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指规范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用来管理国家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行为。
以下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1. 贸易自由化(Trade Liberalization):指降低或取消贸易壁垒和限制,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和开放。
2. 关税(Tariff):指进口和出口货物的税收,可以用来保护国内产业、调整贸易平衡和提供国家财政收入。
3. 关税壁垒(Tariff Barrier):指国家通过设立关税来限制进口货物的流入,提高进口商品的价格,从而保护本国产业。
4.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指除了关税之外的其它限制进口货物的手段,如配额、进口限制和准入要求等。
5. 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指在国际贸易中,国家应当对本国和外国商品和服务一视同仁,不歧视外国商品和服务。
6. 最惠国待遇(Most-Favored Nation Treatment):指对待某一国家最有利待遇的给予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一旦给予某一国家最惠国待遇,就必须对所有其他与之有贸易关系的国家同样给予最惠国待遇。
7. 限制性贸易政策(Restrictive Trade Policies):指保护主义的贸易政策措施,包括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等,旨在限制进口和保护本国产业。
8. 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是一个负责制定、监督和执行国际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9. 投资保护(Investment Protection):指提供外国投资者在特定国家投资的法律和制度保护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投资的安全。
10. 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指解决国际经济争端的机制,包括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和投资仲裁等。
以上是一些国际经济法中常见的名词解释,这些名词涉及到国际经济关系中的重要概念和原则,对于了解和研究国际经济法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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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1、信用证是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一家银行(开证行)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指示或以自身名义,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由自己或授权另一家银行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3、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4、《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权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5、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是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6、先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7、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平安险:意为“单独海损不赔”,承保海上风险导致的全部和部分损失,但单纯由于自然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8、国际直接投资:是投资者跨越国界,通过掌握和控制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从而谋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0、要约:是向一个或—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2、WTO:世界贸易组织,是在组织上取代关贸总协定,协调和约束成员国贸易政策法规和措施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贸易、投资、金融、税收等多个领域的法律学科,旨在规范和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以下为您详细解释一些常见的国际经济法名词:一、最惠国待遇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在贸易、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不得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待遇。
这一原则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和自由化,防止国家之间的歧视性待遇。
例如,如果 A 国给予 B 国某种商品的进口关税优惠,那么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A 国也必须给予其他与 A 国签订了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国家相同的关税优惠。
二、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指一国给予外国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事方面与本国公民、企业、商船同等的待遇。
这意味着外国的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等在进口国应享受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知识产权相同的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性的限制或额外的负担。
例如,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外国的专利、商标在进口国应获得与本国专利、商标相同的保护水平。
三、关税关税是指一国海关根据本国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
关税的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二是保护本国产业。
关税的种类繁多,常见的有从价税(按照货物价值的一定比例征收)、从量税(按照货物的数量征收)和复合税(结合从价和从量两种方式征收)。
四、反倾销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产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倾销通常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商品,对进口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倾销税等手段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倾销的损害。
五、反补贴反补贴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政府对出口产品提供的补贴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补贴可能会使外国产品在进口国市场上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损害进口国相关产业。
进口国可以通过征收反补贴税等方式来消除补贴的影响,保护本国产业。
六、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政府可以采取的限制进口的措施。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国际经济法:调整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指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的、指导国际经济活动、构成国际经济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5、承诺:是指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6、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巴黎国际商会以国际贸易中应用最为广泛的国际惯例为基础,于1936年首次公布的具有国际性的解释通则。
此后,该通则在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89年、1999年、2009年经过多次补充和修订。
7、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虽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8、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方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的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9、提单:指承运人在接受所交托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10、预借提单:指承运人接管货物后,在没有装船或在装船过程中,应托运人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
即该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11、倒签提单: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签发提单时,应托运人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至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12、清洁提单:清洁提单是承运人未加注货物表面状况不良的提单。
