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省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科技成果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我省中医药行业各级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积极性,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的创新与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中医药学会设立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此奖授予在中医药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中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第四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属于社会力量设奖,每年设奖励项目不超过100项,共分一、二、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奖励1次。
第六条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中医药基础、应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中取得的新观点、新学说、新理论及中医药应用、开发研究中取得的新方法、新方案、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等成果。
(一)发现和提出本学科领域新规律、新学说、新理论等研究成果;(二)中医药的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研究成果;(三)中医证候、诊法、治疗、中药防治疾病的机制和原理研究成果;(四)医史文献研究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标准及信息研究成果;(五)中医、中西医结合临床各科防治疾病的研究成果;(六)中药资源种植、保护、开发利用、药材、饮片、制剂工艺、新药、新辅料等研究成果;(七)推广、应用开发已有的中医药成果的研究成果;(八)引进吸收、改进、开发国外先进技术的研究成果;中药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的研究成果。
第七条山东中医药学会对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授予荣誉证书,颁发奖金。
第八条山东省中医管理局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中优先推荐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山东中医药学会从获得山东中医药科学技术奖中推荐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奖。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规范山东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奖字〔2017〕43号)和《山东省深化科技奖励制度改革方案》(鲁科字〔2018〕12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相关部门(以下统称提名者)提名山东省科学技术奖的活动。
第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名相关组织工作。
第二章 提名资格第四条 以下专家学者(以下称专家)可直接提名。
(一)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二)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称院士);(三)近十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人;(四)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获奖者;(五)近五年以来获得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六)为山东省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在国际科技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专家。
第五条 以下组织机构(以下称机构)可推荐提名。
(一)近五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企业、事业单位(含高校、科研单位)以及省级行业协会、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组织;(二)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试点实验室、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黄河三角洲农业技术创新中心;(三)符合科技部和山东省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社会科技奖励设奖者或承办机构,所设科技奖励已连续开展3个周期(含)以上奖励活动,近五年没有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六条 具有提名资格的机关部门(以下称部门)包括:(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三)经省科学技术厅认定的其他部门。
第三章提名规范第七条被提名的省科学技术奖项目(人)应符合《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
第八条每位提名专家每年可以独立或与他人联合提名1项山东省科学技术奖;联合提名时,列第一位的为责任专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法规类别】科技进步与经费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布部门】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已变更)【发布日期】1986.12.15【实施日期】1986.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试行)(1986年12月15日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发布)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的目的第二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以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本条例是为奖励在各种科技岗位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出了重大的甚至杰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奖励的范围第三条本条例的奖励范围主要是自然科学应用技术领域。
包括:(一)应用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二)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新技术;(四)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五)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标准、计量、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六)为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而进行研究的软科学成果。
第四条凡申请本奖励的项目不得同时申报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即由国务院颁发条例、国家执行的奖励)。
凡已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均不得再申报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已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后,又申报并获得其他国家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则应撤销该项目的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三、分级奖励第五条科技进步奖分为国家级和省(部委)级。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只发给科学技术水平很高、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用很大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项目。
获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品和奖金由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负责评审、批准、授予,特等奖须经国务院批准;省(部委)级科技进步奖项目的奖励等级、荣誉证书、奖金额、评审组织和审批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自定,报国家科技进步奖评委会备案。
山东省2024年度科技奖申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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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情报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技情报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科技情报事业的发展,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奖励我省从事科技信息工作的科研人员在科技信息研究领域所取得的优秀成果,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和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科技情报学会设立并承办“山东省科技情报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科学技术奖”)。
“科学技术奖”每2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项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条凡申报“科学技术奖”的集体和个人,必须做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进行科学研究。
第四条“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
“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条件与标准和奖励等级第五条范围和条件(一)科技情报的分析、研究与预测选题针对性强,能较全面、准确地反映国内外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建设或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有分析对比,有研究预测和建议,为领导部门决策或制定计划、编制规划,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重要依据;或对科研、设计、生产部门较有指导意义,经采纳后已取得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二)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与传递报道善于掌握并利用国内外科技情报,搜集加工的科技情报信息量大,针对性强,经用户使用后已产生明显的经济或社会效益,或对技术进步起了重要作用。
科技情报(信息)刊物(包括检索报道刊物)传递报道方向明确,针对性强,并富有自己的特色,影响面较大,对提高技术水平或学术水平、成果推广以及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人员素质方面起到了促进作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科技情报服务(包括实物、声相、文献、咨询、展览、计算机检索等)经用户采纳,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攻关、技术引进、成果推广、开拓技术市场或改善经营管理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效果显著。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1•【字号】鲁政发[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鲁政发〔2012〕4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经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严格评审,省政府决定:授予程林教授、赵振东研究员2人2012年度山东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植物生殖器官的发育与激素调节”1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授予“新型激光束和激光器件及其波前检测和成像的理论与实验研究”等7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授予“中国边缘海沉积矿物学的研究”等6项成果山东省自然科学奖三等奖;授予“海洋生物蛋白资源制备系列功能寡肽和功能蛋白技术与应用”等2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稀土永磁与电磁混合励磁发电系统稳压控制技术及应用”等7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开放空间高含硫天然气管线泄漏激光在线监测系统”等4项成果山东省技术发明奖三等奖;授予“大型快速高效数控全自动冲压生产线”等38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苹果采后增值关键技术及产业化”等169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家庭媒体中心的研究与产业化”等265项成果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法国费尔南德·彭斯博士、美国邢明照教授2名外国专家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希望获奖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勇攀高峰,再创新业绩。
