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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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设施检验规程

第一章总则

1.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中: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和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防排烟、通风和空调系统,火灾事故广播、警报装置和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电梯,防供电,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等消防设施安装、施工质量的检验要求、检验类别、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中消防设施的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爆炸危险场所的消防设施检验。

建筑消防设施的检验,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1.2 引用标准

本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4717—1993 火灾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

GB16806—1997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通用技术条件

1.3 检验项目类别

本标准检验项目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系统中,对消防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 类项(关键项):系指直接关系到消防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 类项(重要项):系指对消防系统的运行质量有重要影响,影响自动消防系统运行功能的项目。

C 类项(一般项):系指对消防系统工程质量有轻微影响,消防规范中又规定需要检验的项目。

同一检验条款中,如检验项目类别相同,只写出检验项目类别号。

1.4 检验规则

1.4.1 检验类别

本标准检验类别分验收前检验和定期检验。

1.4.2 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

1.4.

2.1 验收前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

验收前检验项目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

1.4.

2.2 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

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应符合表1 规定,并应在系统中分区、分层随机抽样;除表1 规定外,其余检验项目均按检验要求进行100%检验。

表1 定期检验项目和抽样比例(略)

1.4.3 判定原则

1.4.3.1 本标准根据功能划分十个系统分别进行检验。

1.4.3.2 单系统判定时,当A 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为100%,B 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95%,

C 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80%,则该系统判定为合格。

1.4.3.3 实际检验时,如B 类项目或C 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1.4.3.2 所规定的要求时,允许施工单位现场修复,并对检验不合格项目按表1 规定加倍抽检,如复检后检验合格率达到1.4.3.2 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合格;若复检后检验合格率仍达不到1.4.3.2 所规定的要求,则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章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章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和室内消火栓系统

第四章气体灭火系统

第五章泡沫灭火系统

第六章防火卷帘、防火门系统

第七章防排烟、空调通风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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