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由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总公司)设立,委托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实施。
主要用于奖励在工程建设领域对推动整个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设立,相当于省部级科技奖励。
第二条为做好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评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中国工程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设立下列奖项:1.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2.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
第四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方针,鼓励科技创新,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第五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推荐、评审和授奖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科学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设置和条件第六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做出下列突出贡献的人员:1.在科技研究领域取得重大创新性成果,对工程建设行业科技水平提高有重大推动作用;2.在工程技术实践方面,主持并完成重大工程项目或课题技术攻关,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社会影响较大;3.在科技管理方面,对推动科技管理体制、科技创新机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4.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5.对中建科技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科技服务效果显著。
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获奖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名。
第七条中建总公司科学技术奖授予完成以下成果的单位及个人。
1.在工程建设领域,包括工程承包、规划设计、工程勘察、工程研发、海外工程、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材和建筑机械等生产活动中开发研制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方法和软件等科技成果;2.在企业生产经营、企业技术改造、重大装备研制过程中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3.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先进成熟科学技术成果,并在推广应用中再创新,为提高整个工程建设领域科学技术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成果;4. 为工程建设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数据库等基础性科技研究成果;5.采用科技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6. 为促进企业和行业的整体发展,提高科学决策和管理水平,提出和研究的,并经实践证明有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平煤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集团公司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1993 年 6 月 28 日修订 ) 和《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试行 ) 〉 ( 煤科字〔 1994 〕第 320 号队《河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3 年 9 月 6 日公布 ) 及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新的应用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以及标准、计量才斗学技术情报工作、科技著作等。
第三条集团公司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评委会 ), 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在集团公司评委会领导下进行。
集团公司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技术中心,负责对集团公司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受理\登记、评审、奖励、成果管理等实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集团公司对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每年评审奖励一次 ,三季度申报 ,四季度进行评审,次一年召开科技成果奖励大会,进行奖励。
第五条集团公司对科技成果实行集团公司、矿 ( 厂、处、公司、院、校、中心等 ) 两级管理,各矿 ( 厂、处、公司、校、中心等 ) 的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择优统一向集团公司申报,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申报第六条申报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成果完成时间界限,按当年发布的成果申报通知规定的申报起始时间计算,上一年内完成的成果,即在此时间内鉴定或验收并应用于实践的成果。
新的应用科技成果自鉴定或验收后应用于实践半年以上,推广应用成果需应用实践一年以上。
当年缓评的项目次年完成后可以继续申报。
当年终审确定为不予奖励或不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法规、质量与计量检测标准等各项政策法规的项目,次年不得再次进行申报。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

科研奖励制度办法1 前言科研奖励是一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激励科技人员发挥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保持企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效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科研奖励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便更好地推动科学技术进步。
2 前置条件科研奖励的颁发必须满足以下前置条件:1.奖励的内容必须是科研方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2.奖励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的要求;3.奖励的内容必须是真实有效、具备创新性和实际应用价值。
3 奖励类型科研奖励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科研成果类奖励:以本公司科技创新领域的发明专利授权、科技成果鉴定费用和科研成果转化费用为主要奖励内容;2.知识产权类奖励:以本公司知识产权的获得、保护和运用为主要奖励内容;3.突出贡献类奖励:以公司的业绩、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业绩、贡献为主要奖励内容。
4 奖励标准科研奖励的标准应根据以下因素制定:1.科研项目的实际研发周期;2.科研项目的难度和创新程度;3.科研项目的实际经济效益;4.科研人员的实际工作量;5.科研人员的实际工作质量。
5 奖励申请科研人员应在项目完成后申请奖励,申请需要提供以下材料:1.科研成果报告和实验数据;2.知识产权申请和获得证明;3.突出贡献的绩效工资证明和业绩报告。
6 奖励评审奖励评审机构应由公司内部设立的专业组织或外部知名专业机构来组成。
评审标准应符合本文第4条规定。
评审结果应当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评审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科研人员并发放奖励。
7 奖励保留科研奖励应当设立档案,保留时间不少于10年。
科研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奖励证书等证明材料。
8 奖励调整公司可以根据发展需求和为保持科技水平的竞争优势需要,对科研奖励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
调整应当提前向科研人员告知,不得对已发放的奖励进行削减。
9 结语科研奖励制度是企业科技创新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只有科研人员们在奖励激励下才能更好地发挥创新能力,推动公司的发展进程。
而且,科研奖励制度的优劣也直接关系到公司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新意识。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办法(暂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设置与授奖条件 (2)第三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 (5)第四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评审 (8)第五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异议及处理 (11)第六章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 (12)第七章罚则 (13)第八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和发展,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中国电力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立“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为做好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团结协作、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攀登科学技术高峰,鼓励采用先进、成熟、可靠的技术和设备,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电力科技创新与可持续性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实行公开授奖制度。
