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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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运行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五章经济法运行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的运行系统1.经济法的运行系统概述(1)经济法运行系统的内容经济法的运行系统,由多个子系统,即多个环节构成,具体包括经济法的立法系统、执法系统、司法系统和守法系统等。

(2)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影响经济法运行的因素包括经济、社会、文化、政治、法律等因素。

其中,法律因素又可以具体地分解为立法因素、执法因素、司法因素和守法因素等。

(3)经济法的运行态势经济法的运行态势,可以分为良性、中性和恶性三种。

2.立法因素的基础性影响(1)立法环节同其他环节的关系经济法的立法环节同执法等环节密切相关,表现为立法要从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发现问题,并通过多层次的信息反馈,形成完善立法的方略。

(2)立法过程所需遵循的原则在经济法的立法过程中,要严格贯彻法定原则。

必须要把握哪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必须法定。

(3)立法模式问题在立法方面,还应当注意立法模式的选择。

通常,经济法的立法模式可以有两种:一种是独享模式,一种是分享模式。

①在独享模式之下,立法权由立法机关独享,从而能够比较充分地体现法定原则。

②在分享模式之下,强调注意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的问题。

(4)现行立法环节存在的问题①行政机关立法过多、过滥;②立法的数量不足、质量欠佳、协调性差。

(5)立法环节存在问题的危害①立法数量不足,就不能解决有法可依的问题,经济法的运行也就失去了应有的前提;②立法质量欠佳,直接会影响经济法的执行质量,因为调制主体必须依法调制;③立法的协调性差,本身就与立法的一般要求相悖,无疑会妨碍经济法的有效运行。

3.执法因素的特殊重要性(1)执法因素的重要性①“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执法被作为法律运行中的核心环节。

②经济法的实施,更侧重于积极的执法。

政府作为最主要的执法主体,在经济法的实施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从而使执法因素在经济法运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 宏观调控法)【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二编宏观调控法第六章宏观调控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宏观调控法概述1.宏观调控的含义宏观调控,是指政府为实现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保证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的调节与控制。

①宏观调控的主导一方是政府;③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是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均衡发展;③宏观调控的调控手段是综合性的,包括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多种手段。

2.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及特征(1)调整对象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宏观调控关系:①计划调控关系②财税调控关系③金融调控关系④产业调控关系⑤投资调控关系⑥储备调控关系⑦涉外调控关系(2)特征:①各类宏观调控关系,都具有经济活动内容,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

②各类宏观调控关系,体现着国家干预经济生活的特征;国家干预既有直接的干预,也有间接的干预。

③在宏观调控关系中,政府或国家法律授权的机关始终是主导性主体(即调控主体),调控主体与被调控主体(受控主体)之间的关系,既存在着命令与服从的性质,也存在着协调、合作的性质。

④在实践中,宏观调控关系已经纳入我国经济法调整的轨道。

3.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和体系(1)概念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体系我国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内容或体系包括以下主要法律制度: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产业结构与布局规划法、固定资产投资法、经济稳定增长法和对外经济贸易法等法律制度等。

4.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宏观调控法形成的客观条件主要体现为如下几个方面:①宏观调控法是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②宏观调控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③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经济管理职能转变的集中反映。

二、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在宏观经济法的制定、执行以及主体参加宏观调控下的具体经济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经济法律制度和全部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经济法规范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四章经济法规范论【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主体理论1.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①组织体,如立法机关、执法机关,或各类企业、非营利组织等。

②个体,即法律上的非组织体,如本国公民、外国人。

2.经济法主体的分类(1)依据对调整对象的二元划分,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①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或称承控主体);②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2)经济法主体还可分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

①调制主体即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②调制受体即依法接受调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第三部门如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也属之)。

3.经济法上的主体组合(1)经济法的主体组合经济法的主体组合是“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具体又包括“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这两类主体组合。

(2)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①不同于强调主体“平等”性的民商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主体组合中强调主体之间的差异性。

②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存在着主体的差异性。

经济法上的各类主体,都有自己的利益追求,由于市场失灵因素的普遍存在以及经济法主体在分布地域上的千差万别,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等相差很多。

4.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与特殊性(1)资格取得的多维性①调制主体与调制受体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并且,具体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都有各自不同的法律依据。

②调制主体的资格,需要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特别是专门的组织法或称体制法的规定才能取得。

