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涉税事项汇总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摘要:1.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概述2.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4.注意事项及建议正文:【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概述】分公司和总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尽管它们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但它们在法律上是分开的。
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因此,分公司和总公司在税务申报上是分开的。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它们在法律上是分开的,尽管它们在经济上是相互关联的。
由于分公司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税收,需要由总公司来承担。
因此,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1.独立核算:分公司需要独立核算其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和支出,以便确定其应纳税额。
2.独立纳税:分公司需要根据其核算的结果,独立纳税。
其纳税方式和总公司一样,需要按照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独立申报: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
其纳税申报的内容和总公司一样,需要包括其纳税义务、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信息。
【注意事项及建议】在进行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确保核算准确:分公司在进行独立核算时,需要确保其核算的准确性,以免影响其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遵守税收法律: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时,需要遵守国家税收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3.及时申报: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及时申报,以免产生滞纳金等额外的费用。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把自己整体划分成两个或更多的独立子
公司运营,子公司可以是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
如果公司分立的数量较大,就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
本文将重点讨论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
一、子公司的税务
子公司的税务是指子公司在收入、财务会计和资产交易等方面向税务机关交纳税费的税务问题。
在公司分立时,每个子公司都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包括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增值税等。
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
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是指子公司被允许合并纳税,在一个实体的指导下单独纳税的税务问题。
如果公司分立后的子公司数量较多,可以考虑在母公司的指导下进行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这样可以更全面地把握和管理子公司的税务状况,并降低纳税负担。
三、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
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是指父公司和子公司在税务上的相互
协作关系。
分立后,父公司和子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税务管理协调,尤其是在票据、会计凭证及税务申报等方面,要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和沟通机制。
父公司和子公司要积极配合,确保按照有关税务法规及时完成税务申报和缴纳。
本文对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进行了总结,涉及子公司的税务、子公司的合并纳税申报以及父子公司后续的税务管理等。
公司分立时,
应全面考虑和管理相关税务问题,以减少不必要的税务负担,合理配置资金,保护企业利益。
会计实务: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汇总纳税管理,即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具体征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参照2012年第57号公告规定联合制定。
1应纳税额的计算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一般计算方式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一般不作调整。
2、特殊情形比如: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因此,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最后按规定和经计算的分摊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总公司签合同、分公司收款的税会处理-记账实操
一、会计处理
1. 总公司签订合同后,应根据合同约定确认收入和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 当分公司收到款项时,分公司应将款项上交给总公司。
分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总公司
总公司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客户名称
二、税务处理
1. 增值税
总公司签订合同并确认收入,应由总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
总公司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分公司收款只是代收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2. 企业所得税
总公司作为合同主体,应将合同收入计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同时,总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进行税前扣除。
分公司收款后上交给总公司,一般情况下,总分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如果总分公司之间存在不合理的费用分摊或转移定价等问题,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进行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总分公司在进行上述业务处理时,应确保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留存好相关的合同、发票、资金往来凭证等资料,以便应对税务机关的检查。
同时,如果总分公
司不在同一地区,可能还涉及跨地区税收分配等问题,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分公司报税的基本流程

分公司报税基本流程一、前期准备1.资料收集(1)分公司营业执照(2)税务登记证(3)财务报表2.税种确认(1)增值税(2)企业所得税(3)其他税种3.账户核对(1)银行账户余额(2)应收账款核对(3)应付账款核对二、准备申报材料1.财务报表(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2.税务报表(1)增值税申报表(2)所得税申报表(3)附加税申报表3.其他资料(1)发票清单(2)费用明细(3)税收优惠证明三、确定申报方式1.线上申报(1)登录电子税务局(2)填写电子申报表(3)上传电子材料2.线下申报(1)前往税务局(2)提交纸质材料(3)核对申报表内容四、提交申报1.申报表填写(1)核对数据准确性(2)确认无漏填项(3)确认申报表签字2.确认提交(1)提交成功确认(2)获取提交回执(3)保存申报记录五、税款缴纳1.确认税额(1)核对应缴税额(2)确认税款缴纳期限(3)检查账户余额2.缴纳税款(1)线上支付(2)银行转账(3)线下缴纳3.获取缴款凭证(1)下载电子凭证(2)索取纸质凭证(3)保存缴税记录六、后续管理1.税务复核(1)定期对账(2)查找差异(3)纠正错误2.税务筹划(1)合理避税方案(2)税收优惠政策(3)长期规划调整3.年度审计(1)审计资料准备(2)配合审计工作(3)审计结果分析。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

分公司不跟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说明摘要:1.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概述2.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3.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4.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协同处理税务问题正文: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概述:在我国税收制度中,分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独立纳税申报。
而总公司作为分公司的母公司,也需要对其子公司的税收情况进行汇总并进行纳税申报。
这就涉及到分公司与总公司纳税申报的问题。
分公司不与总公司一起纳税申报的原因:首先,分公司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其经济业务与总公司相对独立,因此需要独立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其次,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可能存在差异,分公司需要根据其所在地的具体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最后,分公司的税收情况对于总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会产生影响,因此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独立纳税申报的流程与注意事项:分公司在进行独立纳税申报时,需要遵循以下流程:首先,进行税务登记;其次,根据税收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然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提交纳税申报表;最后,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缴纳税款。
