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的一般模式与计算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母基金运作的六大模式模式一:公司制顾名思义,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据《公司法》(2005 年修订)、《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2003 年)、《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 年)等法律法规设立。
在目前的商业环境下,由于公司这一概念存续较长,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较容易被出资人接受。
在这种模式下,股东是出资人,也是投资的最终决策人,各自根据出资比例来分配投票权。
采取该模式的案例例如:国内上市的首家创业投资公司鲁信创投. 其中,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国资委全资持股)为鲁信创投的最大股东,持有73.03%的股权。
鲁信创投则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投资于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经济、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产业。
其典型投资项目为新北洋、圣阳股份等。
模式二:信托制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可以理解为私募股权信托投资,是指信托公司将信托计划下取得的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
其设立主要依据为《信托法》(2001 年)、银监会2007 年制定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简称“信托两规” )、《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2008 年). 信托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质是通过信托平台发起新的信托计划,并将信托计划募集到的资金进行相应的信托直接投资。
例如,号称国内的第一只信托股权投资计划—中信锦绣一号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简称锦绣一号),主要投资于中国境内金融、制造业等领域的股权投资、IPO 配售和公众公司的定向增发项目。
该信托计划集合资金总额达到10.03 亿元。
委托人则是由7 个机构和7 个自然人组成。
同时,该信托计划对受益人进行了“优先—次级”的结构分层,其中优先受益权9.53 亿元人民币,次级受益权0.5 亿元,次级受益权由中信信托认购。
这种对受益人分层的设计,消减了投资人对于风险的担忧,从而使该信托计划的发行变得十分顺畅。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盈利模式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盈利模式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基金等非公开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并取得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
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投资收益1. 股权增值: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投资,取得企业的部分股权。
随着企业的发展和壮大,企业的估值将不断提高,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的增值获得收益。
2. 股息分红:作为企业的股东,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利获得企业的股息分红。
这部分收益取决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分红政策。
二、交易增值1. 一级市场增值:在一级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企业上市、并购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取交易增值。
2. 二级市场增值:在二级市场上,私募股权投资者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大宗交易等方式实现投资退出,获取交易增值。
三、成本控制1. 管理费用:私募股权投资机构通过合理的管理和运营,降低管理费用,提高盈利能力。
2. 投资后管理:私募股权投资者通过对投资企业的有效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从而提高投资回报。
四、风险控制私募股权投资风险较高,但投资者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风险控制,包括:1. 项目筛选:通过严谨的项目筛选机制,选择优质的投资标的。
2. 投资组合: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分散投资风险。
3. 条款设置:在投资协议中设置一系列保护性条款,如反稀释条款、优先购买权等,以保护投资者权益。
五、总结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的盈利模式主要包括投资收益、交易增值、成本控制和风险控制等方面。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偏好和市场环境,选择合适的企业进行投资,以实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
请注意,本文档仅提供了一般性的信息,并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
投资者在进行私募股权投资时,应充分了解投资风险,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标和策略进行投资。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

私募投资基金(公司制、合伙制、契约制)三种组织方式的比较分析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正式发布,标志着私募投资基金的法律基础正式完全形成。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5号),根据该办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称为私募投资基金。
在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实施之前,合法的私募投资基金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公司制,另外一种是借道信托计划的形式。
在这一时期,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是缺少法律基础的;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也是一种非法的形式,只能充当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间接地实施投资管理行为;阳光私募就是一种典型的借道信托计划进行证券市场投资的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07年6月1日,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正式出台,其中明确规定了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有限合伙人作为财务投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从而有效地对普通合伙人进行了道德约束。
自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开始较多地采用有限合伙企业制。
2013年6月1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正式实施,成为了契约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法律基础。
2013年6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了《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明确将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职责赋予证监会。
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以及契约制,并将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拓展到“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至此,私募投资基金的三种设立方式(公司制、合伙制与契约制)均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基础。
私募投资基金三种设立方式的优劣势比较:1、成本角度比较分析1)从投资人数量分析公司制私募投资基金要遵循《公司法》关于公司股东人数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
股权投资中如何对GP与LP收益进行分配

