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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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

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

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港交所业绩预告披露时间通常分为四个阶段:年度、中期、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

按照港交所规定,公司在每一个季度末的第一个月内应该公布业绩预告,以保证投资者对公司未来走势的了解。

具体而言,港交所的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如下:1. 年度业绩预告:通常在财年末的前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三月底前;2. 中期业绩预告:通常在上半年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八月底前;3. 第一季度业绩预告:通常在第一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五月底前;4. 第三季度业绩预告:通常在第三季度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布,即每年十一月底前。

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时间节点来及时获取公司的业绩信息,从而做出更明智的投资决策。

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应在关键信息披露后的两小时内公布相关业绩预告,以确保信息的公平和透明。

港交所的业绩预告披露规则主要涉及内容包括:业绩预期、业绩比较和信息披露。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1. 业绩预期:公司应当尽快公布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并且应该做出准确的预测和描述,以便投资者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公司在业绩预告中应当如实披露相关信息,不得误导投资者。

2. 业绩比较: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应当与上一年度的同期业绩进行比较,并说明业绩变动的原因。

公司还应当说明任何可能影响业绩的重大事件或风险。

3. 信息披露:公司在公布业绩预告时,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注意避免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语言,以及不当的营销手段,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港交所的业绩预告披露时间及规则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

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信息,并结合自身的风险偏好和投资目标,做出理性的投资决策。

公司也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只有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公平、透明、健康的股票市场。

香港上市披露规定

香港上市披露规定

在香港,上市公司的持续性信息披露责任体现在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各公司签署的上市协议中。

概括来讲,除了定期公布公司业绩(中期及年度报告)外,主要内容有:(1)一般披露责任:凡是预计对股价造成影响的资料,一经做出有关决策必须尽快公布(提交联交所和公司股东),但在此阶段之前则要高度保密。

这些资料包括:1、联交所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状况所需的资料。

2、避免造成公司证券假市所需的资料。

3、可以合理的预计会对其证券的市场活动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资料。

同时,如果有关证券也在其他交易所上市,则凡向其他市场发放的资料,必须同时向联交所披露。

(2)必须披露董事及主要股东的权益及买卖。

根据《证券(公开权益)条例》的规定,股份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及持有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份10%或以上的人士必须以书面向联交所及公司呈报其权益。

这些权益有董事或股东本身的权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其所控制的任何公司的权益,以及其本人或家族或公司权益为受益人的信托名下的任何权益。

(3)须予以公布的交易,包括五类: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股份交易及关联交易。

单条条文模式前一条文下一条文转换语言返回法例名单条文内容章:571标题:证券及期货条例宪报编号:L.N. 12 of2003条:270条文标题:内幕交易版本日期:01/04/2003第4分部─内幕交易(1) 当以下情况出现时,与某上市法团有关的内幕交易即告发生─(a) 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掌握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并─(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在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会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的情况下,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b)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i) 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怂使或促致另一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c) 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任何消息,而他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d) 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不论是否联同别人提出),在知道该项收购意图的消息或已打消该意图的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另一人披露该消息,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会利用该消息而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交易;(e) 任何人知道另一人与该法团有关连,并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该另一人因该项关连而掌握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而他在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他知道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消息的情况下─(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或(f) 任何人知道或有合理因由相信另一人正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或已打消该意图,并直接或间接从该另一人收到该另一人的上述意图或打消该意图的消息,而在知道该消息是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的情况下─(i) 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ii) 怂使或促致他人进行该等证券或工具的交易。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指香港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的要求。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信息,使其能够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除非特别豁免,每个股东在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权时,必须向交易所和公司披露其持股情况。

这种披露被称为“5%股东披露”。

这一规则旨在及时通知市场关于大股东的增减持情况,以避免非法内幕交易和滥用内幕信息。

在提交5%股东披露时,股东需要提供以下信息:持股比例、股权变动的详细时间表、购买或出售股票的价格、交易的具体细节以及相关方的身份信息。

交易所和公司将根据这些信息及时披露给投资者和市场,确保市场参与者了解公司的股权结构,并能够权衡自己的投资决策。

此外,根据交易所的规定,5%股东在持股超过30%时,还需要进行陈述和通知交易所。

这一程度的持股高度集中可能会对公司治理和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要求5%股东在此情况下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以帮助市场更好地理解其战略意图和意图。

