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

建造合同的计税分析及会计核算对工程结算直接记入“工程结算”科目,而并不是直接反映营业收入,在会计处理上是借:“应收账款”,贷:“工程结算”(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预收工程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工程结算时借:“预收账款”,贷:“工程结算”)。
建造合同收入的确认时间有三种情况:1.施工期跨越了一个或几个会计年度的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是在资产负债表日即12月31日确认当期已完工程部分的合同收入;2.在以前会计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以及在本年度开工本年度完工的建造合同,在合同完工的当期确认收入;3.能够确认的补偿费用(即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形成的追加收入)发生的当期。
对跨期工程且在资产负债表日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确认收入又具体规定如下:1、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合同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企业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确认收入: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
2)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合同成本能否收回,取决于客户与建造承包商双方能够正常履行合同。
如客户破产或死亡、客户的财务支付出现严重困难、或非常原因造成客户的生产或生存环境严重恶化等情况;建造承包商不能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建造合同等,则意味着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合同,合同成本不能收回。
跨期工程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进度或合同成本作会计分录为借:“工程施工——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
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已完工程不管是否结算都应确认营业收入及成本。
比如某项工程成本发生了1000万元,会计判断成本可以收回,因此即使双方没有进行结算,会计上也应按规定确认1000万元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造合同税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的建造合同税务处理,听起来是不是有点高深?别担心,我们今天就用最简单、最接地气的方式,跟大家聊聊这块儿的事儿。
说实话,建造合同在税务处理上一直是个难点,尤其是新收入准则出台后,大家都得重新捋一捋规则,不然很容易掉进陷阱,最终闹得税务局找上门,那可不是小事。
你要是没搞清楚,估计得为此头疼好一阵,甚至损失大把钱。
那问题来了,为什么这个新收入准则这么重要呢?其实简单说,就是为了让大家做账的时候更清楚、也更合规,避免出现模棱两可的灰色地带。
那咱就从建造合同开始聊起,先别着急,慢慢看下去。
我们都知道,建造合同就是指那些涉及建设工程项目的合同,比如说建房子、修路、造桥之类的。
按理说,建造这类大项目,合同金额不小,工期长,涉及的资金和资源也很庞大。
以前按照老的收入准则,很多时候,收入和利润的确认都得看项目的进度,搞得有点复杂。
有些公司可能赚得快,有些可能赚得慢,账面上就容易出现不一致的情况。
而新准则呢,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处理方法,让所有这一切变得更透明,也更加易于理解。
新准则的核心就是强调合同的履约进度,也就是怎么确认收入和利润。
以前你可能按照合同完成的比例来确认收入,感觉差不多就行,结果到了收入一确认,利润也确认了,结果合同又拖了,没完工,税务局一看就不乐意了。
按新规,这个问题就能避免了。
它要求你在每个报告期结束时,根据合同的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这就要求我们时刻把握住每个项目的进度,确保收入是跟实际的工作量挂钩的。
举个例子,假设你是一家建筑公司,承包了一个大楼的建造工程。
按照新收入准则,收入确认得按照你完成的工作量比例来确定。
如果到今年底,工程做了50%,那你就确认一半的收入。
如果明年这个项目顺利完工,再确认剩下的50%。
听起来是不是简单明了?但问题就在于,很多公司之前都是大概确认一下,做账时有点“松散”。
新准则把这块儿给规范得很死,意味着每一笔收入都得精打细算,不能有一丝一毫的马虎。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建造合同准则及其指南涉及的几个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李军何深河建造承包商根据合同为客户建造 工程(或大型资产),由于建造合同 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曰期通常分属于不 同的会计年度,需要按照权责发生制 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将合同收入 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 会计年度。
《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 合同》及其指南(以下称指南)规范 了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 披露。
指南规定了各种情况下会计处理 方法,并以会计分录形式加以明确,为实务工作提供了操作规范。
但指南 没有深度阐明本准则下收入、毛利、工程结算、成本、工程施工等核算内 容的经济实质和勾稽关系,且没有列 示账务处理过程中有关增值税的计提 分录,因企业财务人员认识水平差异,常导致在会计处理实务中出现错 误。
笔者有机会参与对建安类企业进 行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工作,发现对本 指南理解和操作的若干问题。
准则规定和企业#1十实务1.准则规定的处理方式年度确认收入、成本、施工毛利 时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一毛利贷:主营业务收入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后的账务处理:借:应收账款货:工程结算上述分录中没有列示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提,指南中已注明有关纳税的分录略。
施工企业与业主结算结果是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其屮含施工企业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在双方认定的工程造价结算表屮会清晰分别列示,销项税额本质上是施工企业代国家|;1]业主收取的税金.不是施工企业的收入被检査企业对此没有深刻认识,简单援用指南中的会计分录,但指南中略去了税金处理内容,会H•实务屮不能机械照搬照抄如果以全部应收工程款列示收入.不区分不含税收入和价外增值税,会虛增约10%收入,误导会汁报告使用者2.因为指南中略去了有关纳税的分录,加之企业财务人员业务水平各异,实务中出现了若干错误。
检查中发现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年度确认收入、成本、施工毛利时账务处理与指南在形式上一致:借:主营业务成本工程施工——毛利货:主营业务收入企业会计在同一记账凭证中,接下来按收入和法定税率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自创一个会计分录:借:工程施工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与业主进行工程结算后,企业账务处理与指南保持了一致:借:应收账款货:工程结算审计检查中注意到,企业在账务处理中具体到每一个项目历年累计估计的收入与其工程结算没有保持相等。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

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我们需要明确合同中涉及的主要税种。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及个人所得税等。
这些税种的计税依据、税率和申报缴纳时间均有所不同,因此在合同中应当根据具体的工程项目特点和税收政策,对每一种税费的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我们来看一个简化的建设工程合同涉税处理范本:【范本】一、税收责任甲方应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及时、足额地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因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税费。
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确保甲方能够正确计算应缴税款。
