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字号产品定性处罚
消字号产品定性处罚

“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案例探讨今年以来我股室下乡跟踪检查以及市场巡查,特别是最近天热发现相当一部分药店经销‘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
例如:“咽立爽”就标示用于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嗓音嘶哑等疾病。
还有一些产品名称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的近音、谐音等,例如,“666皮炎平软膏”、“新唯达宁”、还有些膏药、眼药以及妇科一些洗液也是消字号产品,几乎可以以假乱真。
一些“消字号”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着某某“制药”、“药业”、“生物”。
甚至有些标示“特效中药膏剂”等与“药”沾亲带故的字样,起到了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对药品与非药品知识了解少,容易把这类产品当药品购买使用,延误病情。
“有些消字号产品是含有激素的。
2010年卫生部就公布了30多种乳膏含有激素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严查。
前段时间我股室下乡在市场发现大部分药店经销有‘臧典偏方中药乳膏’标示成分是由28种纯野生药材制成。
调查后患者反映效果特别好,我就怀疑里边就添加了激素,这个产品在药店是代销,价格卖得贵,他没有效果肯定就没有市场、没有需求,效果好一抹见效里边肯定有猫腻,产品标示的适宜人群是: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湿疹、痱子、手足藓、体股藓、花斑藓、牛皮鲜、荨麻疹等所有的皮肤病都可以用。
盒子上还表示“中药乳膏、疗效奇特”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只有个江西省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江西序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里边颗粒状的东西橘红色的肉眼可以看清,可能是激素,因为激素一般很难溶解。
药品的膏剂型一般都是均匀的。
不会有肉眼可见的颗粒东西。
如果长期使用含激素类产品,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疾病。
”药品追求的是能起到疗效又不会导致全身吸收,但如果大面积使用这类“消字号”产品,就会因全身吸收而导致激素水平上升,使患者自身抵抗力减弱,并产生对激素的依赖性。
“消字号”产品泛滥,将对药品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扰乱,而且对公众的用药安全形成了隐患。
但由于“消字号”产品不是药品,所以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监管,在抽查检测质量时往往会将其漏掉。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

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docx化妆品行政处罚种类、依据一、罚款罚款是化妆品行政处罚的一种常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生产、销售、广告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数额多少一般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并以违法所得或者可以追究的利益为基础。
二、责令停产停业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等行为严重的化妆品企业,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决定。
此处罚决定以确保消费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主要目的,对违法行为进行停止并暂时关闭企业,以期迫使企业履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求。
三、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对于从事违法生产、销售等行为的企业或个人,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进行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利益,非法物品则是指从事违法行为所使用的设备、原材料、成品等。
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物品旨在削减违法行为的利益,惩罚违法者并保护消费者权益。
四、责令改正对于违法生产、销售等行为存在一定程度的违法情况,行政部门可以作出责令改正的处罚决定。
责令改正是要求违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整改。
行政部门还可以对改正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五、吊销许可证对于持有许可证的化妆品企业,如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部门可以作出吊销许可证的处罚决定。
吊销许可证意味着企业无法继续从事化妆品生产、销售等活动,是一种严厉的处罚措施。
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吊销许可证来遏制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本文涉及附件如下:1. 化妆品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办法2.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3. 化妆品销售许可证4. 化妆品广告审查标准本文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化妆品:指用于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撒布于人体表面或者口腔,以达到清洁、保护、修饰或者改变人体外观以及调节人体气味的物品的总称。
2. 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者作出的处罚决定。
3. 违法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广告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卖消字号的药品有什么处罚

一、卖消字号的药品有什么处罚凡是未批准为药准字批文的产品,以药品的名义出售的,均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消字号是经地方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卫生批号,虽然不具备任何疗效,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检测指标主要为杀菌作用。
消字号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不应该对“消”字产品做任何有疗效的宣传。
卖消字号的药品有什么处罚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按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方面要件:1、客体要件: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说白了,就是商家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允许就从事某项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利益。
2、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实质上,是指商家实施了未经允许的买卖活动,如果商家没有实际行动的,光想,是不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3、主体要件:非法经营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通常是指年满16周岁的正常人,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未满16周岁或精神病人,是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所谓“单位”,是指各种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法人、组织。
4、主观要件:非法经营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
换句话说,就是您必须是故意未经允许就违反国家规定进行买卖活动,才能构成非法经营罪。
当然了,并非所有非法经营行为,都会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的。
按照刑法规定,非法经营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时,才会构成犯罪,否则只是一般违法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就可以了。
三、非法经营罪立案管辖非法经营罪不属于自诉案件,根据属地原则,所以管辖权应由犯罪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行使。
非法经营罪的确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零售药店消字号管理制度