交易所对5%股东披露的规定具有严格的执行力度,对违规的公司和股东将进行处罚。

这些处罚可能包括罚款、限制或禁止参与资本市场活动等。

此外,公司和股东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包括被起诉或索赔,如果他们未能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对于香港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增加披露的透明度,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了解持股情况和相关交易,进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健康状况和价值。

这有助于提高投资者信心和市场竞争力,为资本市场的稳定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除了交易所的规定外,香港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还制定了一系列监管规定,监管公司和股东的行为。

证监会对于操纵市场、欺诈投资者和滥用内幕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严厉的打击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罚款、逮捕和起诉等,以确保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总之,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是为了维护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为投资者提供充分的信息。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 年报披露规则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概述港交所是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是全球知名的交易所之一。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港交所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年报披露。

本文将全面、详细、完整地探讨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

年报披露规则的重要性年报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和公众披露公司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情况的重要途径之一。

年报披露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市场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维护市场秩序年报披露规则可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循一定的财务报表披露标准,提高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从而维护市场秩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有助于他们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保护投资者权益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公开披露重要信息,防止公司隐瞒信息或发布虚假信息,从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业务发展情况、未来前景和风险等,能够更好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和风险。

增强市场透明度年报披露规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财务数据、公司治理、主要业务变动、关联交易等信息,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

公众和投资者可以通过年报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和经营策略,从而更好地监督和评价公司的行为。

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包括财务报表披露要求、重要信息披露要求等多个方面。

下面将详细介绍港交所年报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财务报表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按照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2.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股东权益变动表。

3.财务报表应按照规定格式呈现,包括注释、附注和审计师报告等。

重要信息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重要的经营信息,包括业务发展情况、主要风险和挑战、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

2.公司治理信息也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包括董事会结构、内部控制制度、监管合规情况等。

3.关联交易是投资者关注的重点,上市公司需要详细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和定价方式。

分红政策披露要求1.上市公司需要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分红政策,包括股息政策和利润分配方案。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 5%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指的是香港证券交易所(Hong Kong Stock Exchange,简称HKEx)对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结构和持有情况进行披露的规定。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帮助投资者作出更为明智的投资决策。

首先,要了解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就需要了解港交所的相关法规和规定。

香港证券交易所是全球主要的证券交易所之一,其规则和监管制度高度发达,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这些规则涵盖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股东持股比例、股东之间的关系等内容。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股东持股比例、股东身份披露、与股东关联交易披露、股东权益表披露等。

首先,股东持股比例是指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总股本中的比例。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需定期披露其股东的持股比例情况,包括股东的持股数量、持股比例以及增减持情况等。

这使得投资者能够了解到公司股权结构的情况,从而更好地理解其内部治理机制。

其次,股东身份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主要股东的身份信息。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其主要股东的姓名、背景、持股情况等信息,以及主要股东之间的关系。

这样可以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的控制情况,以及主要股东的实际控制人情况,从而更好地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潜力。

此外,与股东关联交易披露也是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的一部分。

关联交易指的是公司与其主要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情况,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

这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从而更好地评估公司的内外部风险。

最后,股东权益表披露是指上市公司需要披露其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

根据香港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披露其股东权益的变动情况,包括股本变动、股权转让、股权冻结等情况。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制度依据上市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订立。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作为一家上市公司,在进行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的工作中,全部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其他重点事项的行为,是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紧要手段。

第四条监管是指对上市公司的日常运作和信息披露进行有效监督和监管的行为,以确保上市公司合规运营。

第二章信息披露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形和重点事项,不得有意隐瞒、虚假披露或误导投资者。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并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程序、披露内容和披露时限。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依照规定订立内部信息披露管理方法,严格保护内幕信息,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泄露、擅自使用或传播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应在每个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公告并报送年度报告,其中应包含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重点事项的披露。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重点事项,包含但不限于股权更改、关联交易、重点投资和合作等,以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点影响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外部沟通机制,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防止信息不对称和市场传闻的扩散。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依法披露对外出资情况、高管薪酬情况、内掌控度和股东大会决议等信息,保持信息的透亮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监管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依照相关规定,搭配监管部门的工作,供应相关的信息和资料,并负责对所供应的信息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三条监管部门有权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核查,包含经营情况、财务情形和其他重点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可以对上市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和紧要关联方进行调查,核实其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和可能存在的违规行为。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香港上市公司:××控股有限公司关连交易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香港资本市场监管规则,规范××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连人士之间的交易行为,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树立上市公司的良好公众形象,现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其它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是对香港上市规则中有关关连交易规定的简要摘录,摘录的仅为公司日常经营中通常遇到的的关连交易情况。

