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7.11•【文号】•【施行日期】1989.07.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奖励分为三个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0元三等奖奖状、荣誉证书1000元第四条设立局级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15—17人组成,任期3年,负责局级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科教司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档发[19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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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家档案局文件(国档发〔1987〕5号)关于印发《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档案局,中央、国家机关档案部门,总参办公厅档案处,中央档案馆,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照片档案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了《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档案局一九八七年三月五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试行办法第一条为了鼓励和促进档案系统的科学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关于省(部委)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若干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者,均可申报国家档案局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在档案保护、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等)研究中,获得具有:一、国内首创的;二、本行业先进的;三、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成果。
2、评审标准(1)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一等奖。
技术性能指标达到国际水平;在档案界推广应用中,取得重大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对档案事业发展有重要促进作用。
(2)同时符合本条第一款三个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评为二等奖。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

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5.05.04•【字号】甘政发[1985]72号•【施行日期】1985.05.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试行办法(1985年5月4日甘政发〔1985〕72号)第一条为鼓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推广、采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科学技术管理,科学技术情报以及标准、计量工作等。
第三条科学技术进步奖,按其所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分省级和厅、局(地区)级。
凡符合国家级奖励的项目,经审查后由省科委上报国家科委请奖,也可以通过行业归口部门向国家请奖。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新品种等),属于:1.省内首创的(即填补省内空白);2.达到或接近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推广、转让、应用已有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和标准、计量、科学技术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特别显著效果的。
(注:经济效益应以年净增利税或节约价值计算)第五条奖励分三等: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一等奖奖状证书5000元二等奖奖状证书3000元三等奖奖状证书1000元第六条设立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7.07.31•【字号】厦府[1987]综313号•【施行日期】1987.07.3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厦门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1987年7月31日厦府〔1987〕综313号)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我市经济建设步伐,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精神及《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软科学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按授奖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科学技术进步作用的大小,分市级、局(公司)级或县(区)级。
各局(公司)或县(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规定奖励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奖励的范围:(一)属市内首创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是本市同行业先进的、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并有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含动、植物和微生物等新品种)和资源新发现。
(二)在自然科学理论研究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或实践证明有较高科学水平和较大实用价值的。
(三)在推广、转让、应用国内外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四)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结合本市实际,采用新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五)为各级各类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的有关战略与政策、规划、评价、预测、科技立法及其有关管理科学与政策科学的研究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软科学成果。
(六)在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较显著经济效益或较重要社会效益的。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煤炭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4.07.19•【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煤炭工业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1994年7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煤炭工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煤炭工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煤炭工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1)新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等);(2)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3)在工程建设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国内外先进技术的科技成果;(4)消化、吸引国外先进技术进行国产化科技成果;(5)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及科技信息等科技成果;(6)基础科学研究和重大理论研究成果。
第三条煤炭部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下简称部评委会),具体负责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日常工作由部评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奖励标准第四条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划分为下列三个等级: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数额一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10000元二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6000元三等奖奖状及个人证书4000元对煤炭工业现代化建设有特殊贡献的科学技术进步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奖金额高于一等奖。
第五条对获得二等奖以上的项目,部评委会将择优申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六条煤炭工业部科技进步奖按下列指标进行综合评审:(1)对煤炭待业发展的重要作用;(2)创造性和先进性(项目科学技术水平);(3)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4)推广应用的程度;(5)技术难度或规模;(6)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第七条各类科技成果的奖励条件和评审标准由部评委会制定。
(见附件)第三章申报奖励第八条凡申报煤炭部科技进步奖项目,必须按煤办字[1993]220号文《关于加强煤炭工业科技成果管理工作的意见》规定通过鉴定,并已向部申报成果登记编号的科技成果;应用性科技成果必须自鉴定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证明其功能稳定可靠、效益显著并由使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推广已有先进成果,须经过鉴定或验收,并有四个以上应用单位出具财务证明,或已形成商品化、产业化的成果;科学技术管理、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及理论成果,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并由应用单位出具证明。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

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航空工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5.07.01•【文号】航技[1985]363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航技〔1985〕36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及部《科学技术进步奖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制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凡符合下列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之一者,均可申报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一)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1.奖励范围。
在下述的航空科学技术研究中,进行创造性劳动,对国民经济和国防建设做出重大贡献,取得显著效果的集体和个人:①应用于航空工业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方法、新设备等);②应用软件成果;③对航空技术有实际指导意义并实践证明可应用的理论性研究成果;④重大民品成果。
2.评审标准。
科技成果是一个复杂的多因素组成的技术结果。
评定一项科技成果应从科学技术水平、实际应用效果、技术经济效益、作用意义、成熟程度等方面综合考虑。
受部级奖励的科技成果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具有国内较先进水平的;②对国民经济或国防建设有重要作用意义和较好的技术经济效益;③经过一年以上的实践应用证明是成熟的,可靠的。
其划分标准:一等奖:技术上属于国内领先地位;对完成某一型号、课题或工程研制任务起到关键性的重要作用;对提高整机性能、改变生产面貌、发展某一科学技术领域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大影响或推动作用;技术经济效益显著,有较大推广应用价值。
二等奖:技术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对提高飞机某一系统或主要机载设备的性能、解决生产关键、突破某一专业技术难点有重要贡献;对航空技术或我军装备的发展有较好影响和促进作用;有较大技术经济效益和推广应用价值。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科技局,市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特制定《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重点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创新、高新技术的研究与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工作中成绩突出,对促进本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科技奖励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七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的科技人员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研开发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二)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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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
【发布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9.07.11
【实施日期】1989.07.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试行)
(1989年7月11日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医药行业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发挥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医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局级科技进步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在医药领域(包括药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等)中取得的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并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生物新品种等)。
(二)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的过程中取得的新的创造性成果。
(三)高技术研究成果(医药生物技术、生物医学工程等)。
(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中取得的创造性成果。
(五)具有重大意义、涉及面广、在科研上有所创新并经过国家、部正式批准颁布的标准。
(六)对医药行业具有重大指导意义,并在科研上有创见的科技情报成果。
(七)为医药行业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作出重大贡献,并经验证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八)在医药基础理论研究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经同行专家评议确认有较高学术水平和实用价值的研究成果。
第三条局级科技进步奖每年颁发一次、按三个基本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1)科学技术水平及技术难度
(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
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奖励等级荣誉奖奖金
一等奖奖状、荣誉证书5000元
二等奖奖状、荣誉证书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