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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

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最高的法律司法机构,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法官组成,负责对各级法院所判决的案件进行复审和裁决。

而在这个过程中,作为法官的人员自然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会探讨关于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相关话题,其职责、任命和作用等。

一、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职责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职责。

除了审理案件外,他们还有以下职责:1. 制定司法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法院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是扮演着“司法制定者”的角色。

这就意味着,法官们可以根据自己的判决,制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则,如刑事程序规则、民事诉讼规则、证据规则等。

2. 维护美国宪法的权威。

作为保障美国宪法的最高法院,其法官也有必要保卫和恪守宪法精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们可以根据日常判例来保护和提升宪法对美国政府以及个人的约束力。

3. 对美国法律做出解释。

在美国法律系统中,最高法院的角色是对其它法律机构和法院所采取的法律做出解释与解决争端。

这种解释在后来的判例中都被认为是很有权威性的,一直保持至今。

二、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的任命美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不仅需要知识渊博,还需要充分了解美国宪法的精神以及历史渊源。

他们通常都是曾经担任过法官、律师等职位,其素质和才华还要达到一定程度。

而对于位法官的任命,制度非常严格。

一般而言,任命的程序与程序规则如下:1. 提名者:法官的提名由美国总统提出。

正常而言,总统会选择有经验的法官人选,比如说曾经担任过联邦法官或者曾经参与过高等法院的判决工作等等。

2. 参议院审查:提名之后,候选人需要参加美国参议院的听证会。

这些听证会非常重要,因为候选人可以在会上谈及自己的观点、立场以及人民生活等话题。

3. 参议院投票:提名者经过听证会后,将会由参议院进行投票。

即使被提名者获得参议院的通过,总统也需要正式授权,然后任命该法官。

由此可见,美国最高法院位法官是至关重要的政治和司法领导角色。

他们的任命不仅需要经历很复杂的过程,而且需要在自己的职位上发挥最大的作用和影响。

美国法院体系PPT演示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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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门法院
所谓专门法院又称为立法性法院,是指由 立法机构根据议会立法设立的法院,而非 议会直接根据联邦宪法第三条设立的法院。
目前这类法院主要有:军事法院、军事上 诉法院、退伍军人上诉法院和联邦税收法 院。此外还包括联邦行政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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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理由:A国会想要设置较其他三个主要 的宪法性法院“更有弹性的”审判机关;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1、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是各州院系统的最基本组 成部分,对大多数民事案件和所有严重刑事犯罪 案件即“重罪”案件行使管辖权。此类初审法院 的名称并不统一,一般称之为高等法院或巡回法 院或者地方法院。
2、大多数州在巡回法院或高等法院之下设置拥有 有限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此类法院对争议额在一 定数额标准之下的所有类型的民事案件以及相对 轻微的刑事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有限管辖权法 院做出的判决不服只能上诉至巡回法院或高等法 院。
议成员由联邦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国际贸易法 院首席法官、巡回区的法官选出的任期三年的一 名地区法院法官。 职能:解决所有关于巡回区法院的行政管理问 题,向国会提出涉及联邦司法制度的立法建议, 普遍检查联邦司法法官系统的工作情况;组织对 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进行司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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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回区司法委员会 组成:巡回区内的上诉法院法官和地方
美国的法院体系介绍
美国法院系统的双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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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邦法院体系
设立依据:联邦宪法第三条:“合众国的 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国会随时规定与设 立的下级法院。”
包括:普通法院、专门法院、弹劾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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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是指直接一句宪法第三条设置的 法院,又称为宪法性法院。
分为三个级别:自下向上分别为联邦地区 法院、联邦上诉法院、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

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司法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它在维护法治和保障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美国联邦法院的权力与职责进行论述,以探讨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独立与审判权在美国,司法独立是一项重要的原则,旨在确保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其职能,不受其他两个政府分支的干涉。

美国联邦法院拥有广泛的审判权,它可以解释和执行联邦宪法、法律和法规,确保它们得到正确的解释和适用。

这种审判权使联邦法院成为执行和确保法律公正和平等的关键机构。

二、宪法解释与权力制衡作为宪法的最高解释机构,联邦法院拥有权力解释宪法的能力。

根据《美国宪法》,它可以对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

这种宪法解释权使联邦法院能够平衡并限制行政和立法部门的权力,以保证宪法的权威和合法性。

三、审查联邦政府行为联邦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政府的行为,以确保其遵守宪法和法律。

