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信访工作制度要求

信访工作制度要求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依法、有序、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要设立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处理信访事项。
第四条信访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办理信访事项;(二)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信访事项;(三)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的建议;(四)宣传、解释法律法规和政策;(五)培训、指导信访工作人员;(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信访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信访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意见和要求;(二)查阅、复制与信访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者办理;(四)要求对办理结果进行复查或者提出投诉、举报;(五)要求依法保护自己的隐私、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信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提出信访事项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完整地陈述事实和理由;(二)遵守信访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三)依法、文明信访,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四)接受答复或者办理结果,并履行相关义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信访事项的受理和办理第七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公开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受理渠道、受理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等事项。
第八条信访人可以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第九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信访事项后及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作出答复或者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统一接待。
第二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局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受人或受信单位、信访要求、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件承办人和承办日期,逐件登记或者录入计算机信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录入)。
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属于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收到涉及制定、修改、解释法律,以及要求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来信,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2022年信访工作条例
一、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条例。
(二)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群众向党和政府机关提出诉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行为。
二、信访的原则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依法行政,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积极有效处理群众信访活动,充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办理信访事项。
(四)坚持及时妥善处理信访活动,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确保信访工作依法进行。
三、信访申请的办理
(一)信访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
(二)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后三日内给予回复,并在收到信访申请后十五日内进行处理。
(三)有关机关应当将信访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群众。
四、信访活动的管理
(一)信访活动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二)禁止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和侮辱行为,禁止恶意捣乱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信访条例细则2022年新版

信访条例细则2022年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部门和机关受理、办理国民信访,维护国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信访,是指全体国民市民,依据宪法和法律,通过写信、访问、电话、投诉、网络等形式,向政府机关发出请求或抗议政府机关工作决策或行为,期望获得回应或纠正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部门和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规范、便捷的原则,履行受理和办理国民信访的职责。
第四条国家各级政府机关受理和办理国民信访,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
第二章受理第五条政府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国民信访,出具书面受理通知。
第六条国民信访受理单位应当公开邮箱、传真、客服电话等联系方式,为国民提供受理便利。
第七条国民信访应当以写信、访问、电话、投诉、网络等形式发出,并提供证明性能够明确其所提出的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国民信访不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内容;(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三)徇私舞弊的内容;(四)侮辱性或虚假性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政策禁止受理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未提供有效证明文件、未明确信访目的或内容的信访,受理单位应当给予拒绝受理。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将收到的信访转发至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一条办理单位应当对信访事项进行审查,对有必要的,可以实地查看、勘察,在必要的程度上收集相关证据。
第十二条办理单位应当及时回复国民的信访权益诉求,回复的内容应当是确切的、精确的、充分的、易于理解的。
第十三条办理单位应当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信访人员答复,提供相关的办理程序文件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他相关程序的有关说明。
第十四条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关于本条例的有关问题,由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人大信访室工作制度

人大信访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访室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的工作机构,负责受理、办理、反馈信访事项,确保信访工作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第三条信访室工作应坚持党的领导,以人民为中心,依法履职,公正公平,注重实效,积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信访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主任由人民代表大会秘书长或者常委会秘书长担任,副主任和工作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指定。
第五条信访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工作人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三、工作职责第六条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来电,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信访事项的登记、分类、转交、跟踪、反馈等工作。
第七条办理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信访事项,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协调、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信访工作,组织培训和交流。
第九条分析研究信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条及时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信访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四、工作程序第十一条信访室收到信访件后,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内容、责任单位等分类,确定办理主体。
第十二条信访事项由办理主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向信访室反馈办理结果。
需要多个部门协同办理的,由信访室协调,办理主体应当互相配合,共同推进。
第十三条信访室对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办理的,交由办理主体继续办理;如已办理完毕的,向信访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十四条信访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复查、复核请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依法进行复查、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五、工作纪律第十五条信访室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忠实履行职务,清正廉洁。
人大信访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及评价