调制受体的资格,一般不需要有专门的法律作出特别规定,其资格取得主要是依据反映主体平等精神的民商法。

(2)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①经济法作为高层次的法,同基础性的部门法有密切的联系,这在主体资格取得方面也有体现。

②虽然调制主体的资格取得源于宪政性法律,但与一般行政主体的资格取得还是有所不同,特别是在主体职权方面,更强调有关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职能的行使,更强调其经济管理职能。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作者张守文著经济法习题第三编市场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作者张守文著经济法习题第三编市场

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作者张守文著经济法习题第三编市场以下资料选自刘文华、孟雁北主编:《经济法练习题集》(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第十章市场规制法原理名词解释题:市场规则体系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根源是()。

A政府失灵B垄断C不正当竞争D市场失灵(二)多项选择题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法的“一体两翼”,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指的是()。

A经济法主体B市场规制法C宏观调控法D企业公司法下列哪些法律制度应该列入市场规制法中?()A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管理B国有资产经营规制法C市场竞争法D产品质量法市场的概念有很多种,但是通常的含义有三种,下面哪些是市场的通常含义?()A市场是指聚集买卖双方以交换商品和劳务的实际场所B市场是商品交换关系的总和,即参与交易活动的所有买者和卖者之间的交换关系C市场就是指某项产品或劳务的现实的或潜在的购买者的集合D市场是一切生产、交换和分配关系的总和市场规制法的体系组成部分包括()。

A市场竞争法B产品质量法C价格法和计量法、标准化法D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广告法市场规制法具有以下哪些特征?()A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B公法与私法相互融合C属于公法D属于私法市场经济的本质要求公平,具体来说在市场交易中,公平原则要求()。

A市场主体的竞争环境应当是公平的B市场主体的交易和竞争活动应该公平C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和经济机会均等D一切主体的地位都是平等的简答题市场规制法的地位。

(考研)参考答案名词解释题:健全的市场规则是加强市场管理和清除市场障碍的前提和依据。

而市场规则是由一系列规则构成的规则系统,如市场准入规则、市场退出规则、市场交易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等等。

市场规则体系一般是指由市场商业道德规范、政策规范、法律规范等构成的有机体系,市场规则体系中的法律规则系统由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监管法四个子系统构成,市场主体法和市场交易法大部分规范应纳入民法体系,而市场规制法和市场监管法一般纳入经济法体系。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反垄断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第十二章反垄断法律制度【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反垄断法概述1.垄断的概念垄断,是指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滥用已经具备的市场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协议、合并或其他方式谋求或谋求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借以排除或限制竞争,牟取超额利益,依法应予规制的行为。

垄断有以下特征:①垄断的客观方面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②垄断的主体是经营者或其利益代表者;③垄断的主观方面是牟取超额利益;④垄断的后果是排除或限制竞争;⑤垄断具有违法性。

2.反垄断法的概念(1)反垄断法的语词反垄断法,有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之分。

实质意义的反垄断法,是由反垄断法律规范所构成的系统,是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形式意义的反垄断基本法律,是指一国规制垄断行为的基本法律。

(2)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反垄断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反垄断关系。

反垄断关系,又可以分为垄断行为规制关系和反垄断体制关系。

(3)反垄断法的定义反垄断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垄断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定义所界定的是实质意义上或部门法意义上的反垄断法,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作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反垄断法》。

3.反垄断法的地位和体系(1)反垄断法的地位①从部门法视角看,反垄断法是经济法体系中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而反垄断法则是市场规制法的重要部门法之一。

②从法域归属视角看,反垄断法不属于私法。

③从与相关法的关系看,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属于经济法中的市场规制法,它们之间是平行的两个部门法。

(2)反垄断法的体系①垄断行为规制法。

垄断行为规制法可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法、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法、经营者集中行为规制法、行政性垄断行为规制法。

②反垄断体制法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1.市场支配地位(1)相关市场相关市场,是与经营者的产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市场。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

张守文《经济法学》预习资料1、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是一种之法。

经济性(宏观调控手段)、(市场规制手段)与(现代市场经济)是经济法的突出特征。

2、学界认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在市场经济从阶段进入到阶段以后产生的,如1890美国的《》、1896德国的《》等。

