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与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2020年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

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 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___道路交通安全法》《 ___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 ___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 3730.1-xx)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的要求。
(二)申请人是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或者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
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见附件1,以下简称《准入审查要求》)。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产品设计开发能力
商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乘用车准入管理规则
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 品平台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 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 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 中“三、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要 求;但是下属企业应当具有本企业相 关专有产品的改进设计能力,具备专 有产品总体设计、产品试制试装、专 项试验验证等方面的能力。
•12
准入管理一般流程
•企业向中机中心网上提交产品技术文件(包括 技术参数、主要配置、试验方案、企标及检验 规范等,申报起步期和发展产品的,还需增加 售后服务承诺、拟销售区域说明等)
•中机中心审查 、确认试验方 案
•首次申报产品时或产品 •中机中心进行文审、与
类别变化时,应向工信部 企业召开技术说明会、
•政 •府
•资料审查、现场审查(省级参加)
•业
•构 •批复结果 •主 •管
•获得企业资格
•公告发布
•结果公示
•省级-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准入规则基本结构
•9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5.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 证能力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规•定第“五企章业第生产22准条入
•22
品种划分
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详细介绍

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 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19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09]44号 发布日期:2009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1日 中国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及新能源汽车产品生产企业 整车企业和改装类商用车企业(底盘自制自用) 17个条款(含4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2个月。
•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 车(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 车、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 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
23
企业资质要求
• 《规则》第八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 当为《公告》内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改装 类商用车生产企业;
• 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 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应 按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的 核准或备案手续。
14
新建、跨类-核准
建成-准入
国家主管部门
工信部产业司
中介机构-评估
中机中心-审查
项目 投资 规定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地方-核准
建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增品种、扩产能、异地 建分厂-备案
公告发布
15
三、汽车相关准入规则介绍
16
6.产品的营销和售后服 务能力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的符合性
的企业也作为新建企业包括新建子公司/分公司); 2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名称、法定代表人、股权; 3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
工艺、产能; 4 增加/扩展:增加品种、类别[跨类] ;升级(改装类其他乘
新能源企业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 第44号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则施行后,和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
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包括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管理。
第二章新能源汽车分类及管理方式第五条根据新能源汽车整车、系统及关键总成技术成熟程度、国家和行业标准完善程度以及产业化程度的不同,将其分为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三个不同的技术阶段。
起步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尚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缺乏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尚未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发展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基本明确,国家和行业标准尚未完善,初步具备产业化条件的产品。
成熟期产品是指技术原理的实现路径清晰,产品技术和生产技术成熟,国家和行业标准基本完备,可以进入产业化阶段的产品。
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

2016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202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解读(最新)工信部近日发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重新划定新能源汽车范围,根据意见稿,工信部将新能源汽车范围调整为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这被业界看做是国家提高新能源汽车准入门槛的一个标志。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样的变化有利于监督管理。
工信部相关负责人:目前这个方案已经编制完成,将会加强在标准法规、产品开发、市场运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统筹协调。
将来新能源汽车与节能汽车与税的结合,将会有利于市场的调控,也有利于监督管理。
对于申请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征求意见稿》要求需要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并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
按照《要求》,审查条件将有17项具体条款,其中有8项为否决条款,只要超过2项未达标,则该企业就不被准入。
在业内看来,对于中小车企而言,审查条款的增多意味着需在研发能力提升方面加大投入,而非过去的简单的生产能力。
此前,有消息称,不少所谓的新能源汽车企业,都不具备控制系统的研发能力,甚至一些知名的企业也不符合条件。
对于工信部即将发布的新规,各家车企人心惶惶。
奇瑞汽车新能源汽车负责人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奇瑞还在研究具体的应对策略。
奇瑞:这个不方便说,我觉得我们还在研究,还在研究当中,好吧。
汽车专家贾新光认为,这次工信部提高门槛主要是为了整顿现在混乱的新能源汽车市场。
贾新光:投资过热,车型比较混乱,市场秩序比较混乱,所以还需要整顿新能源车的发展秩序,其中措施之一,就是提高准入门槛。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常务副会长董扬透露,工信部的目标是将来新上的纯新能源车企不超过10家。
这也意味着除去已拿到资质的北汽新能源和长江汽车外,留给打算进入新能源造车领域的企业只有8家。
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 条 国家 发 展 和改 革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称 国家 发 展 改革 委 )负 责 新 能 源 汽 车 生产 准 入管 理 工 作 。 第 三 条 本 规 则 所 称 生 产 准 入 管 理 是指 企 业 法 人 申 请 .经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者 其他 有 关 场所 进 行 检 查 :
件、 料; 资 ( ) 封、 四 查 扣押 相 关证 据 ; ( ) 询经 营 者的 银 行账 户 。 五 查
第七 章 法律 责 任
