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分析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分析【摘要】近年来,社会对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日趋严格。
造纸行业因环境污染较重,其环境信息披露备受关注。
山东省造纸业四家上市公司不同程度地披露了环境信息,但信息缺乏可比性和关联性,难以全面反映企业的环境管理和环境绩效情况。
为此应提高利益相关者的环保意识,加强环境会计研究并制定相应会计准则,力求通过会计系统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同时健全环境信息审核体系,促使企业从关注自身经济利益出发关注社会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环境信息披露;上市公司;造纸业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环境的重要性。
上市公司作为先进企业的代表,其社会责任的履行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2008年上海证交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指出:“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环境保护部于2010年9月14日为敦促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满足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出台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要求16类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定期披露污染物排放情况、环境守法、环境管理等方面的信息,而造纸业就在该16类重污染行业之列。
中国造纸协会统计数据显示,山东省造纸行业在全国始终处于领先位置,其中,纸及纸板从年产量到年销售总额均居全国首位。
截止到2008年底,山东省造纸企业有343家,主营业务收入高达1 206亿元,较2007年增长了15%。
到2009年底,山东省内造纸业年产量位居全国前十位的就有三家企业,且均已上市,分别是晨鸣纸业、太阳纸业、华泰股份。
山东省造纸行业拥有高产能的背后,带给社会的却是不容忽视的环境压力。
众所周知,纸的生产会伴有大量的污染物产生,企业如何妥善处理环境垃圾,尽最大可能地还原生态环境,越来越受到政府及社会公众的关注。
下面以山东省造纸业四家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探讨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上证发〔2016〕20号•【施行日期】2016.06.1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的通知上证发〔2016〕20号各上市公司: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见附件1),现予发布,并自2016年6月10日起施行。
同时,为了便于上市公司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本所就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具体办理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拟定了相关问答(见附件2),一并发布,供上市公司参考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1.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问答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本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本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前款规定的内部管理制度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在本所及公司网站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

【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近年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备受关注。
信息披露作为上市公司的一项重要义务,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市场的公平、公正。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重要性、内容要点以及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帮助读者全面、深刻地了解这一主题。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充分、准确地向社会公众公开公司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公司治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作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工具,对于规范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内容要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包括了哪些内容?信息披露业务手册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规范、信息披露的义务和责任、信息披露的程序和方式等。
业务手册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和范围,包括财务信息、公司治理信息、业绩预告、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披露内容。
业务手册还对信息披露的时限和方式作了详细规定,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业务手册还对信息披露违规的处罚和监管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以保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三、信息披露业务手册对投资者和市场的影响】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实施对投资者和市场有着重要的影响。
对于投资者而言,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实施将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真实性,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市场而言,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实施将促进市场的有效运作,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有利于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项促进投资者保护和市场公平的重要制度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出台无疑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
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是市场运行的基石,而信息披露业务手册的切实实施将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制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五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上市公司应当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第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第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作为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第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本所报告;经本所形式审核后,发布监事会公告;第九条上市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被本所依据股票上市规则通报批评或公开谴责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组织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的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公司应当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内部处分,并将有关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十条上市公司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重新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履行本指引第五条规定的报备和上网程序;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第十二条监事会应当形成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公告部分进行披露;第三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第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结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最低披露要求,确定本公司的信息披露标准,明确界定应当披露的信息范围;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应鼓励公司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第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未公开信息的内部通报流程及通报范围;二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稿的草拟主体与审核主体;三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当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及相关授权;四信息公开披露后的内部通报流程;五公司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报告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六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的内部审核或通报流程;第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特别明确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的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重大资产重组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第十七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对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建立子公司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信息的临时报告制度以及重大信息的报告流程,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报告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第十九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在公司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三监事和监事会除应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外,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四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六上述各类人员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第二十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的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通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明确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强调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第二十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设置明确的档案管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特别应当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第二十四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健全对公司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应予保密的信息范围及判断标准、界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第二十五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确立未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各项制度或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部门和人员规定明确的处分措施,以及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其他法律责任的机制;依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本所备案;第四章其他第二十六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本所备案;第二十七条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征求意见稿)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根据《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严格上市环保核查管理制度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后督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10]78号)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本指南适用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市场的上市公司。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公众披露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编制和披露环境信息,应有利于债权人、投资者、社会公众和政府管理部门了解企业环境保护情况。
第五条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披露和临时披露。
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环境信息,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受到重大环保处罚的,应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鼓励其它行业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南披露环境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在环保部网站、中国环境报和公司网站上同时发布临时环境报告。
第七条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年度环境报告和临时环境报告的发布情况,作为各级环保部门上市环保核查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年度环境报告第八条年度环境报告期原则上为一个会计年,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上市公司可在发布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同时发布年度环境报告。