它可以对政府机构和官员的决策进行司法审查,例如裁定宪法的合宪性、性别歧视、种族歧视和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

这种审查权力是保护公民权益和监督政府行为的重要手段,确保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合法合理。

四、民事纠纷解决美国联邦法院也负责处理民事纠纷,如商业、雇佣、知识产权等案件。

它在处理这些纠纷时,以法律和权益为导向,通过审理案件、解释法律来保障公平和正义。

联邦法院的判决对各州具有约束力,确保了法律的统一适用和公平性。

五、维护公民权益美国联邦法院在维护公民权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判决案件,它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人身安全等。

联邦法院还处理了一系列有关社会道德和伦理问题的案件,例如人权、环境保护、少数群体权益等。

这种维护公民权益的职责使联邦法院成为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守护者。

六、司法先例与法律影响联邦法院的判决和裁决形成了一系列的司法先例,为日后类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

这些先例对于法律的适用和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力,可以对个案和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

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

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在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对被告财产的保护、监管和处置,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执行权利、满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就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进行详细的阐述,包括其体系框架、原则和制度运行情况等。

一、财产管理制度的体系框架1. 财产监护机构在美国,财产管理制度的监护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州级的财产监护机构,另一类是联邦级的财产监护机构。

州级的财产监护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在该州内的各类财产案件,而联邦级的财产监护机构则负责监督和管理涉及跨州财产案件的执行工作。

这两类机构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具有权威性和专业性,能够有效地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保障债权人的执行权利。

2. 财产管理制度的法律框架美国的财产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一系列法律规定之上的。

这些法律包括《联邦债务执行程序法》、《联邦财产执行法》、《联邦破产法》等。

在这些法律的指导下,法院可以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有效的监管和处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这些法律还规定了被告在财产管理过程中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对于确保财产管理的合法化、规范化和效率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二、财产管理制度的原则1. 公平原则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遵循公平原则,即在对被告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过程中,法院要保证债权人和被告的权益得到平等的保护和尊重。

这意味着法院在进行财产管理时,要坚持公正、透明、平等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财产管理制度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2. 协助原则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追求协助原则,即在执行债权人的申请时,法院应全力协助债权人追索被告的财产。

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法院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视为首要任务,通过有效的财产管理,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

3. 效率原则美国法院的财产管理制度追求效率原则,即在财产管理的过程中,法院要以最短的时间、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的财产得到及时、有效的管理和处置。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现任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John Roberts Jr.)。
产生背景
正门右侧的雕塑“法律守护神”美国是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拥有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之机制外, 州亦拥有独立于联邦而产生的司法、立法、行政机构。在《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订立之前,美国只有13个州组成 的“邦联”,由于松散的邦联制使得各州的贸易大战甚至武装冲突,数个州的代表召开了制宪会议,谋求订立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以改变紧张的局势。正因为州不是因《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而产生,而是在《美利坚合众 国宪法》订立之前就已经合法地存在,所以每个州都有自己的州宪法和法律,《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还规定,宪 法没有授权联邦政府亦没有禁止州和其人民行使的权利,由各州及其人民所保留。美国的州政府形象地说是一个 “小国”,州政府不是联邦政府的行政机构,谈起美国的司法体系,可以说美国有51个司法体系(49个州和1个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各成体系,再加上联邦法律体系)。因此美国的法院采取双轨制,即联邦法院与州法院同时 存在且互不隶属(除了因宪法第14条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而要求各州尊重的某些宪法权利外),州有对非联 邦案件的终审权。但当涉及到《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诉讼时,当事人有权将案件一直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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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65年-1937年:政府处理经济关系的敏感期
关于联邦政府是否应该干预和管理经济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政府的目的和功能的争论,这是美国宪政发展史 上一个具有永恒意义的题目。从内战结束到新政初期,这个问题的争论尤为激烈。
机构责权
对涉及大使、其他使节和领事以及一州为诉讼一方的案件有初审权;对州最高法院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的案 件,有权就法律问题进行复审;有权颁发调审令,调审下级联邦法院或法院审理的案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拥 有司法审查权,审查联邦或州的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不论是初审案件,还是复审案件,都是终审判决。美 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时间为每年10月的第一个星期一到翌年6月中旬。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哪里?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哪里?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哪里?
作为美国司法系统中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最高法院一直被人们所关注。

