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法治建设中的重要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推动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下面将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的整体框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我国目前主要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责任也做出了详细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自1994年颁布以来,不断得到完善和丰富。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对欺诈、强迫、误导等行为予以禁止,强调了侵权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专门用于保护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法律,1989年颁布实施。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侧重于从源头上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1.消费者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六项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知识产权、维权权利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权利。
这些权利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经营者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经营者在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诈、虚假宣传或者强迫消费者购买。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承担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确保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3.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对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法律给予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颁布以来,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三包法消费者权益

三包法消费者权益
“三包”是指经营者对所售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简称。
三包政策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以下三包权益:
1. 修理、更换、退货的权利:在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进行修理、更换或退货。
2. 三包期限内的免费维修:在三包期限内,商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免费为消费者提供维修服务。
3. 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果商品在三包期限内无法修复,或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消费者有权要求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4. 退货并退款:在三包期限内,商品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且经营者未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并获得退款。
5. 三包期限的计算:三包期限自商品售出之日起计算,具体期限根据商品的性质和类型而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商品可能有不同的三包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了解相关的三包政策。
如果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遇到困难,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部门寻求帮助。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消费者权益保障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它推动了经济的发展。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各国纷纷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
本文将介绍我国的相关法规及其实施情况,并探讨法规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法》)是我国颁布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最重要的法规之一。
该法于1994年8月开始实施,于2013年3月15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并重新颁布。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权益、知情权益、公平交易权益、人身财产安全的权益等。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强调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平等地位和合作关系。
二、《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情况《消费者权益法》的实施情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法律宣传教育不断加强。
政府和相关组织通过多种途径向公众宣传消费者权益法律知识,提高了公众的法律意识和保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其次,消费者投诉渠道畅通。
我国建立了严格的消费者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消费者可以通过12315热线、网络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投诉,对于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投诉,相关部门将积极予以处理。
再次,加强对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执法部门对于违法经营者进行了严厉的打击,加大了违法成本,提高了违法者的触底线。
最后,建立了社会信用体系。
我国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对企业和个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将失信者列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限制,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的意识。
三、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的作用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提高了消费者维权意识。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的实施,使得消费者更加了解自己的权益,知道如何进行维权,并且更加坚定了维权的信心。
其次,促进了市场的健康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规对于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使得不法商家的经营空间受到限制,市场秩序得到了有效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中国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项法律。
该法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是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基础法。
下面将为您介绍该法的主要内容。
一、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自由选择原则、合理消费原则、诚信信用原则和社会责任原则。
根据这些原则,消费者享有公平合理的交易环境,并且可以自由选择商品或服务,同时,消费者应该诚实守信。
二、欺诈行为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各种欺诈行为的禁止。
这包括虚假宣传、偷换概念、虚构交易条件等。
如果商家或服务提供者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或解除合同。
同时,监管部门也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三、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商家和服务提供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应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如果发现商品或服务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或修理,并有权获得相应的赔偿。
四、不当价格行为的禁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不当价格行为的禁止。
商家不得以欺诈、威胁、恐吓等手段提高或降低商品或服务的价格。
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不当价格,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五、维修、退换货和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维修、退换货和赔偿的具体要求。
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在一定的期限内可以要求维修、退换货或赔偿。
商家应积极响应消费者的要求,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便利与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商家和服务提供者提供便利的购物环境和告知消费者相关信息。
商家应提供明确的价格标示、商品质量信息、售后服务信息等。
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和服务的具体情况,并依此做出知情选择。
七、违法行为的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违法行为给予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来惩罚违法者。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

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法律,它的出台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为消费者提供了一定的维权和社会保障。
一、定义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是指国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进行法律保护的一系列法律规定。
二、内容1.强制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限制或改善不合理的商品和服务,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如果商家不遵守法律的规定,可以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由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进行调解或立案调查,并可能会处以行政处罚。
2.保证消费者安全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还规定,商业实体应当提供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并尽一切可能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如果商家在提供商品和服务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改善,或者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3.公平对待消费者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还规定,商家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必须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消费者,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普通缺乏知情权,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和服务。
4. 加强消费者教育消费者保护权益法还规定,应当加强消费者教育,使消费者掌握基本的消费知识,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消费能力。
三、作用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保护权益法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家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消除消费者的不安全感。
2.提高消费者地位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出台,使消费者地位明确,商家只能以公平的态度对待消费者,不得歧视消费者,不得利用消费者的普通缺乏知情权,诱使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商品和服务。
3.促进市场秩序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出台,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使商家不敢故意隐瞒商品的真实性质,不敢虚假宣传,不敢售假冒伪劣商品。
这也有助于促进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免受欺诈和经济损失。
