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作者:付长林李宝才来源:《新农村》2012年第21期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调整对象既包括因婚姻引起的人身关系,以及由此而产生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我国婚姻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原则,个人所有权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
为此规定了经济帮助、请求补偿、过错赔偿的制度。
对付出义务较多方的“补偿”、对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对无过错方的“赔偿”,在保障了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有过错方进行了相应惩罚。
一、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
”该法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义务较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适当的补偿。
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
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
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
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限制,而另一方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获得补偿的权利是建立在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体现出来的,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相应的补偿。
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如何判断一方付出义务的多少,很多当事人是难以说清楚。
再者就是请求补偿的数额、方式、方法以及期限均未作出规定。
二、一次性的经济帮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2021电大婚姻家庭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婚姻法作业1一、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制度:婚姻家庭制度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它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婚姻家庭形态,它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2、无效婚姻:违反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效力。
3、夫妻特有财产: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指收养人、被收养人依照收养的规定成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婚姻自由: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二、填空题1、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2、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3、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4、婚姻家庭关系,总和5、22周岁,20周岁6、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当时社会制度,男女两性8、一定范围,生活9、两性结合,血缘联系,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它自身的特点10、废旧立新11、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2、买卖婚姻,干涉婚姻自由,索取财物13、有配偶者,家庭,家庭成员14、忠实,尊重15、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三、选择题:1、C2、ABC3、ABD4、ABC5、ABCD四、简答题1、答: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3)强制性2、(1)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2)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一妻制;(3)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他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条件:(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2)因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考试必备-婚姻法的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实质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2、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指以婚姻家庭法为名或者其他类似的名称为为名的规范性文件,他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应3、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题之间其他近亲属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婚姻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的权利,对此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结婚的违法行为,包括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
3、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终止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消极效力。
