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渔船船员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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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员 国家职业标准

渔业船员 国家职业标准

渔业船员国家职业标准渔业船员是指在渔船上从事渔业作业及相关工作的人员。

他们主要负责驾驶渔船、操作渔具、进行渔业生产等工作,是保障渔业生产顺利进行的重要力量。

为规范渔业船员的职业素质和工作能力,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国家职业标准。

一、渔业船员的基本职责1.负责驾驶渔船:渔业船员需要掌握船艇的驾驶技术,熟悉航行规则和导航知识,能够安全、稳定地驾驶渔船,确保渔业作业的正常进行。

2.操作渔具:渔业船员需要了解不同种类的渔具,包括渔网、渔具设备以及渔捞工艺,能够正确、熟练地操作和维护渔具,并掌握有效的渔捞技术。

3.进行渔业生产:渔业船员需要根据渔情和季节,选择适宜的渔场和渔区,合理组织渔业作业活动,确保渔获量和渔业效益。

4.保障渔船安全:渔业船员需要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确保渔船平安无事地从事渔业作业,避免事故和人员伤亡。

5.遵守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船员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渔业法律法规,不从事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等行为。

二、渔业船员的职业标准内容1.职业技能要求:包括船舶驾驶技术、渔具操作技能、渔业生产管理技能等方面,要求渔业船员具备相关的理论基础和实际操作能力。

2.职业道德要求:要求渔业船员具备敬业精神、责任心、纪律性、勤奋好学、团队合作等职业道德素养,做到诚实守信、遵守规章制度。

3.安全要求:要求渔业船员具备基本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了解渔船的防护设备和紧急处理措施,能够正确应对突发情况,并有效避免事故发生。

4.环境保护要求:要求渔业船员具备环保意识,遵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进行污染渔业资源的行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5.职业培训要求:要求渔业船员接受相关的职业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的技能水平和职业素质,适应渔业科技发展的需要。

三、渔业船员的职业发展路径1.初级船员:从事渔船驾驶和渔具操作工作,具备基本的渔业技能和经验。

2.中级船员:在初级船员的基础上,具备更加丰富的渔业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独立组织和指导渔业作业。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渔船船员工作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渔船船员队伍管理,保障渔船安全生产,提高渔船作业效率,维护船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船员及其管理单位。

三、船员管理职责1. 船长负责渔船的全面管理,确保渔船安全生产,对船员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2. 大副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 轮机长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

4. 其他船员按照各自的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四、船员岗位职责1. 船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安全生产,严格执行国家渔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

(2)制定渔船生产计划,合理调配船员,确保渔船作业顺利进行。

(3)组织开展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

(4)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渔船设备完好、船况良好。

2. 大副岗位职责(1)协助船长负责渔船的日常管理工作。

(2)负责船员的工作安排、考勤、培训等。

(3)监督船员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 轮机长岗位职责(1)负责渔船的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维护和操作。

(2)确保渔船动力系统正常运行,保障渔船安全生产。

(3)组织船员进行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4. 其他船员岗位职责(1)按照岗位职责,做好渔船的各项工作。

(2)严格执行渔船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规定。

(3)积极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五、船员培训与考核1. 船员培训(1)新船员上岗前必须接受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取得相关证书。

(2)在岗船员应定期参加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2. 船员考核(1)船员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专项考核。

(2)年度考核由船长负责组织实施,对船员的工作表现、安全生产等进行综合评价。

(3)专项考核根据需要组织,主要针对船员的某项技能或知识进行考核。

六、奖惩制度1. 对在安全生产、生产任务、技术革新等方面表现突出的船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7.04.14•【文号】国务院令第494号•【施行日期】2007.09.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水运,劳动用工正文国务院令第49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已经2007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七年四月十四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船员管理,提高船员素质,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员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负责统一实施船员管理工作。

负责管理中央管辖水域的海事管理机构和负责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船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员注册和任职资格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经船员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的人员,包括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

本条例所称船长,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船长任职资格,负责管理和指挥船舶的人员。

本条例所称高级船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相应任职资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通信人员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职的高级技术或者管理人员。

本条例所称普通船员,是指除船长、高级船员外的其他船员。

第五条申请船员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在船实习、见习人员年满16周岁)但不超过60周岁;(二)符合船员健康要求;(三)经过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