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设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科技进步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
评委会是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最高评审机构。
奖励办公室负责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组织及日常工作。
奖励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
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授予在公司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软科学研究等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是集团公司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促进公司科技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表彰,获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中铁某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中铁XX集团有限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奖项由中铁XX集团公司设立。
第二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充分发挥科技人员和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努力开展科学研究、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和推广适用的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中铁建科[2007]83号文《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企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引进吸收和消化再创新,加速行业科技兴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奖励范围科学技术奖评选范围为土木工程行业研究、开发应用于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和施工)和工业生产中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及再创新的科技成果;集成创新的先进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先进科技成果,以及与土木工程行业相关的管理科学、计算机软件以及劳动卫生保障、劳动安全技术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先进科技成果。
第六条申请奖励的条件:申请奖励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试用一年以上,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工程技术等研究成果,必须是被使用部门采纳或得到有关部门肯定的。
申请奖励的成果必须通过集团公司结题、总公司评审或省部鉴定,且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专业发展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
(三)属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必须在申报前做好协商工作,统一认定成果完成单位、主要研究人员名单及排列顺序。
没有进行协商或有争议未解决的,不得申报奖励。
完成单位和人员排名要与鉴定、评审验收证书一致。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WORD21页)【适用范例】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和企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
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激励自主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促进集团公司科学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
第三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凡参与申报、评审和授予工作的人员,有保守集团公司秘密和保护申报项目知识产权的义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的科技进步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两年评审授奖一次,评奖年度当年7月15日至8月31日接受申报,12月31日前完成评审。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五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授予在下列科学技术成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一)新产品开发科研成果:新产品及其零部件的研究成果。
(二)应用技术成果:用于科研、生产、建设和技术改造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测试方法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等,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后创新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三)基础技术成果:为科研、产品开发和生产服务的科技情报信息、档案、计量、理化、标准、质量与可靠性、技安、卫生、环境监测与试验、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等方面的研究成果。
(四)软科学研究成果:为科技发展战略、重大科研项目、光电系统、重大系统工程和规划等可行性研究或综合分析研究和管理中取得的软科学成果。
第六条集团公司科技进步奖的授奖等级,是根据申报项目的创新程度、技术难度,先进程度,成熟性、完备性、可靠性,综合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应用情况与效果,以及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进行综合评定。
公司科技奖励办法

公司规章制度公司科技奖励办法公司科技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奖励在总部公司(以下简称“工厂”)科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工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工厂全体员工在科技创新、技术研发、技术革新、小改小革等科技活动中取得成果的奖励。
第三条工厂科技奖励的推荐、评审(核实)和授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奖励。
第四条科技质量科负责工厂科技奖励的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厂科技奖励每年进行一次,设立“科技创新奖”、“技术革新奖”和“技术论文奖”;年度内不定期设立“小改小革奖”。
第六条工厂全体员工,包括工程技术人员、操作工人、管理人员以及临时聘用人员,均应积极开展科技创新、技术革新和小改小革活动。
第二章科技创新奖第七条科技创新奖是在研究开发、成果转化、新技术应用等方面所设立的奖励项目。
第八条科技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
其中,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
申报科技创新奖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技术创新性突出。
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对企业形成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有重大贡献,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企业实施了技术装备的更新改造,通过技术创新,增加了产品技术含量,提升了企业整体技术水平,提高了产品附加值。
(二)技术难度较大。
解决了生产中的关键问题,使所属企业技术水平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三)经过一年以上的实际应用后成熟的技术。
第九条科技创新奖等级评定执行以下标准:(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获得与技术开发有难度,经实际运用成熟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企业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

企业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有限公司科技成果及创新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和提倡群众性钻研技术、研究业务的热情,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科技进步,加快产品研发进度和成果转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科技成果和创新奖励的管理。