施的审查和调 查 , 绝提 供有关材料 、 息 , 拒 信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 息 . 者 隐匿 、 毁 、 信 或 销 转
或 阻 第四十 六条 经营者违 反本法 规定 . 达 移 证 据 . 者 有 其 他 拒 绝 、 碍 调 查 行 为 的 , 采 取 前 款 规 定 的 措 施 .应 当 向 反 垄 断 执 成 并 实 施 垄 断 协 议 的 .由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由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责 令 改 正 .对 个 人 可 以处 法 机 构 主 要 负责 人 书 面 报 告 。 并经 批 准 。 令 停 止 违 法行 为 . 收 违 法 所得 . 处 上 一年 二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对 单 位 可 以处 二 十 万 元 没 并 情 对 第 四十 条 反 垄 断 执 法 机 构 调 查 涉 嫌 垄 度 销 售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以 下 的 罚 款 : 节 严 重 的 。 个 人 处 二 万元 以
第 二章 新能源 汽车分 类及 管理 方式
第七 条 根 据新 能 源 汽 车整 车 、 系统
任 人员 依 法给 予 处分 。反垄 断执 法 机构 可 以 向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 公告参数页 长/宽/高/轴距/轮距/轮胎型号/发动机/车辆照片,同步公安部数据,作为注册上牌的依据
• 备案参数表 涉及发动机/变速器/排放控制件/安全带/灯具/动力电池/电机,作为型式试验判定依据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试验委托 数据备案
试验完成 报告上传 申请列入
Month 5号 10号
Month+1 10号前后
试验开始
报告上传 列入本批次 申请列入 审核
本批公告 发布
谢谢
1985年,开始实施车辆生产目录管理,即《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
2001年,国家经贸委发布《关于车辆产品目录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汽车目录管理改为公告管理, 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2003年,因国家机构改革及新职能划分,公告管理由国家经贸委转到发改委。 2004年,发改委发布《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汽车生产企业在通过投资管理核准后,还需符合准入管理 (即公告管理)要求。同年,《行政许可法》开始实施,公告管理被设立为行政许可事项延续至今。 2005年,第三方中介机构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成立,受发改委委托开展公告管理中的技术审查和技术 服务工作。 2008年,工信部成立,公告管理的职能由发改委转到工信部。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 《公告》管理制度介绍
2020年3月
目录
01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02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发展历程
03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申报要求
04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流程及发布
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即《公告》管理目的
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介绍

•19
品种
名称
细分品种 编号
申请企业的资质
1
专用客厢车 改装类客车
•工信部产业司
•中机中心-审查
•建 设
•汽车企业
•专用车企业
•准入 文件
•地方[工信部]-审查 •公告发布
企业自身变化
✓ 新建企业:无车辆生产资质,拟获得《公告》资质; 跨大类的企业也作为新企业; 建子公司/分公司;
✓ 企业基本信息变化:股权、名称、法定代表人
✓ 企业生产条件变化:新增能力条件、生产线、生产地、生产工艺、 产能
• 放开对消防车资质的申请(限制类品种除外); • 要求专用车企业在产品开发和质量控制方面增强
能力;
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0]132号 发布日期: 2010年12月15日 实施日期: 2011年1月1日 中重型货车、轻型货车、大中型客车、轻型客车 28个条款(含13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 要求企业在计算机信息化管理提升水平; • 对于集团化管理的企业,可以部分借助集团资源
; • 对于轻型客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阴极电泳能力;
乘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产业[2011]3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11月4日 实施日期: 2012年1月1日 轿车、运动型乘用车、多功能乘用车(含短头乘用车) 36个条款(含15个否决项) 无否决项不符合,一般项不符合率不超过20%。 整改期:3个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产品技术进步,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实现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安全技术性能,规企业研究开发和生产新能源汽车,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从事境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企业)及其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汽车,是指国家标准GB/T 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款所定义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 kg的三轮车辆。
本规则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不包括铅酸蓄电池)驱动的汽车,主要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新能源汽车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聘任新能源汽车领域的专家,组成新能源汽车专家委员会,提出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的专项技术条件和检验规建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管理第六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及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
(二)应是已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新建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或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现有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具备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所必需的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同时还应满足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
(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技术规的要求。
(五)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以下简称《准入条件》)见附件1-1。
《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见附件1-2。
第七条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许可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与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新能源汽车产品。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作业类新能源汽车,应在整车企业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上进行改装作业,不需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产品类别与获得许可的常规作业类汽车类别相同。
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生产运输类新能源汽车(包括客车和载货类汽车),应获得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底盘生产企业)授权,方可从事相应新能源汽车生产。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见附件2。
第八条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一)新能源汽车除应当符合有关常规汽车产品的检验标准外,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专项检验标准要求。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见附件3。
(二)产品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第九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申请文件。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三)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还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办理过程中的证明文件),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
中外合资企业还应提交中外股东持股比例证明。
第十条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参数。
