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通则-空气净化器行业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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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净化器的标准

空气净化器的标准

适用空气净化器的标准目前空气净化器只有安全认证,而针对净化功能却没有相关认证。

单纯的安全认证已不能满足当代消费者对洁净、健康、环保居室生活的追求,因此迫切需要第三方机构能够制定出空气净化器的统一的评价认证准则,真正净化规范市场,帮助企业树立品牌;保护质量过硬的空气净化器产品,帮助消费者解决室内环境污染问题;生产企业也希望能够尽快出台认证措施,以促进空气净化器市场的健康发展。

1、《空气净化器》GB/T 18801-2002和《空气净化器》 GB/T 18801-20082002年我国制定发布了我国第一部空气净化器标准GB/T 18801-2002《空气净化器》。

2008年重新进行了修订《空气净化器》 GB/T 18801-2008。

标准规定了空气净化器的型式、基本参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细则、标志、包装和储存以及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空气净化器和在公共场所使用的空气净化器性能、技术指标。

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GB 4706.1-2005 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GB 4706.45-2008 由于空气净化器是一种新兴的家用电器产品,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中对空气净化器的电气安全指标进行了严格要求。

标准中要求,市场上销售的空气净化器的安全性必须符合 GB 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和GB 4706.45-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空气净化器的特殊要求》国家标准要求。

空气净化器电气安全性能主要考核的是空气净化器的安全和性能,绝缘电阻、电气强度、泄漏电流和接地电阻等电器产品重要的安全指标,是国家强制性考核的重要内容,空气净化器必须满足这些指标规定的要求才能够进入市场销售。

目前我国对于家用电器安全实施强制性标准,也就是说必须要符合标准要求才可上市,因此要确认其安全检测报告,报告应该是国家认可的权威检测机构。

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

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

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商用空气净化器是指用于商业场所的空气净化设备,其主要作用是净化室内空气,改善室内空气质量,保障人们的健康。

为了确保商用空气净化器的性能和安全,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以便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

本文将对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进行详细介绍,希望能够为相关行业提供一些参考。

首先,商用空气净化器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性能指标、安全要求、使用说明、维护保养等。

其中,性能指标是商用空气净化器的重要标准之一,包括净化效率、噪音、风量等。

这些指标直接关系到商用空气净化器的使用效果和用户体验,因此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

其次,商用空气净化器的安全要求也是至关重要的。

商用空气净化器通常需要长时间运行,因此在设计和制造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安全因素,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安全要求包括电气安全、防火防爆等方面,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另外,商用空气净化器的使用说明也是标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使用说明需要清晰明了,用户能够轻松理解并正确操作商用空气净化器。

同时,商用空气净化器的维护保养也需要在标准中有所规定,以确保设备的长期稳定运行。

总的来说,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用户的健康和安全,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只有严格遵守相关标准要求,商用空气净化器才能够发挥最大的作用,为商业场所提供清洁健康的空气环境。

在实际生产和使用过程中,相关企业和用户都应该重视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的执行,确保设备的质量和性能。

同时,监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商用空气净化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标准,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综上所述,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人们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各方应共同努力,确保商用空气净化器能够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为商业场所营造一个清洁、健康的空气环境。

希望本文能够对相关行业有所帮助,促进商用空气净化器标准的执行和落实。

中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技术能力评价规则

中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技术能力评价规则

中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技术能力评价规则
中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技术能力评价规则可以根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
1. 技术人员能力:评价企业是否拥有具备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技术的专业人员团队,包括技术人员的学历、工作经验、专业背景等方面。

2. 技术设备和工艺:评价企业所采用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设备和工艺是否先进、高效、可靠,能否满足各种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治理需求。

3. 技术研发能力:评价企业的技术研发实力,包括是否有自主研发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技术和产品,是否在技术创新方面持续投入,并拥有相关的专利技术。

4. 项目实施能力:评价企业在室内环境净化治理项目实施方面的能力,包括项目组织能力、工程管理能力、施工能力等方面,能否保证项目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治理效果。

5. 质量控制能力:评价企业的质量控制能力,包括制定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执行质量控制计划、监督各环节的质量等方面,能否提供高质量的室内环境净化治理服务。