而经济法学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失灵,一个是失灵。

在运用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调节的情况下,随着市场经济向纵深发展,妨害竞争、外部效应、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问题越来越突出,从而使市场调节的无形之手很难有效地发挥作用,与此同时,诸如公平分配、币值稳定等问题,也是市场机制不能有效解决的,由此便提出了市场失灵的问题;由于信息不足、滥用权力、腐败寻租、体制不健、多头管理等原因,政府在资源配置上是低效的甚至是无效的,这被称为政府失灵。

4和的矛盾,以及与此相对应的效率与的矛盾,是很基本的矛盾,这些矛盾不能有效协调和解决时,必然会产生“两个失灵”的问题。

经济法不是单纯地强调限制政府的权力和国家的权力,而是以及适用合理的程序,按照经济规律的要求,努力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

5己的独立利益,为了各自的利益,都会采取有利于自己的行动,都会努力使自己的利益化;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互相之间必然要为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相应的理性行动,可能采取合作的态度,也可能采取不合作的行为,以求在互动的博弈过程中努力实现的最大化;然要求产权界定清晰,也必然关注为取得和保护产权所的成本。

6、经济法之所以会产生,导源于“两个失灵”问题的存在。

经济法不但要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等市场行为,同时要政府的调控和规制行为。

因此,一类是失灵的问题,一类是失灵的问题。

7、就是经济法通过对特定社会关系的调整,来不断解决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从而持续地解决“”的问题,促进经济的,保障社会公益和基本人权,进而实现。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张守文《经济法学》(复习笔记 第二章 经济法本体论)【圣才出品】

第二章经济法本体论一、经济法的概念1.概念的研究价值及其提炼方法(1)概念的研究价值研究经济法的概念,至少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价值:①节约交流成本。

②增进理论自足。

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从理论的系统性和内在逻辑性来看,从经济法概念应当可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相关理论,从而实现各类相关理论之间的互通互证,增进经济法理论的内在自足性。

③推进学派形成。

(2)概念的提炼方法在部门法概念的提炼方法上,从逻辑学上说,可以概括为“属+种差”。

从经济法的概念提炼来看,“属”是指经济法也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种差”,则是指经济法所调整的“某类特定的社会关系”,它是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

2.调整对象理论(1)研究调整对象的重要性①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入口和钥匙,是研究的逻辑起点。

②调整对象通常是各个部门法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

③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取决于它有无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

(2)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①基础性共识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是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关系。

b.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整个经济法研究的逻辑起点,由此可以进一步推导出经济法的其他理论问题。

c.经济体制、法律传统以及人们认识的深度,会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确定。

②专业性共识专业性共识主要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以及确定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出发点方面。

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主要体现在:a.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且可以特定化;b.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有区别,不存在对特定的、具体的经济关系的交叉调整问题;c.经济法调整的并非一切社会关系,而主要是传统部门法所不调整的具有经济性质、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3)经济法的具体调整范围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

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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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守文《经济法学》第6版复习笔记
第三编市场规制法
第十一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理【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市场规制法的经济学基础
1.市场、市场竞争和市场规制
(1)市场
①市场是交易场所,人们在这里从事商品和服务的交易;
②市场是一种交易机制,是由买者和卖者相互作用并共同决定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和交易数量的机制;
③市场是配置资源的一种方式或手段。

(2)市场竞争
市场竞争,又称商业竞争或经济竞争,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之间,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的经济行为。

(3)市场规制
①市场和市场竞争同样是双刃剑:正当的竞争所带来的公平和效率,会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过度的、不正当的竞争或限制竞争,会妨碍公平、危害效率,阻碍经济发展、社会进步。

②发挥国家和政府的功能,通过制定和实施规范市场主体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适度介入市场,对市场竞争扬长避短、兴利除弊,规制市场秩序,势在必行。

正是上述原因的作用,产生了市场规制法。

2.市场规制的产业组织理论基础
(1)产业组织理论的概述
①产业组织理论是一门以微观经济学和交易费用理论为基础、以市场经济体系中特定组织结构下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为考察重点,以为政府规制提供政策建议为主要目标的一门交叉性应用经济学科。