除本办法外,公司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中的具体要求进行关连交易的管理工作。

此外,关连交易有可能同时是反收购行动、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或股份交易,因此公司应同时参阅香港上市规则第十四章。

本办法引号所标识的词汇,其详细含义见本办法后附定义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控股有限公司及“附属公司”(见定义一)。

第四条公司的关连交易应当遵守下列基本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关连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上市规则的规定;(二)公正公平公开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定价公正,交易公平,操作公开,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见定义二)进行,或关连交易的条款应以不优于对非关连人士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公司必须就所有关连交易与所有关连方订立书面协议,协议条款应公平合理并符合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

(三)诚实守信原则:即在关连交易决策、实施及信息披露的全过程,必须严格依法行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四)互利互惠原则:即在关连交易过程中,做到交易双方互利互惠,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回避表决原则:即关连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关连股东在审议与其相关的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上,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关连人士的界定第五条公司的关连人士包括:(一)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见定义三);(二)在交易日期之前12个月内曾任公司或其“附属公司”董事的任何人士;(三)上述(一)至(二)所提及人士的下列“联系人”:1.其个人“联系人”,包括:(1)其配偶;(2)该名人士或其配偶未满18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子女(与上述(1)项统称“家属权益”;(3)本条(一)、(二)项人士的如下亲属:A、同居者、子女和继子女、父母和继父母、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及A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及B、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孙子女、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堂、表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和配偶的兄弟姐妹,及侄、甥子女;及B所述人士所拥有大部份控股权的公司,即他可在该公司股东大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50%以上的表决权,或控制该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而香港联交所认为他们与有关个人的关系使拟议的交易应遵从关连交易的要求。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 股东披露规则 5%

港股上市公司股东披露规则1. 介绍在香港,作为全球最具活力的金融中心之一,港股市场一直备受全球投资者的关注。

港股上市公司的股东披露规则一直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之一,因为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披露能够为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参考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上市公司的内部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

2. 股东披露规则的重要性港股市场以其高度市场化和透明度而著称,而股东披露规则则是港股市场透明度的重要保障之一。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和《证券及期货(股份)规例》,港交所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制定了详细的披露规定,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上市公司内部变化,对公司的投资决策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3. 股东持股比例的披露要求根据港交所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如果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超过5,就必须及时向公司和港交所披露持股情况,并在股东持股比例出现变化时更新披露。

而对于持股比例超过10的股东,则需要更加详细地披露其股权结构及控制情况,以便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内部的股权格局。

4. 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港股上市公司对股东披露规则的执行非常重视,通常会通过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来确保股东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旦发现股东未及时披露持股情况或者存在披露不实的情况,上市公司通常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及时向港交所报告,以确保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5. 股东披露规则的意义股东披露规则的实施不仅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还能够促进上市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良性互动。

通过持续披露股东持股情况,上市公司能够更好地了解自己的股东结构,为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提升公司内部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

6. 披露规则的完善与发展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监管制度的不断完善,股东披露规则也在不断进行调整和更新。

港交所通过制定更加严格和规范的股东披露规则,致力于提升市场透明度和投资者保护水平,为港股市场的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7. 结语股东披露规则作为港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市场的公平和透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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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上市公司监管与信息披露规定整理香港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及信息披露整理一、发行人的主要披露责任1. 《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第13.10条:一般披露责任《上市规则》第13.09条:1) 如交易所认为发行人的证券出现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发行人经咨询本交易所后,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公布避免其证券出现虚假市场所需的资料2) 如发行人须根据内幕消息条文,即《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

