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收取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

物业纠纷10个典型案例案例一小区顶层露台漏水造成楼下业主财产损失,物业服务人是否承担责任基本案情由于小区顶层露台下水不畅,雨水无法及时排泄,流入楼下业主陈某家中,造成陈某家厨房的橱柜、墙面、煤气灶、地面等处过水。
陈某将顶层业主宣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诉讼中查明,如果要进入露台,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只能从顶层业主宣某家内进入。
宣某房产证中的产权范围没有露台,其购房合同及补充协议亦未约定露台归其所有。
诉讼中,陈某、宣某及某物业管理公司认为相关主管部门在拆除其他住户露台的相关建筑设施时,有部分杂物掉落宣某外面的露台表面,堵塞了该露台仅有的直径约6厘米的下水管。
发生漏水事件时,宣某未在京,某物业管理公司人员从别家住户进入涉案露台将存水释放。
裁判结果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宣某不是顶层房屋外面露台的所有权人,对该露台没有法定的维护、清扫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建筑物的公共部分,有管理、维护的义务。
某物业管理公司应当熟知自己管理中的物业情况,大雨时有可能造成露台积水而发生泄漏的风险。
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及时处理露台杂物,在物业管理过程中存有过失,故对陈某有证据证明的合理损失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对于业主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人负有法定的维护义务。
但露台是属于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不能一概而论。
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应当认定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
如果规划上并不专属于特定房屋,建设单位销售时亦未列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仅根据正常通行情况下只能从某户业主家内进入露台的情况,尚不足以认定该露台归该户业主专有进而认定物业服务人对该露台没有维护义务。
案例二业主主张物业服务人对于停放小区的车辆未尽管理义务如何处理基本案情业主何某主张某物业管理中心未能尽到驱赶小区的流浪狗的责任和义务,致使其使用的小轿车被流浪狗咬坏叶子板和保险杠,遂起诉某物业管理中心要求赔偿修车费用。
物业费催缴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某一线城市,业主们入住后,物业管理公司开始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部分业主因各种原因未按时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催缴无果,遂将部分未缴纳物业费的业主诉至法院。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物业管理公司被告:业主甲、业主乙、业主丙等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被告答辩:被告认为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故拒绝缴纳物业费。
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权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被告作为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按时缴纳物业费。
关于被告提出的物业服务瑕疵问题,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物业费及滞纳金。
四、法律问题分析1. 物业费的收取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费。
2. 物业服务瑕疵与物业费的关系本案中,被告提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物业服务瑕疵,故拒绝缴纳物业费。
然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业主对物业服务有意见的,可以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处理。
但物业服务瑕疵并不影响物业费的缴纳。
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3. 滞纳金的计算与收取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滞纳金。
滞纳金的计算方式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
4. 诉讼时效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结论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有权要求业主缴纳物业费,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案例

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案例案件名称:刘某某诉广州某公司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收取物业费用纠纷案案情简介:2016年1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的房屋。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将未满足交房条件的涉案房屋交付原告使用。
根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必须满足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等证明文件,且每户需安装可视对讲系统。
但被告在涉案房屋未能正常供气且未按约定安装可视对讲系统的情况下,欺骗原告涉案房屋已满足交付条件,致使涉案房屋一直无法居住,且原告每月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
直至2017年11月8日,被告旗下的物业公司贴出关于天然气点火的通知后,原告的房屋才可以正常通气。
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李跃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认为案涉《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自觉履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房屋的交付条件进行了约定,即被告在交楼时除应符合法定约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
本案经过一二审判决均支持原告诉请,成功维护当事人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竣工验收是房屋交付使用的必经环节,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后,始具备交付使用的条件。
国务院于2000年1月3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判断商品房是否满足交付条件,要从约定条件及法定条件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其一,是合同约定的条件,比如在本案中,《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交房条件为商品房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建设项目符合验收管理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人防、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满足供水、供气、供电及通邮等必要居住条件,并取得了公共服务单位出具的永久供水、供气、供电、通邮的证明文件”,开发商交付的房屋时应当满足以上约定,否则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实践中,开发商会在合同附件里对交楼条件进行变更,购房人需要注意);其二,是法律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开发商已经取得涉案楼盘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使开发商已经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但却无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收楼。
物业费法律催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A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成熟。