二、增值税及附加1. 甲方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税率,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2. 乙方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内,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企业所得税甲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依法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其他税费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税费,甲乙双方应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五、个人所得税对于乙方支付给其员工的薪酬,乙方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税务争议如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税务争议,甲乙双方应积极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约定双方可根据实际需要,对本合同的税务处理事项进行补充约定。
任何补充约定均应遵守国家税法规定,不得有逃税、抗税等违法行为。
【解析】在上述范本中,我们可以看到几个关键点:1. 明确了税收责任的归属,即甲方负责申报缴税,乙方提供必要协助。
2. 对于增值税及其附加,强调了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性,这是甲方抵扣进项税的基础。
3.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考虑到了双方的实际情况,要求各自依法纳税。
4. 对于其他税费和个人所得税,也做了相应的规定,确保全面覆盖各类税费。
5. 提供了税务争议的解决途径,包括协商解决和法律途径。
6. 留有空间供双方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约定。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

干货!建筑业新准则会计核算和税收风险防范指引,附行业会计分录大全一、新会计准则下的建筑企业会计核算与税收风险防范一、财务核算要点根据各公司管理的不同,建筑企业的财务核算及管理分为本部集中管理(集权式,由公司直接编制财务报表)和项目单独管理制(分权式,由公司总部汇总报表)。
涉及总分包工程,分包方根据工程形象进度编制工程形象进度报表,总承包方财务部门根据审定后的工程进度报表,列支工程成本。
(一)营业收入按照建造合同来确认与计量建筑业营业收入的核算应按照建造合同确认各工程项目的主营业务收入。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
可以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确定百分比。
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
(二)主营业务成本采取完工百分比法核算建筑业主营业务成本的核算应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相配比,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
主营业务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具体核算时要注意: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费用。
确定百分比参照收入的核算。
新收入准则取代《企业会计准则15号一建筑合同》后,建筑企业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一、会计科目调整1.增设“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科目(按照工程项目核算),核算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核算内容。
2.增设“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科目,删除“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借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资产\工程款(已完工未结算)”科目;合同结算科目余额为贷方的项目,调整到“合同负债\已结算未完工”科目。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及应对措施探讨现阶段的税收筹划一般是在大型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大型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制度和财务体系更加健全,也更加关注税务筹划工作。
一些中小型的建筑施工企业税务筹划认为税务筹划可有可无。
在这样的情况下,没有做好税务筹划,就给整个建筑施工企业的各项工作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还有一些企业在减轻税负成本的时候,没有采取正规的方式去对税务进行综合筹划,而是通过一些非正规的方式,例如偷税漏税,这样的做法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也给企业带来极大的风险。
一、税务筹划概述税务筹划,是指根据现代公司运营发展要求以及我国税收政策规定所进行的一种筹划工作,这种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经过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研究,积极运用现有法规来进行企业财务会计工作,并进行专业的财务管理,以最大限度减轻公司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的税收压力。
在现代公司运营和发展过程中,税收筹划工作是增进和提高公司效益的最有效方式。
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严格地依据我国税收政策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各种经营业务的账务管理,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中提供的各项税收政策信息来完成纳税额的会计核算,并由此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标。
事实上,税收筹划和违法偷税漏税等行为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税收筹划是通过合理运用法律法规来优化企业税务活动的行为。
随着社会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企业内部对此项工作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加。
税收筹划实施过程中,必须根据不同的产业政策和所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规划,对重复计税和政策优惠等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家的税收方针,充分利用优惠政策,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二、税务筹划的特点税务筹划工作具有较强的合法性,按照我国拟定的法律规定,和传统漏税、偷税的违法行为存在非常明显的差异。
税务筹划工作主要是企业在很多税务类型中,选择符合税务要求的方法,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税务筹划工作的开展就企业发展来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工作过程中,需要展开系统、全面地分析。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变化及其账务处理

新准则中建造合同的变化及其账务处理本准则规范的是建筑承包商建筑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由于建筑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安排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关于“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有关规定。
建筑合同的施工期较长,通常要跨越一个会计年度。
为了准时反映各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一般状况下,不能等到合同工程完工时才确认收入和费用,而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的要求,遵循配比原则,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一定的方法,合理确认各年的收入和费用。
一、新旧会计准则主要差异财政部1998年6月份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建筑合同》,自1999年1月开头实施。
这次财政部在建立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时,对该详细准则没有作较大的修改,从财政部会计司刘光忠处长的讲课中了解到有两处小的改动:1、旧准则第1条规定“本准则规范建筑承包商建筑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新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商自建的商品房也可按本准则核算。
2、《企业会计准则-减值预备》中没有规定建筑合同减值预备的内容,在新准则中增加了建筑合同减值预备的内容。
二、新旧会计科目对照由于《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规定利润表中营业收入由原来的按主营业务收支和其他业务收支分别列示改为合并为营业收入列示,并在第30条中将原“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为了同《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列报》的规定相全都,在建筑合同科目设置时,也将“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支出”科目分别更改为“营业收入”、“营业支出”,但它们核算的内容同以前一样,其它会计科目没有变化。