度 功 能与定 位的两 点认 识以及完 善 有关人 大 信访制 的 权利 ; 于任 何 闰家 机关 和 国家 l 人员 的违 法 对 I作
度 的法 律 、 策依据 的几点 建议 。 政 失职 行为 , 向有关 国家机 关提 出申诉 、 有 控告或者检 但 文 中所列 法律层 面 的依 据 , 主要 包括 法律 、 行政 举 的权 利 , 是 不得 捏 造或 者 歪 曲事 实进行 诬告 陷 害 。 于公 民的 申诉 、 对 控告或 者检举 , 有关 困家机关 法规 和地方 性法规 三类 。 因篇 霾 人 大信 访作 为 常委会 履行 职 责 的重 要 途径 , 功能定 位应 主要 体现 在 “ 切 其 密 联 系群 众” 监 督人 民政府 、 和“ 人民 法院和 人 民检察 院” 。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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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文 拟从 法 律及 政策 两 个层 面 , 察人 大信 访 考 制度 的依据所 在 , 在此 基础上 , 人大信 访 制度现 并 对
一
权力 的重要 途径 。
( ) 四 地方性 法 规
监 督法第 九 条规定 ,人 民来 信来 访集 中反映 的 “
据统 计 , 国 已有 2 个省 、 全 4 直辖 市 、 自治 区人大
问题 ” “ 是 常务 委员 会 听取 和 审议 本级 人 民政府 、 人 常委会 制 定 了信 访 条 例或 者若 干 规 定 。其 中 , 些 有 民法 院 和 人 民 检 察 院 的 专项 工 作 报 告 的 议 题 ” 之 制定 在 国务 院信 访条例 之前 、 且未予 修改 ; 些 制定 有
负 行政法 规作 为上位 法 , 地方立 法 的影 响更 为直接 , 必 须查 清事 实 , 责处 理 。任 何人 不 得压制 和打 击 对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统一接待。
第二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局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受人或受信单位、信访要求、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件承办人和承办日期,逐件登记或者录入计算机信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录入)。
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属于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收到涉及制定、修改、解释法律,以及要求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来信,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信访工作条例

