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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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一)上市审核规则1. 股票申请主体必须是具有实际的独立法人资格的上市公司,由中国证监会备案;2. 上市公司产业结构必须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行业发展趋势;3. 上市公司有正规的治理结构,如 _董事会_、_监事会_、_总经理办公会_等;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有合法的从业资格;5. 上市公司必须制定董事会、管理层严格执行的_内控制度_;6. 上市公司实务经营必须严格依照_国家法律法规_、_公司章程_及_股东大会_决议执行;7. 上市公司必须有流程制度的_日常运营控制_和_风险管理制度_;8. 上市公司的_财务报告_披露,必须有真实、准确、可靠的财务信息;9.上市公司的组织架构、行政管理、经营状况和财务情况,必须符合上市条件;10. 上市公司必须有较强的_资本实力_,和_市场竞争力_;(二)上市申请程序1. 申请企业提交上市文件和_公司资料_,递交上海证券交易所;2. 上海证券交易所_基本审查_,申请企业重新上市材料,整理有关申报材料;3. 提交_公司资料_和_审议报告_,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_专家审核_;4.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宣传_并组织募集购买意向_;5.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_就上市公司发布宣传材料_情况开展审查;6. 会议审议_同意实施上市_;7.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_证券上市手续_,申请企业发行股票上市发行;8. 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上市公司完成_公开发行_,证券成功上市;9. 上市公司_开始公众流通_,定期发布有关公司的发行和流通状况;10. 上市公司_开展股票购买_活动,定期发布相关公司财务指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上市条件 1. 准入条件上市公司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同时具备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要求的其他资质条件。

2. 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必须遵守有关披露要求,正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

3. 财务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全面、真实地报告财务信息,并且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风险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地披露其存在的重大风险,并根据情况及时发布重大风险提示。

5. 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的各项监管要求,以确保上市公司的资金安全和信息真实有效。

二、上市申请 1. 申请书上市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上市申请,并递交上市申请书、营业执照副本及相关材料等。

2. 报告审查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上市公司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3. 面试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能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进行面谈,以确认上市公司符合有关要求。

三、上市审批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批,根据上市公司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上市要求。

四、上市承诺上市公司应当履行上市承诺,包括但不限于维持公司股份流通、发布重大信息、及时完整披露财务信息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实用版】目录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二、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三、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四、信息披露规定五、股票上市的暂停和恢复六、股票上市的终止七、违规处理和法律责任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是为了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该规则的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保证股票上市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股票上市的基本条件包括: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同时,发行人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上市公司的规范运作要求包括:业务完整,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的重大权属纠纷,重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确保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股票上市的暂停和恢复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股票上市,直至相关情形消失后恢复上市。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的财务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未能按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

股票上市的终止是指在特定情况下,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终止股票上市。

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发行人自愿申请终止上市;发行人被依法强制终止上市;发行人发生重大违法行为,被证监会责令终止上市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引言: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是中国最早成立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也是中国规模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SSE制定了一系列的上市规则,其中包括主板股票上市规则。

本文将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上市条件1. 公司的注册地应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2. 公司的股权结构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3. 公司应有较为稳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4. 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发展潜力;5. 公司应具备适当的运营管理能力和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6.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无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二、申请程序1. 公司应先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书;2. 上市申请书应包括公司基本情况、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股权结构等信息;3. 上市申请书应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董事长和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4. 上市申请书还应附上相关的法律文件、审计报告等证明材料;5. 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对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将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公司。

三、信息披露要求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披露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2.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大事项,并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及时;3.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公开披露信息披露制度的内容;4. 上市公司应定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等文件。

四、持续监管要求1.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形式提交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件;2. 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要求披露股东变动、重大合同、关联交易等信息;3. 上市公司应遵守证券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接受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监管;4. 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审核工作,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解释。

五、违规处罚1. 对于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不予上市,并给予相应的处罚;2. 对于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或不及时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给予警告、公开谴责、罚款等处罚;3.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将暂停公司股票交易,并启动退市程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二、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2.上市程序3.信息披露要求4.违规处理三、上市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四、合规操作建议五、总结正文:一、上海证券交易所简介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是我国最具影响力的证券交易所之一,成立于1990年。

上交所旨在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融资平台,帮助企业筹集资金,推动国家经济发展。

上交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逐年加强,不断完善上市规则,以确保市场的健康运行。

二、上市规则概述1.上市条件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设有严格的条件要求,主要包括:(1)经营状况:公司需具备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

(2)公司治理: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3)股权结构:公司的股权结构要清晰,不存在股权纠纷。

(4)法律合规:公司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违法行为。

2.上市程序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规定的程序进行,主要包括:(1)申报材料:公司需向证监会和上交所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财务报表等。

(2)审核:上交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公司予以受理。

(3)股票发行: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

(4)上市交易: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

3.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需按照上交所规定,定期披露公司财务报表、重大事项等信息,确保市场参与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情况。

4.违规处理对于违反上市规则的公司,上交所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包括:(1)通报批评:对违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

(2)监管谈话: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接受监管谈话。

(3)纪律处分:对严重违规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三、上市规则对投资者的影响上市规则的完善和执行,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信心。

投资者在投资时,应关注上市公司的合规性,选择优质标的。

四、合规操作建议1.上市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加强公司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一、上市条件1. 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股东要求实缴至少20%的注册资本。