申请注册国际航行船舶船员的,还应当通过船员专业外语考试。

第六条申请船员注册,可以由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申请人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岗位职责

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岗位职责

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岗位职责海洋捕捞渔船船员分甲板部船员和轮机部船员,甲板部船员岗位有船长、大副、二副、渔捞长、渔捞员、炊事员,轮机部船员岗位有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轮机员,其职责如下:一、船长职责1、船长是全船的领导人,对生产、生活、安全负有全面责任。

对外有权代表本船进行各项工作的联系,模范执行国家的政策法令和各项港航法规。

2、掌握本船结构性能,主辅机及各种机械、设备、仪器的概况。

督促各职能部门或有关个人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3、拖网渔船在生产作业及航行中,头船船长应将生产意图及时通知二船船长。

二船船长要服从头船船长的领导并及提出合理化建议。

4、进出港口,狭窄水道,船只密集海域,恶劣天气,抛起锚或当值人员叫请时,应亲自驾驶或在场指挥。

5、根据生产和渔场,渔获物的变化,及时指导渔捞长和大副检查调整网具。

6、与大副、二副轮流担任航行、带网值班工作。

督促检查锚泊,停泊值班,并认真记好航海日志。

7、对海损、作业事故,有现任采取应急措施妥善处理。

遇难弃船时,船长应最后离船。

8、坞修期间协同验船部门和厂方详细检查船体,制订坞修计划,并督促执行,检查验收。

19、每航次应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对发现的不安全因素,行为应提出改正意见,消除隐患,切实搞好生产安全。

二、大副职责1、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协助船长做好各项工作,船长离船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有责代理船长职务。

2、负责对渔船助航设备、船舶证件、船员证书和技术文件的使用保管,办理进出港签证。

3、与船长轮流担任航行、带网、锚泊、停泊值班,并记好航海与渔捞日志。

4、负责网具装配,高速的技术指导。

亲自率领船员进行渔捞操作。

进出港、靠离码头时,负责指挥甲板人员系解缆,起抛锚等工作。

5、模范遵守海上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并监督船员严格执行。

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及操作训练。

6、会同船长安排和领导甲板人员的工作。

发生海损或渔捞事故,与船长共同设法妥善处理。

7、坞修期间协助船长做好坞修计划,检查计划进度和修船质量,并亲自带领船员做好船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

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渔船安全生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保障渔业生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捕捞渔船、养殖渔船、运输渔船等。

第三条渔船安全生产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船长负责制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四条渔船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船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船长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并持证上岗。

第五条渔船全体船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六条渔船所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船员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七条渔船所属企业应定期对船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新上岗的船员必须经过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船员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渔业安全生产知识、船舶操作规程、救生设备使用方法、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四章船舶安全检查与维护第十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查,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一条船舶安全技术检查包括:船舶结构、动力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等。

第十二条船舶维护保养应按照船舶技术说明书进行,确保船舶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渔船所属企业应建立船舶安全技术档案,记录船舶安全技术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

第五章作业安全第十四条渔船作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渔业安全生产的规定,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五条渔船作业时,应严格遵守航行规则,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碰撞事故。

第十六条渔船作业时,应配备足够的救生设备,确保遇险时能够及时救助。

第十七条渔船作业时,应加强瞭望,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渔船发生事故后,船长应立即组织船员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

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船员安全管理,保障渔业船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渔业作业的渔业船员,包括船长、船员等所有在船上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渔船安全操作规程,保障渔船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渔业船员应当积极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危机处理能力,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渔业船员应当遵守船长和船员的指挥,服从渔船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合相关部门对渔船的检查与监督。

第六条渔业船员在工作中有意见或建议时,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向船长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擅自做出任何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渔业船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渔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渔业船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的规定,确保渔船的安全运营。

第八条渔船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渔业船员在工作中的安全。

第九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船体结构完好,设备设施正常运转,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条渔船应当加强船员的安全培训,提升船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确保渔船安全运营。

第十一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保障渔船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二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记录档案,记录渔船的安全情况以及事故处理过程,为安全管理和事故调查提供依据。

第三章渔业船员安全操作规程第十三条渔船应当建立健全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渔船各项作业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指导渔业船员正确操作。

第十四条渔船应当加强对船员的安全培训,确保船员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能够正确操作各种设备设施。