零售药店消字号管理制度一、前言为规范药品销售管理,加强对消字号药品的管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用药安全,提升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目的本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零售药店对消字号药品的管理,加强对消字号药品的安全监管,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三、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经营消字号药品的零售药店。
四、定义1. 消字号药品: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明令禁止广告宣传的药品。
2. 零售药店:指合法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门店。
五、管理规定1. 零售药店在销售消字号药品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销售消字号药品。
2. 零售药店在销售消字号药品时,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核,确保消费者的处方是合法有效的。
3. 零售药店应当对消字号药品进行专门的货架陈列,标识清晰,不得混搭其他药品进行销售。
4. 零售药店应当针对消字号药品制定专门的销售管理制度,并明确责任人,确保消字号药品的合理销售。
5. 零售药店应当对销售的消字号药品进行严格的记录和备案,确保相关信息可追溯。
6. 零售药店应当对消字号药品的库存进行定期盘点和清点,确保库存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7. 零售药店应当定期进行消字号药品的合规性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六、监管与惩罚1. 监管: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零售药店销售消字号药品的监督力度,严格执行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确保零售药店销售的消字号药品合法有效。
2. 惩罚:对于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销售消字号药品的零售药店,监管部门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执照等。
七、结语零售药店消字号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旨在确保消费者用药安全,保障社会秩序,提升零售药店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加强对消字号药品的管理,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用药环境。
药店消字号销售管理制度范文

药店消字号销售管理制度范文药店消字号是指药店通过与消费者订立协议,向其提供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商品或者服务,收取相应款项的消费凭证。
消字号销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规范药店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下面是一份药店消字号销售管理制度的范文,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药店消字号销售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药店所有消字号销售行为。
第三条药店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的销售活动。
第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与维权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积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章消字号销售行为要求第五条药店销售药品和医疗器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执行,禁止销售过期药品、假冒伪劣产品以及未经许可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六条药店应合理定价,不得哄抬价格或以次充好,应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价格信息,并不得私自涨价。
第七条药店应提供准确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如遇到需转诊或需要进一步检查的问题,应引导消费者寻求专业医生的诊疗意见。
第八条药店销售处方药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查验处方合法性,并在销售记录中保存相应的处方信息。
第九条药店应加强对销售人员培训,并定期进行业务考核,确保销售人员能提供准确专业的服务。
第三章消字号管理措施第十条药店应在销售区域内显著位置展示消费者投诉电话、药品质量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联系方式,方便消费者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药店应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所有销售过程能被准确记录,并定期进行销售统计和分析,为药店的管理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药店须按规定定期对库存情况进行清点,并设置明确的库存管理制度,避免药品过期等问题的发生。
第十三条药店应具备完善的退换货政策,对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应接受消费者的退换货申请,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药店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防范违规行为发生。
消字号产品定性处罚

“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案例探讨今年以来我股室下乡跟踪检查以及市场巡查,特别是最近天热发现相当一部分药店经销‘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
例如:“咽立爽”就标示用于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嗓音嘶哑等疾病。
还有一些产品名称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的近音、谐音等,例如,“666皮炎平软膏”、“新唯达宁”、还有些膏药、眼药以及妇科一些洗液也是消字号产品,几乎可以以假乱真。
一些“消字号”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着某某“制药”、“药业”、“生物”。
甚至有些标示“特效中药膏剂”等与“药”沾亲带故的字样,起到了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对药品与非药品知识了解少,容易把这类产品当药品购买使用,延误病情。
“有些消字号产品是含有激素的。
2010年卫生部就公布了30多种乳膏含有激素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严查。
前段时间我股室下乡在市场发现大部分药店经销有‘臧典偏方中药乳膏’标示成分是由28种纯野生药材制成。
调查后患者反映效果特别好,我就怀疑里边就添加了激素,这个产品在药店是代销,价格卖得贵,他没有效果肯定就没有市场、没有需求,效果好一抹见效里边肯定有猫腻,产品标示的适宜人群是: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湿疹、痱子、手足藓、体股藓、花斑藓、牛皮鲜、荨麻疹等所有的皮肤病都可以用。
盒子上还表示“中药乳膏、疗效奇特”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只有个江西省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江西序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里边颗粒状的东西橘红色的肉眼可以看清,可能是激素,因为激素一般很难溶解。
药品的膏剂型一般都是均匀的。
不会有肉眼可见的颗粒东西。
如果长期使用含激素类产品,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疾病。
”药品追求的是能起到疗效又不会导致全身吸收,但如果大面积使用这类“消字号”产品,就会因全身吸收而导致激素水平上升,使患者自身抵抗力减弱,并产生对激素的依赖性。
“消字号”产品泛滥,将对药品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扰乱,而且对公众的用药安全形成了隐患。
但由于“消字号”产品不是药品,所以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监管,在抽查检测质量时往往会将其漏掉。
消字灵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消字灵,作为一种可以去除或掩盖文字、图像等痕迹的化学物质,近年来在我国市场上逐渐流行。
然而,消字灵的使用并非无限制,其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消字灵的定义、用途、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消字灵的定义及用途1. 定义消字灵,又称消字剂、消字水、褪色剂等,是一种可以去除或掩盖文字、图像等痕迹的化学物质。
其主要成分包括酸性物质、碱性物质、溶剂等。
2. 用途(1)日常用途:如去除衣物、墙壁、家具等表面的字迹;(2)特殊用途:如伪造、篡改文件、证件、票据等;(3)执法部门:如现场勘查、取证等。
三、消字灵的法律性质1. 消字灵本身并非非法物品,其合法用途受到法律保护。
2. 消字灵的非法用途可能导致违法行为,如伪造、篡改文件、证件、票据等。
3. 消字灵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如制假、售假、非法经营等。
四、消字灵的法律后果1. 消字灵的非法用途的法律后果(1)伪造、篡改文件、证件、票据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消字灵的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法律后果(1)制假、售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消毒产品处罚条款