GP与LP收益分配的几种典型方式私募股权基金的GP和LP如何分配收益是股权基金协议中的核心内容。
通常的约定是LP支付给GP2%-3%的年度管理费和盈利20%的管理分红。
但即便是这些常见的约定,其实相差甚远。
年度管理费,基数不同股权基金计算年度管理费看似相近,都在2%-3%之间,但实际上并不相同。
有的以实缴出资额作为计算基数,有的按认缴出资额计算,有的直接安排了各个年度的管理费点数,也有的更为复杂一些。
以下是笔者比较了几个知名基金关于管理费基数的规定。
管理分红,方式不同第一种方式:整体分配,先回本再分利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项目不可能个个盈利。
盈利的项目若先行按“二八”原则分配,如遇到项目亏损则可能导致某个项目的投资本金无法全部收回。
为了确保分配给GP的投资收益为净盈利,许多基金约定投资本金必须先回收,确实有了盈利才能分配给GP管理分红。
这种分配方式也称“先回本再分利”,这种分配方式更为倾向保护LP的利益。
在此种情形下GP盈利的周期显然要推迟了。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就利润分配约定如下:“在经营期限内应先回收本金,也即普通合伙人在基金全部回收实际出资额(本金)之后方可提取管理绩效分成。
也即当基金实际取得的现金收入超过基金实际出资额(本金)后,普通合伙人有权按照下列计算方式参与分配投资项目增值部分纯利作为其业绩奖励:期内业绩奖励= 基金纯利X 20%基金纯利= 基金现金收入-基金实缴出资额”第二种方式:按单个项目分配,预留保证金按单个投资项目分配,同时GP将其取得的管理分红的部分预留在股权基金中作为保证金,在其他项目亏损时用于回拨补亏,也是股权基金中一种比较常见的分配方式。
预留作为保证金一般占管理分红的40-50%。
例如:某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当某个投资项目实现退出,且该项目收入超过项目成本×(1+8%×该项目的投资年数)时,即对超出部分的20%计提为对普通合伙人的业绩奖励,其中50%部分可以予以实际分配,另外50%作为风险准备金留存于本企业并专户管理,在合伙企业存续期满时用于业绩奖励清算的差额补偿(北大私募班)。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风险,指私募股权投融资操作过程中相关主体不懂法律规则、疏于法律审查、逃避法律监管所造成的经济纠纷和涉诉给企业带来的潜在或己发生的重大经济损失。
法律风险的原因通常包括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合同违约、侵权、怠于行使公司的法律权利等。
具体风险内容如债务拖欠,合同诈骗,盲目担保,公司治理结构软化,监督乏力,投资不做法律可行性论证等。
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不计其数。
现为大家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私募股权投资有哪些法律风险一、法律地位风险私募包括两类,一是私募股权投资,一是私募证券投资。
前者是指以非公开募集的方式投资于企业股权,它与股票的“公开发行”相对;后者是指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
客观上讲,“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私”字,的确给人一种非法或游走在法律边缘的感觉,但事实上,私募股权投融资只是表明其是在公开市场之外进行的募集资金的行为,并不是非法或法律地位不明确,它是完全合法并受到监管部门认可和支持的。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非“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而言,《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为其设立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目前的法规规范仍然不足,为了吸引客户,大多地下私募基金对客户有私下承诺,如保证金安全、保证年收益率等,这种既非合伙又非投资的合同在本质上类似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
二、合同法律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投资者之间签定的管理合同或其他类似投资协议,往往存在保证金安全、保证收益率等不受法律保护的条款。
此外,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协议缔约不能、缔约不当与商业秘密保护也可能带来合同法律风险。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目标企业谈判的核心成果是投资协议的订立,这是确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方向与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
私募基金收益分成是怎么确定的

