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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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过错责任

合同过错责任

合同过错责任合同过错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或者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发生过失或者违法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过错责任是合同法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合同双方的权益保护和经济利益的承担问题。

本文将从合同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违约与过失之间的区别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合同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1.1. 守信原则合同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守信原则。

守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保持诚实信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了信用原则,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就构成了合同过错责任,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有过错即承担责任原则合同过错责任的另一个基本原则是有过错即承担责任原则。

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发生过失、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况导致对方受损,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该原则强调了合同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负责,同时也保护了合同对方的合法权益。

1.3. 追究责任与减轻损失相结合的原则合同过错责任的第三个基本原则是追究责任与减轻损失相结合的原则。

意思是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受损方的损失,充分实现受损方的权益保护。

因此,在合同过错责任的处理中,不仅要追究违约责任,还要积极采取措施减轻受损方的损失,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二、违约与过失的区别违约和过失是合同过错责任中重要的概念,但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

2.1. 违约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未能按照合同条款的要求履行自己的责任,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

违约通常是有意为之,即故意违反合同约定。

2.2. 过失过失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疏忽、错误或者不注意的行为,其结果使对方遭受损失或者伤害。

过失通常是无意为之,即非故意的疏忽或者错误。

过失可以是因为自身的过失导致的,也可以因为委托他人的过失导致的。

三、合同过错责任的法律规定合同过错责任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责任承担方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履行、赔偿损失和支付违约金等。

违约过错责任划分

违约过错责任划分

违约过错责任划分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违约方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过错责任划分主要依据以下因素:
1. 合同约定:首先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违约方需要根据条款承担相应的责任。

2. 违约程度: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那么其过错程度需要根据违约的情况来判断。

如果违约方只是轻微违反合同约定,并未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可能会相对较小。

但是如果违约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遭受重大损失,那么其承担的责任就会更重。

3. 风险负担: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中会约定风险负担条款。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那么损失应该按照风险负担条款进行分担。

4. 免责事由:在某些情况下,违约方可以提出免责事由进行抗辩。

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

如果违约方能够证明免责事由成立,那么其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综上所述,过错责任划分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合同约定、违约程度、风险负担和免责事由等。

在签订合同时,建议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以便在发生违约情况时能够更好地划
分过错责任。

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浅析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摘要】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价值取向,归责原则的变化体现了民法价值取向的变化。

我认为对于合同责任的归责不能采用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应当使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即在严格责任原则的主导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关键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一、关于归责原则的概述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而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简单的说,就是指在合同不能履行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当事人负责。

归责原则,是归责的基本规则, 在合同法中居于重要地位。

它是确定合同当事人民事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是司法人员处理合同纠纷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更是对合同法规范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不同于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适用于整个民法规范,而合同法的归责原则主要反映了合同法的特殊性,其效力仅及于合同法。

一般来说,合同法的归责原则都要受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并具体体现民法的平等、等价、公平和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等原则精神。

二、关于我国合同责任归责原则的不同主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生效之前,我国学者在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上存在着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即违约责任,其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当时的学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确定了我国合同责任的过错责任原则。

该法的第二十五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这一规定明确界定了过错为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第二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应当采取严格责任原则,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观点认为过错不是合同责任的构成要件。

只要债务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且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无论其在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合同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当是二元化的,即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并存。

【最新2018】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实用word文档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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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委托合同实行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篇一:委托合同的解释过失,但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

受托人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其在委托权限内处理事务的后果,均应由委托人承受。

但受托人则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委托事务,并尽注意义务。

受托人应尽注意义务的程度,因委托合同为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

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因可获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应尽高度注意义务,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即使过错轻微,也不免除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偿委托合同中,因不取得报酬,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只需尽到与处理自己事务同样的注意义务即可,其行为造成委托人损失的,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负担损害赔偿责任。