13、适航:承运人提供能够对抗海上危险的船舶和船员的义务。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班轮运输:是利用定期班船来进行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方式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委付:指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
汇票: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征用:东道国政府采取任何立法或行政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资者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
非互惠的普遍优惠待遇:指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时,单方面给予的一种关税优惠待遇。
有约必守原则:就国家而言,“有约必守”指的是当事国一旦参加签订双边经济条约或多边条约,就在享受该项条约赋予的国际经济权利的同时,也受到该条约和国际法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在不同国家(或地区)之间,即跨越一国边界的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在不同国家,至于当事人的国际是否不同,在所不计。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的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因素,而合同的标的则为出口或进口的货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就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保证对其所交付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他可以出卖这些货物。
他出卖这些货物,没有侵害任何第三人的权利,因而第三人不能就该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公约》简称之为“第三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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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狭义说: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广义说: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2.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各种表现形式,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个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一般法律原则。
3.经济主权原则:(1)各国对本国内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物,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性自主权利,不受任何外来干涉。
(2)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4)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有国或征收。
(5)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与决策权。
4.公平互利原则:指每个国家都有权平等地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各国平等参与解决世界性经济、财政金融货币制度的指定以及国际决策过程,公平地分享由此而带来的各种效益。
5.有约必守原则:民事关系当事人或者商事关系当事人之间一旦依法订立了合同,对于约定的条款必须认真履行认真接受。
6.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服务交易关系和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国际服务贸易:指以满足人们需求的行为为标的的跨国交易活动或行为。
8.技术贸易:指制造某种产品、实施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制造技术、工艺规程咨询、服务、管理经验等系统知识的有偿转让。
9.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
10.国民待遇:指一成员将其给予本国国民生产的同类产品、提供的服务或本国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者所享有的利益、优惠等,也同样地给予其他成员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或持有者。
11.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是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指外国公司、企业或个人与中国公司、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按照合同约定经营管理、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承担亏损和风险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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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人并不预知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就是损害合同的结果如果严重到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的程度,即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2、实际履行:是买卖双方均可采用的一种救济措施,它是指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其实际履行或者请求法院判决其履行合同规定的特定义务,而不允许其以金钱或其它方式代替履行。
3、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托运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运费,承运人将指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输到另一港的合同。
4、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5、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空运单证。
航空货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航空运输合同;它与海上运输提单的性质完全不同,空运单证不是物权凭证,不具有议付和背书转让的功能。
6、单独海损:是指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7、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受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和利益,人为采取有意的、合理的措施造成的特殊牺牲和额外支付的费用。
8、BOT:这一术语是英文Built-Operate-Transfer的缩写,意味:建设-经营-转让。
BOT是20世纪8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投资合作方式,一般泛指国际私人资本获投资所在国政府的特许,投资该国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大型基础工业项目,以项目经营收益来偿付投资资本和获取利润。
9、海外投资保险:是指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
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如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国内保险机构负责承担补偿。
政府作为保险人,通常以政府有关机构或由政府组建或控制的公司接受投保,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
1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 1.( 提单、发票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2013-12. 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3.进口措施(保障措施)4.的权利相5.BOT: 是指政府(通过契约) 授予私营企业( 包括外国企业) 以一收取 费用或出售产品以6.信( 开证行) 依照开证申请人(买方)的要求和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012-77.建立的相关工8.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9.《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的申内应该享受有优先权。
10.国际商业银行贷款: 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1.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2012-1 12.推定全损:是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到运后的价值。
13."灾害导致的单独海损不保。
14.取利润的一类投资活动。