内幕消息条文是由香港证监会规管。

有关条文下的披露责任,亦可参考由香港证监会发出的《内幕消息披露指引》披露内幕消息,亦须同时公布有关资料。

如发行人未能及时履行以上披露责任,就需短暂停牌。

《上市规则》第13.10条:就发行人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的异常波动,或其证券可能出现虚假市场(如市场出现关于发行人的失实报导),交易所可向发行人查询。

发行人须及时回应交易所的查询。

如交易所要求,发行人须刊发《标准公告》或《附带意见公告》,为市场提供信息或澄清情况,并在公告内确认:a任何与其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异常的波动有关或可能有关的事宜或发展;b为避免虚假市场所必须公布的资料;c根据《内幕消息条文》须予披露的任何内幕消息。

2. 再融资交易主要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7、11、12及13章1) 监管目的:a发行新股须事先获得股东批准:避免股东股益被摊薄b 股东均受到公平及平等对待c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资或投票决定2) 再融资交易可涉及以下证券类别:a 普通股;b 优先股;c 可转换股本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d 可转换股债券。

3)常见再融资方式:a配售(《上市规则》第7.09条至第7.12条),即向由发行人或中介机构挑选的人士,发售证券;b先旧后新配售(《上市规则》第14A.92(4)条),即由现有股东(一般为关连人士)先将其持有的股份向独立第三方配售,然后再向发行人认购同等数量的新股份;如符合特定条件(配售对象、新发行证券的数目、新证券的发行价,完成发行新证券时间),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规则;c 供股(《上市规则》第7.18条至第7.22条)向现有股东作出供股要约,让他们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股东可于指定期间内在交易所买卖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d 公开发售(《上市规则》第7.23条至第7.27条)向现有股东作出要约,让他们可认购证券(一般是按持股比例认购证券)或并无未缴股款之供股股份安排。

4) 披露责任发行人须刊发以下文件,通知股东及公众人士有关融资安排:a公告 - 披露融资交易条款(《上市规则》第13.28条)披露资料包括:−拟发行股份类别及数量;−发行价、与市埸价之比较;−集资用途;−获配售人资料;−(如适用)包销商╱配售代理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协议的其它重要条款;− 12 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额及实际用途。

b 股东通函及股东大会通知(见《上市规则》第13.73条、第19A.39A条)−只适用于发行证券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以特定授权方式发行证券(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条,发行人发行新证券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按持股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证券则除外),可按以下方式进行:特定授权或一般授权(不得超过发行人已发行的同类股本20%,该授权一般直至下一届股东周年大会之前有效);大规模供股或公开发售。

−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作投票决定c 上市文件−适用于供股/公开发售或发行新上市类别的证券−披露规定载于《上市规则》第11章d 公告–公布配售(只适用于创业板发行人(《创业板规则》第10.12(4)条))/供股/公开发售结果(《上市规则》第12.08条、第12.10条、第13.30条)3. 须予公布的交易(第14章)规则载于《上市规则》第14章1)监管目的:让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通知股东−股东可以表决重大交易受监管交易的范围:−一般属于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以外所发生的交易,或该等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营运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收购或出售资产、成立合营企业、提供的财务资助等)−不包括: 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2)交易类别列表4. 关连交易1)监管目的:a确保发行人进行关连交易时,能顾及股东的整体利益;b提供若干保障(如独立股东批准),防范关连人士利用其职位取得利益;c独立股东掌握充分资料,评估交易的影响:通知股东独立股东可表决重要的交易2)受监管交易的范围;a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和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而关连人士可透过交易获得利益;b包括资本性质和收益性质的交易,可以是单一交易或持续性的交易。

3)公告规定a须刊发公告的情况及内容要求大致上跟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规定相同;b额外披露资料,如−交易对手方之关系−如属持续关连交易,每年上限金额及其计算基准−如属收购交易,关连人士原先购入资产的成本−如发行人持有出售资产不多于十二个月,发行人购入该资产的成本4)披露年中进行交易的详情如属持续关连交易,亦须披露:−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年度审核的结果−交易是否在发行人的日常业务中订立−交易是否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交易是否根据有关协议进行,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并符合股东整体利益5)通函规定a跟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通函规定相近b除非交易亦属须予公布的交易,否则关联交易通函不需载有会计师报告、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矿产资源量及储量的合资格人士报告c通函须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书,为独立股东提供意见5. 定期财务资料披露1)本表格根据《上市规则》第13.45条至第13.50条、附录16/ 《创业板规则》第18章整理。