第三条科技成果奖励分为科技项目奖励和专利奖励。
科技创新奖励分为创新奖和技术进步奖。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实行一次性奖励办法。
第五条科技成果奖励标准(1)科技项目奖励分以下三等:一等奖: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在项目开发规定期限内能完成或提前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或取得突破性、阶段性进展;所研究的项目在科学技术上有突破或在理论上有发展,技术难度大,达到国内或国际领先水平;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领先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很大经济效益并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二等奖:所承担的项目类型为公司新技术新产品自主研发立项,已完成全部开发要求或已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所研究的项目使用了最新技术,技术难度大,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开发出的新产品、新工艺在性能方面处于行业先进水平,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较大经济效益且形成公司自主技术产权。
三等奖:所承担的立项项目类型包括:产品开发项目、工艺改造项目、新产品推广项目,项目可以是自主方式或协作方式完成并已解决了关键性技术难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所承担的项目有一定技术难度,达到行业领先水平;开发、推广或改造后的新产品、新工艺能产生一定社会效益并为公司带来一定经济效益。
科技项目奖励标准如下:奖励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荣誉奖荣誉证书荣誉证书荣誉证书奖励金额5万~10万元3万~5万元1万~3万元特别重大项目经公司总经理批准授予特别奖励,奖励金额由总经理办公室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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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 有限公司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2019版)
第一条为推动公司技术进步,提高公司的科研及科研管理的实力和竞争力,调动和发挥科研技术人员和科研管理人员进行科技创新、推动技术进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在科学研究和推动技术进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项目类型):
1. 新产品开发项目
1) 扩展公司产业的创新型的产品开发项目;
2) 原有产业范畴内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2. 技术开发项目
1) 创新的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或对原有技术进行革新改造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方法、材料、设计、工艺、制造、测试、装备等方面;
2) 引进、应用外来科技成果、技术发明,成功完成产业化的项目;
3. 为公司取得一定销售收入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4. 技术管理进步项目
在技术管理的体系、制度、方法、流程等研究和应用中,取得预期效果的成果。
第三条科技进步奖按所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科技进步作用的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特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0万元以上
一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3~5万元
二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1~2万元
三等奖公司颁发的科技进步奖证书0.2~1万元第四条评审标准:
一、特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达到国际一流水平,在国际同业中具有影响力的项目;
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重大新产品项目;
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大进步,解决公司的重大技术瓶颈,显著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
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10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5. 建立创造性的技术管理体系或方法,产生显著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二、一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接近国际一流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具有国内同业标杆作用的项目;
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
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重要进步,能解决重要的技术瓶颈,明显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或市场占有率的成果;
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600万元以上的包含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5. 引进或改进技术管理的体系、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明显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三、二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产品达到公司同类最高水平的项目;
2. 为公司开创新产业并取得一定经济效益的新产品项目;
3.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较大进步,能解决较大的技术瓶颈,对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有较大作用的成果;
4.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300万元以上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5. 改善原有的技术管理的方法、模式、流程等,产生较大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四、三等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新产品开发项目;
2. 通过创新发明、革新改造、引进吸收等形式,使企业在技术上有一定的进步,解决一般技术瓶颈,对提高生产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品质有一定
作用的成果;
3. 为公司取得年度销售RMB100万元以上的产品、科技成果、科技情报;
4. 采用合理的技术管理方法,产生一定经济效益或管理进步的成果。
第五条申报程序
1.立项与备案
每年上半年,各企业遴选出预期要申报奖项的技术进步项目,并首先在本单位立项,在6月底前将立项书(或项目书、任务书等)报给技术发展中心备案。
2.申报与初审
每年第四季度,对已备案的项目,对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要求,符合条件的由项目负责人填写《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总经理同意,在12月10日前报给技术发展中心初审。
3.评审与批准
通过初审的项目将提交评审小组进行评定,最后由集团董事长批准。
第六条申报材料
1.封面;
2.目录;
3.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
4.项目总结、研究实验报告;
5.附件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如果有)
------专利证书或其他同性质文件;(如果有)
------获奖证书;
------由业务和财务部门提供的销售证明;
------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材料按序装订成册,一式2份。
第七条评审组织
1.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活动由技术发展中心负责;
2.公司组织评审小组负责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3.项目组准备PPT演示文稿作项目介绍并接受评审小组提问。
第八条申报的有关规定
1. 申报项目的知识产权应明确。
2. 已获同级及其以上奖励的不得再申报。
3. 项目应能独立应用。
对阶段性成果,不能单独应用,而又需继续列题研究的项目不能申报。
4. 技术进步奖项目成员应是该项目技术上的直接参与者和对项目的成败负有责任者。
仅从事一般协调和组织工作或从事辅助性服务工作的人员不作为获奖人选。
5. 同类的且应用相同或类似技术的产品只能申报一次。
6. 项目申报年限为项目完成后3年内。
第九条获得技术进步奖人员的事迹,将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技术进步奖的奖金,按参加人员的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原则上,若项目成员小于或等于3人时,项目组长奖金不少于50%;
若项目成员大于3人时,项目组长奖金不少于30%。
第十一条获得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撤消奖励,追回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技术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9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