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5篇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5篇篇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供船方与托运人之间为了运输货物而签订的合同。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运输方式,占据着绝大部分的货运市场份额。
在海上运输货物有着复杂的环节和程序,因此有必要签订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货物顺利并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本文将结合法律和实践经验,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1. 多样性:海上运输合同种类繁多,有分批船舶租用合同、整船租用合同、代理合同、包船合同等多种形式,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
2. 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详细规定了托运人和船方的权利及义务,包括货物包装、运输路线、装卸地点、保险责任等。
3. 保证货物安全:合同中对货物的安全承运提出了要求,承运人要对货物的确切描述、包装以及运输方式等进行要求,以保障货物的安全运抵目的地。
4. 运费支付:合同中规定了货运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标准,双方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
5. 违约责任: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补偿方式,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内容1. 合同当事人及基本信息:规定托运人、船方的基本信息及联系方式。
2. 货物描述:准确描述货物的名称、数量、包装等信息。
3. 运输路线及装卸地点:规定货物的运输路线及装卸地点。
4. 运输方式:规定货物的具体运输方式,如整船租用、分批租用等。
5. 运费支付:规定货运费用的支付方式及标准。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的约定,托运人和船方应当按照约定投保货物保险。
7. 违约责任:规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相应的补偿方式。
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约定合同适用的法律及争议解决的方式。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释和实施1. 合同解释原则:在合同的解释中,应当根据合同的字面意义和双方的实际意图进行解释,如果有争议,应当参照惯例和诚实信用原则。
2. 合同履行: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货物能够安全地运抵目的地。
(完成)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目录:1.要约:2.承诺:3.定期租船合同是:4.代位求偿权:5.反倾销税:6.倾销::7.商标:8.商标权: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10.BOT(建设—经营—转让):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12、外资企业:14、不质疑条款:15、国际重复征税:16、来源地税收管辖权:17、居民税收管辖权:18、信用证:19、国际货物多式联运:20、直接投资(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9.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一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供方对受让方在技术的使用、改进、产品销售等方面进行限制,当然也有少部分属于受让方对供方的限制规定。
限制性商业条款又称限制性商业行为、限制性商业惯例、限制性贸易做法、违背公平贸易条款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大汇总《国际经济法学》考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学》名词解释&简答题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一切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订立的,确定其国际经济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主体即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
4、自然人的一般法律能力:是指自然人成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基础能力,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5、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国际服务贸易:国际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国际间提供,通过四种方式进行:境外交付;跨国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存在。
7、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以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8、FOB:FOB是国际贸易术语之一,其含义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
9、要约:简单地说,要约是一项订约的建议。
即由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当事人发出的、愿意以自己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0、承诺:承诺是对要约表示接受的意思表示。
即受要约人同意按照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由承运人将货物从一国港口运至另一国港口并由货方支付运费的运输。
12、班轮运输:由航运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运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又称提单运输。
13、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载货物,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14、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或指示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受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有有价证券。
15、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开证申请人的申请签发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付款的一项书面凭证。
海商法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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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的种类