15.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的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16.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17.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以 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18.WTO19. 独占许可协议: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
20. 国际融资租赁:属于同一国家、租赁标的物作跨国流动、各种款项作跨国流动等等。
21.遇到的政2222.供的财政捐助和对收人或价格的支持。
23.同条款的总称。
24.国际双重征税:或一国纳税客体在同一征税期间征收同样或类似的税收。
25.据属地原则确定的管辖权。
它是一国对非居民来源于本国的所得进行征税的权力。
问答题 1. 简述要约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
(1)要约。
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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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复习思考题一.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
2.根本违约
3.班轮运输
4.海运单
5.网状责任制
6.统一责任制
7.可保利益
8.定值保险单
9.预约保险单
10.推定全损
11.单独海损
12.共同海损
13.代位求偿权
14.从价税
15.买方信贷
16.卖方信贷
17.独占许可合同
18.排他许可合同
19.普通许可合同
20.分许可合同
21.交叉许可合同
22.限制性商业条款23.国际直接投资
24.国际间接投资
25.国民待遇
26.最惠国待遇
27.汇票
28.信用证
29.票据权利
30.居民税收管辖权3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32.国际重复征税
33.国际重叠征税
34.免税法
35.抵免法
36.国际逃税
37.国际避税
38.税收饶让制39.ADR
(国际经济法)名词解释:
1.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或地区)、国际经济组织互相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指一方当事人违约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并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3.班轮运输:又称为定期船运输,是指托运人将货物交由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按照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费率所进行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4.海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
海运单与提单的区别在于它不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作用,因而也不可转让。
5.网状责任制: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毁损,分别按照该区段的国际条约或国内法规定的责任原则和赔偿限额负赔偿责任。
6.统一责任制:指多式联运的经营人对不同运输区段发生的货物毁损,都按一个统一的责任原则和赔偿限额负赔偿责任。
7.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利害关系。
8.定值保险单:是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
9.预约保险单:是指预先规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但不限定总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单。
10.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费用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的,称为推定全损。
11.单独海损:指保险标的物由于承担的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损害。
12.共同海损:之在同一海上航行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做出特别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
13.代位求偿权:指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14.从价税:指按照进口商品价值确定税额,一般是进口商品的评估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价值不同,税额也不同。
15.买方信贷:出口国银行给他国卖方(外国进口商)的贷款,借贷方必须购买贷款方国家的商品。
16卖方信贷:卖方(本国出口商)见到国外定单后,从本国银行获得贷款,在出售商品时将贷款利息记人商品价格,买方(外国进口商)则分期向卖方付款,不必和银行发生关系。
17.独占许可合同: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对转让的技术享有独占的使用权,即许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的合同。
18.排他许可合同:又称独家许可合同,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被许可方和许可方自己都可以使用该许可项下的技术和销售该技术项下的产品,但许可方不得再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的合同。
19.普通许可合同:指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除允许被许可方使用转让的技术外,许可方仍可保留对该项技术的使用权,并有权再向第三方转让该项技术的合同。
20.分许可合同:指被许可方经许可方允许,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可以将其被许可所获得的技术使用权全部或部分地转售给第三方的合同。
21.交叉许可合同:指交易双方或各方以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按各方都同意的条件互惠交换
技术使用权,供对方使用的合同。
22.限制性商业条款:指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出让方凭借其技术优势地位而施加于受让方的、对受让方造成不合理限制的、被法律所禁止或限制的合同条款。
23.国际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输出生产资本直接在国外设立企业或参与国外企业的经营管理以获取利润的投资方式。
24.国际间接投资:是指投资者通过借贷资本的输出以获取利润的投资方式。
25.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的待遇和给予本国人的待遇相同。
26.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的待遇。
27.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要求付款人于见票时或于一定时期内无条件支付给受款人或其代理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书面支付凭证。
28.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开证行的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有条件的保证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29.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0.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根据纳税人在其境内存在税收居所这一事实所行使的征税权力。
是属于原则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体现。
31.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对跨国纳税人在其境内的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属地原则在国际税法上的体现。
32.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各自依据自己的税收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
33.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所得,对不同的纳税人分别征税的现象。
34.免税法;是指居住国对其居民纳税人来源于或存在于境外的跨国所得或财产收益免予征税。
35.抵免法:是指居住允许居民纳税人已在来源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在本国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在应向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内予以抵免。
36.国际逃税:是指跨国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法或国家税收协定,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达到逃避或减少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37.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收法规定的差别和国家税收协定的漏洞,采取公开合法手段以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国际纳税人义务的行为。
38.税收饶让制:是指居住国对其本国纳税人在国外享受减免待遇的那一部分所得税,同样给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国规定的所得税税率补征。
39.ADR:是指除去司法诉讼以外的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的总称,包括和解、协商、调解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