. 治理难度大的困难:加强执法力度,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同时提高监测和治理水平。

3. 企业反对环境保护的困难: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企业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责任感。

4. 监测数据不准确的困难:加强监测设备的维护和更新,提高数据采集和分析的准确性。

附件:1. 环境保护责任书范本(附件1)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指南(附件2)3. 环境监测报告编制规范(附件3)4.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办法(附件4)5. 罚款金额测算表范本(附件5)法律名词及注释:1. 环境保护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环境保护法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暂行条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全体公民的环境意识,形成保护环境的社会风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一切部门必须做好环境保护工作,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和长远规划,防止产生新的污染,逐步治理已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罚款收入按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限期治理又未如期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加收排污费外,由环境保护部门按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报经该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转产、关闭或者搬迁。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建的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必须符合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其小区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和施工,并报城建主管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十七条 禁止在城镇上风向及居民区、疗养区、文化教育区、饮用水源区、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区、自然保护区新建污染环境的项目,已经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转产或者搬迁。
第十八条 各种工业炉窑和民用锅炉以及其它排烟装置,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排放的烟尘不得超过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一)不按规定倾倒和排放垃圾、废渣、废水、废气、油污以及其它废弃物的;
(二)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排放污染物或者采用稀释等方法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染物的;
(三)未经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许可,闲置或者拆除防治污染设施的;
(四)不按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品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1999年3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5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生态和生活环境第四章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应当采取措施持续改善环境质量。

自治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开展和推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经济、产业和技术政策,进行资源开发、区域国土整治、城乡建设等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公众等方面的意见,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制定清洁生产、生态环境治理、废弃物资源化等方面的政策,鼓励合理利用资源,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构建资源节约型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建设节约型社会,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环境保护财政投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产业投资和环境污染治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漓江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漓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水源地、生态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

第四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依法、科学、统筹、综合、协调进行。

第五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重点解决水污染、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物污染等环境问题。

第六条漓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应优先保护和恢复湿地、水库、水源地和重要山水风景区的生态功能。

第二章漓江水环境保护第七条漓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应落实河长制,健全水环境管理和保护机制。

第八条漓江流域禁止排放任何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废水、污染物。

第九条漓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应加强监测、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溯源追责。

第十条漓江流域水源地应加强保护,禁止采砂、挖矿等破坏性行为。

第十一条漓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应加强河道整治、湿地保护和生态修复工作。

第三章漓江土壤环境保护第十二条漓江流域土壤环境保护应强化土壤污染源的治理和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填埋固体废物等破坏土壤环境的行为。

第十四条漓江流域农田的耕作和农业生产应符合土壤环境保护要求,严禁使用违禁农药、化肥等。

第十五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合理保护和利用土地资源。

第四章漓江大气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漓江流域大气环境保护应加强工业、交通、农业等污染源的治理。

第十七条漓江流域禁止燃烧垃圾、秸秆等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

第十八条漓江流域应加强大气污染监测、应急预警和治理工作。

第五章漓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第十九条漓江流域固体废物环境保护应加强废物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

第二十条漓江流域禁止非法倾倒、焚烧固体废物等破坏环境的行为。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

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单位,其环境保护工作同样具有重要性。

为了确保广西自治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平衡,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法规。

本文将就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进行探讨。

一、《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是广西自治区对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的基本法规。

该法规对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目标、主体责任、环境评估、污染物排放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规,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推动环境保护科技和产业发展,并加强环境监测与信息发布。

同时,《广西自治区环境保护法》还规定了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包括鼓励和支持环境友好型企业的发展,实施环境税收政策,对环境污染企业实施惩罚性税收等。

该法规为广西自治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主要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广西自治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确保各类工程项目建设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效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根据该条例,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在项目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环境影响评价的批准。

该条例还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要求,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评审、信息公开等。

同时,还对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和人员的资质要求进行了规定,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三、《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旨在加强广西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广西的空气质量。

该条例规定了大气污染的防治目标和责任分工,明确了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义务和责任。

根据该条例,广西自治区政府应当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建立大气污染监测网络,并实施大气污染源的监控和管控。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大气污染的排放标准和治理技术要求,对高污染行业和高污染燃料进行限制和淘汰。

四、《广西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广西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是为了加强广西自治区对水环境保护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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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99.03.26
【实施日期】1999.03.26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2004)》(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九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3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环境保护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三)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
(四)污染环境者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五)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六)政府管理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坚持经济社会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的方针,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投入保障机制,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洋、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机构以及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国土、地矿、林业、农业、水利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

教育、劳动等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有进行环境保护舆论监督的权利和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推广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发展环境保护产业,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义务,有参与环境管理以及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本自治区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没有地方标准的,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条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草拟,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指导本行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并对本行业企业事业单位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督促和考核。

其他有关部门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时,应当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优惠政策,鼓励开展资源和能源的综合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
环境监测工作。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供或者确认的监测数据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依据。

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数据的科学、有效与准确。

监测数据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技术裁定。

第十三条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产业的监督。

会同有关部门扶持、引导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提高环境保护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

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制定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标准。

生产、经营环境保护产品的单位,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或者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对同级其他依照法律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做出的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政行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或者变更的建议。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执法有稽查权,对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责令变更直至撤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权范围,有责任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时、准确地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第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环境公报,如实反映本辖区内
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其他污染、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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