第十五条渔船应当建立安全作业制度,严格控制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保障渔船和船员的安全。

第十六条渔船应当加强对渔业船员的安全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渔船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及时报告并进行处理,防止事故扩大。

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渔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渔船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渔业生产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及其船员。

第三条渔船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船长负责制和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渔业管理部门应设立渔船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渔船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渔船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1. 制定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2. 对渔船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渔船符合安全要求;3. 对船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船员安全意识;4. 处理渔船安全事故,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5. 向上级部门报告渔船安全工作情况。

第六条渔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渔船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渔船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检查与维护第七条渔船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 船舶结构、设备、设施是否完好;2. 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是否齐全有效;3. 船舶消防、救生、通讯设备是否正常;4. 船舶防污染设备是否齐全有效;5. 船舶航行、作业、停泊时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八条渔船所有人应确保渔船安全检查的全面性和有效性,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九条渔船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船员管理第十条渔船船员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渔船船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渔船船长应当具备较高的安全意识和领导能力,负责船舶的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渔船船员应当遵守船舶规章制度,服从船长指挥,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渔船发生事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组织人员进行救助,并报告渔业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渔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渔船所有人、船长、船员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渔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员管理制度

渔船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渔船员的管理,保障船员的安全和权益,促进渔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渔船员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渔业生产的渔船,包括但不限于远洋渔船、近海渔船等。

第三条渔船员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船员招聘与考核、船员薪酬与福利、船员培训与教育、船员工作时间与休息、船员安全保障等。

第四条渔船员管理制度应当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渔船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定。

第五条渔船船主、船长应当严格执行本管理制度,对船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确保渔船的平稳运行和渔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渔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机构为船员管理委员会,主要由船主、船长、船员代表等组成,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渔船员的相关事务。

第七条渔船员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船员合同中明确列明相关内容。

第二章船员招聘与考核第八条渔船在招聘新船员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不得歧视船员的性别、年龄、宗教信仰、种族等。

第九条渔船招聘新船员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聘广告、招聘会等方式进行,不得私下找关系或贿赂。

第十条渔船对新船员进行考核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降低标准,也不得给予特殊对待。

第十一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证书,包括但不限于渔业技术操作证书、救生技能证书、船员工作证书等,否则不得招聘。

第十二条渔船在招聘新船员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船员的岗位、薪酬、工作时间、福利待遇等。

第三章船员薪酬与福利第十三条渔船员的薪酬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渔船员的薪酬应当按时发放,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十五条渔船员的福利待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同时应当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六条渔船员在工作期间,应当享受休息时间和带薪休假,不得超时工作或强制加班。

第四章船员培训与教育第十七条渔船应当定期进行船员培训,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渔业技术、应急救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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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备课纸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电机员、报务员是船舶的职务船员。

职务船员按船上不同部和职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其中,船长主管航行安全和全船重要事务,大副、轮机长分别管理甲板、轮机两个部门,其他职务船员管理本职技术工作。

各部门、各职务间既分工,有合作,构成了船上行政和技术管理的总体。

第一节船长的职责一、船长的基本职责1、船长是船舶的最高领导人,受公司的委托,负责船舶的生产、管理和驾驶。

领导全体船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公约。

贯彻执行主管部门及公司对船员的各项行政管理制度,维护良好生产、生活秩序。

根据公司的生产计划和要求安全优质地全面完成捕捞生产任务。

2、定期召开船务会议,布置检查安全生产行政管理工作。

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薄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3、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负责保管船舶证书和船员适任证书等重要文件,检查各种证书的有效期,及时办理申请检验或换证。

4、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并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生产和值班。

保证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5、船舶遇有或发生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公司和主管部门报告。

当危机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6、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7、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最后离船。

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8、执行渔政管理机构有关水上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渔政管理机构提交交通事故报告。

9、发现传染病或可疑病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听取主管部门指示。

抵达港口时,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检疫,同时,船上应采取有效的防疫措施。

如发生必须抢救的危急病人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和邻近的我国使领馆,或通报附近港口机构,请求医疗援助。

同时,应迅速驶往最近的有足够医疗条件的或上级指定的港口就医。

10、发生死亡事件时,应立即电告公司,写出书面报告并附具证明材料,当船舶抵达港口时报送有关部门并抄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我国使领馆。

二、船长开航前的职责1、根据本行次任务做好各项开航准备工作,提前24小时将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