尽管如此,无偿委托合同同样具有风险。

在委托他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时,委托事项和要求应尽量明确。

此案中,如能多叮嘱一句,可能会避免损失。

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损害后果发生。

由于无偿委托合同,受托人没有报酬,因此,其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

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

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

第一种情况,实际上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在⼀般侵权中,适⽤的就是过错归责原则,侵权⼈需要根据侵权的实际情况以及⾃⼰的过错来承担相应的责任,那么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实际情况中应当如何进⾏认定呢?今天店铺的⼩编就整理了相关内容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如何认定过错责任原则是⾏为⼈基于⾃⾝的过错⽽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它是现代侵权法之基本归责原则,可分为⼀般过错责任原则和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前者要求受害⼈举证证明加害⼈有过错以及过错⾏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后者要求加害⼈举证证明⾃⾝没有过错以及⾃⾝的⾏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推定加害⼈有过错。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千⼀百六⼗五条 【过错责任原则】⾏为⼈因过错侵害他⼈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由此可见,有过错必须担责是⼀个最基本的原则。

从侵权法理论上讲,过错是主观上的,可以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的违法性;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有过错。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责任上的故意和过失有别于刑事犯罪的故意和过失,它没有民事法律后果上的区别,也就是说民事侵权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是⼀样的,没有孰重孰轻之别,⽽刑法意义上的故意和过失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区别很⼤,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且相应较轻。

(三)从构成要件可以看出,⽆过错责任与过错责任之间既有联系⼜有区别。

区别有⼆:前者的⾏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为具有违法性;前者⾏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在司法实践中应加以区别。

应将⽆过错责任与⼀般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特殊侵权的种类很多,但并⾮所有的特殊侵权都适⽤⽆过错责任原则。

如国家机关及其⼯作⼈员职务侵权。

(四)将⽆过错责任与混合过错责任加以区别。

合同法下的过错责任划分

合同法下的过错责任划分

合同法下的过错责任划分在合同法中,过错责任是一种常见的责任形式,它指的是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承担的责任。

过错责任的划分涉及到责任的承担方、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合同法下的过错责任划分进行探讨。

一、过错责任的承担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过错责任的承担方主要包括违约方和无过错方。

违约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他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无过错方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他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形式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过错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赔偿无过错方因违反合同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违约责任是指违约方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无法履行,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过错责任的范围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过错责任的范围主要包括合同损害责任和侵权责任。

合同损害责任是指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给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侵犯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过错责任的划分中,还需要考虑到过错的程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过错的程度可以分为轻微过错、一般过错和重大过错。

轻微过错是指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疏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般过错是指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合理注意义务,造成的损失较为严重,违约方应当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

重大过错是指违约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疏忽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当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并可能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总结起来,合同法下的过错责任划分涉及到责任的承担方、责任的形式以及责任的范围等方面。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过错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的程度,以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也需要注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和责任限制条款等相关规定,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和风险的合理分担。

法律中的过错责任

法律中的过错责任

法律中的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在法律领域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它是一种法律原则,旨在确定在特定情况下,当一个人的行为导致另一个人受到损害时,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本文将讨论过错责任的基本原理、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过错责任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中,当一方通过疏忽、不当行为或过失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害时,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种责任的确定基于以下几个要素:1. 过错:必须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反了一定的法律规定。

这种过错可以是故意的、疏忽的或违规的。

2. 因果关系:要求证明被告的行为是直接原因或发生了连锁反应,导致原告遭受了损害。

3. 损害:必须证明原告有实际的经济或非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失、身体伤害或精神痛苦。

基于这些原则,法律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标准,以确定何时和如何应用过错责任。

二、过错责任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适用于广泛的法律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民事侵权:当某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例如人身伤害、名誉侵权、虐待等,被侵权人可以寻求过错责任的赔偿。

2. 合同违约:在合同法中,一方未能履行其在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便构成违约行为,主体可以要求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 职业过失:医生、律师、司机等在履行职业职责时,如果由于疏忽、错误或不专业的行为而导致他人受到伤害,他们可能会被要求承担过错责任。

4. 产品责任:制造商或供应商如果将不安全或有缺陷的产品交付给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受伤或财产受损,制造商可能需要承担过错责任。

以上仅是一些过错责任适用范围的例子,实际上,在法律中,过错责任原则几乎可以被应用于任何情况下导致他人受损的行为。

三、过错责任案例以下是一些有关过错责任的案例:1. 交通事故:假设驾驶员A在道路上超速行驶并未按交通规则驾驶,导致与另一辆车B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和驾驶员B的受伤。

