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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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2011 年12 月22 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修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并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相关的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二)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三)指导、协调本市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四)对房屋建设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工程等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港口、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安全生产监督、财政、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规划、经济信息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程序。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要求压缩建设工程的合理工期。

第五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依法对本单位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消防条例(1995年10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10月1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0年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消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建设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的消防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市公安局主管本市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的公安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防管理、监督工作。

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分别由部队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对在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对举报违反消防安全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七条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日。

第二章消防组织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照各自的权限,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监督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二)编制消防规划,送有关部门备案,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消防规划的执行;(三)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内装修等工程项目消防设计的审核,施工中的消防监督和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验收;(四)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管理;(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责令火灾隐患的整改;(八)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十一)上级主管部门认为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履行的其他职责。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是指对建筑物内部的电器和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和测试的规范和要求,以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和预防火灾风险。

以下是一般的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
1. 定期检验: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物内的电器和消防设施需要定期进行检验,一般为每年或每两年一次。

2. 检验机构:检验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应受到国家相关机构的认可,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设备和工具。

3. 检验内容:建筑物内的电器设备和消防设备的检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 电器设备:检验电器设备的接线、接地、绝缘等情况,检查电源插座和开关的使用是否合规;检查电气线路的安全可靠性。

- 消防设备:检查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应急照明等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有效性;检查火灾报警系统的测试和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4. 记录和报告:对检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包括检验日期、检验内容、检验人员等信息,并向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单位提交检验报告。

5. 故障处理:如发现电器设备或消防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故障,应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6. 监管和处罚:违反检验规则的建筑物所有人和管理单位可能会受到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和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建筑电器消防设施检验规则可能因地区和建筑物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因此在进行检验前,应仔细查阅当地相关法规和标准,并遵守相关规定。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工程消防管理,落实火灾防控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消防设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要求,提高消防设施的使用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规程》等法律法规及标准,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内工程建设项目的消防竣工验收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道路、桥梁、地铁、隧道、电力、石化等各类工程项目。

三、消防竣工验收流程1.前期准备阶段(1)项目部成立消防验收组,指派专人负责消防竣工验收工作。

(2)项目部负责向消防部门报备消防验收计划,包括验收时间、地点、验收依据等。

(3)收集完善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消防设施材料、验收记录等。

2.消防设施安装阶段(1)确保消防设施安装符合设计要求,设施位置、数量、规格均符合规范要求。

(2)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施工验收报告》,并由项目部、设计单位等单位审核确认。

3.消防设施调试阶段(1)消防设施安装完成后,按照设计要求对消防设施进行调试,保证设施正常运转。

(2)消防设施调试记录由施工单位出具,并提交给项目部、设计单位等单位审核确认。

4.消防竣工验收阶段(1)项目部整理相关资料,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消防设施调试记录等。

(2)项目部组织消防验收组成员进行消防竣工验收,验收依据应符合《建筑设计消防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

(3)消防验收组应对消防设施的位置、数量、规格等进行逐一核实,对消防设施的功能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验收组应出具《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报告》,并提交给消防部门备案。

5.消防整改阶段(1)如发现消防设施存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安装不规范等问题,项目部应立即整改,并由验收组进行复验。

(2)整改完毕后,应重新进行消防竣工验收,直至符合标准要求为止。

6.消防验收合格后,项目部应办理《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并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维护及更新。

四、验收标准1.建筑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消防规范要求,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门、防火窗、排烟设施、消防报警系统、消防水系统等。

关于消防工程验收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关于消防工程验收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

关于消防工程验收与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标准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本细则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六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该工程项目经理审核签字;(三)对于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核签字;(五)有国家和省规定的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六)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有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合格文件及进场试验报告;(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八)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十)居住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应达到节能标准,并出具建筑节能部门颁发的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环保、气象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十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消防局•【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沪消[2007]45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上海市消防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消〔2007〕4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自发布之日起,《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暂行)》(沪消[2006]3号)同时废止。

此通知。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市消防局建筑工程竣工消防设施检测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为了保障本市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第三条[检测资质]不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能力、获得计量认证资质的单位实施消防设施检测工作。

检测机构的检测资质证书由上海市消防协会依照《上海市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核发。

第四条[检测对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申报竣工消防验收前,其消防设施应经过检测。

检测的合格报告作为申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的有关资料之一。

第五条[检测程序](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自动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检测机构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应审查相关资料,并对建筑工程进行实地勘察,确定建筑工程基本具有检测条件后签订正式检测合同。

(四)检测机构自合同生效起3日内(按合同约定)进入检测现场,按照国家、地方有关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意见,对照调试开通报告内容进行检测。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

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范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包括新建建筑和已建建筑的改建、扩建以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科学合理、安全有效,并与建筑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环节相衔接。

第四条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消防设施设计、施工、检测、维护等各方应当共同负责,共同合作,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五条上海市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机构和人员队伍,加强技术培训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工作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科学原理和技术规范,坚持防火、防烟、防爆、防溺水、防灭火系统误操作五防原则。

第二章建筑消防设施设计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具有合理布局、科学合理配置和适当防火阻燃等特性。

第八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考虑建筑的结构特点、使用功能、人员密度、疏散通道、物料储存、危险品储存、火灾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消防设施类型和数量,并按照法规要求进行消防设计审查。

