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试行方案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是指对特定区域内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和预警,以便及时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预防和减少空气污染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在如今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介绍关于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一般方法和基本原则。
一、一般方法1.数据收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的第一步是数据收集。
这包括收集气象数据、环境监测数据、排放源数据等各种与空气质量相关的数据。
这些数据为后续的模型建立和预测提供了基础。
2.模型建立: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测模型。
常用的模型包括数学模型、统计模型和物理模型等。
这些模型通过对大气运动、化学反应等过程进行模拟,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空气质量情况。
3.预测预警:利用建立的模型对未来空气质量情况进行预测,并进行相应的预警。
预警内容包括污染物浓度预测、污染风险评估、污染物来源分析等。
预警结果应及时向公众发布,提醒大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4.控制措施:根据预警情况,及时采取控制污染物排放、限制交通等措施,以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维护环境空气质量。
5.监测评估:对预警措施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评估,及时调整预警策略和控制措施。
二、基本原则1.科学性原则: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工作应遵循科学原则,即建立科学的预测模型、准确的数据分析和预警发布,以提高预报准确率,减少误报率。
2.及时性原则:预警信息应及时发布,确保大众能够及时获取到相关信息,避免因延迟导致的影响。
3.准确性原则:预警信息应当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避免因过度或不准确的预警信息导致公众对预警失去信任。
4.全面性原则:预警信息应全面覆盖预警区域内的各类污染物,包括细颗粒物、二氧化氮、臭氧、一氧化碳等,以保证公众全面了解空气质量情况。
5.公开透明原则:预警信息发布应公开透明,公众有权了解预警信息发布的依据和过程,以减少可能的疑虑和不信任。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对省人大十三届四次会议第736号建议的答复董倩代表:您提出的《关于持续改善我省大气环境治理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首先,感谢您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和支持!近年来,省生态环境厅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部关于打好蓝天保卫战的工作要求,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各项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
一是各项颗粒物均完成国家和省定的目标任务。
2020年全省PM2.5年均浓度为52微克/立方米,低于国家下达的目标值(55微克/立方米)3微克/立方米;PM10年均浓度为83微克/立方米,低于省定目标值(95微克/立方米)12微克/立方米,圆满完成了国家和省定目标任务。
二是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得到大幅改善。
2020年我省大气环境质量指标同比实现了“八降一增”,其中,综合指数同比下降11.9%,PM10、PM2.5年均浓度分别为52微克/立方米、83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11.9%、13.5%;SO2、NO2、O3年均浓度分别为10、30、166微克/立方米,同比分别下降9.1%、11.8%、10.8%,CO浓度为1.5毫克/立方米,同比下降16.7%。
2020年,冬季重度污染天数显著下降。
2020年,全省重污染天数为12天,较去年减少11天。
优良天数245天(不含济源),同比增加52天,尤其是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达到了38天、同比增加了18天。
三是全省优良天数增幅位居全国第一。
2020年全省PM2.5、O3、CO、优良天四项指标改善幅度在京津冀及周边省份中均为最大,特别是优良天数增幅在全国最多,比全国均值(17天)多35天。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年版)》

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2023 年版)
(征求意见稿)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3 年 1 月
内容说明
河南省“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建立了“1+3+4+18+N”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为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3”为我省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26 城市地区)、汾渭平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三大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4” 为省辖黄河流域、淮河流域、海河流域、长江流域四大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适用于全省及重点区域、流域。
“18+N”由各省辖市及济源示范区发布实施。
本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为依据,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更新调整则同步遵照执行,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要求适时更新调整。
- 1 -
一、全省生态环境总体准入要求
- 2 -
- 3 -
- 4 -
- 5 -
- 6 -
二、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 7 -
- 8 -
- 9 -
三、重点流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
- 10
- 11
- 12
- 13。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3.12.12•【字号】豫财环资〔2023〕109号•【施行日期】2023.1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环资〔2023〕109号各省辖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各县(市)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2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修改<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2〕106号)、《河南省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环资〔202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气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防治资金)是指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和协同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防治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和我省宏观政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豫环函〔2021〕171号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
的函
正文: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的函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豫政〔2020〕37号),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落地,现发布我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请根据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附件:河南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总体要求(试行).docx
2021年11月17日
(此文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辖市生态环境局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1年11月10日印发
——结束——。