不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Foul B/L) ) 承运人在提单上加注货物表面状况非良好的提单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 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可以接受上述条款或批注, 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 银行将不接受载有此类条款或批注的运输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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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 海商法》 43条 电报、电传和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海商法》第4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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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航次租船合同: 常用航次租船合同 A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GENCON,简称“金康合同”) 统一杂货租船合同( ,简称“金康合同” B 北美谷物租船合同(NORGRAIN,1973) 北美谷物租船合同( , ) C 煤炭租船合同(POLCOALVOY,1971) 煤炭租船合同( , ) D 铁矿石租船合同(SCANORECON,1962) 铁矿石租船合同( , ) E 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NUBALTWOOD) 波罗的海木材租船合同( ) F 油轮租船合同(EXXONVOY) 油轮租船合同( ) G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油轮租船合同 ( INTERTANKVOY, 国际独立油轮船东协会油轮租船合同( , 1976) )
按收货人栏的记载
按背面条款简繁
按运输方式
按是否有批注
分 类
FOB名词解释

FOB 、CFR、CIF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仅适用于海上或内河运输。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费用的核算最为复杂,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
国内费用有: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6.装船费(装船、起吊费和驳船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1.国外运费(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FOB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FR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F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二 FCA、CPT和CIP三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适用范围广。
在价格构成中,通常包括3方面内容:进货成本、费用和净利润。
国内费用有:1.加工整理费用;2.包装费用;3.保管费用(包括仓租、火险等);4.国内运输费用(仓至码头);5.拼箱费(如果货物构不成一整集装箱);6.证件费用(包括商检费、公证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报关单费等);7.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8.预计损耗(耗损、短损、漏损、破损、变质等);9.邮电费(电报、电传、邮件等费用)。
国外费用主要有:1.外运费(自出口国内陆启运地至国外目的地的运输费用);2.国外保险费;3.如果有中间商,还包括支付给中间商的佣金。
计算公式如下:FCA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CPT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CIP价=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一 FOB、CFR和CIF三种术语的换算:1. FOB价换算为其他价CFR价= FOB价+国外运费CIF价=( FOB价+国外运费)/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2. CFR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FR价-国外运费CIF价= CFR价 / (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3. CIF价换算为其他价FOB价=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FR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二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的换算:1. FCA价换算为其他价CPT价= FCA价+国外运费CIP价=( FCA价+国外运费)/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2. CPT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PT价-国外运费CIP价= CPT价 / (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3. CIP价换算为其他价FCA价=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CPT价= CIP价×(1-保险加成×保险费率)信息来源:合众出口网出口最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回收货款。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中英文版)一、词汇解释FOB,即“Free On Board”,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术语之一,表示货物交付给海上运输承运人后,卖方的责任结束。
在FOB价格中,包括了卖方将货物运载到指定港口码头并将货物装上船的费用,但不包括海上运费及保险费。
买方成为货物的承担风险和费用的责任方。
二、FOB的具体条款解释1、FOB的含义FOB的定义是指卖方负责将商品运送到指定的装运港口,并在货物装载到承运人指定的船上时,交付货物的所有权和责任。
在FOB条件下,卖方需承担的责任包含了将货物送到指定港口码头,并保证将货物装上船舶的费用和风险。
2、FOB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1 卖方的权利和义务:- 将货物送到指定的装运港口码头;- 确保货物按照装船要求进行准备;- 承担由于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或者损坏所导致的责任,直到货物装上船;- 安排货物进口的海关手续。
2.2 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做好相应的进口许可证、海关手续等准备工作;- 承担运费、保险费等费用;- 从卖方处接收货物,并负责货物离港后的风险和费用。
三、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货物交付清单该清单详细列出了卖方将要交付的货物,包括数量、规格、质量等信息。
2. 装船要求该附件详细说明了卖方要求买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货物的装船操作,以确保货物的安全及顺利运输。
3. 运输合同运输合同是卖方与承运人之间的协议,包括了运费、运输方式、运输时间等条款,对交付货物的方式和条件进行了约定。
4. 货物保险该附件包含了卖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所购买的保险政策,其中包括了保险费用、保险范围及索赔方式等内容。
四、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海上运输承运人指负责承担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的公司或者个人。
2. 港口码头指用于装卸货物的特定区域,通常位于港口内。
3. 进口许可证指进口国政府颁发的一种准许进口特定商品或者货物的许可证明文件。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在海上运输货物的合同,通常由货物的发货人和承运人之间签订。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合同约定和国际公约的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CIF合同(成本、保险费和运费)CIF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承担货物的成本、保险费和运费,并向买方提供到达目的港的货物。
