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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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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

(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债的客体一一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

3、债权的特征一一与物权相对比(1 )请求权;(2 )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

(3)相容性与平等性;(4 )期限性。

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 )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 )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佃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司法考试必看-债权法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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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一讲概述【学习重点】掌握债、债的客体、债的给付、债的发生原因等内容。

【法律法规】民法通则、合同法【思考问题】1、什么是债?其有何法律特征?2、债的客体有哪些?3、给付的形式有哪些?4、不当得利及其构成要件。

5、无因管理及其构成要件。

6、试论缔约上的过失。

7、单方允诺及其法律特征。

8、悬赏广告的要件及其法律后果。

第一节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和特征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债的法律关系从权利方面而言,称为债权关系,从义务方面而言,称为债务关系。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享有要求债务人为特定的行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的权利;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为债务人,负有满足债权人要求的义务。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负担的义务称为债务。

债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第三,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第四,债为当事人实现其特定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债的客体债为民事法律关系之一种,其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一样,债的法律关系的构成分为动静两种要素。

债的客体,即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又称为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财产、提供劳务、提交成果、不作为等。

给付,即债权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2、给付的要件给付须具备以下条件:(1)适法。

(2)得为确定。

(3)适格。

(二)给付的形态1、交付财物2、支付金钱3、移转权利4、提供劳务5、提交成果6、不作为不作为是指不为特定的行为。

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与容忍。

单纯的不作为,如不为营业性竞争、不泄漏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等;容忍,如承租人容忍出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维修等。

第二节债的发生原因一、不当得利(一)不当得利的概念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

(二)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三个: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没有合法的根据。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合同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

债权法期末复习要点提示一、本次期末考试设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题。

三、名词解释部分1、按份债权:每个债权人按照各自的份额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

2、连带债务: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为全部给付的义务。

3、债权让与: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享有。

4、债务承担:在不改变债的内容的前提下,债务人将其负担的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负担。

5、代物清偿:以他种给付替代原来给付的清偿。

6、提存: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清偿人以消灭债为目的,将给付物提交有关机关保存的行为。

7、债权人的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8、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9、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先履行抗辩权:又叫后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届期未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同利益,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相应的义务。

11、预期违约:也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12、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致使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受到危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13、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 1、主体欠缺完全行为能力;2、代理人无权代理(本来无权或者越权代理);3、处分合同的主体四、简答题1、简述我国合同法上的撤销权行使要件。

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债权法练习题及答案

债权法练习债与债法概述一、考核要点( 一) 债的概念与特征1.债的概念。

2.债的特征。

3.债的要素。

4.债权的特征。

(二) 债法的概念和特征1.债法的特征。

2.债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 三) 债的分类1.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

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及债的内容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决定,可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

3.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

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两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同。

4.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5.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6.主债与从债。

7.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的义务是提供财物还是提供劳务,可分为财物之债和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须给付金钱或实物的债。

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区分的法律意义在于: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财物之债可适用强制履行方式,劳务之债则不宜适用强制执行方式。

二、自测试题及题解( 一) 单项选择题1.甲从乙商场购买的商品质量不合格,甲要求该商场进行修理。

甲与该商场之间存在的债是(B ) 。

A .法定之债B .简单之债C .选择之债D .多数人之债2.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以( D ) 为划分标准的。

A .债的主体B .债的内容C .债的标的D .债的标的物3.区分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的法律意义在于( D ) 。

A .财物之债是不特定的,而劳务之债是特定的B .财物之债转移所有权,而劳务之债转移使用权C .财物之债不履行时,可以金钱赔偿,而劳务之债不能D .财物之债可强制执行,而劳务之债一般不能强制执行4.下列属于意定之债的是( D ) 。

A .侵权损害之债B .不当得利之债C .无因管理之债D .合同之债5.下列不属于债的要素的是( C ) 。

A .债的主体B .债的内容C .债的标的物D .债的标的6.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A ) 。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分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分析