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现将《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河南省环境监测预警响应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测监控数据的使用效能,建立环境监测监控超标数据响应快速反应机制,消除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河南省境内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人工和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和预警响应。
第三条环境监测预警响应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凡达到本规定预警响应条件的,地方环保部门立即启动预警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
第四条环境预警响应实施省、市、县(市)联动互动原则。
上级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预警响应指导与督导;下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送预警响应动态处置情况与结果。
第二章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环境质量预警响应。
(一)地表水环境责任目标断面水质自动监测单次值超出断面目标值50%;(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当日污染程度为中度污染;(三)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自动监测数据连续3次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四)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每月常规监测数据中,一类污染物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五)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日均值连续一周超出《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三级标准。
第六条环境质量预警响应程序。
(一)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监控部门以手机短信形式,向同级环保局预警。
(二)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接到预警后,立即组织人员查找影响环境质量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环境污染,并在48小时内将采取的措施和处置结果上报省环保厅污防处、监测处。
(三)当出现第五条第四款时,省辖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对超标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提出措施,并在48小时内以环境专报的形式,报省环保厅监测处、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HJ633-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633—2012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 (试行)
Technical Regulation on Ambient Air Quality Index (on trial)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2-02-29 发布
600
60
150
1 200
(3)
500
(1)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的 1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仅用于实时报,在日报中
需使用相应污染物的 24 小时平均浓度限值。
(2)二氧化硫(SO2)1 小时平均浓度值高于 800 μg/m3 的,不再进行其空气质量分指数计算,二氧化硫(SO2) 空气质量分指数按 24 小时平均浓度计算的分指数报告。
(CP
−
BPLo ) +
IAQILo
式中: IAQIP ——污染物项目 P 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CP ——污染物项目 P 的质量浓度值; BPHi ——表 1 中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高位值; BPLo ——表 1 中与 CP 相近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的低位值; IAQIHi ——表 1 中与 BPHi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IAQILo ——表 1 中与 BPLo 对应的空气质量分指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HJ/T 193 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7 年第 4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为统筹全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高预防、预警和应对能力,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及时有效控制、减少或消除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生态环境部等15部委《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等。
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应对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工作原则1.4.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根本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相应的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4.2属地管理,联防联控。
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
各级、各部门各司其职、协作联动,强化联合执法和区域联防联控协调、信息共享、重大项目会商、统一应急响应,实现区域协同减排。
1.4.3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工作,准确把握大气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科学合理确定预警范围,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
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确保响应措施落实,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河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试行方案
根据环保部《全国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实施方案》(环办函〔2015〕330号)要求,为推动我省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及时发布和上报预报信息,特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2015年10月前,省环境监测中心和郑州市环境监测站分别完成河南省辖区和郑州市辖区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相关规定,开展区域和郑州市空气质量及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2016年3月底前,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和三门峡6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预报预警业务工作能力的搭建;2016年12月底前,其他城市完成预报预警业务能力建设。
二、实施范围
河南省本级、18个省辖市。
三、预报工作要求
(一)省级环保部门
省级环保部门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省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省域范围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形势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
时、连续48小时)。
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开展未来3天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每日定时向所辖城市提供空气污染过程预报指导产品,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进行业务指导。
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域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工作,并对市级环境监测部门进行业务指导。
(二)城市环保部门
郑州市要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负责开展例行的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连续48小时)。