第九条年度环境报告应当披露的信息:(一)重大环境问题的发生情况1、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应报告环境事件最终处理结果和环境影响,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经济赔偿。
2、因为环境违法违规受到重大环保行政处罚且已发布临时环境报告的,报告采取的整改措施和效果。
(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说明依法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执行情况;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
(三)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1、说明下属各生产企业废水和废气中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厂界噪声和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完整word版)上交所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要求上市公司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请遵照执行。
各公司应当根据指引要求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已经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公司,应当对照本指引要求,对现有制度进行检查,若存在遗漏的,应及时予以补正完善。
各公司应当最迟于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改工作。
各公司制定或修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后,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审议通过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制度报注册地证券监管局和本所备案,并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七年四月四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指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本所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保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容的完整性与实施的有效性,以此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
第三条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第四条公司应当明确负责本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
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是针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所制定的,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的格式和内容。
该指引包括以下内容:
1. 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误导投资者。
2. 具体披露内容:包括公司介绍、财务资料、经营业绩、监管事项、股份变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需要注意披露时效性和适当性。
3. 披露方式:可以采用公告、报告、通知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并要求在特定媒体或机构上进行公告。
4. 披露格式:指引中还详细说明了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包括文字的字体、大小、行距、页边距等方面的要求,以及表格、图片等材料的处理方法。
5. 监管要求:上交所将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要求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并要对披露的内容承担责任。
通过上交所信息披露格式指引,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便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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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11.24•【文号】上证发〔2020〕85号•【施行日期】2020.11.2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的通知上证发〔2020〕85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深入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提高自律监管效能,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详见附件),现予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信息披露分类监管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服务实体经济,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认真履行交易所信息披露一线监管职责,持续提升自律监管效能,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披露分类监管是指本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水平、风险严重程度、信息披露事项对投资者利益、证券价格和市场秩序的影响等情况,区分重点公司、重点事项,开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线监管工作。
第四条本所开展信息披露分类监管,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引导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支持上市公司运用资本市场各类工具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纳入本指引规定的重点监管公司和事项的,本所对其相关信息披露予以重点关注,视情况实行事前审核,并可以结合风险情况暂停其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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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
各上市公司:
为倡导各上市公司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落实可持续发展及科学发展观,促进公司在关注自身及全体股东经济利益的同时,充分关注包括公司员工、债权人、客户、消费者及社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的共同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现就本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做出如下要求。
一、各上市公司应增强作为社会成员的责任意识,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重视公司对利益相关者、社会、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方面的非商业贡献。
公司应自觉将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相结合,将自身发展与社会全面均衡发展相结合,努力超越自我商业目标。
二、公司应根据所处行业及自身经营特点,形成符合本公司实际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及工作机制。
公司的社会责任战略规划至少应当包括公司的商业伦理准则、员工保障计划及职业发展支持计划、合理利用资源及有效保护环境的技术投入及研发计划、社会发展资助计划以及对社会责任规划进行落实管理及监督的机制安排等内容。
三、本所鼓励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的特色做法及取得的成绩,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的同时在本所网站上披露公司的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四、公司可以在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每股社会贡献值,即在公司为股东创造的基本每股收益的基础上,增加公司年内为国家创造的税收、向员工支付的工资、向银行等债权人给付的借款利息、公司对外捐赠额等为其他利益相关者创造的价值额,并扣除公司因环境污染等造成的其他社会成本,计算形成的公司为社会创造的每股增值额,从而帮助社会公众更全面地了解公司为其股东、员工、客户、债权人、社区以及整个社会所创造的真正价值。
五、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拟定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具体内容,但报告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
(一)公司在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对员工健康及安全的保护、对所在社区的保护及支持、对产品质量的把关等;
(二)公司在促进环境及生态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防止并减少污染环境、如何保护水资源及能源、如何保证所在区域的适合居住性、以及如何保护并提高所在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等;
(三)公司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的工作,例如如何通过其产品及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如何为员工创造更好的工作机会及未来发展、如何为其股东带来给高的经济回报等。
六、公司申请披露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应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通过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三)公司监事会关于审核同意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决议;
(四)本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七、对重视社会责任承担工作,并能积极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公司,本所将优先考虑其入选上证公司治理板块,并相应简化对其临时公告的审核工作。
八、本所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制定公司社会责任承担的具体信息披露指引。
九、根据国家环保总局于2008年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及《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现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关于企业应当公开环境信息的要求,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促进上市公司重视并改进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对上市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5号)以及《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现就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要求明确如下。
二、上市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自该事件发生之日起两日内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
(二)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或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三)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
(四)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
(五)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六)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
大事件。
三、上市公司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在公司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或单独披露如下环境信息:
(一)公司环境保护方针、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及成效;
(二)公司年度资源消耗总量;
(三)公司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情况;
(四)公司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和去向;
(五)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六)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处理、处置情况,废弃产品的回收、综合利用情况;
(七)与环保部门签订的改善环境行为的自愿协议;
(八)公司受到环保部门奖励的情况;
(九)企业自愿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对从事火力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矿产开发等对环境影响较大行业的公司,应当披露前款第(一)至(七)项所列的环境信息,并应重点说明公司在环保投资和环境技术开发方面的工作情况。
四、被列入环保部门的污染严重企业名单的上市公司,应当在环保部门公布名单后两日内披露下列信息:
(一)公司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超总量情况;
(二)公司环保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公司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四)公司为减少污染物排放所采取的措施及今后的工作安排。
上市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前款所列的环境信息。
五、上市公司申请披露前述环境信息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备查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关于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的董事会决议(如涉及);
(三)环保部门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或相关文件(如涉及);
(四)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如涉及);
(五)其他可能涉及的证明文件。
六、根据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及承担的义务,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公司应当披露已经在财务报告中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的金额。
七、依据本指引第三条自愿披露的信息,公司可以仅在本所网站上披露。
依据本指引其他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公司必须在证监会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同时披露。
八、对不能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的,本所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必要的惩戒措施。
九、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