然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费催收问题一直困扰着物业公司。
本案例即以A物业公司对某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催收为切入点,分析物业费法律催收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经过(一)欠费情况2019年1月,A物业公司开始对某小区业主收取2018年度的物业费。
在收费过程中,发现部分业主存在欠费现象。
经过调查,发现欠费业主共有100户,欠费金额累计达到50万元。
(二)催收措施针对欠费情况,A物业公司采取了以下催收措施:1. 发送欠费通知:通过邮寄、短信、电话等方式,向欠费业主发送欠费通知,告知其欠费金额及缴纳期限。
2. 上门催收:对部分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安排工作人员上门催收。
3. 发送律师函:对部分仍拒不缴纳物业费的业主,A物业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物业费。
(三)法律催收在上述催收措施无效的情况下,A物业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催收。
具体如下:1. 收集证据:A物业公司收集了欠费业主的欠费通知、短信记录、电话录音、上门催收记录、律师函等相关证据。
2. 委托律师:A物业公司委托律师代理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欠费业主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所欠物业费及滞纳金。
4. 执行判决:法院判决生效后,A物业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欠费业主的财产。
三、案例分析(一)物业费催收的法律依据1.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并出具相应的收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物业费催收的法律风险1. 违约责任:如果物业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催收义务,可能面临违约责任。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物业收费纠纷案例
案例1 屋侧设垃圾站拒交物管费败诉
因物业公司在自家门口设立了垃圾站,柳女士拒不支付物业管理费。
今年8月1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柳女士支付物业管理费934.63元的判决,对物业公司要求柳女士支付滞纳金的诉请未予支持。
柳女士入住小区后,发现物业公司将自己房屋北侧即小区次门处改作垃圾站使用,故一直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但均未果。
为此,柳女士自2006年7月起停止支付物业管理费,至今年5月共拖欠物业管理费计934.63元。
为此,物业诉至法院,要求柳女士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并支付滞纳金504.93元。
法院认为,柳女士抗辩称物业公司将小区次门改作垃圾站使用,影响其生活,故才拒付物业管理费,对此,柳女士应该认识到,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了小区的公共设备维修、保洁、保安等多项服务,故柳女士因此而拒付物业费用显属不当。
案例2 窗外乱搭建拒交物管费败诉
家住XX新区XX路的业主陈先生和刘女士认为小区物业X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自家窗外乱搭违章建筑,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于是从2003年1月至2007年3月拒交物管费人民币4661.40元,物业公司则将其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后认为,物业按约定是在履行小区公共
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而小区的业主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理应及时、足额地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
为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04年8月至2007年3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2,922.62元,以及2006年7月起至2007年5月,按欠费额每日3‰的标准计算的滞纳金人民币542.50元。
物业民法典944条案列

《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以下是一些与此规定相关的案例:
1、王某长期空置房屋,认为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因此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王某,最终法院判决王某需要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即使王某没有实际使用物业服务,但他作为业主,仍然需要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
2、小李因为未交电梯使用费而被物业公司催交物业费。
小李认为他没有使用电梯,因此不应该支付这部分费用。
然而,根据《民法典》第944条的规定,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在这个案例中,电梯是物业服务的一部分,即使小李没有使用,他仍然需要支付电梯使用费。
这些案例说明了《民法典》第944条的实际应用。
业主应当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物业费。
如果他们对物业服务有异议,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是拒绝支付物业费。
物业费法律诉讼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物业费作为物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取和使用问题也引发了诸多争议。
本案涉及一起因物业费收取引发的民事诉讼,原告为某小区业主,被告为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二、案情简介原告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5年入住该小区。
入住后,李某发现物业管理公司在物业费收取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 物业费收费标准不明确,未公示;2. 物业费收取项目繁多,部分收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针对以上问题,李某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要求其解释和整改,但物业公司并未予以重视。
无奈之下,李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退还多收取的物业费,并公开收费标准。
三、法院审理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物业公司未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2.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如绿化费、清洁费等;3. 物业公司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业主对部分收费项目产生质疑。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2. 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3. 未提供详细的收费依据,侵犯了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法院判决根据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 物业公司退还李某多收取的物业费;2. 物业公司公开物业费收费标准,并公示于物业管理区域内;3. 物业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费收取的法律问题,具有以下特点:1. 知情权保护:本案中,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公示物业费收费标准,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将物业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予以公示,方便业主了解和监督。
2. 收费项目合理性:本案中,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项目中,部分项目不符合实际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的依据和案例

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的依据和案例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这事儿。
你说开发商凭啥要交物业费啊?这可不是没道理的呀!
