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管理办法
2023年度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

2023年度科技进步奖申报工作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和创新成果的不断涌现,科技进步奖已经成为了科研人员积极追求的荣誉和奖励。
对于科技工作者来说,申报科技进步奖不仅是对他们科研成果的一种认可,更是对他们辛勤劳动的肯定和激励。
2023年度科技进步奖的申报工作将会是一项非常重要且有挑战性的任务。
为了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申报工作方案:一、申报条件1. 本次申报的科技进步奖将面向所有的科研团队和个人,不受职称和资历的限制。
只要科研成果具有独创性和创新性,符合科技进步奖评选标准的即可申报。
2.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完成的科研项目,已经取得相应的研究成果,并且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社会效益。
3.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学术规范和道德准则,确保科研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得有造假行为。
二、申报流程1. 申报时间:从即日起持续到2023年6月底。
申报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至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2. 申报材料:申报人需要按照评选细则准备相关的申报材料,包括科研成果报告、研究论文、专利证书、成果展示材料等,并提交至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
3. 评审流程: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将组织专家学者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对符合评选标准的科研成果进行筛选和评定。
4. 颁奖时间:预计在2023年年底举行颁奖典礼,对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三、申报要求1. 科研成果的申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科技政策和法规,确保科研成果的合法性和可持续发展性。
2. 申报材料必须真实、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全面的科研成果展示和介绍,以便评审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全面的评估和鉴定。
3. 申报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充分尊重知识产权,确保申报的科研成果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存在抄袭和剽窃行为。
4. 申报过程中需要遵守相关的保密规定,确保科研成果的保密性,不得随意泄露和传播。
四、奖励政策1. 本次科技进步奖将设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对评选出的获奖单位和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奖金和荣誉证书的奖励。
科技进步奖工作措施

科技进步奖工作措施科技进步奖是鼓励和奖励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团队和企事业单位的评奖制度。
为了保证科技进步奖的公正、公平、公开,需要有一系列的工作措施来进行评选和授奖。
1. 制定评选细则:科技进步奖评选委员会需要制定详细的评选细则,明确评选条件、评选程序和评奖标准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评选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 组织评审专家:评选委员会应该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团队,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评分。
评审专家要保证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工作。
3. 征集申报材料:评选委员会需要通过宣传和推广,向科技工作者广泛征集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需要包括科技成果的描述、应用价值、创新性和技术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4. 审查申报材料:评选委员会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如发现问题,可以要求申报人提供更详细的材料或进行补充说明。
5. 组织实地考察:对于初步入围的申报项目,评选委员会可以组织实地考察,了解科技成果的研发过程、实验设备、团队人员等情况,以提供更全面的评价。
6. 评审和投票:评审专家根据申报材料和实地考察的结果,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和评分。
评分结果可以用于排名和比较,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和奖项等级。
7. 公示和反馈:评选委员会需要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并接受公众的监督和反馈。
如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或投诉,评选委员会应该及时处理并作出回应。
8. 授奖和宣传:评选委员会将最终评选结果提交给主管部门或领导机构进行批准,并组织颁奖仪式,向获奖者颁发奖项和证书。
同时,应该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展示获奖项目的创新成果和社会影响。
通过以上工作措施的落实,可以确保科技进步奖评选工作的透明、公正和科学性,激励科技工作者在科学技术领域的创新和发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

科技进步奖评审奖励办法三公技字〔2011〕356号(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步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水平的提高,规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奖励工作,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和奖励。
第三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以项目为载体,突出奖励个人。
第四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局授予组织和员工、雇员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五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个等级,获奖个数不设限,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申报条件第六条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科技开发项目成果、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技术专利、技术总结、技术方案、施工设施设计图、支架模板设计图、工艺标准、应用软件开发、工法、QC成果、合理化建议、论文以及其他形式),均可申报局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奖:(一)技术成熟且有明显的创新性,总体技术水平达到了局先进或以上水平。
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二)在施工生产中,组织技术攻关,解决了生产中的重大技术难题的。
(三)对成果完成单位和人员名次排列无异议,无权属争议。
第七条凡列入局或局属单位科技开发的项目,在通过局技术委员验收或鉴定后3年,均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重大应用技术成果应在工程结束或公开发表3年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八条以局为主要单位(成果所有权归属局)联合开发的成果也可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第九条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股份级科技奖励的项目不再申报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条每项科技成果只能申报一次局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
对申报后未获奖或已获较低等级奖项的成果,不得重复申报。