三、涉及的主要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1、设置“工程施工”科目(建筑安装企业使用)或“生产成本”科目(船舶等制造企业使用),核算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
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和确认的合同毛利记入本科目的借方,确认的合同亏损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合同完成后,本科目与“工程结算”科目对冲后结平。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建筑业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同时也对各行各业的账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对于建筑业来说,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带来了许多变化和挑战,需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一、合同处理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需要更加重视合同的处理。
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时对合同的内容、性质、付款方式等进行认真审查,以便更好地进行收入确认和计量。
在合同处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合同签订时应当确认合同总收入和预计总收入。
合同总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金额、可变对价以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能够流入企业的可变对价的金额。
预计总收入是指企业在未来期间内可以流入企业的总收入。
合同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合同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包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机械租赁成本等,间接成本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合同完工进度的确认和计量也是合同处理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可以采用投入法和产出法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投入法是将企业为履行合同而投入的成本与预计总成本进行比较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产出法是将已完成的合同工作量与总工作量进行比较来确定合同完工进度。
二、收入确认和计量在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也有了新的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客户在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从中获得经济利益。
企业拥有就商品或服务有主导性的权利,并且能够影响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客户取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能够控制商品或服务的价值。
根据以上条件,建筑业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可以采用以下方法:按照客户验收合格并接受商品或服务的时间点确认收入。
对于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合同,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有关规定,根据合同条款计算可变对价,并将可变对价与合同中规定的付款金额进行比较,确定收入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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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新准则下涉及的税务及会计处理问题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
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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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新收入准则米用了“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和计量收
入,不再区分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建造合同等具体交易形式,
而是按照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确认收入。
在“五步法”收入模
型下,
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也发生变化,体现在新增了几个重
要的会计科目以及具体的核算方法上。
一、新增的会计科目
1、“合同资产”。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
收取对价的权利。
企业在客户实际支付合同对价或在该对价到
期应付之
前,已经向客户转让了商品的,应当按因已转让商品
而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借记本科目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务收入”等科目;企业取得无条件收款权时,
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
理。
2、“合同负债”。
本科目核算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
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
客户已
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企业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
利的,企业应当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支付款项孰早时
点,按照该已收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
收票据”等科目,货记本科目;企业向客户转让相关商品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
涉
及增值税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
映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已经收到的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的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金额。
3、“合同履约成本”。
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履行当前或预期取
得的合同所发生的、不属于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按照
本收入
准则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的成本。
企业发生上述合同履
约成本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原材料”
等科目;对合同履约成本进行摊销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涉及增值税的,还应进
行相应的处理。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结转的台
同履约成本。
4、“合同结算”。
本科目核算同一合同下属于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履约义务涉及与客户结算对价的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
在
此科目下设置“合同结算一价款结算”科目反映定期与客户进
行结算的金额,设置“合同结算一收入结转”科目反映按履约进
度结转
的收入金额。
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结算”科目的期末余额在借方的,根
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别列示为“台同资产”或“其他非流动
资产”项目;期末余额在贷方的,根据其流动性,在资产负债表中分另
U列示为“合同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
二、建造合同的会计核算
案例、2018年1月1日,甲建筑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项大型设备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