6. 客户满意度:评价企业的客户满意度,包括客户对企业技术能力的评价、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等方面,能否提供满足客户需求的室内环境净化解决方案。

以上是评价中国室内环境净化治理企业技术能力的一些主要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量化评价和指标设定。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上海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上海地标)

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II
DB 31/933-201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本市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监测与监督实施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污染源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
I
DB 31/933-2015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 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 环境,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引导工业企业生产工艺优化和污染源废气污染治理技术的进 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DB 31/933-2015
目次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3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 6 5 监测要求.......................................................................... 10 5.1 一般要求........................................................................ 11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1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固定源大气污染物名录及有组织排放限值 ............................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20 附录 C(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 21 附录 D(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和控制台帐的基本要求 ........................... 26 附录 E(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苯系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27 附录 F(规范性附录)废气中二噁英类和多氯联苯毒性当量浓度(TEQ)计算公式 ............. 32 附录 G(规范性附录)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 ........... 34 附录 H(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 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 39

联盟标准《室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要求》

联盟标准《室内空气净化器净化性能评价要求》
2
APAIC/LM 01-2013
4.4.4 能源效率等级评定方法:
根据空气净化器的能效比实测结果,依据表 1,判定该空气净化器的能源效率等级。
表 1 能源效率等级指标
能效比/E [m3/(W·h)]
待机功率(W)
等级
E≥6.00
≤2.0W
1
5. 10≤ E< 6.00
≤2.0W
2
4.30≤ E< 5. 10
CADR = 60V (Ke − K n ) = 1800(Ke − K n ) ……………………(A.1)
式中: CADR ——固态颗粒物 洁净空气量,单位为立方米每小时(m3/h); V ——测试房间的体积,单位为立方米( m3); Ke ——总衰减常数(min-1); Kn ——自然衰减 常数(min-1)。 A.2 适用面积计算 由测得的CADR按公式A.2计算相应的适用面积:
B.3 测量仪器 激光颗粒物浓度测试仪 [可测试 PM2.5,检出限 0.01mg/m3,量程( 0~15) mg/m3,带连续
记录功能],需定期校准。 B.4 测试步骤 B.4.1 试验前准备工作 B.4.1.1 试验开始前,按 GB/T 18801-2008 中附录 C 的要求做好测试舱有关的准备工作。 B.4.1.2 试验样品:
空气净化器的固态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进行测试。 A.1.1 测量仪器
多通道激光粒径谱仪[测试粒径范围为(0.1~7.0)μm,测量下限不高于 50 个/L,带连续 记录功能,配置稀释器],需定期校准。 A.1.2 固态颗粒物洁净空气量(CADR)计算
按公式 A.1 计算空气净化器的 CADR:
I
APAIC/LM 01-2013
前言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上海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上海市工业企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通用计算方法
(试行)
上海市环境保护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7 年 2 月
目次
目 次 .......................................................................................................................................................................I 前 言 ..................................................................................................................................................................... II 1 适用范围 .............................................................................................................................................................. 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3 术语和定义 .......................................................................................................................................................... 2 4 计算方法 .............................................................................................................................................................. 5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公布日期】2024.06.28•【字号】浦环规〔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发改委、区科经委、区规划资源局、区财政局、区城管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委金融办、区税务局、区农业农村委、区民政局、区科协、浦东电力公司:《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2024年6月28日浦东新区关于支持区内企业开展环境绩效评价的实施方案(试行)一、总体要求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国发〔2023〕9号)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若干措施〉实施方案》(沪府办规〔2023〕19号)和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若干措施〉的工作安排》(浦府办〔2023〕35号)等工作要求,深化高水平改革开放,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区域现代环境治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区内企业、商业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激发企业绿色低碳发展内生动力,协同推进浦东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特制定本方案。

二、基本原则(一)对标国际,聚焦先导。

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关注主流环境管理要求和标准,支持试点地区内企业、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建立提高环境绩效的自愿性机制。

(二)政府引导,社会参与。

统筹加强政府管理部门对环境绩效评价工作的引导作用,制定配套激励政策;支持相关协会、商会为浦东新区的主导行业企业主动提供对标国际的环境绩效评价规则,并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鼓励浦东企业积极开展自愿性环境规制行为,参与环境绩效评价,提高环境绩效水平。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 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2023最新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 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2023最新