那么,美国的最高法院究竟能够在哪里找到呢?
1. 所在地:美国华盛顿特区
美国最高法院坐落于美国首都华盛顿特区的国会山上,正对着美国国
会大厦,是美国司法部门的最高机构。

2. 历史渊源:前身来自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最高法院前身为联邦最高法院,于1789年在美国建国后的1年成立,负责处理联邦级别的案件。

1900年的时候,为了满足与日俱增的
工作量和日益繁肃的纠纷,美国最高法院逐渐成为了一个独立的机构。

3. 职责:审理高级别案件,评估宪法
美国最高法院是美国法律体系中的最高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高级别的
案件并对美国宪法进行评估。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被认为是美国法律
的最终决定,可以对活动在美国领土上的每个人和组织生效。

同时,
美国最高法院还要对司法制度前进方向作出判断和决策。

4. 组成:以大法官为核心,共九人
美国最高法院由九名大法官组成,每位大法官由美国总统任命,并由美国国会批准就任。

这些大法官中的一位被选为首席大法官。

每名大法官都需要终身任职。

5. 权威性:裁决具有不可撤销性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的结果具有不可撤销性,而且在司法方面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其他法院、政府机构和公民都要遵守最高法院对案件的裁决。

总结:
作为美国司法系统的最高权力机构,美国最高法院具备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因为它在美国司法体系中扮演着至高无上的角色。

美国最高法院对于美国政治和法律确保了一大批的正确性和稳定性,同时也充当了世界法治的典型代表之一。

美国法院体系


5、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行政助理 职能:帮助首席大法官顺利实现其行政 职能
二、州法院体系
美国的州法院系统堪称全世界最混乱的司 法系统,在结构上自行其是,名称上莫衷 一是。 为方便起见,可将州法院分为:一般管辖 权初审法院、专门管辖权法院、小额法院 与其他非正式法院、上诉法院。
(一)一般管辖权初审法院
(四)纪律与惩戒 根据宪法规定,惩戒联邦法官的法定标 准有两种:一是犯罪,一是行为不当。
1、联邦行政法法院由行政机构及其执行委员会控 制,通过运行相关行政法规和程序解决由于影响 个人、民间组织和其他公共主体权益的行政命令 的实施所引起的冲突。 2、联邦税收法院对税收争议案件拥有专属管辖权。 3、军事法院对各军种中发生的案件拥有管辖权。 4、退伍军人上诉法院主要负责对退伍军人上诉委 员会所做出的有关决定进行司法审查。
1、联邦地区法院 是具有一般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又称 为初审法院,是联邦法院体系中最基层的 法院。 设置:每个州至少有一个地区法院,较大 的州可能设有2至4个地区法院。全美国共 有94个联邦地区法院。
2、联邦上诉法院 作为联邦地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是国会在联 邦司法条例划定巡回区的基础上设置的。 目的:减轻最高法院在受理所有联邦承审法院的 上诉案件的负担 设置:全美国共有13个联邦上诉法院(包括哥伦 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和国会设立的联邦巡回上诉法 院) 职权:受理受理联邦地区法院上诉的案件、有权 对部分联邦行政机构的命令进行复审并强制执行。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一些专门性案件拥有全国范 围内的管辖权,包括设计专利纠纷的专门性案件 以及由联邦索赔法院和联邦国际贸易法院作为第 一审法院的上诉案件。
(二)专门管辖权法院
此类法院只对某一特定类型的纠纷行使管 辖权。 此类法院包括遗嘱法院或代理法院(主要 涉及死者遗产的分配,未成年人行为的代 理,对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成年人行为的 代理),未成年人法院(如果代理法院未 对未成年人案件作出处理)和索赔法院(处 理向州提出索赔的案件)

美国法院组织

司法组织美国法院组织复杂,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

联邦法院系统由地方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

联邦地方法院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法院,法官1~27人不等。

联邦上诉法院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法院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法院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3~15人不等。

联邦最高法院是联邦法院系统中的最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州法院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

州初审法院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法院。

州上诉法院审理不服州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州最高法院是州的最高审级。

特别法院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

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

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西事纪闻]美国逸事之法官大人作者:京虎子发表时间:2009-02-19 08:32:001. 终身制2008年大选,奥巴马赢得意气风发。