4、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而由法定或指定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基于法律规定对其加以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5、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6、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婚姻,因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7、联合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因夫和妻的财产联合为一个经济单位,由夫管理、收益而得名,又称管理共通制或收益管理制。
8、收养的拟制效力——是指收养关系成立依法创设新的亲属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故不妨称其为收养的积极效力。
9、自由离婚主义——自由离婚主义主张根据双方或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只要婚姻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即可准予离婚。
10、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不论其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

自考婚姻法一名词解释名词解释:1、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特定的社会联系和交往方式。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3、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4、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就法律关系的角度而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5、家庭,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不可缺少的自然前提或自然因素。
7、群婚制是指人们结成不大的群体共同劳动、共同生活,同一群体的成员在两性关系方面是没有任何限制的。
群体之间的关系,无法用后世的亲属成为加以区别。
8、血缘群婚已经排除了不同辈分的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不同辈分的异性间有着严格的婚姻禁例,两性关系是按世代来划分的。
是群婚制的一种低级形式。
9、对偶婚制视为从群婚制到一夫一妻制的过渡。
一对男女在或短或长的时间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这种现象在群婚制下或更早的时代便已出现,但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不可能成为一种普遍同性的制度。
10、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指以婚姻家庭法(或其它类似的名称)为名的规范性文件,它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法律上的全面反映。
11、所谓实际意义上的婚姻家庭法,是一定国家中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2、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借以发生和终止的法律事实,以及婚姻家庭主体之间、其它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3、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是一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婚姻家庭制度本质和特征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
14、婚姻自由在有些法律中亦称婚姻自主,系指男女公民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
15、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或双单式婚姻,是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婚姻形式。
2024年婚姻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婚姻法学习心得摘要: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广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除婚姻外,还包括家庭关系,其名称是在扩大意义上使用的,如____年和____年的《____婚姻法》中既有结婚、夫妻关系和离婚的规定,又有关于父母子女和其他家族成员间权利义务的规定。
其内容较亲属法窄,但较狭义的婚姻法宽,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狭义的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仅限于婚姻关系,其名称也是在严格意义上使用的,如《南斯拉夫塞尔维亚____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婚姻和婚姻中的法律关系由本法规定”,不涉及其他事项。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家庭法法律解释这学期利用公选课时间,我学习了《婚姻与家庭法》,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我了解到婚姻与家庭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社会历史原因,正确理解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包括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亲属关系、结婚、离婚、家庭关系、收养关系、夫妻关系等基本概念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婚姻本质学说(一)契约说契约说产生于西方国家。
康德最早提出“婚姻是契约”的理论,他认为婚姻虽不是任意的契约,但是“是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为了终身相互占有对方的性官能而产生的结合体。
……它是依据人性法则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
除此之外,其他学者如柯朗、加比堂等也都认为婚姻是一种男女之间的“要式契约”。
同时,不少国家在立法上也采纳了这种观点。
____年法国宪法采纳了婚姻契约说,该法第____条规定:“法律只承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
”并由此在世界范围内奠定了婚姻自由的法则。
后来,将婚姻视为民事契约的观点也为英国社____支持,美国的大多数州也以法律明文规定婚姻具有民事契约的性质。
(二)信托关系说在英美法系,部分法学家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
婚姻法重要制度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婚姻法中的一些重要制度:
一、结婚制度
1. 结婚条件:包括法定婚龄、禁止结婚的疾病、近亲血缘关系等。