咱就拿一个例子来说,好比你有个房子空在那,没人住,但小区的公共设施得维护吧,花园得有人打理吧,保安也得巡逻吧!这些费用总不能没人承担吧!你想想,要是没人交物业费,那小区不就乱套啦!开发商没卖掉房子,不也算是房子的主人嘛,那他们就有责任交物业费呀!
我听说过这么一个事儿,有个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新小区,好多房子没卖出去。
结果呢,因为没人交物业费,小区的卫生变得很差,垃圾到处都是,花园里的草都长得老高了。
这开发商一看,不行啊,这对他们卖房子也有影响啊!于是呢,他们就主动交起了物业费,小区环境变好了,后来房子也更好卖了。
这难道不是说明开发商交物业费是有必要的嘛!
再打个比方,这就像一艘大船在海上航行,就算有些船舱没人住,那船长也得保证整艘船的安全和正常运行呀!开发商不就像那个船长嘛!他们不能因为房子没卖出去就不管啦!而且啊,从另一方面讲,这也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
如果小区管理得好,名声传出去,对他们以后卖房子也是大有好处的呀!
所以啊,我觉得未售出房屋开发商交物业费这事儿是非常合理的,也是应该的!这是对整个小区负责,对所有业主负责,当然也是对他们自己负责!哼,别不以为然,好好想想是不是这个理儿!。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案例1:王先生从2001年入住小区后,按照每平方米0.5元的标准向该小区物管公司缴纳了2002年6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物业管理费后,再未缴纳物业管理费。
和王先生一样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还有很多,由于小区大部分业主未缴纳物业管理费,该物管公司不得不于2007年9月7日撤离小区,不再对此进行物业管理。
2007年8月30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通知将此事告知了业主,随后将拖欠物管费的王先生等业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拖欠的物管费和滞纳金。
王先生居住的房屋面积有119.28平方米,从2003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0日,他拖欠物业管理费2862元。
审理天心区法院一审认为,该物管公司为王先生进行物业管理,在其居住小区内配备保安,提供了卫生管理、绿化养护、花园楼宇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等各种服务,并为其代收代交水费,王先生也向该物业管理公司缴纳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物业管理关系,故王先生应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至于物管公司要求王先生支付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起算时间应从2007年8月30日物管公司正式通知王先生撤离小区后计算。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先生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物管公司拖欠的物业管理费2862元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起算时间从200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计算)。
王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长沙市中院上诉。
“王先生称物管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不符,应通过协商等其他途径解决,不能以此作为交纳物业管理费的抗辩理由。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从2007年9月1日起计算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长沙中院驳回了王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在本市的不少小区,对家中被盗得不到赔偿、小区乱停车没人管、收费高服务质量差等种种物管问题,拒交管理费已成为业主维权的首选武器。
但是,业主一旦以“拒交物业管理费”来表达不满,物管公司只要告上法院,业主大多败诉。
“业主拒交管理费来对抗物管的做法胜率很小。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志员表示,“物管收费”和“物管质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以对管理服务不满意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实际上是混淆了业主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物管收费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关系,只要物管提供了服务,业主就有义务按合同交费,如果业主认为物管混乱,业主有权更换物管,但不能以不缴费来对抗。
案例2:张先生觉得自己住的小区管理不规范,就连续17个月不交物业费。
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
今年7月,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张先生需给付物业管理费2075元。
张先生住在和平区的南湖新园小区,从2003年8月起,他就没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几次催促其交费,但张先生都有自己的理由:“这费用我不能交。
你看咱这小区管理多乱啊!好几家的自行车被偷了;电梯也不作定期检查,存在安全隐患;更让人不能容忍的是,居民楼下的歌厅、浴池和药房的噪音太大,业主的权益受到了侵害。
”而物业公司觉得张先生是强词夺理,并通知张先生拖欠的物业费必须交。
但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2月长达17个月的时间里,张先生坚持自己的看法,一直没交物业费。
物业公司无奈将张先生告上了法庭,要求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管理费共计2075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原告物业公司与张先生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有效。
被告张先生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受合同的约束。
关于被告提出的,小区未规范管理发生住户被盗、车辆丢失等问题,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歌厅、洗浴和药房的噪音、废气及扰民问题,属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管范围,且上述问题是否给张先生造成了事实上的侵害,以及该侵害行为是否属于物业公司的过错,张先生的证据不足,故法院也不予支持。
被告在接受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后,未履行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
物业官司多为业主输的多,就其原因,主要是业主举证难和物业管理条例不健全。
案例3:薛先生在市区买了一套住房,是小高层,购房至今一年多没有入住,物业通知物业管理费应该同长期居住的居民一样全额缴纳,请问:物业的做法合理吗?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物业的做法是合理的。