2、主持航前会议,听取大副和轮机长关于出航准备工作的报告,检查各方面开航准备情况,保证船舶适航。

3、督促二副备齐并改妥所需海图、渔场图和各种航海及渔捞情况资料,制定安全经济航线;部署航行计划,说明航线特点和注意事项。

4、检查各种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件以及港口文件是否备齐、有效。

5、检查船员是否全部到船,无关人员是否已经离船,是否办妥离港手续。

三、船长航行中的职责1、督促各部门落实和实施航前制定的各项计划及措施,检查值班人员值班与联系制度。

2、船舶进出港口、靠、离、移泊位、通过船舶密集海域、危险航道、狭窄水道等区域,或者航经冰区、礁区以及遇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和其他必要的情况下,船长应当在驾驶台指导,必要时亲自指挥,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督促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3、严密观测掌握潮汐、潮流、海流、风向风力的变化,正确估计风流压差和各种航海仪器的误差,根据观测船位及时修正航向和风流压差,使船舶保持在计划航线上航行。

经常监督检查值班驾驶员测定船位,保持航迹会算的连续性。

4、发现驾驶员采取避让措施或变换航行不当时,应立即纠正或亲自指挥,直至避离危险为止;关键性的转向点的转向应亲自指挥,运用各种方法检验核实,确保本船转到新的计划航线上为止。

5、密切注意气象变化,按时收听天气预报和气象传真,认真分析未来的天气特点,以便及早采取防风抗浪的措施和避开恶劣海区的方法。

6、督促值班人员加强瞭望、使用安全航速以及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船舶航行安全。

7、接近冰区或冰区航行时,要及时收听冰区预报,督促有关人员采取防冻措施,并特别注意保护船体、推进器和舵免遭损坏。

有破冰船引航时,必须严格遵守引航规则。

8、督促大副按时检查所载货物的情况,保护货物的安全和渔货的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是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9、夜间航行时,应将航行指示和注意事项或其他重要布置明确记入“船长命令薄”。

当值班驾驶员遇有情况报告船长时,应尽快到达驾驶台,并迅速作出积极的反应。

10、督促检查和签署航海日志,保证航海日志记载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四、船长作业中的职责1、按照公司的指示,制定渔捞生产计划,决定作业渔区、捕捞对象,根据渔业资源的特点进行作业生产。

2、观察周围船舶动态,利用一切手,段收听渔情报告,掌握中心渔场,并及时把渔情信息报告公司。

3、在作业过程中根据渔区的实际情况及时指示值班驾驶员对网具进行检查、调整,以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五、船长锚泊、靠泊、离泊的职责1、锚泊前,根据水深、地质和周围环境以及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锚位。

督促值班驾驶员执行锚泊值班职责,并将有关注意事项和要求记入“船长服务薄”。

2、在锚泊或待卸渔货时,应督促大副对渔货采取措施保证质量。

3、锚泊或靠码头时,决定船员留船人数、下船时间和回船时间,有权决定临时取消船员登岸。

六、船长引航时的职责1、确保引航员登离船时安全。

2、引航员上船后,船长应主动介绍本船性能、吃水、长度、宽度等有关情况,并应保持同引航员良好的沟通和协调。

引航员在引航过程中,并不解除船长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责任。

因此应认真监督引航员的引航操作,如引航员操作不当,应立即予以纠正,必要时可以终止引航员的引航工作,直接行使对船舶的指挥权,并要求更换引航员。

3、引航时,船长应亲自值班,因故离开驾驶室时,应指定驾驶员暂时接替。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备课纸第二节大副、二副、三幅的职责一、大副的基本职责1、大副是船长的主要助手,除航行值班和协助船长搞好安全航行、生产作业外,在船长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甲板部的工作,主管鱼货装卸、质量保鲜、运输和甲板部维修保养。

2、贯彻执行公司指示和船务会议决定,制定并落实甲板部各项工作计划,保证本部门工作的高效、优质、安全和部门间的良好协作。

3、领导甲板部的全部工作,并协助船长负责甲板部的安全生产,督促二副、三副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本部门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负责甲板部船员及实习生的技术业务培训;负责航海日志、船舶垃圾记录薄的正确记载和保管,以及甲板部其他图纸、资料和文件的保管;负责甲板部人员的考勤、值班、公休等安排。