债权法期末试题及答案分析一、选择题1. 小明欠了小红一笔钱,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以下哪种债务属于纯个人债务?A. 小明向小红购买的房屋贷款B. 小明向小红借的现金C. 小明与小红签署的经济合同D. 小明向小红欠下的赌债答案:B. 小明向小红借的现金分析: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个人债务是指自然人之间发生的债务关系,而房屋贷款属于金融借款,经济合同属于经济债务,赌债则属于违法债务。

因此,只有小明向小红借的现金属于个人债务。

2. 债权的内容包括以下哪些要素?A.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标的、债权种类B.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取得方式、债权期限C.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来源、债权履行方式D.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性质、债权金额答案:A. 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标的、债权种类分析:债权的要素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债权标的和债权种类。

债权人是指享有债权的个人或者法人,债务人是指债权发生的义务主体,债权标的是指债权的客体,即可以是金钱、财产等,债权种类则涉及到债权的性质和形式。

3.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以下哪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A. 债务人信誉很好B. 债务人有稳定的工作收入C.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担保D. 债务人与债权人关系密切答案:C. 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担保分析: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的前提是债务人具有财产可供担保。

债务人的个人信誉、工作收入以及与债权人的关系并不是提供担保的必要条件。

4.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以下哪种权利?A. 转让债权给第三人B. 执行债务人的财产C. 代理债务人履行债务D. 终止债权关系答案:A. 转让债权给第三人分析: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享有转让债权给第三人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决定将自己的债权出售给第三人,以获取对应的债权收益。

5. 债务的履行方式包括以下哪种?A. 直接履行B. 赔偿履行C. 法定履行D. 强制履行答案:A. 直接履行分析:债务的履行方式包括直接履行、赔偿履行和法定履行。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

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最大福利来啦!债法考试复习范围完整版!!第一编债法总论第一章绪论(重点)第一节债1、其中债务中的自然债务(赌博之债自始无效)自然债务为不完全债权,有债务而无责任,自然债务的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请求强制执行。

① 请求力排除,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债务。

② 强制力排除,包括根本无强制力和不得就履行的给付行为强制执行性。

③ 处分权能的排除,如对破产财产。

2、债的发生(单选)①合同②单方允诺③缔约过失之债④侵权责任⑤不当得利之债⑥无因管理3、债的关系(单选)4、债的分类(单选)①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②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③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④货币之债与利息之债⑤单纯之债与选择之债5、债权的特性①债权的主要特性为请求权。

(部分而非全部)债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请求为特定行为或不为特定行为,债务人有义务为特定行为或部位特定行为。

因此,债权内容主要是请求权而不包含支配权。

债权人只能依据债的内容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而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更不能支配债务人的人身。

②债权为相对权,但同样具有不可侵性。

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权债务指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给付,对于债务人以外的一切人,债权都不得主张债权,因此债权时一种相对权。

债的不可侵性是指债权对抗债的关系当事人以外的其他第三人的效力。

当债权受到第三人侵害之后,债权人有权获得法律上的救济。

6、债权与物权的区别。

①功能不同。

债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交易与动态利用。

物权的功能重在保护资源的归属于静态利用。

②发生不同。

债权是通过合同设定的,合同就是最典型的债权,所以具有任意性,契约自由、意思自治。

物权法定,物权具有法定性。

③性质不同。

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对人权。

物权是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

④效力不同。

债权具有平等性,兼容性和期限性。

物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和永久性。

⑤其他不同。

主体客体不同,保护方法不同,转让限制不同等。

债权法复习整理

债权法复习整理

债的特性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物权法律关系也是民法调整财产关系的结果,作为不同的法律概念,债的特征为:1、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2、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

3、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而给付又是与物、智力成果以及劳务等相联系的。

4、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

5、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

6、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物权具有优先性和不相容性,在同一物上不能成立内容不相容的数个关系,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关系时,其效力有先后之分。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害的事实。

不当得利之债是因债务人的不当得利而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一)必须是一方受益(二)必须是使他方受损(三)必须是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四)受益必须是没有合法根据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

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返还因无因管理而支出的费用,而受益人有返还的义务。

此一债权债务关系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构成要件(一)必须是管理他人的事务所谓管理,不仅包含看管、保管、保养等之意,也含有提供服务甚至于处分之意。