根据《物业管理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业”,即业主的房产及配套设施、场地,而房产身处物业管理范围,受益于物业管理,并不以业主是否入住、是否在家而启动和终止。
因此,已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业主就应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在一些住宅小区中,业主因拖欠物业公司的物业费而常常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欠费的业主几乎100%败诉。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原因比较复杂,例如开发商遗留下来的一些房屋质量问题,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产生矛盾,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甚至没有和业主签订书面合同,物业公司服务质量“缩水”等等。
近日,北京昌平法院回龙观法庭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对物业纠纷案应该在立案前实行“五审查”的要求,不能通过“五审查”的诉讼请求都将不予以立案。
这“五审查”对切实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实施可以说是走出了一条新路,并给了我们许多有益的启示。
第一,业主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重要的在于业主是否接受了物业管理公司所提供的服务。
按照我国《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业主已实际接受了物业服务,物业公司就有权收取物业费。
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法院可参照政府规定标准或同类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定应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物业公司服务的缩水也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不能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相关标准,业主可依照合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业主还可以要求减免物业费的数额,而不能以拒交了之。
另外,只有加强竞争才能有更好的物业管理水平。
我们现在为什么能够花更少的钱买到很好的电视机?是强化竞争的结果。
强化竞争,一方面政府要推行招投标管理;另一方面,通过行业协会的管理,加强自律,把一些不符合行业标准或者服务水平差的物业公司从这个行业中排除出去。
第三,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也不是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数据显示,物业管理公司侵占业主权益的情况普遍存在。
以北京为例,其中90%%的小区都存在着物业管理公司利用小区共用部位和设施设备牟取私利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业主们应该拿起法律作为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力,而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与物业公司抗争。
第四,开发商遗留下来的房屋质量问题也不能成为拒交物业费的理由。
虽然遗留问题和物业公司本身的专业水平也有关,但如果物业公司可以对现状房屋的状态做描述,作为房屋买卖的附件体现在房屋买卖合同中。
出现问题,可以拿出这个合同。
而这取决于物业管理公司自身的专业水平,看它是不是能够规避风险。
遗留问题的解决实际很简单,如物业管理公司在最后接管的时候,完全有权利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四家一块儿对遗留的问题做四方的确认,四方确认以后,很多遗留问题最后就有主儿了。
第五,业主们要依法维权,不能以不交费来抗拒物业公司的侵权或工作过失。
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现在有些住宅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这样的小区应尽快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已经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可依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解聘违规违法的物业公司,选聘新的守法的物业公司。
案例4:我们家房屋窗户有一侧漏水,而且对讲电话也不好使,向物业部门反应多次毫无结果,为此我们家拒绝交纳物业费。
后来物业部门来通知说要起诉我们家,而我们家的态度是只要解决问题马上交钱。
请问如果真的打官司对我们有利吗?因开发遗留问题可以拒交物业费吗?不可以。
如果物业公司真的因为物业管理费打官司,对你们家不会很有利,而且目前为止这种官司都是输。
开发遗留问题是建设单位与业主之间的法律问题,而物业管理费用是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法律问题,两者不能混淆。
业主拒绝交纳物业费属于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的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开发遗留问题物业会为业主与建设单位通过协商来解决。
案例5:一年之内不装修不住人,物业费是不是应该不交或者少交?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上述所规定的业主义务,自业主购买房屋,领取房屋钥匙起,就有了交纳物业费的义务。
如不按期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的各项工作就难以进行。
虽然因某种原因暂时不住该房屋,但是业主也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对公共区域的保洁、对小区各种管线的养护以及对小区内的保安巡逻。
因此房子是否居住不应该作为该不该交纳物业费的标准。
案例6:我去年买个房子,是2007年12月1日交的物业费,可我今年要到外地,最少要一年半才能回来,我想问问2008年12月1日到2009年12月1日的物业费可以不交么?有规定必须要交么?回答:必须要交的,因为物业并不是对单一业主提供服务的,交费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享受服务是你的权力,你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力但是你必须负担起你的义务。
案例7:07年12月24日物业公司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因各种原因直到08年6月10日去办理。
物业部门要求我交清08年全年的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前5个月我没入住能少交吗?请业内人士帮忙回答。
回答:物业费国家物业法有规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无论业主是否办理入住手续都是要交物业费。
因为业主自己的原因导致收楼时间拖延而带来的损失是也该由业主自己承担的。
本案例中业主是需要补交从物业通知之日起的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