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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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1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商法真题一、案情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

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 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 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

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

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问题一(预估3分)【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参考答案】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商法》试题及答案(卷一)(一)单项选择题1、赵某和钱某经口头协议,在闹市区租门面房合伙经营服装店。

不久,房主孙某同意将门面房折价两万元加入合伙,但不参加经营,只每半年收取经营收益的10%。

后赵某独自决定进了一批童装,销售情况不佳,童装厂催款。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司考) A赵、钱、孙之间虽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但是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故须连带承担还款义务B孙某没有参加合伙的经营,应当认定合伙无效,不承担还款责任C赵某一人执行合伙事务,没有征得其他合伙人的同意,其行为后果由赵某一人承担D孙某入伙虽无效,但是仍应以其所得收益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甲、乙、丙合伙经营汽车运输业务。

因生意好,甲想让其弟参与合伙,乙同意,但是丙反对。

甲以多数人同意为由安排丁参与经营。

后合伙经营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5万元损失。

四人为该5万元损失分担问题诉至法院。

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司考) A甲、乙、丁分担5万元B由甲、乙、丙、丁分担5万元C由甲、乙、丙分担5万元D由甲、乙、丙承担大部分,丁承担小部分3、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合伙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司考)A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B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C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D丙退伙后仍以其出资比例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二)多项选择题1、甲、乙、丙三人各自出资10万元、6万元、4万元合伙从事汽车零配件经营,其间因经营管理不善,对丁负债10万元,丙遂退出合伙,并拿出1万元由甲、乙代为偿还对丁的债务。

现在丁应如何追偿其债权?()(律考)A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B只能要求丙偿还1万元;其余部分向甲、乙追偿C可以只向甲或乙要求偿还全部10万元,但不能要求丙单独偿还10万元D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偿还10万元2、我国民法规定个人合伙的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债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

2012-2019法考商法主观题汇总

2012-2019法考商法主观题汇总

商法2012年【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

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

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

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

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

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

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

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

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

【问题】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案情】2012年5月,兴平家装有限公司(下称兴平公司)与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大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下称大昌公司)。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

2019年法考主观题考试真题一、理论法(38分)材料一: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是一个有机整体,关键在于党要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要坚持依法行政。

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目标,法治政府是建设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构筑法治国家的基础。

要善于运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国家,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材料二: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而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

我们要增强依法执政意识,坚持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开展工作,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推进依法执政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执法是行政机关履行政府职能、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主要方式,各级政府必须依法全面履行职能,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材料三: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目标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形成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体系,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全面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题目:根据上述材料,结合你对深化党和政府机构改革的认识,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答题要求:1.无观点或论述、照搬材料原文的不得分;2.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3.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二、刑法回忆版1995年7月,在甲市生活的洪某与蓝某共谋抢劫,蓝某事前打探了被害人赵某的行踪后,二人决定在同年7月13日晚20:00拦路抢劫赵某。

在事前两人进行了商议,做了详细规划。

到了两人约定的那天后,洪某按时19:55到达了现场,但蓝某迟迟未出现。

赵某出现后,洪某决定独自抢劫赵某。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7)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7)司考商法之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

1.存有海上危险海难救助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而且,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

2.救助标的是法律所认可的。

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

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

所以,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能够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

船舶以外的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

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所以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

但是,海商法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实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所以,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

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

3.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

施救行为能够多种多样,但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

如船员对本船在遇险时提供的劳动,引航员对船舶的引领,国家消防职能部门实行的灭火等行政行为,都不是海商法上的施救行为。

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实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

因为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很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实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的指挥、控制下实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20年法考主观题(含2019年法考主观题真题)

2019年民法、民诉法和商法(53分共10问)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价款8000万元,在借款还未到期时,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协议约定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卖给乙公司,偿还8000万元的借款,但并未办理过户登记。

后甲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了解到了该情况,以房产价值1.2亿元为由,向法院起诉撤销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的房产买卖合同。

乙公司称甲公司还有很多现金,足以偿还其对丙公司的债务,不能撤销该合同。

之后,甲公司以自己的车间和丁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在其中一个车间内,还留有甲公司的设备和没有使用的原材料,丁公司使用了该批设备和原材料进行生产。

甲公司债务到期后,这些物资。

甲公司的另一个债权人戊公司因甲公司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向法院提起诉讼。

戊公司认为,在甲公司与丁公司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大量原材料与半成品存在混用现象,主张甲公司和丁公司存在人格混同,要求两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戊公司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进行了财产保全。