ignore those who try to discourage you.(页眉可删)私募基金收益分成是怎么确定的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来讲,基金获得收益后,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税金(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银行托管费、中介机构的费用、营业税等等),所获得的是基金的净收益,按照一般惯例,这个净收益中的20%由基金管理提取。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现在的人们都有自己的工作和稳定的收入,很多人会将自己多余的资金,不是存放在银行就是进行投资理财。
进行投资理财的人,很多会选择私募基金,因为私募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丰厚,那么很多人就会关注私募基金收益分成。
将给大家介绍私募基金收益分成的相关内容。
私募基金收益分成1、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成的确定依据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
其中,GP是一般为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专业的投资管理团队,主要提供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并提供较小的出资。
而LP提供绝大部分的资金,且一般情况下并不参与基金的投资和运作管理。
从盈利点看,GP主要通过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和决策,实现基金的盈利基础上,获得投资报酬;而LP则通过提供资金获得投资回报(保值和增值)。
因此,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模式的确定依据就是集中在:如何将GP 和LP的利益有效捆绑在一起、如何对GP进行有效激励、如何实现投资人资金保值增值愿望。
2、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成介绍根据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成模式的确定依据的探讨,目前PE行业基本上形成了以优先返还出资人全部出资和优先收益——GP激励——按比例分配为顺序的收益分配模式。
具体为: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并按照8%年化复利优先向投资人分配(该分配原则系考虑资金占用的利息,简称资金占用费),以实现全部投资人出资的保值。
然后,按照“追赶条款”,以在满足LP投资保值的基础上,对GP进行激励。
私募基金的年化收益率一般是多少 又是如何分配

金斧子财富: 私募基金投资回报根据投资项目而定。
从国内、省内私募基金运作案例来看,一般来讲,投资政府性项目(如市政道路、管网、桥梁等城市基础设施、拆迁安置房、土地一级整理),或具有政府、国有企业投资背景的私募基金,因为一般由政府或财政、国有企业兜底或提供担保,风险较低,收益也较为稳定可靠,一般收益会相对低一些,有的年化收益为10%左右;投资民营企业项目、纯市场化项目或高成长项目、高技术含量项目,因风险相对高一些,当然收益会更高一些。
私募股权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在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的收益最高,他们负责进行投资决策,因此每年要提取基金的1.5%~2.5%作为管理费,如果达到最低预期收益率,他们就可以提取全部利润的20%~30%。
这些报酬都是基金管理人投资的动力。
私募基金投资人一般可根据风险设计方案分为优先、中间、劣后安排,分别承担不同风险,享受不同收益。
所优先,是指投资人根据自愿,享受投资收益及本金第一兑付顺序和待遇,也就是说,只有优先级的投资人收益及本金首先兑付完毕,才允许依次兑付中间级、劣后级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及本金,如项目发生亏损,则分别为劣后、中间、优先承担损失,即劣后级投资人首先承担全部亏损,如不足,由中间级投资人承担,如再不足,最后才由优先级投资人承担。
不过,其投资收益率优先级会低一些,中间级相对高一些,劣后级最高。
以上就是私募基金的年化收益率有多高的具体介绍,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在私募股权基金中采取有限合伙这种组织形式成为目前国内较为通行及有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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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收益是怎样核算的

Dreaming in the memory is not as good as waiting for the paradise in the hell.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股权投资的收益是怎样核算的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方法来进行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股权投资的收益是如何计算的股权投资大致可以分成成本法或权益法两种方法来进行核算:1、成本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并无控制、无共同控制、无重大影响,则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
当采用成本法时,长期股权投资在账面价值上,一般保持不变,当然,追加、收回投资则排除在外。
2、权益法核算如果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的,则要采用权益法来进行核算。
采用权益法时,投资企业要根据被投资单位当年净利润或净亏损,去负担相应自己那部分的份额,并以此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如何分配股权投资基金收益分配主要分成两大部分。
1、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所谓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就是将投资退出的资金按出资比例,将出资优先返还给全部出资人,再按8%年化复利,优先分配给投资人。
然后将优先分配后剩下的部分全部向GP分配,或者按比例在GP和所有投资人之间进行分配。
2、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模式LP提供绝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不参与基金投资和运作管理,GP则提供良好的投资管理与决策,实现基金盈利并获得投资报酬,LP则通过提供资金,最终获得投资回报。
股权投资收益账务处理合并方为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
投资方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核算,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