4、主管渔货装卸,熟悉本船船体结构、甲板机械设备的正确操作方法,负责维护船体、鱼舱、舱面建筑、装卸设备和属具、救生消防和应急操舵装置等设备,使之处于完好状态,并按规定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

5、负责汇总本部门的维修项目,组织好监修验收和自修工作。

编制甲板部的年度、季度航次保养维修计划,交船长审批后执行。

6、督促并保证救生设备、消防设备、堵漏器材以及防污器材处于良好状态;应变演习时担任现场指挥并负责将应变演习的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7、督促做好航前、到港准备工作,进出港时在船首值守,并按照船长指示指挥现场工作。

8、组织并领导甲板部门船员的业务学习,提高其业务素质。

安排甲板部门船员的休假计划并报船长审批。

9、严格遵守有关国际航运公约、规则,尤其是国际海上防污公约以及各国有关防污规定。

负责制订甲板部门的防污措施,并经常检查和督促本部门船员认真执行。

二、二副的基本职责1、二副在船长、大副的领导下履行航行、停泊值班和渔捞生产的职责,负责向大副报批驾驶员停泊值班排班表,按照大副的指示管理渔货装卸;主管航海仪器和航海图书资料;协助船长做好航次计划。

2、主管驾驶室仪器设备,负责仪器设备的更新、添置和修理申报,并向新到任的驾驶员介绍其性能和操作注意事项。

负责海图和航海资料的改正、管理和添领,张贴驾驶室规则、驾驶和轮机联系制度以及重要仪器设备的操作说明。

3、保证国旗、号旗、号灯、号型以及驾驶室求救信号、器材和设备充足有效,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保持所管库室的整洁。

管理天文钟和船钟,负责航行中跨时区拨钟。

负责填写航海报告并于航次结束后及时填报航次报告。

4、开航前,按照船长的指示备妥所需的国旗、航海图书资料,画妥航线,检查并启动有关助航设备,并将准备情况报告船长。

5、进出港口、靠离移泊时,在船尾值守,并按照船长指示指挥现场工作。

6、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工作,船舶进坞后、出坞前对测深仪等仪器的水下部分进行检查、保养并做好记录。

7、做好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三、三副的基本职责1、三副在船长、大副领导下履行航行、停泊值班和渔捞生产的职责,主管救生、消防设备,按大副指示管理渔货装卸。

2、负责管理全船救生、消防设备和器材,并将其登记入册,按规定向船员讲解救生、消防知识和各种设备和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

3、开航前按大副指示编妥船舶应变部署表及船员应变任务卡,经大副审核,船长批准后公布执行,张挂有关救生、消防的规章和图表。

及时向新到船员介绍应变岗位和具体职责。

4、负责管理救生艇、救生筏、救生圈、救生衣、救生浮具及其属具备品,定期进行检查、保养,保持清洁、完整,更换淡水、食品和电池,使其处于有效使用状态,保持各种救生信号在有效期内(属二副管理的除外)。

5、熟悉各种消防设备以及火警报警装置的操作使用方法,定期进行检查、保养、换剂并做好记录,确保处于良好的状态。

6、负责救生、消防设备及器材的保养、维修和更新、添置、厂修的申报。

按时向大副提出所管设备的保养计划和修理项目;修船时,做好所管项目的自修、监修和验收工作,做好大副指派的其他工作。

青岛海运职业学校教案青岛海运职业学校备课纸第三节值班规则一、对值班人员的要求1、所有值班人员必须由持有相应适任证书的职务船员担任;除航行值班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驾驶室;2、所有值班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充分休息,不能因值班人员疲劳而影响航行安全;在航行期间值班人员不得饮酒;不得安排正在值班的值班人员从事与值班无关的事项。

3、值班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遇有海难事故时,在不危及本船安全的情况下,应全力进行救助。

4、值班人员应遵守国际、国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港口港章的有关规定。

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预防措施,防止污染海洋。

5、值班驾驶员、轮机员和无线电报(话)务员必须按要求,及时和如实记录航海日志、渔捞日志、轮机日志。

航海日志、渔捞日志和轮机日志记载的内容必须与船舶实际动态相符。

6、交接班时,授班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驾驶台做好接班准备。

交班人员要确信接班者头脑清醒,并适应了驾驶台的环境后,方可办理交按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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