2009年1月20日奥巴马就职典礼,二百万人聚会华府,第一是安全,严防恐怖分子和故意捣乱的。

第二是尽善尽美,学习中国奥运会的经验,马友友率领大家在寒风中假拉。

为的是把这次就职典礼办成团结胜利的大会,可是没想到,假拉被揭露之前就出事了,宣誓的时候首席大法官出现口误,私下练了好几遍的新总统紧张之下也跟着念错。

回到白宫更垂头丧气了,念错了我这总统会不会非法呀?越想越不对劲,赶紧把首席大法官请到白宫,在图书馆里再宣誓一次,让手下你们照好了,留着做证据,免得有法律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③联邦其他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 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 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至于各州之间的管辖,由于法律规定各异,与 适用何州法律的冲突法问题密切相关,是美国 法中争执较多、解决较难的问题。
美国法院组织体系
一、联邦法院系统 二、州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
美国联邦法院可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
普通法院
普通法院
地方法院
上诉法院 (除联邦区域上诉法院)
最高法院
专门法院
专门法院
破产法庭 税务法庭 国际贸易法庭 联邦区域法庭
联邦法院系统的特要成立最高 法院,其馀法院由美国国会授权成立。
管辖
不属联邦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州 法院均可管辖。
联邦系统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是:
①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系争的所 谓“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 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 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 如破产案件等。
②双方当事人为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系争 数额达一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 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 件除外。
美国的司法权属于联邦法院,法官为终身 职位。司法审查权既是对国会的制约,也是对 总统的制约,因为国会通过的法律,很多是来 自于总统的提案。当然,联邦法院也受到总统 和国会的制约。
首先,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 准;其次,国会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审级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 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
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
联邦地区法院(基层法院)
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 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 法院。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简介及启示一、基本介绍美国联邦法院是根据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成立的法院,行使美国的司法权,同时受总统和国会的制约。

总统可以通过涉及司法工作的提案影响国会,国会对提案进行审批,直接作用于联邦法院。

同时,法官要由总统任命,国会参议院批准,国会亦有权对法官提出弹劾。

在管理组织架构上,美国联邦法院可以分为10个管理模块,分别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

分别有:1、最高法院(作为管理的,下同),2、上诉法院,3、区法院,4、特别国家性法院,5、美国首席大法官,6、美国司法委员会,7、巡回司法委员会,8、巡回执行委员会,9、国家司法辅助部门。

(包括:a.多种区域诉讼司法委员会,b.美国量刑委员会,c.联邦司法中心,d.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

)美国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英文名称为“ADMINISTRATIVE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COURTS”于1939年由美国国会成立,其目的是为美国法院提供行政支持。

行政管理局的主任是美国法院的首席行政官,由司法委员会选拨,并由美国首席大法官任命,其法定职责和其他职责主要受美国司法的主要决策机构——美国司法委员会监督和指导。

行政管理局拥有大约1000名员工,为联邦法院2400名司法人员和近29000个法院员工提供行政支持,其作为司法部门与国会的联络纽带,确保司法部门的年度拨款和司法机关的预算得到贯彻执行。

二、主要职责和机构构成(一)主要职责联邦法院行政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1、保障美国司法会议的运作,保障其与24个委员会(包括咨询和专门委员会)的联系顺畅,向司法会议提供工作人员、计划会议、组织会议议程、准备报告问题、为提案项目提供实质性的分析支持和建议。

2、支持2000名司法人员,包括上诉法院和地区法院法官、破产法院法官。

3、为法院管理事务提供建议。

4、为巡回执行委员会、法院职员、员工辩护律师、缓刑和审前服务人员、联邦辩护、CAJ panel律师、调解员、破产管理人和其他法院的员工,提供工作流程的管理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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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律援助体系主要由特点不同、各自独立动作的刑事法律援助体系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组成。

刑事法律援助体系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出资、政府设立的公共辩护人机构(Public Defender Office)负责实施,是作为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而设立的,也是作为刑事司法审判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要件存在的。

在美国,有一个全国性公共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NLADA,the national Legal Aid & Defender Associations)负责法律援助标准的制定,公共辩护人的培训,举办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向公共辩护人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支持。

而民事法律援助体系则是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资助资金、由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提供服务来具体实施的。

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主要是通过公共辩护人体系实施的。

公共辩护人是受雇政府(包括联邦、州和县政府)的律师,服务于政府专门设立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向没有经济能力聘请律师的刑事犯罪嫌疑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实际上,也有部分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由获得政府专项法律援助资助的非营利机构设立的。

由于美国存在联邦和州两个法律体系,相应的公共辩护人体系也存在联邦和州两个体系。

联邦层次的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由联邦政府动作的公立机构,一种是授受政府资助的公司类型的机构。