4.减少社会矛盾消费者保护权益法的出台,不仅能促进市场秩序,而且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防止消费者之间发生纠纷,降低官方消费者纠纷处理的工作量,有利于消费者的社会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修正)【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修改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2013)【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2009.08.27【实施日期】2009.08.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一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四章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第五章消费者组织第六章争议的解决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章消费者的权利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是指国家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建立的法律体系。
在现代社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享受服务过程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此需要法律来保护他们的权益,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和维权途径等内容,下面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框架进行详细介绍。
一、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基石。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包括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安全权、知识产权保护权等,同时规定了经营者应尽的义务,如提供真实信息、保证商品质量、履行售后服务等。
消费者可以依据该法对侵害自身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法律,对产品的质量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
该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产品召回制度等内容,保障了消费者购买到合格、安全的产品。
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可以依据该法对产品质量问题提出投诉,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内容、形式、发布和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保护了消费者免受虚假、夸大、误导性广告的侵害。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如发现广告存在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该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监管机构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我国负责市场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法规政策、组织实施市场监督检查、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工作。
消费者在遇到消费纠纷时,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维护自身权益。
2.消费者协会消费者协会是我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通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教育、协调处理消费纠纷、参与立法监督等方式,为消费者提供维权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恶意收费和补偿无缘无故付出的费用。
商
家不得要求消费者或付出比合同约定更多的费用,或以违背公平原则、强迫性要求的方式,令消费者付出不合理的费用,经消费者提出反对的,仍不改正的,消费者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拒绝支付。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受理服务时产生的运费,在全国同类商家间
公平竞争条件下,由商家承担。
消费者购买商品及受理服务,有权了
解该商家运费收取情况,该商家不得违背此有关规定,要求消费者支
付不必要的运费来获取商品及服务。
上述费用消费者支付过程中,若商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仍收取补偿费用的,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该费用,并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要求商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但消
费者受理服务的费用,由受理服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收取的,不受本条限制。
消费者有权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商家违反本条约定收取`补偿费用`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及时给予处理答复,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处理责任人和担任责任的有关部门,及时调解和介入消费纠纷,并当场解决消费者投诉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消费者有权拒绝商家的恶意收费和补偿无缘无故付出的费用,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或付出比合同约定更多的费用,消费者购买商品和受理服务运费由商家承担。
如遇商家违反规定收取补偿费用,消费者有权请求恢复原状,并有权向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申诉,由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及时处理并对对商家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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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法》
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其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本办法,并领导、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物价、技术监督、卫生、建设、商检、公安、农业、水产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做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
行政部门对消费者的申诉或者消费者组织转交处理的投诉,应当受理,并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处理。
第五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消费者委员会(协会)依法履行职能,保证其必要的编制和经费。
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学校、大中型企业、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行业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规章制度和商品、服务质量的监督、保障措施,不得袒护所属行业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第七条报刊、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履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开展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依法建立质量监督、文明服务、售后服务和接受消费者监督的规章制度。
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纠纷时,前款所列规章制度、服务公约等有关对消费者的承诺,可以作为调解、仲裁和诉讼的依据。
第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确因清仓、换季、搬迁、歇业等原因降价销售商品的,价格表示应当真实明白;
(二)根据商品性能可以调试的商品,消费者要求开封调试的,应当当场开封调试;
(三)不得销售未按国家规定检验、检疫的进口商品,或者以国内生产商品冒充进口商品;
(四)不得违背消费者的意愿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第十条经营者自己经营或者使用他人场地、设施、门店经营,应当悬挂营业执照,并标明真实的名称或标记。
消费者要求经营者明示其提供商品或服务有关的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合格证等合法证件的,经营者应当明示。
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拒绝、阻挠有关行政部门和消费者组织参与对商品或服务的监督检查、申诉事项的调查和依法履行其他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责。
第十二条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书、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向特定消费者或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所作的有关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承诺,视为与消费者的约定,经营者应当按此约定履行责任。
第十三条消费者提出要求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应当提供实物,并提供购货凭证、服务单据或者能够证明该商品或服务提供者的其他证据。
消费者就消费者权益争议提出与经营者协商,向消费者委员会(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申诉,应当从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消费者与经营者因商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直观难以确认需要检验和鉴定的,由双方约定送法定机构检验和鉴定;约定不成的,由受理案件的单位指定。
检验和鉴定费用由主张权利一方或受理案件单位指定一方预先支付,根据检验和鉴定结果,确定由责任方承担。
商品争议或服务质量难以检验、鉴定的,由经营者提供自己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对消费者的投诉,应当在十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受理的投诉,应当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向有关行政部门查询的,应当写明查询事由和要求答复的问题。
被查询单位应当在收到书面查询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消费者委员会(协会)可组织消费者和有关专家对商品或服务质量进行评议、比较试验,并可通报评议、比较试验结果,授予或撤销“消费者信得过”产品或经营者称号;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经营者进行批评、揭露或者公布消费者的投诉情况。
第十八条使用他人场地、设施、门店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向使用者要求赔偿;使用期满或无法找到使用者的,也有权向场地、设施、门店的提供者要求赔偿。
属于使用者责任的,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使用者追偿。
承包、租赁经营者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承包、租赁经营者赔偿;承包、租赁期满的,也有权要求发包方、出租方赔偿。
属于承包、承租方责任的,发包、出租方赔偿后,有权向承包、承租方追偿。
第十九条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退货时价格低于原价格的,按原价格退还货款;价格高于原价格的,按现价格退还货款。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或者服务收费的一倍:
(一)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的、引人误解的广告宣传,或者雇佣他人作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对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作虚假表示,或者谎称降价处理商品实则抬价推销劣质商品;
(三)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伪造厂名、厂址、出厂日期,冒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
(四)明知或应知商品存在瑕疵而不予告知;
(五)以不真实的名称或标记提供商品或服务;
(六)谎称或者以虚假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七)其他故意使消费者产生误解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之情形的,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的,由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或者不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没金额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拒绝、阻挠有关行政部门或者消费者组织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罚没收入管理按《湖北省罚没收入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期满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等消费行为的权益保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指农业生产资料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兽药、柴油、饲料、菌种、林果苗、种禽畜、水产苗、农业机械等。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应用中的问题,由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9日通过的《湖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