2. 结婚程序:包括申请、审查、登记等程序。
3. 婚姻无效:如果结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婚姻可以被宣告无效。
二、离婚制度
1.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登记。
2. 诉讼离婚:如果协议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3. 离婚后果:离婚后,夫妻关系终止,财产分割、债务分担、子女抚养等问题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家庭关系制度
1.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2. 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3. 祖孙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四、法律责任制度
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结婚、未达到法定婚龄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婚姻法重要制度,例如对家庭暴力、婚姻诈骗等问题的关注和处理,以及对于婚姻家庭相关社会问题的综合治理措施等。
这些制度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婚姻法体系,为维护婚姻家庭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如果您对具体的法律问题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学名词解释大全第一编法理学1. 制定: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创造出新的法律规范,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称为制定法或成文法。
2. 认可:指有关国家机关赋予社会上已经存在的某种行为规范以法律效力,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法律是不成文法。
3. 法的本质:指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
4. 法律规范作用:指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5. 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对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
6. 法律价值:亦称法的价值,指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律价值。
7. 民法法系: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8. 普通法法系:指以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9. 政策:指一定的社会集团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达到某种政治、经济或社会的目的,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而制定的行动方案。
10.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
11. 立法:通常是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专门活动。
12. 立法体制:是关于一国立法机关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与制度。
它包括哪些国家机关享有哪些范围的立法权,不同立法权之间的关系如何。
其核心问题是立法权限的划分问题。
13. 立法程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在创制、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
14. 法律解释:指在一定的法律适用场合,有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遵循法定的权限和程序,按照一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法律文本所进行的阐释。
15. 法律实施:亦称法的实施,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地贯彻施行。
16. 执法:亦称法的执行,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
婚姻家庭法的名词解释

婚姻法名词解释第一章,绪论1`、婚姻,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2、家庭是指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生活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3、婚姻家庭制度:是指一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具体表现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4、群婚制,亦称双复式婚姻,指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配偶的婚姻形态,它是从原始社会毫无限制的两性关系中逐渐演变出来的,群婚制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婚5、对偶婚制:指一男一女在一定时期的相对稳定地对偶同居的婚姻形态这种结合并不牢固,很容易为一方或双方破坏,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
6、一夫一妻制:亦称双单式婚姻或单偶制,指一男一妇结为配偶的婚姻形态。
它是在原始社会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与阶级社会之交开始出现的,一夫一妻制的形成,是私有制确立的必然结果,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夫一妻制是新的,更高类型的一夫一妻制,与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着本质的区别7、宗法制度,这种制度是原始社会的父系氏族制度在阶段社会中的转化形态;统治阶段利用血缘纽带以实现其统治,宗族组织和政治组织的牢固结合,是宗法制的本质特征。
8、户婚制:泛指中国古代诸法合体的统一法典中的婚姻家庭法规范体系,是历代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名称因不同的朝代而异,如户律,婚律户律,户婚律等。
9、有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法市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市民法婚姻,正式婚姻,其结婚方式有三,即共食婚,买卖婚和时效婚10、无夫权的婚姻:指按照罗马万民法的规定而成立的婚姻,故亦称万民法婚姻,亦称略式婚姻,在符合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依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11、亲属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在设有家制的国家中,家长,亲属关系也是由亲属法加以调整的。
