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
2023广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2023广东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根据我所掌握的信息,2023年广东省的生育保险报销条件如下:
1. 参加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其生育费用可以通过生育保险进行报销。
2. 职工生育时,必须在广东省内的定点医院住院分娩,并在出院时向医院提供生育保险报销申请材料。
3. 报销的范围包括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费、手术费、药品费、材料费等。
4. 职工生育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3000元,连续发放12个月。
5. 职工的生育保险报销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生育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条件仅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具体的报销标准和流程可能会因地区和医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建议您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或定点医院了解更多详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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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条例》来进行的。
该条例于2003年12月1日实施,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提高人口质量和劳动力水平。
根据该条例,广东省所有单位应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具体费用由单位和职工共同支付,单位负责缴纳保费的80%,职工负责缴纳保费的20%。
基本生育保险费用按照单位缴纳金额的固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险范围: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在广东省内就业的女职工,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城乡居民参保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险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生育津贴由单位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金额发放给女职工,用于补贴生育期间的生活和抚养费用;生育医疗费用由社保基金支付,并按照规定的报销比例和标准报销。
三、保险期限:女职工的生育保险期限从妊娠第4个月开始,到产后42天结束。
在这个期间内,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待遇。
四、参保手续:女职工在单位办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时,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等。
单位应及时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相应的保费。
五、保险费用的计算和缴纳:生育保险费用按照单位和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比例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整。
单位应按时向社保基金缴纳生育保险费用。
总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广东省内就业的女职工提供了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的保障,旨在保护职工的生育权益,促进人口质量和劳动力水平的提高。
这为广东省职工创造了良好的生育环境,增强了职工的生育意愿和安全感。
东莞生育保险政策

东莞生育保险政策东莞生育保险最新政策东莞市生育险年内开缴费率全省最低市社保表示,考虑到东莞的经济状况,在政策实施初期,费率暂调低到0 .46%,为全省最低,将在年内出台具体细则。
据悉,东莞此前并无独立的生育保险,而是囊括在基本医疗保险中,无需单独缴费。
该险种独立缴费后,待遇要高于此前。
东莞市参保范围扩大:覆盖所有参保人此次出台的生育保险新政,是东莞根据省里下发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作出的落实响应。
据了解,目前东莞的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是“打包”整合在一起的,根据省里的规定,今后东莞将把生育保险独立出来,单独建立账户,分账核算,不允许与其他社保基金调剂使用。
根据生育保险“新政”的要求,参保人的人数将比原先有所增加。
原先生育保险参保人仅限于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市民。
今后参保范围将扩大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的在职人员、适龄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市社保局医保科长袁鹰在会上解释,“适龄户籍居民,是指在法定结婚年龄和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本市户籍农居民。
”以现有规定,是指女性在20-55岁,男性在22-60岁之间这部分人群。
东莞市费标准变化:比省标准低一半据了解,此前东莞并没有独立的生育保险,所以无需另外缴费。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规定,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1%,按月缴纳。
这里分为两种参保对象,以职工身份参保的,由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另一种为适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由财政来缴纳保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市镇两级财政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分担办法分担,个人也不缴纳。
东莞市社保局表示,考虑到东莞的经济运行状况,减轻企业负担,在政策实施初期,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暂下调0 .54个百分点,下调至0 .46%。
据悉,东莞这一标准为全省最低,其他地区费率基本在0 .5%-1%之间。
在全国来说,也属于较低水平。
东莞市保险待遇提升:产检也能报销了新规定实施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促进职工生育率的提高,保障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
本文将对《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进行700字的介绍。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广东省的职工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
根据规定,广东省的企事业单位和城镇私营企业,都应为其职工购买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旨在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以减轻职工生育的经济负担,促进职工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提高。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生育保险的种类分为医疗保险和经济补贴两部分。
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孕产妇的医疗费用、分娩费用、产前检查费用等,保障职工在生育过程中的医疗需求。
经济补贴主要包括生育津贴、生育护理假等,为职工提供一定的经济资助和休假权益。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了生育保险的基本责任主体,包括用人单位、职工、社会保险机构。
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人数和其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承担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
职工应按规定缴纳一定的保险费。
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和运营,包括费用的收缴、报销和管理等。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还明确了生育保险的管理机构、资金来源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生育保险的具体实施由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确保生育保险的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生育保险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职工和用人单位的保险费,以及有关政府的财政补助。
这些资金可用于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和经济补贴。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对于广东省的职工来说,是一项重要的保障措施。
通过购买生育保险,职工可以享受到一定的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减轻经济负担,提高生育意愿和生育率。
这也有利于社会的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
总而言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是为保障广东省职工的生育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规定。
通过提供医疗保障和经济补贴,促进职工的生育意愿和生育率的提高,从而保障人口稳定和社会发展。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为了适应广东省人口发展趋势和人口政策的需要,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促进人口合理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育权利,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东省计划生育工作遵循“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相结合”的方针,实行计划生育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儿童健康,促进人口和谐发展。
第三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计划生育第四条广东省实行计划生育制度,计划生育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居民和非本省户籍居民在本省的生育行为。
第五条夫妻双方应当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计划生育指导意见和生育保险制度生育子女。
第六条计划生育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优生优育第七条广东省积极推行优生优育,促进人口素质提高。
第八条妇女在怀孕、分娩、产后期间,应当接受医疗机构的保健和指导,保障母婴健康。
第九条广东省鼓励优生优育,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给予奖励和优待。
第四章生育保险第十条广东省实行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妇女在生育期间的医疗保健和生育津贴。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用由雇主和职工共同缴纳,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广东省人口计生委负责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广东省人民政府所有。
广东省福利假期(产假、陪产假、计划生育手术假)政策(3页)