6. 《企业管治报告》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1)强制披露要求:a 企业管治常规−阐明如何应用《守则》列载的原则−说明发行人是否遵守《守则条文》(不遵守就解释)−如偏离《守则条文》,说明偏离的理由b 遵守《董事证券交易标准守则》的情况c 董事会的组成、如何运作d 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身份e 非执行董事的任期f 审核、提名、薪酬委员会的角色、职能、组成及工作摘要g 核数师酬金分析h 其他关于公司秘书、股东权利及投资者关系的资料2)建议披露资料a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b股东类别的详情、上次股东会议的详情、下年度股东重要事项c内部监控系统检讨的详情及结果d 董事会与管理层之间的责任分工3)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a《上市规则》附录27载有《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指引》(属建议披露责任,按2012年8月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的咨询总结所述,交易所计划于2015年或之前将建议披露的责任程度提升至不遵守就解释。

)b该指引涵盖四个主要范畴(包括一般性的披露及34项关键绩效指标 (KPIs))−工作环境质素:工作环境、健康与安全、发展及培训、劳工准则−环境保护:排放物、资源使用、环境及天然资源−营运惯例:供应链管理、产品责任、反贪污−社区参与:社会投资7. 其他主要的披露规定1) 发行人须在以下情况刊发公告:a 短暂停牌及停牌通知(《上市规则》第2.07C(1)(a)(iv)条);b证券停牌后,定期公布有关发展(《上市规则》第13.24A条);c有关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买卖安排(《上市规则》第13.52B(1)条;)d向其他证券交易所披露监管资料(「海外监管公告」)(《上市规则》第13.10B条);−可以中文或英文、或同时以中文及英文刊发e董事/监事变更、更换核数师或公司秘书、更改财政年度结算日期、注册地址或办事处(《上市规则》第13.51条);f公司业务变更(《上市规则》第13.45(5)条);g分拆上市建议(《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第3(g)段);h发行人向某实体贷款/向联属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上市规则》第13.13条至第13.16条);i控股股东质押股份,作为发行人债项保证(《上市规则》第13.17条);j发行人贷款协议内载有关于控股股东须履行特定责任(《上市规则》第13.18条);k发行人违反贷款协议(《上市规则》第13.19条);l发行人须刊发翌日披露报表,披露其已发行股本出现变动的情况(《上市规则》第13.25A条) −例如:购回股份、配售、供股、公开发售、资本重组m发行人亦须刊发月报表,披露股本证券、债务证券及任何其他证券化工具于该月内的变动(《上市规则》第13.25B条)−该表需在不迟于每月结束后的第五个营业日开市前刊发二、股东的主要披露责任1.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披露权益(由香港证监会监管)a大股东(即持有发行人5%或以上任何类别有投票权股份的权益的个人及法团)须填报披露权益通知送交联交所存檔,披露其对该发行人的有投票权股份的权益及淡仓。

须申报披露的情况包括(但不涵盖所有情况):−首次持有发行人5%或以上的股份的权益;−权益下降至5%以下;−持股量的百分率数字上升或下降,导致你的权益跨越某个处于5%以上的百分率整数(例如权益由6.8%增至7.1% –跨越7%)。

b如属首次具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10个营业日,就其他有关事件作出具报时则是3个营业日。

c投资者可于“披露易”网站(http://www.hkexnews.hk/di/di_c.htm)阅览有关资料2. 《上市规则》a虽然《上市规则》主要规管发行人的责任,亦有个别规则设有股东披露责任。

例如:−如控股股东在发行人上市后一年内抵押股份以取得商业贷款,控股股东需立即通知发行人,令发行人可尽快公布有关事宜(《上市规则》第10.07条附注3)。

b发行人在某些情况下亦需取得主要股东协助,以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例如:−发行人须在年报中披露主要股东及相关人士的权益(《上市规则》附录16第13段);−发行人须在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告中披露对手方与关连人士(包括主要股东)的关系(《上市规则》第14.58(3)条/第14A.68(2)条)。

3. 其他规则1)股东亦需注意其他规则下的责任a例如:股东收购发行人的股份达至某百分比,可能会触发《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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