但如果在此后的使用开发过程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评审条件的,可再次以新成果申报。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应在规定的截止日期以前进行申报,逾期则不予受理。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

科技进步奖评奖办法规章制度一、总则1.为奖励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工作中做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学院决定每两年评选一次院级科技进步奖,特制定本评奖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研究成果的奖励。
包括:(1)基础理论研究成果;(2)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3)优秀工程设计;(4)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5)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6)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申报1.申报条件(1)凡申报本院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学院正式立项或登记、由科技与产业处负责管理、项目经费汇入院财务处帐号的已经完成的科研成果。
(2)本院科技进步奖分理论成果和应用成果两种。
理论成果包括自然科学基金研究成果、基础理论科研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
应用成果包括工程建设中所采用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及优秀工程设计;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已有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及其二次开发等。
同一个项目不能同时申报应用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
①应用类成果必须在完成后至少应用一年以上、理论类成果(论文和著作)必须结题以后方可申报。
②由于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等原因,不能及时报奖的项目可推迟报奖,但不得超过课题完成后三年。
③知识产权权属存在争议或技术内容存在争议的项目,在争议解决前不得申报科技进步奖。
④某些项目由若干子项目(子课题)组成,如果某些子项目(子课题)单独鉴定,且脱离主项目能单独应用,并且取得好的经济利益和社会效益,该子项目(子课题)可单独报奖。
否则,应以主项目报奖。
2.申报、审批程序(1)由该课题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填写申报材料。
(2)推荐系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科技与产业处。
①科技与产业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拟奖意见,报院学术委员会。
②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奖励等级,报院领导研究批准。
3.申报材料(1)申报理论成果奖,除填报《XXX职业技术学院科技进步奖(理论成果)申报书》外,还要同时上报如下附加材料。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一、总则为激励科技人才创新创造,促进科技发展,提高国家科技实力,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奖励对象1. 有突出科技创新成果的科技工作者;2. 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科研团队;3. 对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企业。
三、奖励种类1. 科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2. 科技创新奖:分为个人奖、团队奖;3. 科技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4. 科技贡献奖:分为企业奖、个人奖。
四、奖励条件1. 科技成果奖:提出者须为本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科技成果须为新颖的原创性研究成果,并得到学术界的认可;2. 科技创新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创新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创新成果须为具有重大创新性的成果;3. 科技进步奖:提出者须为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作出显著贡献的科技工作者或团队,科技进步成果须为在本领域内有明显提升的成果;4. 科技贡献奖:提出者须为在推动科技产业发展、提高技术水平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或个人,科技贡献成果须为对科技事业发展有实质性影响的成果。
五、评选程序1. 提名推荐:由科技部门、科研院所、高校等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工作者、科研团队或科技企业;2. 资格审查:由评选委员会对提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提名者;3. 评审专家评议:由评审专家对提名者的科技成果、创新成果、进步成果、贡献成果进行评议;4. 终审评选: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专家评议结果进行终审评选,确定获奖者;5. 公布获奖名单:公布获奖者名单,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
六、奖励标准1. 科技成果奖:一等奖奖金100万元,二等奖奖金50万元,三等奖奖金20万元;2. 科技创新奖:个人奖奖金50万元,团队奖奖金100万元;3. 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奖金50万元,二等奖奖金30万元,三等奖奖金10万元;4. 科技贡献奖:企业奖奖金100万元,个人奖奖金50万元。
七、奖励资金来源1. 中央财政拨款;2. 地方政府拨款;3. 科技企业捐赠;4. 社会捐赠。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_细则_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制定了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市政府颁发《韶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韶关市人民政府令[20xx]第119号) 》的有关规定(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鼓励自主创新、产学研合作,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市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和若干学科(专业) 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七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同时,原则上属我市为第一完成单位或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
第八条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科学技术成果应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已经采取了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

科学技术奖励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科技人才,推动科技创新,提高国家的科技水平,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国家级奖和地方级奖,国家级奖由国家科技部门组织评审,地方级奖由地方科技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分为个人奖和团队奖,个人奖以个人成就为依据,团队奖以团队合作为依据。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一等奖为最高奖励,奖金最丰厚,三等奖为最低奖励。
第五条获奖者可获得(奖金金额)奖金,并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六条获奖者的成果可由国家或地方科技部门进行推广和应用。
第七条科技奖励评审委员会由各界科技专家组成,对获奖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获奖名单。
第二章评选条件第八条个人奖评选条件:1.在科技领域有重大创新成果;2.对国家科技进步有显著贡献;3.在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取得突出业绩;4.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社会声誉。