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要向获奖科技人员学习,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科学务实,积极作为,潜心钻研,勇于创新,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为加快建设经济文化强省,谱写山东人民美好生活新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加快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步伐,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和《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由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设立并承办。
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奖和推广应用成果奖。
第三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范围和标准第四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范围是在安全生产领域科学技术、政策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新技术引进、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控制重特大事故关键技术和安全生产领域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机构转化和政策法规、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做出重大创新;(三)在高新技术、安全生产领域相关产业的技术实施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重大危险源治理、事故隐患监测、监察、信息等系统控制过程中有突出创新。
第六条应用技术成果奖主要奖励在提高重大危险源监测、安全生产管理、劳动防护用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安全生产领域预防事故发生的科技水平过程中有明显创新的新方法、新设计、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等应用性科技成果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推广应用成果奖主要奖励在进行安全生产领域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和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或引进、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中做出突出贡献、获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应用技术成果奖和推广应用成果奖,按成果水平、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综合评定。
第九条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奖励一次,设一、二、三等奖。
奖励项目数量每年不超过100项。
一等奖:科技成果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以上水平,对安全生产科技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推广应用后,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4.0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3月18日省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高丽二00二年四月五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条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教兴鲁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省科学技术奖分为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山东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五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省人民政府的部门不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六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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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发布日期:2008-03-03 00:00 浏览次数:17次字体:[大中小]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三章评审组织第四章申报与推荐第五章评审第六章监督及异议处理第七章授奖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质量,根据《山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应当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奖励证书不作为确定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一节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第五条省科学技术最高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在我省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累计达5年以上,为科技进步和我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一款所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是指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奖励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所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是指在所从事的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科技成果,实现了技术领域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重大贡献。
第二节省自然科学奖第六条《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一)所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二)所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奖励办法》第九条第二款(三)所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七条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文、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八条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的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三节省技术发明奖第九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述“产品”,是指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是指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是指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系统”,是指产品、工艺和材料的技术综合。
第十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一)所述“取得发明专利”,是指申报省技术发明奖项目的核心技术应当取得发明专利权证书。
第十一条《奖励办法》第十条第二款(二)所述“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应用实施一年以上,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
第十三条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主要技术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有很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很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较新颖,主要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节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四条《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技术开发与推广项目”,是指在技术开发与推广活动中,取得或者引进的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科技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公共安全、计划生育、自然资源调查及其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在实施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管理科学项目”,是指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的知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分析和论证手段,在实现政府重大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过程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
第十五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水平。
(二) 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的实施应用,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
(三) 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明显促进作用。
第十六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提出和确定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解决项目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中做出较大技术创新;(三)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七条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的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等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十八条技术开发与推广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已取得的经济效益和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很强,成果转化程度很高,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了成果转化,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九条社会公益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创新性、先进性、推广应用程度、取得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和促进社会发展、科技进步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推广应用,取得了巨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在行业一定范围内得到推广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二十条重大工程类项目的授奖等级根据其技术和系统的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以及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为:(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领先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有一定的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项目的先进水平,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的意义,可以评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