质量分级及“领跑者”评价要求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产品质量及企业标准水平的基本要求、评价指标及要求、评价方法及等级划分。

本文件适用于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产品质量及企业标准水平评价。

相关机构开展质量分级和企业标准水平评估、“领跑者”评价以及相关认证时可参照使用,相关企业在制定企业标准时也可参照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按国标、行标、和国际标准顺序排列)GB/T 19001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 20103 膜分离技术术语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36137—2018 中空纤维超滤膜和微滤膜组件完整性检验方法GB/T 4500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HY/T 112—2008 超滤膜及其组件HG/T 5111—2016 柱式中空纤维膜组件DL/T 588—2015 水质污染指数测定3 术语和定义GB/T 20103—2006、GB/T 36137—2018、HG/T 5111—2016、HY/T 112—2008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基本要求4.1近三年,企业无较大及以上质量、环境、安全等事故。

4.2企业应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4.3企业可根据GB/T 19001、GB/T 23331、GB/T 24001、GB/T 45001建立并运行相应质量、能源、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等管理体系,鼓励企业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建立其他高水平的相关管理体系。

4.4产品应为量产产品,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质量分级及“领跑者”标准应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及相关污水处理用压力式中空纤维膜组件(产品标准)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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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通则
企业标准“领跑者”是指同类可比范围内公开的企业标准中核心指标水平领先的产品或服务。

企业标准“领跑者”试点工作的目的是在全面推进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基础上,以提高企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中心,通过制度创新推动质量提档升级,满足中高端消费需求。

通过评价企业执行标准水平和技术要求,进行打分并评级,具体评级方法见下表:
注1:企业执行标准仅声明公开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参与评价。

注2:产品实际宣称的技术指标应可与企业执行标准中的技术指标设定相对应,否则不参与评价。

空气净化器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细则
2017年上海市空气净化器企业标准“领跑者”试点工作评价对象是已在公示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上海市范围内生产、流通领域空气净化器品牌和制造企业的企业执行标准。

通过对企业执行标准基本情况、强制性技术要求情况、推荐性(性能)技术要求情况进行打分,并按照企业标准“领跑者”评价通则进行评级。

根据最终的评分结果,选出2017年上海市空气净化器企业标准“领跑者”。

评分细则见下表:
指标释义:
●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洁净空气量(简称CADR)是国际上公认的表现空气净化器对颗粒物污染
物净化能力强弱的参数,也被定义为产品的规格参数,表示空气净化器提供洁净空气的速率。

在相同大小的空间中使用,该数值越大的,净化颗粒物的速度越快;该数值越大,适用面积也
越大,并用以推算产品的适用面积,以此作为消费者选购和使用产品提供主要参考。

●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是指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和规定的试验条件下,针对气态污染物净
化能力的速率参数。

常见的气态污染物包括:甲醛、甲苯、TVOC等。

●气态污染物净化效率:是指空气净化器在标称的适用面积工况下,运行1h后,对气态污染物
的去除效率,通过特定条件下模拟测试得到。

该指标和产品标称的适用面积和气态污染物去除
能力紧密联系。

净化效率越高,净化能力越强。

●颗粒物净化能效/能效比: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颗粒物洁净空气量,是
重要的节能指标, 颗粒物净化能效/能效比越大越节能。

●气态污染物净化能效:空气净化器在额定状态下单位功耗所产生的气态污染物洁净空气量,是
重要的节能指标。

●噪声:是空气净化器产品的一项重要指标,从舒适性角度考虑,能力相当的产品,噪声越低越
好。

●适用面积:是指空气净化器最终能够实现在2.4米层高的室内,至少去除80%以上颗粒污染
物,所能使用的最大室内面积,可以通过“标称颗粒物CADR”乘以一定系数得到。

●颗粒物净化寿命:是指空气净化器的颗粒物累积净化量(CCM)与对应的日均处理量、使用面
积计算得到的理论净化寿命,一般用(天)表示。

由于产品实际使用时的环境条件、使用者习
惯等存在差异,一般作为消费者选购、使用时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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