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分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税收政策的更新和税务部门的要求,以确保申报的准确性。
分公司与总公司如何协同处理税务问题:尽管分公司需要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但在实际操作中,分公司与总公司仍需要保持密切的沟通与协作。
例如,在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时,双方需要及时沟通,确保分公司能够按照最新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申报。
此外,双方还需要协同处理涉税事宜,如税收优惠、税收减免等。
总之,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分别进行纳税申报。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分公司和子公司都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实体,它们在税收上有一些区别。
税收对于企业来说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对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了解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可以帮助企业制定合理的税务策略,降低税务风险。
下面将具体介绍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
一、税务主体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首先体现在税务主体的不同。
分公司是母公司在不同地区设立的经营机构,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实体,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
因此,在税务上母公司和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
与此不同的是,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实体,拥有自己的资产、责任和纳税义务。
子公司与母公司在税务上是独立的纳税主体。
二、纳税义务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义务上也存在一些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母公司承担了纳税义务,因此在税务上享受了一些优惠政策,如母公司的亏损可以抵扣分公司的利润。
但是,分公司的亏损不能抵扣母公司的利润。
相比之下,子公司的纳税义务由子公司自己承担,它需要独立申报纳税,并承担自己的税务风险和责任。
三、纳税计算方式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纳税计算方式上也存在差异。
对于分公司来说,它的纳税所得一般是按照母公司的利润进行计算。
分公司需要将母公司的利润加以调整,以反映分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而子公司则是根据自己的独立财务数据来计算纳税所得。
子公司不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四、跨国税收问题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区别还涉及到国际税收政策。
跨国企业在各个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需要根据各国的税收法规进行合规操作。
母公司与分公司被视为同一纳税主体,需要遵守各国的转移定价规则,以保证跨国利润的合理分配。
而子公司在国际税收上享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利用不同国家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降低整体税负。
总结以上是分公司和子公司在税收上的一些区别。
分公司是母公司的附属机构,纳税义务由母公司承担,计算纳税所得需要调整母公司的利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https://img.taocdn.com/s3/m/58660202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d2.png)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
的通知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现将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政策通知如下:
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应将审批同意的结果,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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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涉税事项有哪些
2018-03-01何广涛房地产纳税服务网
1、根据现行商事登记制度,分公司向工商部门领取了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
也就是说,分公司设立以后,即有单独的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所得税有特殊规定外,其他所有税种,它都是独立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2、分公司在税收政策中的官方称呼为分支机构,既然是机构,它就有机构所在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就是它的主管税务机关。
如北京的公司在外省市设立分公司,该分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就是它工商注册地址对应的国、地税机关。
3、分公司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业户」,因此,它应当向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应的,分公司的城建税税率就应以工商注册地址的税率为准,与总公司所在地可能不一样。
4、纳税人资格方面,分公司既有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
可以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现行政策没有要求总分公司的
纳税人资格一定致,因此,总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一个是小规模,一个是一般纳税人,具体取决于政策规定和纳税人的选择。
5、纳税信用等级方面,根据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的规
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总局公告2014 年40
号印发)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
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公司也有自己的纳税信用等级,与总公司的不是
码事。
6、发票管理方面,分公司可以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发票,并按照现行规定开具。
取得的发票,抬头和税号应当与其营业执照相一致,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16号的规定,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正确填写税号。
7、分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的,符合条件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总分公司的进项税额不能混抵,实际上双方的勾选和申报系统是相互独立的,想混抵也没有办法做到。
8、总分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无论会计和所得税上如何处理,增值税均需要独立缴纳,并开具发票。
例:A分公司2017年度实现利润80万元,根据总公司规定,
上交管理费50万元,这笔业务应当由总公司向A分公司开具
增值税发票,按照现代服务中的「企业管理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在总分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一方缴纳的增值税可以在另一方抵扣,因此,不会影响公司整体的增值税税负。
如果这笔款项本质上属于分公司上缴总公司的利润,且在总分公司签订的协议中明确标明属于上交经营利润,笔者认为,这笔业务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无需开具发票。
9、所有的地税业务,包括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环保税、印花税等,均应在分公司机构所在地独立缴纳。
10、税收优惠方面
(1)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总分公司分别确定,分别享受。
(2)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合并确疋。
(3)总分公司机构所在地一个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
个在区外的,区内适用15%的税率,区外适用25%的税率。
(详见总局公告2012年12号)第六条、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
(一)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
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的因素。
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 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关于总分支机构适用
不同税率时企业所得税款计算和缴纳问题预缴时,总机构和分支后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 (二)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
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
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
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
该企业应纳所
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国税发(2008) 28号第六条和国税函(2009〕221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