在这种情况下,驾驶员A可能会被认定为有过错,并需要赔偿车辆损失和驾驶员B的医疗费用。

民事法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法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法学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一、引言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法学中的重要理论基础,它在民事纠纷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适用范围、特征以及与其他相关原则的关系。

二、过错责任原则的定义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一方由于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造成损害的一方应对其过失行为负有责任,并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过错责任原则广泛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领域,例如合同法、侵权法等。

在合同法中,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过失违反合同约定时,应承担过错责任;在侵权法中,当一方通过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也应承担过错责任。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特征1. 过错行为: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损害行为人存在过失或过错行为,即没有采取应有的谨慎、防范措施,导致他人遭受损害。

2. 因果关系: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损害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与他人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只有当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他人损害,过错责任才会成立。

3. 损害赔偿:过错责任原则在实施上注重损害赔偿,即损害行为人应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赔偿的目的是恢复受害人的原有权益,使其得到补偿。

五、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相关原则的关系过错责任原则与其他相关原则如法定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等之间有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

1. 法定责任原则:法定责任原则规定了一些特定的情况下,不需要证明过错就应负有责任的情形。

与过错责任原则相比,法定责任原则所承担的责任更多地基于行为人的社会角色、特定身份或职责,而与过错程度无关。

2. 无过失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例如劳动法中的工伤保险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损害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事实上存在损害行为,损害方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结论过错责任原则作为民事法学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民事纠纷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要求损害行为人对由于其过失或过错行为导致他人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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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表现
过错归责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范围的根据。

“过错归责原则”在《合同法》分则中的表现如下:
1、赠与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91条第二款规定:“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从公平的观念出发,赠与人的责任应当有所减轻。

我国《合同法》基于保护赠与人的意旨,规定赠与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依据,以减轻赠与人责任。

2、承租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租赁合同生效后,租赁物由承租人占有,所以承租人应当尽善良注意的义务保管租赁物。

承租人“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27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和主要义务,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租金的,亦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出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的反面含义是,因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即承租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承揽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承揽合同生效后,由承揽人占有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所以承揽人应当尽善良注意的义务加以保管。

承揽人“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第303条第一款和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在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依据,旅客自身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或者托运人、收货人本身有过错的,承运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双方都
有过错的,依《合同法》第120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320条规定:“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这一规定,在多式联运合同中,托运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如交付危险货物时,未告知多式联运经营人货物的危险特征及预防措施,从而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

5、寄存人和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可见,寄存人未告知有关情况,说明其主观上是有过错,非但不能要求赔偿保管物的损失,而且可能须赔偿保管人的损失。

《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采严格责任原则为一般归责原则,有偿保管合同的保管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比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更重,还须就通常事变负责,除法定免责事由外,在保管期间发生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不论保管人主观上是否具过错,都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无偿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的保管行为并未获得相当的报酬,故保管人的注意义务为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保管人如已尽一般人所应负担的义务,即无重大过失,则无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6、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406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可见,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归责原则为依据,只是有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注意义务比无偿委托合同的受托人注意义务要重。

从《合同法》分则的上述规定可以看,我国《合同法》关于当事人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两个特点:1、在许多情形下,当事人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

这是因为,损害赔偿的基本宗旨是将损失归咎于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否则,在一般情形下,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凡是有损失就予以赔偿,就使现代的损害赔偿制度落入原始的“加害原则”的旧巢。

更为重要的是,在违约损害赔偿中适当地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可以处理好违约损害赔偿中的“混合过错”的责任归属问题。

2、在许多情形下,法官不再要求受害方举证证明违约方须有过错,受害方只要能够证明违约方有违约行为和损害后果即可,违约方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并无过错或者受害方有过错,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这“实为被害人技术之应用,旨在保护被害人之利益,盖即有保护他人法律之存在,则行为人有妥为注意之义务,何况行为人是否违反保护法律侵害他人权益,一般言之,多不易证明也。

”[30]也就是说,这是举证责任制度的改进,而并非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改变,即是将受害方承担证明违约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改变由违约方承担证明自己无过错或者受害方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1]王卫国著:《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2]王利明著:《违约责任论(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张文显著:《法哲学范畴研究(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4]尹田编著:《法国现代合同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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