(二)必须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因此,如果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自己的利益,则不成立无因管理。

为他人管理之意思与为自己管理之意思不妨并存。

债的分类一、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依当事人的双方或单方意思表示而发生的债,包括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债。

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二、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标的物已经存,而且债权关系的标的物是特定的,不可代替的。

种类之债:债的标的物在债权债务关系确定之前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而且债的标的物是可以代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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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第一章债与债权法概述债的概念: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力义务关系。

债的特征:(一)债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1、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2、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3、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4、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二)债是一种交易规则(三)债权是相对权、请求权、具有财产性和期限性(四)债务具有特定性、期限性我国对债的定义: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原因6个:合同、单方允诺(意定之债),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缔约过失(法定之债)。

债权和物权的区别:债权反映的是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而物权反映的是静态的财产关系。

(1)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具有绝对性;(2)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优先性;(3)债权具有兼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4)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则为支配性。

债法的性质与特征债法作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具有民法的私法、权利法等共同属性。

除此以外,债法作为规范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债法为财产法中的交易法。

第二,债法为任意法。

第三,债法具有广泛适用性。

第四,债法富于科学性,债法在民法的各种制度中,最具实用性和工具性。

第五,第五,债法的发展有国际化的统一趋势。

债法的功能(一)为社会活动提供行为规范和行为预期。

(二)为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三)实现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二章债的分类法定之债与意定之债概念: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这种分法是债的分类中的最基本的分法。

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明确规定的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

主债与从债概念主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居于主要地位,能够决定债的命运的债。

从债是指在两个并存的债中,效力居于从属地位的债。

相互关系当主债不成立时、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即失去存在的依据,当从债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对于主债的效力不发生影响。

区分两者的意义由于主债与从债是两个单独的债,但由于其具有牵连性,从债的效力依附于主债的效力。

区分主债与从债有三层含义:3.1主债是从债发生的根据,或者说主债是从债得以发生的基础关系,没有主债,从债不可能发生;3.2主债的效力决定从债的效力,主债不成立从债也不成立,主债因瑕疵而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时,从债也随之失去效力;3.3当主债因清偿等原因消灭时,从债也随之消灭。

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概念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

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

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概念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

按份之债构成要件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3、债的标的为可分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产生连带之债的原因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1)个人合伙债务。

(2)合伙型联营。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

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第三章债的效力债权的效力1、债权的请求力2、债权的执行力3、债权的保持力债权的三效力相互关系在债权的三效力中,请求力为债权的主要效力,也是债权本质的体现;执行力只有在债权的请求力不足以保障债权时才发生,它是债权的请求力的必要补充;保持力在债的效力中最具实质意义,它体现了债的终极目标,即使对于一些没有执行力的债权,仍具有保持力,比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人履行的,债权人有权受领,若债务人履行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力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债权人应在债权的有效期间内行使债权,如果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可能会引起诉讼时效的超过,这时债权的效力会受到影响,但也并不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时,自债务人提出履行之时,债权人应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此法律责任的效果之一就是请求力的减损。

债的效力的对外扩张第一,各国立法基于需要,逐渐承认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第二,各国的债权保全制度趋于完善第三,租赁权的物权化第四,不法侵害债权理论的创立第五,债务人依诚实信用原则发生对第三人的义务债的履行债的履行应遵循两个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发生以下效果:(1)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不负受领迟延的法律责任;(2)该履行行为无效,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并不消灭,债务人须以合于诚实信用的方式履行债务,如果因此造成履行迟延,债务人应负履行迟延的责任;(3)因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4)债务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某些情形下会造成债权人解除合同。

债权人违反诚实信用时的法律效果大致有:(1)构成受领迟延;(2)履行请求不发生法律效力;(3)契约解除无效;(4)减轻或解除债务人履行迟延的责任;(5)在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还可构成履行迟延。

履行的内容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否存在及其内容如何,要由法官依据各个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情事来加以判定。