第九条团队奖评选条件:1.团队合作成果突出,具有重大影响;2.团队成员在获奖项目中发挥了关键作用;3.获奖项目对国家科技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十条获奖者在科技研究或技术开发中需遵守学术规范和伦理要求,不得有造假行为。
第三章评选程序第十一条科技奖励评选分为提名、初评、复评和终审四个阶段。
第十二条提名阶段:科技部门向社会公布评奖信息,并接受提名申请。
第十三条初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提名项目进行初步评审,确定入围项目。
第十四条复评阶段:评审委员会对入围项目进行深入评审,确定获奖名单。
第十五条终审阶段:最终确定获奖项目及奖项等级。
第四章奖励管理第十六条获奖者需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奖金,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宣传和推广。
第十七条获奖者对获奖项目应加强管理,确保成果的长期效益。
第十八条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有违规行为的获奖者,将取消其相关奖项,并追回奖金。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科技部门将建立科技奖励宣传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获奖信息。
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不符合情况,可进行修改完善,其修改内容需重新发布。
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制度

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制度平阳县科技进步奖励制度科技进步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指标,也是推动社会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为了激发科技人才的创新潜力,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平阳县制定了一套科技进步奖励制度。
一、奖励对象该奖励制度针对在平阳县从事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的单位和个人。
包括科研院所、高校、企事业单位、个体户等各类科技工作者。
二、奖励类型该奖励制度分为两种类型的奖励,即科技进步奖和科技人才奖。
1.科技进步奖科技进步奖是对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就的团队和个人的奖励。
根据成果的重要性和贡献的大小,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级别的奖励。
特等奖是对取得具有重大科学技术创新价值、世界领先水平的成果的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一等奖是对取得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有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成果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二等奖是对取得有较大创新性的成果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三等奖是对取得较为突出成果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2.科技人才奖科技人才奖是对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做出杰出贡献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
根据个人或团队的贡献和影响力,设立杰出贡献奖、创新创业奖和青年科技奖三个级别的奖励。
杰出贡献奖是对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有杰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创新创业奖是对在科技创新和创业方面取得突出成果的个人和团队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青年科技奖是对35岁以下在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方面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人才进行奖励,并给予相应的奖金。
三、评选办法科技进步奖和科技人才奖的评选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设立一套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学者和行业权威人士组成。
评选委员会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根据参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数据,进行评审和排名。
评选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申报:参评单位和个人根据科技进步奖评选的要求,填写申报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和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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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评奖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公司技术开发和科技进步奖励实施办法》,推动我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属项目部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评审与奖励。
局科技进步奖励管理工作由总工程师室负责。
第二章申报
第三条符合下列规定范围之一的,可向公司申报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在工程建设、设计、施工、设备研制、产品开发和更新改造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工艺。
并在项目实施中,能密切结合企业实际,创造性地运用国内外新技术,已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应用于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的科研及试验成果,能解决设计、施工、生产和其它领域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对提高工程质量或产品质量,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有显著效果的科研及试验成果;
(三)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成果,作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重大的实用技术革新成果、推广应用成果及科技情报成果,对施工、生产工艺进行了重大技术革新,大幅度提高劳动生产效率,减轻劳动强度,提高质量,降低成本等实用技术成果的;
第四条申报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填写《上海交通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见附件)一式叁份,并附加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一)申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科技进步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工作总结》;
3、《技术总结》;
4、《经济分析报告》;
5、《水平检索报告》;
6、《成果鉴定报告》;
7、《用户报告》。
(二)申报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科技进步奖项目的,须提供该项目的: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验收报告》;
3、《应用报告》。
第五条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作出关键性贡献的主要人员。
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名次排列,由申报部门审定。
第六条各等级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最高限额为:特等奖25人,一等奖15人,二等奖9人,三等奖5人,鼓励奖5人。
第三章成果鉴定
第七条科技成果鉴定的主要依据为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和《新产品鉴定验收办法》。
第八条总工程师室为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的归口管理和监督部门。