第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当与建筑结构、通风、给排水、电气等设施相配套,确保其正常运行和灵活应对各类灾害。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合理配置火灾报警系统、排烟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疏散通道设施、室内消防设备等,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的报警、疏散、灭火等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应当充分考虑特定场所和特殊人群的消防安全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急救中心、婴幼儿托管机构、养老院、学校等。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文件应当包括设计说明、布置图、设备参数和技术规格等内容,并经设计单位盖章,报建设单位备案保存。

第三章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第十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须由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人员组成的施工单位进行,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质量合格和安全可靠。

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

完整版)建筑消防工程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5.4 工程验收5.4.1 一般规定在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前,应提交以下技术文件:系统竣工表、系统竣工图、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调试记录或调试报告、系统检验报告(含产品检验报告、合格证及相关材料)和管理、维护人员登记表。

验收内容包括: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按钮盒、卷门机、火灾探测器组等)的安装位置、施工质量等、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及相关设备的基本功能、系统控制功能。

建设和使用单位应对其操作、管理、维护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检查。

5.4.2 防火卷帘验收前,应确保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系统中各设备的设置、型号、类别、数量及安装位置、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各设备的基本功能及系统控制功能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检验: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控制按钮盒等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 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5.3.2-1 条要求。

卷门机实际安装数量在 5 个(含 5 个)以下的,应全部进行功能检验;超过 5 个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个。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且符合本规范 5.3.2-2 条要求。

防火卷帘实际安装数量在 5 樘(含 5 樘)以下的,应全部进行运行、控制功能检验;超过5 樘的,应按实际安装数量20% 的比例进行抽检,但不应少于 5 樘。

检验时每个功能应重复 1~2 次,符合本规范 5.3.2-3 条要求。

5.4.3 防火门验收前,应确保本规范 5.4.1 条要求的技术文件齐全、完整。

防火门的型号、规格、类别、数量、安装位置及施工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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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有关规定
各有关单位: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检测机构的业务范围
受建设单位(包括产权单位、使用单位,下同)委托,对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项目的自动消防设施实施检测:
(一)一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所有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二)二级检测机构可承担总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

(三)党政机关、标志性建筑以及由市级规划部门批准的重要工程的消防设施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四)尚无国家、地方标准的复杂自动消防设施的检测业务应由一级检测机构承担。

二、检测验收的基本程序
(一)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

(二)建筑工程竣工经消防设施的施工单位出具调试开通报告和自验合格证明后,建设单位方可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检测机构应对消防设施的质量性能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四)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并应同时提交检测合格报告。

(五)经确认建设单位提交的检测合格报告等资料合法、有效后,公安消防部门方可受理验收申请,并应视情对经检测合格的消防设施进行现场抽查。

三、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

对存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处理。

四、其他方面应仍按我局《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关于《关于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说明
自2006年1月1日以来,本市实施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内部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为认真落实此项改革制度,进一步有效提升消防行政效能,保障建筑工程消防设施的质量,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现就本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检测工作的若干问题,特提出本意见。

[注:该说明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报请审核时,法制机构或者起草部门就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所作的说明,内容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问题;拟采取的措施或者将要实施的制度;起草中的分歧意见及其处理方法]
制定依据: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
3、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
5、《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503—2004;
6、《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技术规定》(沪消发〔2002〕297号);
7、《上海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质量检验规程》;
8、《关于在本市范围内实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消防设施检测制度的通知》(沪消[2005]491号)
《消防法》明确指出,所有新建或改扩建的建筑工程、室内外装修工程和其他消防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必须到原消防审核机构申请办理消防工程验收手续。

也就是说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经过建筑消防审核的建筑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开业的将被视作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上海消防规定: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的强制检测;消防工程竣工后,需要进行第三方强制检测的工程,必须由专业的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消防设施进行严格的功能指标检测,并提供检测报告。

常规消防工程验收程序包括:
●消防设施强制检测(内装修工程需进行装修材料检测)→
●进行消防工程验收资料申报→
●消防窗口受理后,消防领导进行资料审核→
●消防局派员进行现场抽查、验收→
●起草消防验收意见书→
●上级领导审批→
●下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申请开业或正式投入使用。

建筑工程报验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2、原《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3、经公安消防机构认可的设计变更,会议纪要等文件;
4、工程竣工图纸;
5、各类消防产品的有关资料和购销合同复印件;
6、各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和施工合同复印件;
7、施工记录(包括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有关检测报告);
8、《建筑工程自动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委托书》和有关消防设施的调试、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自检报告;
10、有具备消防设施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报告。

上海作为国际知名的大都市,消防的检测、审核及验收,相对来说,更为严格,更加专业,虽然程序稍显有些复杂,但消防安全是百年大计,来不得半点马虎,所以方方面面都要细致入微。

作为专业的消防工程公司,我们对消防审核的各个程序和要求,都有着比较深入的了解,可以为您代办各类消防审核、检测、验收等业务,省去您来回奔波之苦,办事效率亦会大大提高。

我们能为您提供如下服务:1、代办消防设施第三方强制检测;2、代办装修材料强制检测;3、代办钢结构防火涂料强制检测;4、代办消防验收手续;5、代办消防整改项目方案的编制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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