这种合同通常适用于国际贸易中,卖方将货物运送到买方指定的目的港,同时提供保险和支付运费,买方承担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的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2. FOB合同(装运港到船上)FOB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运港的船上,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船运公司,运输费用由买方承担,并负责办理通关手续和支付关税。
买方自行承担货物运输风险,直到货物离开装运港。
3. CFR合同(费用和运费)CFR合同是指卖方负责支付货物的成本和运费,并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目的港。
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目的港,包括货物的装载、通关手续和支付运费。
买方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承担关税、进口手续和成本。
4. EXW合同(工厂交货)EXW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指定的工厂或仓库,并向买方提供发货通知。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完成货物的制备和装载,并向买方通知货物准备就绪。
买方负责自行安排货物的运输、支付运费和处理通关手续。
5. DAP合同(交付地点)DAP合同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不包括货物的装卸和通关手续。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包装和交付到指定地点,买方负责办理通关手续、承担关税和卸货费用。
6. FAS合同(船边交货)FAS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装运港的船边,并通知买方。
在这种合同中,卖方负责将货物交到装船的船边,并向买方提供装船通知。
买方需要自行承担货物装卸和到达目的港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
7. FCA合同(装货地点)FCA合同是指卖方将货物交付到指定的装货地点,并将货物装载到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
2021/7/20
e.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f.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提供有关货物的错误信息:内容、性质、特性 等
g.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h.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承运人需在提单等单证上正确批注,才能对抗
善意收货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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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i.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二)特征 1、双务、有偿合同 2、涉他合同(第三人利益)-收货人(法
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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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合同的种类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 同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以下简称‘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 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 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
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 承运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 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用本法第五 十六条或者第五十七条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海上危险:不能合理预见的,超出正常适航船 抵御范围的海上风险(暴风雨,浓雾,暗礁等)
b.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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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c.政府或者主管部押:仅限于政府高压手段的干预,不包 括正常司法程序的扣押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相关法规
第二节 国际班轮运输合同
几点说明: 1、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又叫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 提单运输合同
2、国际上对提单运输有三个国际公约: ①1924年《海牙规则》 ②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 ③1978《汉堡规则》 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运输的规定,基本上参照 1968年海牙—维斯比规则,适当吸收1978汉堡 规则而制定的。
一、国际班轮运输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 (一)承运人 1、概念:
MC第42条: 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 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采汉堡规则的 定义)
2、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
判定:是否拥有船舶、是否实际进行运输、是否 签发提单 根本特征:订立运输合同
3、可能成为承运人的人: ① 船舶所有人(船东) ② 船舶经营人、船舶承租人 ③ 货运代理的运输组织及无船承运人
里对货物的责任期间是如何规定的?
[案例1]
某船驶抵目的港,遇到码头工人罢工,一时无 法卸货。货主以罢工期间未继续开放货舱通风致 所装香蕉全部变质。承运人则认为罢工导致无法 卸货,是法定免责理由,不予赔偿。
案例分析
有关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经典案例 我国五矿有色金属公司诉海南通连船务公司再审 案 (1)1995年11月20日,五矿公司与丰田通商 签订了一份1,500吨的低磷硅锰合金购销合同。 事后,买卖双方约定,实际履行货量为1,200吨。
(2)五矿公司“万盛”轮,目的港为日本名古屋 五矿——海通货运公司(VC/P) 海通货运——广东湛江公司(VC/P) 广东湛江——大连五丰公司(VC/P) "万盛"轮的注册船东为通连公司,该轮实际交由 万通公司经营管理,船员由万通公司配备。 大连五丰——通连公司(期租合同)
承运人仍然应当对全部运输承担责任,对实际 承运人承担的运输,承运人应当对实际承运人的 行为及其受雇人、代理人在受雇范围内的行为负 责。(MC第60条第一款)
第七章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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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告知 信守担保