根据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可开展未来3天或一周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各省辖市要积极筹措经费,并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人员和业务机构建设,设置预报业务岗位,配备专人筹备相关业务工作,确保2015年年底前有专人负责接收省级预报预警系统下发的每日预报结果,经修正确定后进行发布。
同时,逐步建立本辖区的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根据实际情况搭建统计预报或数值预报系统平台,负责开展例行
城市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包括城市内例行24小时、48小时预报(次日00:00起连续24小时、连续48小时)。
根据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实际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可开展未来3天空气污染趋势预报。
预报业务产品信息包括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及首要污染物等。
四、重污染预警会商工作要求
省级和各省辖市适时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服务,开展环保部门内的预警会商以及环保、气象部门间的联合预警会商。
当预测未来可能出现连续多地重污染过程时,适时启动部门内预警会商工作,当会商意见为预测可能达到区域预警等级时,启动部门间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城市和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或预报业务部门,下同)根据各地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预案开展辖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城市环保部门针对辖区特点和气象部门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
预警发布后,当监测和预报未来24小时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时,经部门内和部门间会商按程序上报解除预警。
五、能力建设技术要求
省级和郑州市环保部门,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全国
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交换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在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建设中,建立能够和国家、省级预报网络联网的信息交换通用接口;按照《可视化预报会商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能够和国家、省预报网络联网的可视化预报会商系统。
其它各省辖市可采用空气质量监测信息交换接口;有条件建设空气质量预报业务平台建设涉及数值模式预报时,要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数值模式源清单技术指南(试行)》的要求,建立能够和省预报网络联网的模式源清单共享接口。
各地在开展空气质量预报预警能力建设时,同步建立辖区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平台。
各地的能力建设所需软硬件设备由地方配套保障。
六、信息发布要求
省级环保部门负责全省区域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城市环保部门是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信息的发布主体。
发布内容:包括未来24小时、48小时空气质量级别范围和首要污染物,建议政府、公众采取的防范措施等。
发布方式:当地环保部门官方网站、环境监测部门网站、手机、电视、广播等,力求简单易懂、形式多样、贴近民众,便于公众及时了解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预警信息。
七、实施进度及相关安排
2015年9月,省级、郑州市开始内部试预报。
2015年10月,省级、郑州市开始正式预报并对外发布预报结果。
2016年3月,6个环保重点城市开始内部试预报,做好预报修正和发布准备。
2016年12底前,其余省辖市开始内部试预报,做好预报订正和发布准备。
各地要抓紧筹集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项目经费,加快预报预警业务平台和可视化会商系统建设,尽快形成预报业务能力。
省级和各地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部门周末、节假日等期间的值班加班费用按照国家相关劳动法规予以保障。
附件:1. 省内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成员单位
2.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细则(试行)
3. 会商意见模板
4. 预警信息示范模板
省内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成员单位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实施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河南省区域及省辖市。
二、预警等级和标准
《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2014〕82号规定的预警分级和条件如下: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 Ⅳ级预警(蓝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以内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2. Ⅲ级预警(黄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重度污染,AQI日均值大于200的天气时。
3. Ⅱ级预警(橙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3天及以上严重污染,AQI日均值大于300的天气时。
4. Ⅰ级预警(红色):当预测未来将出现持续1天及以上极重污染,AQI日均值达到或大于500的天气时。
市级预警条件:当各省辖市达到上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事发地政府要启动本级相应级别预警程序。
省级预警条件:当全省5个及以上区域相邻的省辖市同时达到Ⅱ级或Ⅰ级预警条件时。
三、会商流程
(一)会商启动
当监测预报未来会出现重污染达到省级预警等级时,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启动区域内会商,同时和河南省气象台启动会商。
当发生连续多天重度污染并预计还将持续时,启动应急会商。
其它会商启动按照两部门会商办法进行。
当监测和预报未来24小时不满足重污染预警条件时,经会商联合按程序上报解除预警信息。
(二)会商形式
1. 采取电话会商的形式,通过电子邮件交换预测信息,未来条件具备时可采取视频会商等形式。
通过双方会商达成一致。
部门间会商意见模板见附件3。
2. 会商时间根据预报工作时间实时安排。
3. 信息产品形式包括文字(未来24小时、48小时区域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空气污染
气象条件、AQI等级分布、主要污染物等)和图形(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区域等级分布图)。
示范模板见附4
四、发布渠道
对内信息发送:预警信息由各级环保预报部门和气象预报部门分别发送至各地相关环保和气象部门。
对外信息发布:经省级和市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办公室批准后,以双方联合发布的名义,通过各自渠道向公众发布。
附件3
会商意见模板
预计,XX+1日至XX+2日(注:XX为预报发布当日,XX+1为未来一天,以下预报时段依此类推),XX地区气象条件不利于大气中污染物扩散,AQI可能达到200以上,出现重度空气污染可能性大。
其中,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区域大气扩散条件较差,AQI可能达到300以上,出现严重空气污染可能性大(或: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区域大气扩散条件极差,AQI可达500,可能出现极严重污染天气)。
潜势预测:预计,XX+3日,上述大部地区重污染天气持续;XX+4日后,有新一轮较强冷空气南下和降水过程,气象条件转好,有利于大气中污染物扩散和清除,上述地区空气质量以良至轻度污染为主。
河南省环境监测中心和河南省气象台联合建议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并提示郑州市、许昌市、漯河市、平顶山市、新乡市、安阳市省环保和气象部门发布相应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
附件4
预警信息示范模板
重污染天气预警
XXXX年第XX期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Array河南省气象局
XX月XX日12时发布重污染天气Ⅱ级预警:
预计,XX+1日至XX+2日,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区域出现重度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为PM2.5。
其中,郑州、许昌、平顶山及豫北部分地区达到严重污染。
XX+3日至XX+4日,上述大部地区重污染天气持续;XX+5日起,上述大部地区气象条件转好,重污染天气缓解,空气质量将以优良或轻度污染为主。
防御指南:(根据AQI分级提醒进行说明)
未来24小时、48小时重污染区域等级分布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