根据学者的归纳,附随义务大致有以下几种:(1)注意义务。

即债务人应尽善良管理人或者如同处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履行债务。

(2)告知义务。

债务人对于有关债权人利益的重大事项负有告知的义务,包括使用方法上的告知、业务上的告知、忠实告知义务以及瑕疵告知义务等。

(3)照顾义务。

包括对债权人的照顾和对物的照顾义务。

对债权人的照顾义务,如债务人在对自己没有不利的情况下应选择最方便债权人受领的方式履行债务;对标的物的照顾义务,如出卖易碎物品时,应妥为包装等。

(4)说明义务。

例如土地使用权转让方应向受让方说明政府对该土地使用用途的最新规定等。

(5)保密义务。

例如不得向他人泄露雇主的商业秘密等。

(6)不作为的义务。

例如饭馆的出让人不在附近开设同样的营业与受让人竞争等。

履行不能的法律后果1、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当履行不能是由于债务人的原因造成时,其法律后果为:(1)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果为全部不能,则债务人可全部免除义务;如果为一部不能,则债务人免除不能部分的债务。

如果为永久不能,债务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如果为一时不能,则除非以后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利益,债务人仍不能免除履行义务。

(2)在合同之债中,债权人可因债务人的履行不能而解除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3)债务人应负因履行不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在一部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履行不能部分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对其他部分,债权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但若因部分不能使得可能部分的履行对债权人已无意义时,债权人有权拒绝接受该部分的履行,从而要求全部不履行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在全部不能、永久不能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债务人进行损害赔偿。

2、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的履行不能在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导致履行不能时,其法律后果为:(1)债务人免除履行原债务的义务,且不承担债务违反的法律责任。

这时债务人可永久性地免除债务,即使以后债务能够履行,也没有义务再履行债务。

在一部不能时,债务人在不能的范围内免除履行义务;在一时不能时,债务人在履行障碍消灭前不负履行迟延的责任。

(2)在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免除对待给付的义务;对待给付已经完成的,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返还。

(3)债务人应及时向债权人告知履行不能或者需要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的理由,并取得有关的证明。

债务人不及时通知使债权人因此受到损失或者使损失扩大的,债务人应负赔偿责任。

3、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履行不能如果债务人履行不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引起,则产生债权人的代偿请求权。

代偿请求权是指债务人基于与发生履行不能的同一原因取得给付标的的代偿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偿还其代偿利益的权利。

比如因债务人疏于管理,标的物被第三人不法损坏,发生债务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同时发生对债权人的履行不能。

这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主张债务违反的责任,也可向债务人请求让与其对于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已经取得的损害赔偿金。

代偿请求权的构成要件:第一,须发生债务人履行不能,在可能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请求原来的履行,不会产生代偿请求权。

第二,债务人须因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而取得利益。

即利益与履行不能的原因之间有因果关系。

比如债务人因给付标的物灭失而取得的保险金或保险金的请求权,均可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而如果因标的物灭失,出于同情朋友赠与同情金,则因与发生履行不能的事由无因果关系,债权人不能就此行使代偿请求权。

第三,债务人取得的利益须具有可转让性。

具有人身性质的扶养金请求权、非财产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具有可转让性,不能作为代偿请求权的客体。

第四,作为代偿请求权的标的,其利益应以原债权额为最高限额,超过原债权额的部分,债务人有权拒绝。

履行迟延的法律后果履行迟延分为全部履行迟延和部分履行迟延两种情况。

1、全部履行迟延在全部履行迟延的情况下,有以下法律后果:(1)请求强制履行(2)请求损害赔偿(3)解除合同(4)履行迟延时的加重责任2、部分履行迟延债务人部分迟延履行时,债权人可请求迟延部分的履行及因部分迟延所产生的损害赔偿。

如果迟延部分的履行对于债权人已无利益,债权人有权拒绝受领,并请求债务人赔偿损失。

如果因部分履行迟延使得债权人对于整个债务的履行已无利益可言,则债权人可拒绝部分履行,返还已受领的部分给付,请求全部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履行是否无利益,应依诚实信用原则及具体情事决定。

第四章合同概述我国合同法的定义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的特征1、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2、贯彻契约自由原则;3、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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