12、贯彻婚姻法运动:指我国于1953年开展的大张旗鼓,深入人心的宣传和贯彻执行婚姻法的群众运动,按照中共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的决定,以1953年3月为全国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工资,在全国百分之七十左右的地区,对广大群众进行了有关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并且检查了县以上各级人民法院,情况门和基层干部贯彻执行婚姻法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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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婚姻法是调整一定社会的婚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其内容主要包括关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婚姻的效力,特别是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调整对象的性质看,婚姻法既包括因婚姻而引起的人身关系,又包括由此而产生的夫妻财产关系。
婚姻法在各个时代、各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处于不同的地位,其编制方法也不尽相同。
古代法律多采取诸法合体的形式,不论中国、外国,都没有独立的婚姻法。
有关婚姻家庭的规定,一般都包括在内容庞杂的统一法典内。
长时期中,婚姻立法不够完备,因此,伦理规范和宗教教义在调整婚姻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新中国建国以来,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家庭关系摆脱了私有财产的支配,它主要是一种存在于特定成员间的人身关系,其中的财产关系只不过是上述人身关系引起的法律后果。
因而婚姻法不再附属于民法,而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部门。
1950年和198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虽然条文不多,内容也较简要,但都是全面规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独立法律。
我们要从婚姻法的瑕疵来看其发展:现行婚姻法是“名实不符”的。
婚姻法的名称表明该法应是规范婚姻之缔结与解除及其伴生的法律后果的法律。
而实际上不仅法律条文本身超越此名称应具内涵,而且解释上、运用上均人为在扩张这种内涵。
如婚姻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于是人们便从这一扩张的定义去理解《婚姻法》,认为中国婚姻法是确认和调整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和。
可见,现行婚姻法之名称与内容剥离,内容大于名称,表明立法技术上的不完备或认识上的偏差或错觉。
婚姻法之名称改为婚姻家庭法,以纠正这种名不符实之现状,也是符合中国婚姻家庭关系之现状发展要求的。
婚姻法有十分强的原则性和概括性,此虽是一个特点,但它只是历史发展进程中的一个记录,是客观反映。
1950年婚姻法之任务主要在于推翻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确立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等原则。
而1980年婚姻法基本上是继承了1950年婚姻法所确定之原则,由于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没有在婚姻家庭领域发生像今天这样大的变化,所以法的内容仍然原则有余,丰富不足。
近十几年改革开放,使婚姻家庭领域出现许多新问题和新情况,尤其是婚姻的规定、家庭的功能、夫妻财产之共有和独有、独生子女的保护、老人的赡养等问题使婚姻法原有条文已不堪负担,急需补充规范,而其中需补充之内容更多地属于家庭关系,所以,原婚姻法名称必须扩大为婚姻家庭法。
从立法与国际接轨的要求看,婚姻法名称也宜改为婚姻家庭法。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均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之法律命名为“亲属法”或“家庭法”,而英美法系国家之成文法名称一般也是结婚法、离婚法、家庭法,分得很细,也没有以婚姻法为名而婚姻家庭关系为内容的。
澳门、台湾也均在“民法典”中专章或专篇设亲属法、家庭法。
综上所述,婚姻法之名宜改为婚姻家庭法,以求名符其实,以求规范内容扩大之需要,以求与国际立法合理接轨。
二、完善结婚制度结婚制度主要包括结婚成立条件以及无效婚、可撤销婚制度,还涉及婚约问题。
1.结婚实质要件不仅应补充,而且要有审查保证。
结婚实质要件之规定基本上是完整的,最主要的一些方面均有规定或涉及,如年龄、双方自愿、无禁婚亲属关系、无禁婚疾病等。
但对结婚实质要件的规定也有完善工作可做,如禁婚疾病的范围似可更详尽些,实践中根据卫生部门设立的禁婚、暂缓结婚、可结婚但禁止生育等做法均可在总结经验后上升为立法条文,以使公民知晓。
又如对“三代”的概念应有立法解释,包括亲系、亲等的概念和计算方法。
实践中根据传统直系姻亲不通婚,此点似也宜为立法规定。
对结婚实质要件规定再完备,若审查当事人在是否具备这些要件上掌握不严,则是空设条文。
如“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如何审查完全自愿,应有法定程序。
台、港、澳之婚姻制度中均规定有审查程序,如当事人自愿申请、面对登记官之当面陈述、婚礼上之合意宣告、证婚人之证明均是具有审查双方完全自愿之意义的法定程序行为,对保证结婚合意的条件落实有重要意义。
澳门规定未进行合意宣告之婚姻是无效婚姻,可见其重视程度。
我国内地似也可设立双方当事人之合意宣告制度,时间应在登记时,地点应在登记机构,并由二名登记官主持宣告仪式,还可邀请任何人包括另一位登记官作合意宣告之证人,宣告过程应有记录和签名。
2.结婚形式要件之登记程序应上升为法律。
我国有详细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作为结婚成立之形式条件,这样主要的制度应上升为婚姻家庭法之地位,也便于法律宣传和执行。
鉴于涉海外、涉境外、涉特别行政区之婚姻日渐增多,有关结婚登记程序之特别规正出现婚约现象。
笔者认为,婚约是一种社会现象,肯定或否定它都不影响它在那儿存在,这种社会现象所形成的社会关系一旦发生纠纷,法律不可能熟视无睹,否则会引发更大社会矛盾。
如婚约解除后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涉港澳台婚约中更有必要规范婚约财产关系。
婚约不受法律保护,仅是在这样的意义上理解,即婚约的障诉讼期间临时的双方关系,但这个临时裁决不能影响或决定案件最终判决。
夫妻关系中夫妻财产关系是一个重点,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之规定仅有第13条、第31条、第32条之内容,从理论分类上说属实行婚后所得共有制和约定分别财产制。