第九条科技成果鉴定是指由总师室组织聘请专家,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和产品的性能和水平进行审查和评价,并做出相应的结论。
第十条提出科技成果奖励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申请项目,必须经过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三等奖以下(含三等奖)的项目,必须有完整的用户使用报告。
第十一条科技成果鉴定程序应当严格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规定程序执行。
(一)各单位应在成果完成后1个月内,向总工程师室提出科技成果鉴定申请;
(二)申请科技成果鉴定须提交以下资料:
1、《立项申请书》或《任务下达书》;
2、《工作总结》;
3、《技术总结报告》(内容包括:技术方案认证;技术特征;总体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技术成熟程度;对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意义;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基本内容);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测试记录报告(包括原始记录);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及证明材料;
6、《水平检索报告》;
7、《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8、主要完成人员名单(按解决该项成果技术问题所作贡献大小排序)。
上述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引用文献资料和他人技术必须说明来
源,材料文件的打印、装订须符合档案部门的要求。
(三)总工程师室在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符合科技成果鉴定条件的项目,在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的2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鉴定的通知,并上报上级组织鉴定单位、确定鉴定形式、规模、时间安排及专家组成员;对于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则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
(四)对列入科技成果鉴定计划的项目,各申报单位在收到通知后必须按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完善上报材料,总工程师室监督其资料完善进度及质量;
(五)成果完成单位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提请鉴定专家鉴定;
(六)经总工程师室同意鉴定的成果项目,鉴定所需费用列入公司成果开发成本费用;
(七)对通过科技成果鉴定的项目由总工程师室进行科技成果的登记、统计和归档;
(八)由总工程师室负责填写《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经组织鉴定单位盖章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科技成果的鉴定结果作为该项目评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
第四章成果奖励评审
第十三条公司成立“科技进步奖励评审组”,负责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评审组由局公司主管科技工作的负责人及公司技术委员会成员组成。
评审组设定组长一人,副组长1人,组员11人。
评审组每年召开一次评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以超过评审组人员的2/3为有效。
第十四条科技成果奖励的评定方面:
(一)从技术先进水平、创新程度和技术难度的角度进行评定
1、先进程度是衡量科技成果在当代科学技术发展过程中所达高度的主要标志。
其等级依次为:
(1)国际首创、国际领先或国际先进;
(2)国内领先、国内先进;
(3)接近国内先进、行业领先或行业先进;
(4)局内首次应用;
(5)一般水平。
2、创新程度是指前人没有做过或有实质性提高、改进的。
按技术创新的内容所占的比重、其等级依次为:
(1)前人没有(或前人虽有、但技术保密)、自己独创;
(2)前人虽有、但有重大实质性改变,经过创新有重大的提高;
(3)前人虽有、经过创新有不同程度的实质性改进;
(4)无实质性改进,基本仿造前人。
3、技术难度是衡量研制难度大小的指标,其等级依次为:
(1)国内外长期未突破的难题、开发研制难度很大;
(2)在国内外有类似报导、但无成功的实验性试验的先例,开发研制技术难度大;
(3)国内有报导、但处于研究阶段,无较系统试验,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开发研制技术难度较大;
(4)国内有较系统实验的先例,但尚无完善的、普遍为人接受的成果,有一定开发研制技术难度;
(5)国内已有较系统试验,技术上比较成熟,局内尚无成功应用经验。
(二)从推动科技进步作用的角度进行评定:
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是指该科技成果的实用程度或推广程度,以及可能应用的价值、范围、前景和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大小,其等级依次为:
1、工程、生产中较大范围应用;在行业有极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2、工程、生产中小范围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3、在工程、生产中个别应用;在行业有较大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4、在工程、生产中个别应用;在局内有一定的推广应用前景和推广价值;
(三)从成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角度进行评定:
经济效益是指已经取得的直接(一次)累计净增经济效益和年均净增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一般是指在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生产、消除社会公害污染等方面发挥的作用。
等级依次如下:
1、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2、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50~100万元(人民币)之间;
3、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20~50万元(人民币)以下;
4、成果应用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效益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
5、成果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第五章授奖
第十五条经评审获奖的项目,以公司文形式公布。
第十六条科技进步奖的奖励对象主要是在科研、生产实际工作第一线做出直接贡献的人员。
奖金发出三个月内应到达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任何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截留。
第十七条对荣获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应将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级、评审、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条对已公布的获奖项目有争议的,任何人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总师室和公司提出异议,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对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排列争议的由总师室负责处理,处理结果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条如发现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向申报公司提出,项目部和公司应当共同组织调查核实,证据确凿的,则应撤销奖励和待遇,追回奖金及一切荣誉奖品,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项目的申报、评审、审奖过程中,所有与申报文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对报奖项目的内容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项目的申报文件,无论获奖与否,均不予退回。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修改、解释权归总工程师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