此外,在甲公司与己公司的一份汽车轮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己公司以甲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轮胎为由起诉甲公司履行合同,交付轮胎。

据此,法院作出了支持己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生效之后,己公司认为,甲公司交付的轮胎质量越来越差,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与甲公司的合同,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再也没有任何财产可以抵押,为了筹集资金,对外进行借款,甲公司的股东A,在没有跟妻子商量的情况下,对该合同提供了保证担保。

随后甲公司将其所有的一张汇票,处置给了债权人,并在汇票的背面背书出质,该汇票有"不得转让“字样。

此时,为了周转资金,甲公司不当利用其控股地位,向其全资子公司调取资金在自己和所有子公司之间统一调度使用,且关联公司之间账目不清。

甲公司某全资子公司的债权人庚公司和辛公司,因到期债权难获清偿,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及其所有全资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

问题:2、丙公司认为其到期债权受到损害,能否申请撤销该买卖合同?如果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能在该案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如何?7、如丙公司也向法院申请对甲公司和子公司进行合并重整以偿还债务是否属于重复起诉?(或)7、己公司在获得胜诉判决之后,再次对甲公司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为什么?9.如果法院受理重整之后,甲公司的其他的尚未结束的诉讼程序应当如何处理?2019年选做题A公司持有甲公司37%股权,其中17%系A公司对D公司的股权作了代持。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

2019年法考主观题及参考答案(回忆版,仅供参考)一、根据材料,结合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角度,谈谈法治政府建设对依法治国意义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遵循。

参考答案:略。

二、刑法。

1995年,洪某和蓝某共谋抢劫赵某,蓝某事先对赵某的行踪进行了打探。

约好时间,事发当天洪某来到地点埋伏,蓝某没有如约出现,这时赵某出现,洪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向赵某头部击去,赵某重伤倒地不起,这时候蓝某来了,洪某和蓝某一起搜索财物,蓝某把5万元财物拿走。

然后蓝某走了,洪某以为赵某已死,并将赵某扔进水库(经查明,是溺亡)。

洪某害怕事情败露,跑去別的地方做了保险代理人。

后来又不下去。

然后伪造产权证明向银行借了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

后没钱还本付息,就打算去租车公司签租赁合同,骗贷还款。

他知道这个租车公司有GPS定位,到期后不还的话公司会自己定位找车开回去。

租车后他又做了假的车证向C小额货款公司孙某抵押借贷,车停在了C 公司那里没有办理抵押登记,然后借给他了50万元。

洪某偿还银行贷款30万元。

事后C公司孙某发现自己被骗了,报警。

洪某被通缉了。

洪某害怕被抓,打听到公安局没有掌握1995所犯抢劫的犯罪情况,找到环保局副局长白某让其帮他在公安局求情,给了环保局副局长白某5万元。

环保局副局长白某找到公安局副局长李某,李某假装答应大事化小。

并通过环保局副局长找到了洪某,抓到了洪某。

洪某被抓后交代:洪某承认了自己骗C的行为,但是否认自己诈骗了银行和租车公司。

洪某没有交代之前抢劫的犯罪事实,但是交代了另外一起犯罪事实,还揭发了程某和黄某的犯罪事实。

另一起犯罪事实如下:洪某有天经过某机关办公室发现里面有信封就拿走了。

回来发现里面有现金9000元和银行卡(银行卡背后写有密码),于是对其妻子青某说这是捡的,将银行卡给其妻青某,说你拿去商场买几件衣服吧。

青某没去买衣服,而是到自动取款机取现金4万元,对此洪某不知情。

洪某检举的事实:程某雇佣黄某去砍伤前妻周某的手臂给他好像20万元,要求是砍成轻伤,事后再给20万元。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6)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6)

2019年国家司法考试卷三《商法》精编讲义(6)司考商法之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征1.出租人只负责提供船舶本身,租船期间船长、船员由承租人雇佣并支付工资,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也都由承租人提供并承担费用。

2.光船租赁期间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转移给承租人,但船舶的处分权仍然属于出租人。

3.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理应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三)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理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出租人理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理应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

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理应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理应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理应负责赔偿。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四)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理应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实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如果因承租人对船舶占有、使用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人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人理应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实行转租。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理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和数额支付租金。