婚姻所得共有制对改革开放前的中国来说是合乎国情的,因为人们并不富裕,劳动所得除供家庭人口生活消费外,所剩无几,所以,大多数人没有清晰的财产意识,没有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区分意识,也没有夫妻财产与子女财产的区分意识,甚至夫妻财产分别所有被视为夫妻感情有破裂的征兆。
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首先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继而城市出现承包、租赁制度,个人承包、家庭承包、合伙、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各种经济成份出现,家庭已不再仅是人类衍续生命的组织,还是社会的经济主体之一,家庭财产丰富有余,夫妻个人经济地位、经济能力、经济收入、经济意识均有上下之差,子女通过接受赠予、接受遗赠、通过知识产权获取报酬已明显增多。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夫妻之间要求分别财产或设立更详细所得共有制的意识日益膨胀,其目的在于保证个人更自由地从事经济活动而不受配偶的干预,也在于个人欲求财产的无风险而不愿配偶进行风险性财产投资,还在于划分家庭债务与个人债务的连带责任和个人责任需要等等。
•2008-6-19 22:37•回复59.55.141.* 7楼分别财产制虽有明文规定但操作无规范,分别财产制以约定为前提,而如何约定,约定形式均无规范,使公民享有的分别财产权利没有保障。
中国的风俗习惯以及新婚时人们普遍缺乏冷静或理性,误以为感情或婚姻的结合必然引起财产的结合“共有”,财产不共有则难以想象感情会和好。
而法律的责任不仅在于反映一种关系,还在于引导人们去建立某种科学的、理性的秩序,我国法律在充实现有夫妻财产制方面,应详细规范分别财产制,对夫妻间分别财产制的设立形式、程序、更改程序、内容或限制应明示。
例如可以规定在夫妻进行结婚登记时,同时填具婚前财产申报表和婚后财产制申报表。
婚前财产申报表以防日后婚变作财产分割依据。
婚后财产制申报表应列明夫妻约定采取何种财产制,是约定的,则须附有约定协议书,是法定的则须双方签名认可。
约定财产制,一种是任意约定,如澳门、香港的约定财产制,但大陆如果任意约定,应经登记部门审查,对其中不利保护子女的条款、不利保护妇女的条款、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的条款、不利家庭安定和个人自由权利的条款应予干涉。
大陆亦可实行选择约定财产制,如台湾那样,即法律设定几种财产制形式,由当事人在其中选择约定,这种方法便于登记管理,也便于日后纠纷的处理。
大陆还可实行选择约定与任意约定结合制,即当事人可以选择约定为主,在选择后,可对所选择的财产制作相应个别修改。
在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或约定时,则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
我国目前夫妻共有制难以成为具有普遍接受认同感的夫妻财产制。
我国夫妻财产制从婚姻法规定看有类似婚后所得共有制,但与台湾、澳门地区的婚后所得共有制比较又不尽相似,尤其是它不分无偿所得与有偿所得,将个人接受的遗产与赠予也归入夫妻共同财产,特别是严重妨碍了赠与人或遗赠人的意志表示,干涉了他们的遗赠或赠与的自由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文件中规定夫妻婚前之不动产经过八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婚前之动产经过婚后四年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在情理上有一定道理,但进一步证明大陆的夫妻财产制不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后所得共有制将婚前财产视为夫妻个人财产而不论结婚有多少年之久。
总之,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制应重新详细设定,将现有法律和司法文件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以及实践中的经验进行总结与重新规范,可设置几种夫妻财产制,如一般共有制和婚后所得共有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等,也可根据中国国情创设新的财产制,主要是必须周全考虑夫妻个人利益、家庭共有利益、子女利益,考虑家庭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考虑夫妻财产的合理设制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等等,还必须考虑对第三人经济利益的保护。
并且,建议不设法定财产制,由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时作出财产制选择,选择结果应有正式法律文本交当事人,以便第三人与婚姻当事人发生财产关系时作了解依据。
如果婚姻当事人欲变更登记之财产制,也必须向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登记机关收回旧的登记证书,颁发新的登记证书。
为防止利用婚姻关系蓄意侵吞对方财产的行为,对60岁以上老年人之婚姻,强制适用分别财产制。
四、改革离婚制度,保障离婚自由离婚制度主要涉及离婚理由、离婚程序、子女抚养监护权、财产分割、夫妻间经济帮助。
1.离婚理由应当与无效婚理由区分。
婚姻法规定一方要求离婚时,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可见“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理由。
该理由应该说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原来双方是具有感情的。
如果原本没有感情,又何来破裂?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提出14条情形,其中有不少情形是婚前事实而不是婚后事实,将不少引起无效婚之理由归入离婚理由,如“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2008-6-19 22:37•回复59.55.141.* 8楼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的。
离婚首先应确认婚姻合法存在,婚姻不是合法存在就不应发生离婚后果,而是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
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之原因与离婚原因之区别在于,前者原因发生在结婚成立前,后者原因发生在结婚成立以后。
由以上问题推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一个判断原则,即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笔者认为,这个综合分析的方方面面不应成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依据,而仅是人民法院进行离婚案调解的依据,调解和好或调解离婚均可从这些方面着手,而“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与“婚姻基础”、“有无和好可能”均不是同一时间状态下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