3
难产假
+30
218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难产的,增加30天。
4
多胞胎生育假
+15或+30
233(难产、符合政策、生育双胞胎)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21
5
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
15-30天
6
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
42天
7
怀孕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
天
8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
14天
备注:
1.对同时实施两种手术的,相关假期合并计算。如怀孕5个月后引产并结扎的,休息63天。
2.在节育手术休假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全勤评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此为由扣发工资奖金。
自然日
三、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政策
序号
假期名称
休假时间
(天)
文件依据
备注
1
放环
2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203号,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2
取环
1
3
男扎
7
4
女扎(单纯输卵管结扎)
备注:1.休假天数为自然日,非工作日,遇节假日不另行增加。
2.符合政策生育假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即2016年1月1日后政策内生育的才可增加80天产假。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1.06•【字号】穗人社函[201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4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四、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或流产时,享受下列待遇的标准为:(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
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佛山生育险报销标准

佛山生育险报销标准佛山市生育保险是指在佛山市范围内,由用人单位为其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用于支付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生育保险金等。
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保障其生育权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佛山生育险的报销标准。
一、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有一定的报销标准。
具体而言,包括孕期检查、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剖宫产手术费用、新生儿的医疗费用等均可在一定范围内报销。
2. 孕期检查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具体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孕期保健、血常规、尿常规等。
3. 分娩产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具体费用包括分娩用品费、分娩床位费、分娩护理费等。
4. 剖宫产手术费用报销比例为90%,具体费用包括手术费、麻醉费、手术床位费等。
5. 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具体费用包括新生儿护理费、新生儿检查费、新生儿疫苗接种费等。
二、生育津贴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月500元,连续发放8个月。
2. 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佛山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包括本市户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职工等。
三、一次性生育保险金标准。
1. 佛山市生育保险对于职工生育期间的一次性生育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次4000元。
2. 一次性生育保险金的发放对象为符合佛山市生育保险规定的职工,包括本市户籍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其配偶、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其他职工等。
总之,佛山市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是为了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和经济支持,保障其生育权益。
希望本文介绍的内容能够对职工了解生育保险的报销标准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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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职工生育保
险制度
1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123号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 4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一届3次常务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 7月1日起施行。
省长黄华华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2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在生育期间得到基本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称职工)的生育保险,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的生育保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生育保险工作应当贯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该条例。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3
第七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一致。
中央、军队驻本省单位以及省属单位,按照本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参加其所在地的生育保险。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人事、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物价、税务、工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它资金。
4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所属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根据生育保险待遇的项目和费用确定,并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最高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应当存入国有商业、国有控股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她用。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计息办法计息。
第十三条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的费用;
(二)因为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三)分娩期外治疗生育并发症的费用。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5
第十四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而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第十五条生育保险待遇包括:
(一)生育医疗费。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内,因为妊娠、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
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所属
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
(三)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按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
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
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男职工假期津贴。
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
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