• A为800箱瓷器向B保险公司投保,事后因大批瓷器发 生破裂而向B索赔,B认为,A未将如下三种情况如实 告知B,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之如实告知义务,从而 拒绝赔偿。这三种情况为:1、被保险人投保的800 箱瓷器全部是用纸箱包装的;2、大部分瓷器表面图 案过多而易碎,并导致其易碎;3、该批货物是尾货, 价格低廉。 • 问:A是否违反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 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 – A、航次租船合同和定期租船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运输合 同,光船租赁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 B、在营运成本上,航次租船中由船方负担航次成本, 在定期租船中则转由租船人承担,因而在定期租船合 同中有关于燃油消耗量、航速的规定。 – C、在时间损失上,航次租船的时间损失由船方承担, 而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时间损失由租船人承担。 – D、在经营权上,航次租船由船舶所有人负责经营,而 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经营权转归租船人合同,在租赁期间,承租人享有对船 舶的占有权、使用权,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 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
• 2、可保利益原则 • 3、损失补偿原则 • 4、近因原则
• 案例:2005年3月,湖南某纺织品公司(卖方)与香港 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全棉针织男裤的买卖合同。 买卖合同条款如下:数量是80000条;金额总价为 CFR荷兰鹿特丹USD70000;装运口岸与目的地,广 州—香港—荷兰;交货期,2005年5月底前。 • 2005年5月20日,卖方委托的生产厂家将300箱货物 装上卡车运至广州装船,由于驾驶员过失,卡车翻入 河中,致使货物落水打湿,使其中100箱成为次品。 该纺织品公司与事故地公安局出具证明证实了上述货 损事实。2006年1月,香港买方公司申请某保险公司 广东分公司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商检报告。保险 公司于2006年10月正式向买方公司理赔22万港元, 2007年4月起,保险公司向纺织品公司代位追偿,但 是遭到了拒绝。 • 请问:湖南该纺织公司有没有理由拒绝保险公司的追 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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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名词解释篇一: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国际贸易实务名词解释1. 货物品质:货物本质性的质量和外观形态。
2. 凭样品买卖:买卖双方约定以样品作为交货品质依据的买卖方式。
3. 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货物品名、规格、等级、标准或商标、牌名或产地等。
4. 溢短装条款:在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中明确可以增减的百分比,但增减幅度以不超过数量的百分比为限。
5%(国际贸易规定)5. 约量:在交货数量前加“约”字的规定机动幅度方式。
6. 中性包装:指在商品包装上和商品本身,不注明生产国别和原产地的商品包装。
7. 定牌:指按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和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8. 国际贸易术语: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简短的外文缩写字母表明货物价格的构成和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保险,交货方式和地点。
9. FOB: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到买方派来的船上,并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10. CIF: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并负责支付保险费,在指定装运港运至指定目的港。
11. 背书:即签字,标志着货物所有权转移及保险权利的转移。
12. CFR: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买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运至指定目的港。
13. FCA: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出口清关手续,风险转移以货物在起运地交给承运人接管为止。
14. CPT: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在指定的交货地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出口、进口手续。
15. CIP:是指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间内同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卖方负责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16. 佣金(C):中间商因介绍买卖而取得的报酬。
17. 折扣(R):卖方按原价格给买方一定比例的减让。
一方给另一方单方面的价格。
18. 班轮:是按照固定的时间、沿照固定的航线、停靠固定的港口(即基本港)、收取固定的费用,这种运输方式称为班轮,即“四固定运输”。
19. 定程租船:根据货物的种类、航程距离、船舶吨位和船舶的使用次数来定运费。
20. 定期租船:根据船舶的吨位、租船人使用船舶的时间向船公司交纳租金。
21. 海运提单: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据以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22.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和证明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的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23. 海上风险:是指保险人承保的在海上和海与陆上、内河或与驳船相连接的地方所发生的风险。
24. 实际全损:被保险的货物全部灭失;被保险的货物受损后,已丧失使用价值;被保险的货物因为某种原因,已经改变了物权,而且永远不得回归;从装运港船舶开航后,6个月尚未到达目的港,杳无音信,下落不明。
25. 推定全损:被保险的货物遭受损失。
如果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花费的费用已经超过了这种货物运到目的地的价值,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货物的全部损失,尚存的货物价值归保险公司所有。
26.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个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27. 单独海损: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标的物的部分损失,由受损方自己解决,并非人为的。
28. 施救费(单独海损费用):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与被保险人有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进行施救而产生的费用。
29. 救助费(共同海损费用):在发生损失的时候,与被保险人无契约关系的当事人进行施救而产生的费用。
30. 海运战争险的保险责任起讫:指被保险货物在装运港装上海轮和驳船开始生效,直至在目的港卸离海轮为止,又称为“水面责任”。
31. 票据:指由出票人在票据上签名,无条件地约定自己或委托他人,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一种有价证券。
32. 汇票: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即期的或定期或在将来可以确定时间,向某人或某指定人或某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33. 本票: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34. 支票:由银行的存款户签发,命令银行向出票人和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35. 汇款:指付款人或债务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运用各项结算工具将应付的款项汇交给收款人或债权人的结算方式,属于顺汇。