联邦公共辩护人可以获得与美国国家律师(U.S.Attorney,政府政府律师一的种,担任涉及违反联邦法律的案件的检察官)大体相应的薪水。

由于薪水较高,因此吸引了高水平的律师加盟联邦公共辩护人队伍。

联邦公共辩护人办公室是和美国国家律师办公室对应按照司法辖区设立的,一个司法区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办公室,只有一个公共辩护人,其他人员称为公共辩护人助理。

在州层面,公共辩护人制度各州有所不同。

有些地区公共辩护人服务于与法庭相关的法律援助机构,作为法庭的指定律师办理刑事辩护,从法庭得到酬金;也有一些地区公共辩护人就是接受政府公共资金的特定私立公司的律师。

公共辩护人的待遇在各州、县有所差异,某些地区待遇较差,工作量很重,因此律师办案水平难以得到保证。

除了公共辩护人体系之外,在一些州和地方还存在私人律师模式和合同制模式。

私人律师模式是指法庭为不能聘请律师的被告指定私人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由政府向私人律师支付报酬。

合同制模式采用政府与私人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

但是就总体而言,公共辩护人模式占据主要地位,在大城市和发达地区主要是设立公共辩护人机构,聘用专职辩护人办理刑事法律援助。

部分经济不发达和人口分散的地区采用私人律师或者合同制模式实施法律援助。

民事法律援助主要由通过一个政府设立美国法律服务公司(the US Legal Service Corporation)来组织实施。

实际上,民事法律援助是由不同类型的组织具体实施的,美国法律服务公司只负责确定民事法律援助项目,并代表美国联邦政府管理民事法律援助资金,向确定的民事法律援助项目和得到项目的合格机构给予经费资助。

私立或者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和私人律师事务所,通过竞争从法律服务公司争取项目资金,从而向贫困人口和低收入阶层提供法律援助。

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一般为非营利机构,通常情况下仅靠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远远不能满足其正常运作的需要。

因此多数民间法律援助机构还要通过其他渠道筹集资金。

也有一些民间法律援助机构主要从州、县政府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不接受法律服务公司的拨款,因为法律服务的项目经费管理十分苛刻,有种种限制。

民间法律援助机构通常有自己的董事会,向出资人负责,定期向出资人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在美国,民间法律援助机构有各种各样的类型,面向特定的人群提供法律援助。

比如面向儿童或者妇女的,面向老年人的,面向残疾人的,面向某一有色人种的,面向移民的。

实际上,这些民间法律援助组织与美国国家的政治生态是密切相关的,是与社会当中存在的各种不同利益集团(Interest Group)相伴相生的,与各种利益集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在美国经常听到这样一名话:每个人都有属于自己的利益集团。

因此每个需要法律帮助的人只要遇到法律问题,也可以找到不同的民间组织或者民间法律援助组织。

形形色色的利益集团直接或者间接运作不同的民间法律援助机构,向其所代表的社会群体提供法律援助。

除此之外,美国法律院校的法律援助“诊所”项目也向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成为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色之一。

目前美国大多数法学院都开设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法律援助“诊所”项目实际上与美国法学院的教育模式相关的。

从法学院教育模式的角度看,法律援助“诊所”项目是引导法学院学生接触法律实践、养成法律职业道德的重要途径,也就是“诊所”式法律教育。

诊所法律教育最初产生于20世纪初,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得到了长足发展。

当时美国社会正处于种族歧视矛盾激化和越南战争期间,社会矛盾的激化使得许多处于社会底层的穷人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他们需要诉讼但是又请不起律师。

在这一背景下,一些法学院学生开始自发地帮助穷人办理各种诉讼。

但是由于他们缺乏足够的实践技能方面的训练,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有律师经验的教师的指导。

另一方面,法学院是否该为学生提供未来执业做准备也成为了法学界思考的一个问题。

在这一情况下,一些法学院借鉴医学院利用诊所培养医学院学生的经验,引入了所谓的诊所教育模式。

在诊所法律教育中,法学院的学生在法律援助“诊所”教师(多数为执业律师)的指导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使学生掌握办理案件的技巧和技能,了解执业律师应遵循的规则,逐步养成职业道德。

参加法律援助“诊所”项目的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在“诊所”项目教师的指导下,可以出庭代理当事人。