信访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2.25•【文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组织正文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1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22年2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等开展信访工作。
第三条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各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接受群众监督、改进工作作风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信访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化解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五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信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千方百计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坚持落实信访工作责任。
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四)坚持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维护群众权益、规范信访秩序。
(五)坚持源头治理化解矛盾。
多措并举、综合施策,着力点放在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把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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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若干规定为了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了解社情民意、依法履行职责服务,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的任务,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来信来访的受理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信访人)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由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分别受理。
人民群众来访,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以下简称信访局)统一接待。
第二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来信,信访人给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的来信,信访人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来信,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类来信,由信访局受理并负责交办。
第三条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收到信访人来信后,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将来信人姓名、地址,受人或受信单位、信访要求、信访人数、信访内容摘要、信访件承办人和承办日期,逐件登记或者录入计算机信访办公系统(以下简称录入)。
其内容按照职责分工属于应由各受理单位研究处理的,由各受理单位负责研究处理;其内容属于申诉、控告和检举的,由各受理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信访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收到涉及制定、修改、解释法律,以及要求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司法解释进行审查的来信,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五条收到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或者因本人被罢免代表资格提出的申诉,收到信访人反映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问题,以及反映全国人大代表问题的信件,受理单位受理后登记或者录入,在7个工作日内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络局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定期进行综合分析。
第二章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第六条信访局应每季度对信访信息和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应全面反映本季度内来信来访的情况和趋势。
分析的重点是: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改革发展中带倾向性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民主法制建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其他重大问题;对人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信访局应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法律,开展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以及为全国人大代表进行视察、专题调研等,提供信息和建议。
第八条信访局对信访情况、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建议,应分别通过《信访简报》等形式进行反映,由分管信访工作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以下简称分管副秘书长)核准发送范围并签发。
第九条信访人给委员长来信反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法乱纪的典型或者重大案件,关系群众利益的重大问题,涉及改革与发展的方向性、全局性的重要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社会动态,信访局及时汇总和分析,每月通过《给委员长来信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签发,报送委员长办公室。
第十条信访人反映的涉及省部级领导干部违法违纪问题,政治敏感问题,以及其他不宜扩散的重要情况,信访局应通过《重要信访情况摘报》予以反映。
《重要信访情况摘报》的内容及发送范围,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并报送秘书长阅批。
第十一条为保证向委员长、副委员长报送的信访件反映情况的真实性,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信访局可以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协助初步核实情况,或者直接派人调查了解,调查了解时可以请有关机关、组织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需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的信访信息,由信访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研究处理。
第三章信访件的交办第十三条信访人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组成人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其各业务部门的来信来访,需要由其他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由信访局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统一交办。
第十四条委员长的信访批示件,根据有关规定由中共中央办公厅负责交办。
副委员会、秘书长信访批示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批示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信访件,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同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有关机关、组织发函交办:反映严重违法,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信访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的信访件;经核查案件事实清楚却久拖不决的信访件;全国人大代表本人或者其转递信访人的重要申诉、控告和检举类信访件。
其他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的重要信访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信访件的具体事宜由信访局负责承办。
第十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函交办以外的信访件,由信访局逐件登记,经信访局局长批准,单独或者开列清单统一向有关机关、组织交办。
第十七条应由务院及其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国务院办公厅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处理;应由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中央军委有关部门处理;应由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检察院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处理;应由地方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的信访件,函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处理。
第十八条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经信访局局长批准,应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提请有关单位依法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或者分管副秘书长。
第十九条对长期在北京滞留并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上访的人员,信访局应排查分析,定期将情况报告分管副秘书长并向有关单位通报。
第四章信访件办理情况的反馈第二十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厅发函或者信访局单件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及时落实到承办单位。
收函单位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结果,并同时由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不能按规定办理期限反馈办理结果的,收函单位应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办结后及时反馈。
第二十一条对信访局列表统一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应从收到交办的信访件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信访局反馈办理情况。
第五章信访件的督查第二十二条对委员长信访批示件的办理,信访局应与中共中央办公厅督查室互通情况,协同督办。
第二十三条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或者信访局发函交办的信访件,收函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反馈办理结果或办理情况的,信访局可以电话催办、发函催办或者派人督办,也可以请收函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派人来信访局汇报办理情况。
发函催办、派人督办和请收函单位或者承办单位派人来信访局汇报情况,须经信访局局长批准。
督办工作可以采取听取汇报、调查协商、协调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信访局的催办、督办等工作,可以视情况与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共同进行。
第二十五条根据收函单位反馈的信访件办理结果或者办理情况,经信访局局长批准,可以作结案或者暂不结案处理;也可以经分管副秘书长批准,由信访局派人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的情况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告知有关机关、组织。
第二十六条信访局每季度以《信访件办理情况通报》向有关机关、组织反映各收函单位对信访交办件的办理情况,年底对全年情况进行汇总通报。
对反馈率低的收函单位,信访局应作为重点进行督查。
第六章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第二十七条下列情况属异常上访:(一)信访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工作人员的;(四)在全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来访接待室的;(五)煽动、串联、胁迫、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利用信访活动,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为加强对异常上访情况的快速处理能力,防止事态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成立由信访局、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大会堂管理局,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公安分局、西城公安分局、宣武公安分局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统筹异常上访情况的处理。
信访局局长为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组长。
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的主要任务是:对异常上访的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维护上访秩序,确保接待场所安全;依法、快速、妥善处置异常上访事件。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可能带来其他严重后果的异常上访情况,异常上访情况处置小组应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报告,并通知有关机关、组织依法采取适当措施处理。
第七章信访工作的组织与领导第二十九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召集,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一局、联络局、信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必要时可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其他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其主要任务是:听取信访局对来信来访情况的通报;听取有关部门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形势和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定信访工作重点;提出做好机关信访工作的建议。
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扩大会议,向机关各有关部门负责人通报工作情况,征求对机关信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信访局。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业务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及时反映紧急信访情况,并担任机关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联络员。
第八章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第三十一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信访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党的观念、政治观念、大局观念、群众观念,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三十二条信访工作人员要努力学习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熟悉并了解各方面的业务知识和有关情况,不断提高信访工作的水平。
第三十三条信访工作人员应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不得违反工作程序、越权办理信访件;不得接受信访人及其亲属的宴请或者馈赠。
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纪律检查部门调查核实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与信访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应为信访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做好信访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