消毒产品处罚条款
消毒产品处罚条款是指为了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确保消毒产品的
质量和安全,规范生产企业行为,监督管理部门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消毒产品处罚条款,对于不遵守规定的企业或个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生产加工环节
1.生产企业在生产加工消毒产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生产,
采取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2.涉及违规生产行为的企业将受到警告、罚款甚至停产整顿等处罚。
二、销售经营环节
1.经营者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消毒产品,严禁销售假冒伪
劣产品或超过保质期的产品。
2.经营者如发现销售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配合监管部门进
行调查。
3.对于违规销售行为,经营者将面临行政处罚、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处罚措施。
三、广告宣传环节
1.消毒产品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其功效或虚假宣传。
2.广告宣传中必须明确标明产品的主要成分、用途等信息,不得误导消
费者。
3.对于存在违规广告宣传行为的企业,相关部门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
罚。
四、监督检查环节
1.监督管理部门将对消毒产品企业进行定期检查,对不合格产品采取强
制下架等措施。
2.对于屡次违规、拒绝整改的企业,监管部门将采取停产、吊销相关资
质等严厉措施。
综上所述,消毒产品处罚条款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规。
希望相关企业和个人能够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提高消毒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水平,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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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案例探讨
今年以来我股室下乡跟踪检查以及市场巡查,特别是最近天热发现相当一部分药店经销‘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
例如:“咽立爽”就标示用于急慢性咽炎、扁桃体炎、嗓音嘶哑等疾病。
还有一些产品名称用的就是药品的通用名称的近音、谐音等,例如,“666皮炎平软膏”、“新唯达宁”、还有些膏药、眼药以及妇科一些洗液也是消字号产品,几乎可以以假乱真。
一些“消字号”产品在包装上标示着某某“制药”、“药业”、“生物”。
甚至有些标示“特效中药膏剂”等与“药”沾亲带故的字样,起到了迷惑消费者的作用。
消费者对药品与非药品知识了解少,容易把这类产品当药品购买使用,延误病情。
“有些消字号产品是含有激素的。
2010年卫生部就公布了30多种乳膏含有激素并要求各地卫生部门严查。
前段时间我股室下乡在市场发现大部分药店经销有‘臧典偏方中药乳膏’标示成分是由28种纯野生药材制成。
调查后患者反映效果特别好,我就怀疑里边就添加了激素,这个产品在药店是代销,价格卖得贵,他没有效果肯定就没有市场、没有需求,效果好一抹见效里边肯定有猫腻,产品标示的适宜人群是:神经性皮炎、过敏性皮炎,日光性皮炎、湿疹、痱子、手足藓、体股藓、花斑藓、牛皮鲜、荨麻疹等所有的皮肤病
都可以用。
盒子上还表示“中药乳膏、疗效奇特”没有药品批准文号,只有个江西省的卫生许可证号,生产企业:江西序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里边颗粒状的东西橘红色的肉眼可以看清,可能是激素,因为激素一般很难溶解。
药品的膏剂型一般都是均匀的。
不会有肉眼可见的颗粒东西。
如果长期使用含激素类产品,会导致皮肤萎缩、毛细血管扩张等疾病。
”药品追求的是能起到疗效又不会导致全身吸收,但如果大面积使用这类“消字号”产品,就会因全身
吸收而导致激素水平上升,使患者自身抵抗力减弱,并产生对激素的依赖性。
“消字号”产品泛滥,将对药品市场的秩序造成了扰乱,而且对公众的用药安全形成了隐患。
但由于“消字号”产品不是药品,所以因为无法可依而难以监管,在抽查检测质量时往往会将其漏掉。
与此同时,由于这些产品大多冠以药厂生产的名头,又标明了治疗效果,卫生方面会认为它归属于药品管理,而不去监管。
于是,它们成了边缘产品,有部门批准生产,却无部门监管。
但是这些产品主要是从药店销售出去的,老百姓第一感觉肯定认为是药监局的责任。
就咋系统目前也没有明确这类产品监管属于那个股室的责任。
关于涉及药品宣传的“消字号”产品如何进行定性的问题,各基层所也多次询问如何定性处理,通过查阅资料学习讨论。
以多种假设结合各类法律法规,初步分析认为:这类违法问题应该具产品具体对待
假设一、若该“消字号”产品为有关部门审批的正规产品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药监市[2003]47号文《关于非药品涉及药品宣传等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的规定应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也就是谁审批的交给谁
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门审批就应该交卫生部门
处理
卫生部门依照《消毒管理办法》以下条款处理
1、第二十条规定,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2、第三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采购消毒产品时,应当索取下列有效证件:
(一)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应当加盖原件持有者的印章。
3、第三十三条规定,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应当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4、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卫生部对批准的产品,发给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批准文号格式为:卫消字(年份)第××××号。
观点二:按照国家局文件若某些“消字号”产品未经任何单位审批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应由对该产品具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目前也就是由药监部门处理