二、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由来美国最早的法律援助组织出现于1876年的纽约。

当时,一个德国移民组织“德国人社团”在纽约一个德裔穷困执业律师和威斯康星前州长的帮助下,成立了一个为德裔穷困移民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雇佣律师兼职为德裔移民服务。

之后芝加哥成立了一个叫“公正局”类似机构,不分国籍、种族、肤色、性别向社会公众提供法律帮助。

到1916已年经有37个城市相继成立了4I个法律援助组织。

根据可查的资料,当年由其中的39个法律援助组织处理的案件近12万件,其中30个规模较大的组织运行费用大约I8万美元。

当时提供法律援助的机构大致可以分为六类:民间社团、社会福利机构的分支部门、具有政府职能的公共机构、律师协会、法学院诊所、公共或志愿辩护人组织,但是主要是由民间社团和社会福利机构发起,公共机构和律师协会组织的只占极小一部分。

这些法律援助机构主要分布在10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诸如纽约、费城、旧金山等。

1923年,由各地23个法律援助机构联合发起成立了美国第一个全国性的法律援助组织---“全美法律援助组织联合会”(NALAO , the National Association of Legal Aid Organization),之后又成立了“全美法律援助协会” (NLAA , the national Legal Aid Association)。

“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的主要职责制定法律援助标准,包括法律援助组织的组成、工作人员聘任、办公场所、服务范围等等,提供执业建议、不同城市法律援助案件的协作、召开年度会议、负责出版有关出版物、开展法律援助理论研究等。

“全美法律援助协会”由一个董事会负责,其中包括1名联邦最高法院法官、1名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官和7名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代表。

从制度发展沿革看,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叶。

1853年,印地安纳最高法院在WeBB诉BairD一案中确认,一个被指控犯罪的经济贫困人有获得以公共资金针对付费用的律师辩护的权利。

但是当时这种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并非宪法或者法律的规定,而被认为是基于“一个文明社会的原则”。

法院判决认为,“在一个文明社会中,任何公民面临生活或者自由的危险时,不能仅仅因为他太贫穷以至于不能负担这样的帮助,就被剥夺律师辩护的权利。

”“对这种情况坐视不管并且进行审判,法院不可能期待自己受到尊重。

这样情况下,贫穷人获得保护,对于被告、法庭和公众来讲,应被认为是必要的责任”。

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州最高法院确认了公民有获得免费的刑事法律援助的权利。

从联邦层次来看,直到193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才在一份判决中确认任何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

之后获得律师辩护权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20世纪5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一年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1967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规定任何可能被判处30天的人都要有律师为其辩护。

但是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并非意味着政府提供免费的律师辩护,真正的刑事法律援助开始于1963年。

在这一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将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所有刑事诉讼中,被告享有获得律师辩护帮助的权利”解释为:“当被告人无力聘请律师时,州政府要有公共资金为其提供辩护律师”,这样才明确了刑事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资金来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援助制度才逐步确立下来。

如前所述,美国民事法律援助最早开始于1876年,当时纽约德国移民协会建立了一个保护德国移民的组织,给穷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援助。

但是早期的民事法律援助只是律师自愿的道义行为,只存在一些大城市。

由于在美国民事法律并不是一项宪法性权利,美国宪法和联邦最高法院对民事审判没有象对刑事审判那样规定穷人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因此民事法律援助作为一项制度较晚才确立下来。

直到1964年约翰逊政府发起“向贫困宣战”的运动,联邦政府才第一次为民事法律援助提供资金。

之后在不同的总统执政时期,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

尼克松当政时期的1971年,提出组建美国法律服务公司。

1974年,《法律服务公司法》通过,法律服务公司正式设立。

1975年法律服务公司得到政府拨款,按照各州贫困人口数向各州分配法律援助资金,正式运作。

根据《法律服务公司法》,法律服务公司是一个非官方、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行使两方面的职能,一是经费管理,管理民事法律援助经费,二是对接受其资助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对它们运用法律服务公司拨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民事法律援助涉及较多的家庭、住房、雇工、消费者权益等领域的案件,包括离婚、儿童监护和抚养、虐待儿童或配偶,对儿童未尽监护责任,要求给予卫生保健、给付工资及残疾人权益的案件。

三、关于美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粗浅认识纵观法律援助体系,刑事法律援助与民事法律援助是两个不同的体系。

笔者认为,不妨把美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名之为“包揽型”法律援助,把美国的民事法律援助名之为“资助型”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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