(二)《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三)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售后服务承诺。
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容。
第十二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跟踪汽车使用、维护、维修情况,并应对国销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应对产品的技术状况、故障及存在的问题等运行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编写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长期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的产品类别或技术路线(指插电式混合动力、纯电动、燃料电池)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不同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时(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应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应持续满足《准入条件》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正常开展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经营活动。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的企业如果发生重组,应保证原有的售后服务承诺得到执行。
第十五条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附则第十六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在本规则发布之日起两年,提交本规则第九条要求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准入审查。
审查一般采用资料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逾期未通过审查的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暂停其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十七条在本规则发布前已通过准入的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自本规则发布之日起设置两年的过渡期。
过渡期,改装类新能源汽车企业仍可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
过渡期满后,如未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授权,不得从事新能源汽车生产(采购新能源汽车底盘生产的作业类专用汽车除外)。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2016年7月1日起,新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及变更扩展产品均应符合本规则附件3《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在产产品均应符合附件3的要求。
第十九条采用铅酸蓄电池的电动汽车,以及其他混合动力汽车,可参照本规则附件3适用项目进行产品检测。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1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2汽车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延伸检查要求1-3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2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3 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附件1-1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注:1.表中准入条件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9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1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如下:(1)现场考核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2项,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2)当现场考核结果未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经验证后达到本注中第(1)条要求的,考核结论为通过;验证未达到第(1)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申请企业6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整改验证只能进行一次。
3.对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审查时,应对装用的动力蓄电池(包括超级电容器)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进行延伸检查。
已通过延伸检查的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不需重复检查。
延伸检查亦可由单体和系统生产企业单独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申请时需按本规则正文第九条提交适用的文件。
4.已按本规则通过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新申报的新能源汽车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相比:(1)当产品类别发生变化时,或增加、变更生产地址(不含被授权生产的企业及生产地址)时,如果与拟申报的新能源汽车同类别的常规汽车产品(含底盘、专用装置),以及拟增加或者变更的生产地址的生产能力和条件已经按照相应的准入规则通过了生产准入现场考核,可仅进行资料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2)如果企业已获得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或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生产资质,申报同类别的纯电动汽车产品时,可仅进行资料审查。
(3)其余情况原则上应进行现场考核。
注:1.表中延伸检查要求分为否决项和一般项两类,共17个条款,标注“*”的条款(共14个)为否决项。
2.判定原则: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不超过1项,延伸检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
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条件及审查要求1.设计开发能力企业集团如果具备共用与通用的产品设计开发能力(包括产品试制试装能力、试验验证能力),则下属企业可以借用,并简化《准入条件》“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的考核要求。
2.生产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生产能力”的相关要求。
对于车身、底盘等总成部件,如果企业集团在冲压、焊装等方面有统一生产布局,则可简化下属企业的相关能力要求。
3.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下属企业应满足《准入条件》“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的相关要求,并能够独立实施。
但在检验能力中,涉及定期抽查、型式检验等方面的工作可由企业集团统一完成。
共用与通用产品的零部件配套可在企业集团统一管理、统一评价、统一要求下进行。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自行制定要求、自行评价,指定配套企业。
4.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可由企业集团统一销售渠道、提供通用性服务。
下属企业的专有产品,应由下属企业提供专项服务。
新能源汽车产品授权生产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企业间合作开展的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和安全性,加强产品生产一致性管理和售后服务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生产”,是指已获得新能源汽车生产准入许可的整车企业(以下简称授权企业),授权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授权企业),使用授权企业生产的底盘或完整车辆,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行为。
授权生产的产品仅限于新能源客车和载货类汽车。
第三条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公告》的整车生产企业;(二)符合《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的要求,具有新能源汽车生产资质。
第四条被授权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列入《公告》的改装类汽车生产企业;(二)具有与授权生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相同类别(指客车、载货类汽车)的常规汽车生产资质,且已按相应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要求通过了现场考核。
第五条授权生产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应为授权企业列入《公告》的新能源客车、载货类汽车;(二)被授权企业对授权企业提供的新能源汽车底盘或完整车辆的改装不能影响到底盘或完整车辆的结构、性能、配置;(三)仅限于在准入许可的围,产品应符合授权企业的产品型号、技术参数及出厂检验要求。
第六条授权企业和被授权企业应签订授权生产合同,确定授权生产关系,明确授权生产产品类别。
被授权企业不得将授权生产事项转授权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