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所以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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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真题
一、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

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公司实际出资。

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

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

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

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

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

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

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

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

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

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

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

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
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
问题一(预估3分)
【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本案中,公司增资无另外约定,C公司可以主张按实缴比例认缴增资。

问题二(预估4分)
【问题】
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不成立(预估2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股东对于增资的认购权的范围限于“以其实缴出资比例”,对于超出实缴比例的增资范围主张优先认购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预估2分)。

因此,C公司对于超出其实缴比例的部分,即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权,C公司也没有法律依据主张优先认购。

【温馨提醒】
该题目改编于:《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2期,贵州捷安投资有限公司与贵阳黔峰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等新增资本认购纠纷申请再审案:贵州高级人民法院(2010)民审字第1275号民事裁定书。

问题三(预估5分)
【问题】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参考答案】
取得质权(预估2分)。

判断D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关键在于看是否满足股权质押的构成要件,即:有权处分、合同有效且办理股权质押(预估1分)。

本案中,B用自己名下的20%股权进行出质,但对于这20%的股权到底是属于自己所有的还是代持E公司的案例中并未
表达清楚。

进一步推论可知,由于D公司和B公司同为甲公司的股东,推定D公司对于B公司代持E公司股权(17%)是知情(预估1分)。

在这种情况下,D公司要求B公司进行股权质押的范围仅限于20%,并未超过B公司自己所有的股权部分,由此可见D公司并不是想损害E公司的权益,其仅仅是想B公司以其自己所有的股权进行质押(预估1分)。

故,B公司出质的20%股权是有权处分且办理质押登记,D 公司取得股权质权。

问题四(预估3分)
【问题】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参考答案】
取得股权质权(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规定可知,名义股东将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质押的,该行为是有权处分,第三人能否取得股权质权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预估1分)。

本案中,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17%股权并不知情,且已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因此,丙公司可以取得股权质权(预估1分)。

问题五(预估6分)
【问题】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 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参考答案】
(1)审理程序中救济措施:D公司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适用的是民诉法的特别程序(预估1分)。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71条规定可知,人民法院对担保物权是否有效设立、担保财产的范围、被担保的债权范围、被担保的债权是否已届清偿期等担保物权实现的条件,以及是否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内容进行审查。

若被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查(预估2分)。

由此可知,E公司在审理程序中可以提出异议,法院应当一并审查。

(2)执行程序中救济措施:
若进入到执行程序,E公司认为损害到自己的利益,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被执行股权是自己所有(预估3分)。

问题六(预估6分)
【问题】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参考答案】
判断BDE及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关键在于看四个公司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异议的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基础?若存在,则有权提出;若不存在,则无权利依据提出(预估2分)。

接下来,逐一来分析B、D、E、丙公司是否存在实体法上的依据,如下:
(1)B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B公司与E公司之间存在着代持股协议,该代持股协议不存在无效等瑕疵事由则有效,故,B公司与E公司应受该代持
股协议的约束。

换言之,B公司不能向E公司主张股权是自己的,也就无权对被执行人E公司主张执行异议(预估1分)。

(2)D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第三问的论述可知,D公司是对B公司自己享有的20%股权享有质权,而对于B公司代持E公司的17%的股权无质押权,因此无权提出执行异议(预估1分)。

(3)E公司:无权提出执行异议。

本案中是E公司的债权人丁对E公司的财产申请执行,其作为被执行人来说,无权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

若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存在违法,则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但本案中未涉及,综上无权提出执行异议(预估1分)。

(4)丙公司: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根据第四问的论述可知,丙公司对B公司代持E公司17%的股权享有质权,因此其有权提出执行异议(预估1分)。

【温馨提示】
这个题目要区分18年商法真题“实际出资人可否以代持股协议为由对名义股东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提出执行异议的问题”。

商法非常重要的思考原则是“内外有别”,双方内部的约定仅对协议双方有约束,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债权人是对名义股东代持的股份申请强制执行时,实际出资人无权以代持股协议为由主张执行异议;
但若债权人是对实际出资人实际享有的股权(被名义股东代持)申请强制执行时,此时名义股东无权提出执行异议,因为名义股东应受到双方代持股协议的约束。

案例参考:
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01号:刘营兰;卢新生;施民服;邓士珍;郭建生;滕秀明;廖志伟;江西鑫诚建生投资有限公司;赣州中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名忠;颜明才;谢优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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