但是根据(卫监督发〔2005〕208号)《卫生部关于调整
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调整消毒产品监管和许可范围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2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消毒产品的监督管理,规范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严格区分消毒产品与具有治疗药效功能产品的管理,决定对消毒产品的监管范围和卫生许可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即日起,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将以下产品纳入消毒产品进行受理、审批和监管:
(一)专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具有消毒或抗(抑)菌功能的产品
(二)口罩
(三)避孕套
二、对于已经获得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皮肤消毒剂,可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内继续生产销售,批件到期后不予换发。
三、对于已经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
和避孕套,自2006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四、对于未获得卫生用品备案凭证的用于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抗(抑)菌制剂、口罩和避孕套,自即日起,新生产的产品不得再以消毒产品的名义销售,不得在产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标识任何与消毒产品管理有关的许可证明编号,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号、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文号、消毒产品备案文号等。
五、皮肤粘膜消毒剂和抗(抑)菌制剂不得宣传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粘膜等特定部位的消毒或抗(抑)菌作用。
手足口病喷剂
六、取消对下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
(一)紫外线杀菌灯
(二)食具消毒柜
(三)压力蒸汽灭菌器
(四)75%单方乙醇消毒液上述产品生产企业要在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基础上,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生产,并在产品上市后2个月内向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和《消毒技术规范》,加强对上述产品的监督管理。
以往发布规范性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监督司。
根据这个规定前面所说的臧典偏方中药乳膏虽说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可以查到它的产品,他标示的卫生许可证号:卫消证字(2011)第0047号应该是个假号码。
因为05年后在不允许标示消字号。
就是非法产品监管职责在药监局。
就我们处理这类违法问题由于法律的滞后也要具体问题分别对待
主要是《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带来的问题。
判定为假药的处罚必须附有药品的检验报告,由此带来的应该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二)项还是
第三款(二)项的争论。
初步意见认为
1、假若“消字号”产品冒充到某种具体药品,他的名称与药品的通用名一致,就有了药品标准就可以检验出报告,那么就可以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二)项处罚,
但是违法者故意钻法律空子产品名称与药品一致的很少一般谐音比较多,或者药品名称多个字少个字。
2、若根据《药品管理法》第102条药品的含义
该“消字号”产品符合药品的要素判定他为药品。
就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药品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
但是根据立法目的这里说的是药品生产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说的是狭义的药品、是药品标准中就有的药品,就是实实在在的药品。
我们根据药品的定义判定的药品是广义的药品、只是说他的包装标签接近药品的定义,他本身就是个“消字号”产品,就不是国家药品标准中的药品。
视乎适用这条款处理也有点欠缺,违背立法目的。
总之目前最好的办法就是要加大“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宣传力度,让广大消费者知晓“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的危害,做到有病选良药,远离非药品。
在就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力度。
我们虽然无权让“消字号”产品退出市场,但有权对零售药店提出高标准、严要求,要求药店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非药品专柜标标识牌必须醒目到位,告知消费者本品不能替代药品,禁止零售药店内随意将药品与“消字号”产品混放,就目前绝大部分药店,为了那点利益误导消费者。
随意将药品与非药品、消字号产品混放在一起,顺手牵羊,以消字号产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
药店只是追求利益,对于我们就是监管不到位。
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进步,伴随着造假制假的现象时有发生。
虽然国家法律法规在不断修定完善,但钻法律漏洞的大有人在。
这就对我们执法人员如何依法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要我们做到尽职尽责、依法行政,任何坑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最终均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也许下一步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就将此类问题进一步明确。
2012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