②产业组织理论,总体上经历了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时期。

产业组织理论在当代的最新发展则被称为新产业组织理论(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

(2)市场结构
①相关市场,是指与要分析市场地位的经营者有竞争关系的产品和服务的市场范围,包括产品种类和地域上的相关市场。

②影响相关市场的市场结构的因素,主要有市场的集中度、进入相关市场的障碍、产品的差异性。

③市场结构的基本形态可以分为完全竞争、垄断竞争、寡头垄断和垄断四种。

(3)市场行为
①市场行为的概念。

市场行为是经营者各种市场竞争行为的总称。

②市场行为的分类:
a.依市场行为的内容,可将市场行为分为价格行为、非价格行为和组织调整行为,这是市场行为的基本分类。

价格行为包括价格歧视、价格固定、掠夺性定价等。

非价格行为包括广告行为、产品差异、研究与开发。

组织调整行为包括企业合并等。

b.依产生市场影响的时间周期,可将市场行为分为短期行为、中期行为和长期行为。

短期市场行为如价格行为、广告行为等;中期市场行为主要指产品差异的设计;长期行为主要指研究与开发行为。

(4)市场绩效
市场绩效是对市场结构和市场行为的市场效果评价。

市场绩效的评价,大多集中在资源利用效率、技术进步和分配公平等方面。

(5)不同学派对不同市场结构、行为的市场绩效评价
①哈佛学派认为,政府规制垄断的措施应以拆分等结构措施为主。

②芝加哥学派认为,高集中度市场结构通常能获得的高额利润,并不一定来自垄断结构,还有可能来自大企业的高效率。

③新产业组织理论认为,垄断的标志不是企业规模的大小或是价格水平的高低,而是企业的行为,市场规制的重心应放在企业的市场行为上。

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发展
1.市场规制法的产生
(1)产生的背景
①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不正当竞争行为日益增多。

②垄断组织越来越多,其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利用其经济实力限制竞争、不平等交易的现象越来越普遍,中小企业深受其害。

③在此背景下,社会要求禁止或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④在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市场规制法逐步萌芽、产生。

⑤美国首先制定了反垄断方面的法律,在不正当竞争现象相对突出的欧洲首先出现了反不正当竞争案例和立法。

(2)产生的过程
①反垄断法产生于美国。

美国国会1890年通过了《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市场规制法产生的标志,也是经济法产生的标志之一。

②反不正当竞争法产生于欧洲。

1850年,法国法院将《法国民法典》关于侵害损害赔偿的条款适用于不正当竞争领域。

1896年,世界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德国诞生。

③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还有不少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本国市场规制法律。

(3)市场规制法产生的原因
①市场竞争在市场机制配置资源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②市场竞争的自由发展所出现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异化。

③保护市场竞争免受异化力量的危害,需要有国家和政府介入并规制市场竞争行为。

④在法治国家,国家和政府的市场规制行为需要以法律规定为依据,从而制定了大量的市场规制的法律法规,这样,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分支的市场规制法便应运而生。

2.市场规制法的发展
(1)基本趋势
①在制度体系方面,域外效力制度、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等制度和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总体上看,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

②在立法形式方面,市场规制方面的立法形式日渐丰富,几类主要的立法模式基本确立。

③在制度实施方面,各国市场规制法执行体制和司法体制以及相关的程序性制度日臻完善,市场规制法的立法与实施更加契合。

(2)重要立法
①日本制定了《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1947年)等反垄断法律。

②德国制定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7年)。

③英国制定了《垄断和限制性行为(调查和管制法)》(1948年)、《竞争法》(1980年)。

④印度制定了《反垄断与限制性商业惯例法》(1969年)。

⑤加拿大制定了《联合企业调查法》(1974年)。

⑥波兰制定了《反国民经济垄断法》(1987年)。

⑦匈牙利制定了《禁止不正当竞争法》(1990年)。

⑧1993年我国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于2007年8月通过,自2008年8月起实施。

三、市场规制法的概念、体系和地位
1.市场规制法的概念
(1)市场规制法的名称
市场规制是国家依法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的行为。

“市场规制法”中的“规制”作如下解析:
①规,指规矩、规则,也指法律、法规,是规制行为的依据和目标;
②制,亦为治,指控制、调节、调校,也有制约、限制、治理之意,包括对逾矩行为的纠偏,也包括对可能出现逾矩的预防;
③整体理解则是“依规而制、制以达规”。

(2)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规制法所调整的是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关系是在国家规制市场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3)市场规制法的定义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规制市场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市场规制法的体系
(1)界定
市场规制法的体系,是指各类市场规制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2)划分标准的同质性
坚持划分标准的同质性,有必要坚持“行为—社会关系”的范式,根据不同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划分部门法。

(3)市场规制法体系的构造
①第一层次:调制行为可以分为宏观调控行为和市场规制行为;调制关系可以分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经济法可以分为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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