2. 公司经营期限不少于3年。

3. 公司实际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良好。

4. 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经承销机构核查无误。

5. 公司发行的股票总数不得超过2.4亿股。

6. 公司拟上市时最近一年财务资料完整,并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得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7. 公司管理层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发行方式1. 发行方式:网上定价发行。

2. 发行数量:不超过2.4亿股。

3. 申购方式:受限申购,机构投资者须通过承销团购票。

4. 发行价格:发行价格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基础,既考虑公司价值定位,也要重视市场参与者心理预期。

三、上市资格的取得1. 公司股票应当在上交所创业板挂牌交易。

2. 股票上市流程:申报上市→审核→发行→上市。

3. 上市期限公司股票上市后,应当在挂牌日起12个月内达到整整60个交易日,且在上市日起连续3个月日均成交金额不得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四、上市规则1. 上市流程:申请挂牌→公告→审核→挂牌上市。

2. 上市条件:公司连续两年盈利,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3. 上市前履行的职责和义务:(1)公开披露财务信息。

(2)定期披露公司业绩、财务状况等信息。

(3)及时公告公司事项。

(4)上市后需要定期报告公司情况。

五、退市规则1. 在挂牌后,股票交易未达到规定交易天数或未交易超过10个交易日。

2. 公司财务状况恶化、违法违规行为等。

3. 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及时披露重要信息,情节严重的。

退市标准达到其中任意一条即可进行退市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SSE)的主板是中国国内主要的股票上市市场之一,上市规则是保障市场正常运行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法规。

以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一般规则:1. 上市资格条件:-具体的资格条件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盈利状况、资产状况、法律地位等多个方面的要求。

2. 公司治理要求:-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明确权责关系,确保公司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3. 财务状况要求:-公司应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盈利能力,包括净利润、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资产负债比率等方面的指标。

4.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重大事项等进行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

5. 募资和发行制度:-公司上市时,需要通过发行股票的方式募集资金,上市后需符合规定的募资和分配制度。

6. 风险揭示:-公司需详细披露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公司的经营环境。

7. 法律法规遵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法规以及上交所的规定,确保合法合规运营。

8. 上市流程:-包括预先披露、申请上市、审核、发行、上市交易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详细的操作规程。

9. 持续监管:-上交所对上市公司进行持续监管,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等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透明。

10. 违规处罚:-如果公司或相关主体违反了上市规则,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公开谴责、停牌、退市等。

需要注意的是,上交所的规则可能会不断调整和更新,因此,公司在准备上市时需要密切关注最新的规定和要求,确保符合上市条件。

此外,一些特定行业可能还需要遵守额外的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上市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申请上市第二条公司在上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规定的条件,同时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交易所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申请上市,应当向上交所提交上市申请文件,并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上交所应当根据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结果公告日起三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五条上交所受理公司上市申请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审核通知书,并且告知公司需要补充提供的材料和资料。

第六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及时补充提供审核所需的材料和资料。

第七条上交所应当组织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结果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

第八条上交所决定同意公司上市后,应当向公司发出上市批复,并告知公司进行公告和备案的事项。

第九条公司应当按照上交所的要求,进行公告和备案手续,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上交所应当在公司完成公告和备案手续后,根据公司的上市申请文件,制定上市方案,并向证监会报送上市方案。

第十一条证监会应当在收到上交所提交的上市方案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作出是否核准公司上市的决定。

第三章上市审核第十二条上交所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核,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事项:(一)公司的股东结构和控制权情况;(二)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三)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情况;(四)公司的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情况;(五)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六)公司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对公司的上市申请进行审议,应当根据上市审核准则,认真审核公司的各项情况,并形成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上交所审核委员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会议,讨论并决定是否同意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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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1.1为规范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行为,以及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1.2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适用本规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境内外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以及权证等衍生品种在本所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1.3 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第四条1.4 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

第五条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上市协议、声明与承诺,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等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2.1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2.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2.3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项)。

第九条2.4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照本所相关规定披露。

第十条2.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一条2.6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二条2.7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2.8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核实相关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为由不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十四条2.9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2.10 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及时报本所备案并在本所网站披露。

第十六条2.11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规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不得对外发布的情形。

第十七条2.12 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当按照本规则或者本所要求,在第一时间向本所报送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应披露事件,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2.13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对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的要求办理。

第十九条2.14 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本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未能按照既定日期或已登记内容披露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第二十条2.15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的重大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2.16 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十二条2.17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二十三条2.18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2.19 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十五条2.20 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未按照本规则规定和本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本所认为必要时,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的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2.21 上市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且在发生类似事件时,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二十七条2.22 上市公司对本规则的具体要求有疑问的,可以向本所咨询。

第二十八条2.23 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九条2.24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依据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制作工作底稿,完整保存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本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证券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2.25 本所根据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监管需要,对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进行现场检查,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主体应当积极配合。

前款所述现场检查,是指本所在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以下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方式,对检查对象的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规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第三十一条3.1.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相关决议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3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时,应当由律师解释该文件的内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充分理解后签字并经律师见证。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按照本所规定的途径和方式提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的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

第三十二条3.1.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一)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二)有无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受查处的情况;(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四)其他任职情况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经历;(五)拥有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六)本所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3.1.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事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声明事项发生变化时(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况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自该等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和公司董事会提交有关最新资料。

第三十四条3.1.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一)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定,接受本所监管;(三)遵守并促使本公司遵守《公司章程》;(四)本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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