36. 托收:指出口人将货物装运后出具汇票,通过托收行委托国外的代收行向指定的付款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方式。
37. 信托收据:是指进口人以代收行代理人的身份,借取单据的凭证,提货销售,将货款归还给代收行。
38. 承兑交单:出口人在装船之后要出具远期汇票通过托收行,指示代收行只要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即可取得装运单据提货。
39. 信用证: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无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该约定不可撤销并因此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提示予以兑付的确定承诺。
/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在一定金额和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40. 出口押汇:是指议付行审单无误以后,预付或买入信用证项下受益人的汇票和装运单据,按照汇票的面额扣除从议付日到实际收到开证行付款之日的利息与手续费,将余额寄到受益人账面。
41. 询价:交易的一方向另一方询问交易条件的口头与书面,邀请发价。
42. 发价: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家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43. 接受:指受盘人在发价有效期之内无条件同意发价的全部内容,并愿签订合同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
44. 滞期费:在承租船合同的条件下,租船人使用船舶装卸货物的时间,超过了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船方向租船人收取的罚金。
45. 速遣期:在承租船的条件下,租船人使用船舶装卸货物的时间比租船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前完成,船方向租船人支付的奖金是滞期费的一半。
篇二: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能够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并形成经济关系的主体都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公司、一般组织、自然人或个人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国际经济法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国际经济法规范存在的具体形式和解决国际经济纠纷所依据的各类有约束力的规范的总和。
分为两种:形式渊源,即制定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则的法定程序和方法;实质渊源,即提供具有普遍约束力规则存在的证据。
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CISG):于1980年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起草,在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会议上通过,并与1988年生效。
是目前为止影响力最大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但不是国际上最早的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
5、风险:对于货物买卖合同而言,风险可划分为广义和狭义。
广义是指那些与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相关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能够影响买卖双方权利或异物的所有风险,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人为损害、商业风险、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
而狭义的风险是指这些风险中应当由买卖双方按照风险分配或转移原则承担的风险。
国际经济交往中以狭义为准。
6、实际全损: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状、效用,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实际拥有。
7、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
要件:(1)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必须遭遇共同危险;(2)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而合理的;(3)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必须是特殊的;(4)措施必须有效果。
8、推定全损: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要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损失状态。
对于推定全损,可由被保险人选择,或按实际全损赔偿或按部分损失赔偿。
9、国际商业惯例:国际经济关系当事人或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长期实践、接受和遵守,并对他们有一定的约束力的原则、规则、规范或实践做法的总称。
国际商业管理具有任意性的特点,只有在当事人约定引用惯例时,才对特定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且当事人在引用惯例时可以对惯例的内容进行任意的增、改、删等。
10、国际贸易惯例:指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自发形成的,某一地区、某一行业中普遍接受和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并不是法律。
贸易双方当事人有权在合同中达成不同于惯例规定的贸易条件。
1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由国际商会所编辑整理的国际商事惯例汇总,有国际商事示范规则的地位和作用。
《XX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于1999年修订,XX年生效。
12、记账:卖方在收到货款前需要将货物和相关单证提前交给买方的安排,而买方可以在收到货物或气候的一个约定时间或期间内向约定的卖方账户支付货款。
13、托收:一种在卖方按照约定向承运人交付了货物后,卖方委托银行向买方提交汇票或货物相关凭证即所谓商业单证,以收取货款的支付安排。
卖方须先履行一定的交付义务才能以托收方式向买方要求支付货款,对卖方有一定的风险14、先期违约:在合同订立之后,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先期违约可有违约方明确表示,或有对方从行动中判断出来。
15、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是一般违约的构成要件加上因违约行为导致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6、预付:一种买方按照约定在卖方履行某特定义务前向卖方提前支付款项的安排。
按照该安排,卖方在履行某特定义务特别是交付货物前能够获得全部或部分货款,因而对卖方风险最小,而对买方风险最大,且成本最高。
17、跟单托收:卖方将商业单证和金融单证一起交付给托收行,而托收行按照买方指示向买方交付单据的托收安排,是最常见的托收方式。
18、付款交单:买方必须首先按照即期汇票付款才能获得商业单证。
19、承兑交单:买方以接受远期汇票方式承诺付款手机可获得商业单证。
优点在于能够较好的平衡买卖双方的风险,相对降低了双方由于货物交付和货款支付过程脱节所导致的风险在买方和卖方之间的大幅度偏移。
2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时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商务惯例,该管理经过七次修订,最近一次的修订于XX年7月1日生效,又称为UCP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