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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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附件2: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
一、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三条修改如下:(一)内蒙古、海南、青海、西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A:
(二)陕西、云南、广西3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B:
(三)甘肃、吉林、山西、黑龙江、新疆5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C:
(四)北京、天津、河北、宁夏4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D:
(五)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湖南、湖北、江西、辽宁、河南、福建、重庆、山东、广东、深圳、厦门、四川、贵州、大连、青岛、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
二、将《暂行办法》第四条修改为:“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X取ABCDE方案其中之一对应的值)。


三、将《暂行办法》第七条修改为:“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X为X1至X6其中之一,不累加。

同时满足多个浮动因素的,按照向上浮动或者向下浮动比率的高者计算。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24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24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24版《费率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费率计算方法、费率浮动调整、费率审定程序以及费率的适用范围等方面。

首先,保险费率计算方法是《费率方案》的核心。

按照该方案,保险费率的计算主要依据车辆种类、车龄、使用性质、所在地区等因素。

具体来说,不同种类的车辆有不同的保险费率;新车和旧车的保险费率也有所区别;私人汽车和营运车辆的保险费率不同;不同地区的保险费率存在差异。

这样的费率计算方法,旨在根据车辆的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保险费率,确保公平合理。

其次,费率浮动调整是保险费率的重要环节。

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和经济情况的变化,保险费率需要进行调整。

《费率方案》规定了调整频率、调整幅度、调整方法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在保证市场的稳定与发展的同时,充分考虑了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消费者的支付能力,力求使保险费率在适当范围内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费率审定程序是保险费率制定过程的一个重要环节。

《费率方案》中明确规定了费率的审定程序,主要包括申请材料、审查环节、公示时限等方面的规定。

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和公平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最后,费率的适用范围是《费率方案》的一项基本要求。

《费率方案》明确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车辆所有人。

所有机动车的所有人都需按照该方案规定缴纳保险费。

这样的规定有助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综上所述,2024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是指导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制度运行的重要文件,经过多年的实施和调整,为保护广大机动车所有人的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该方案也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机动车保险费率制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精简及计算公式

费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表精简及计算公式

机动车损失保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 2-3年 3-4年 4年以上 驾驶人 0.75% 0.75% 0.75% 0.75% 0.75% 乘客 基础保费 0.47% 0.47% 0.47% 0.47% 0.47% 130 130 130 130 130 国产玻璃 进口玻璃 0.13% 0.13% 0.13% 0.13% 0.13% 0.19% 0.19% 0.19% 0.19% 0.19%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基础保费 费率 5,559 9,486 10,484 15,101 4,725 861 1048 1222 2151 732 1.98% 2.03% 2.11% 2.60% 1.68% 852 1037 1210 2130 724 1.96% 2.01% 2.09% 2.57% 1.67% 844 1027 1198 2108 717 1.94% 1.99% 2.07% 2.54% 1.65% 861 1048 1222 2151 732 1.98% 2.03% 2.11% 2.60% 1.68% 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险费率 0年
1年
2-6年
6年以上
家庭自用
0.15%
0.18%
0.20%
0.23%
营业货车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2008年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家庭自用汽车与非营业用车1年以下12年26年6年以上5万10万15万20万30万50万100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基础保费费率驾驶人乘客基础保费费率国产玻璃进口玻璃6座以下67397211081204135916312124566135539128533127549131041026120041021036家庭自用汽车610座84311861342144616201928251267913564612864012765913104002614004502103610座以上8431186134214461620192825126791356461286401276591310400261400450250446座以下714100711381227137416352130368122351116347115358118041025120039015028企业610座801114012941399157218772444442116421110417109430113039023130046015028非营业客车1020座87212451414153017222058268144212442111841711743012103902313004801703220座以上9281368157117181951235430674611244391184341174471210410251400390180336座以下5948379471021114313601771285095272090269089277092039024110033015028党政机关事业610座69898211111198134115972080342090326086323085333087037022120040015028团体非营业客车1020座76710811222131814761756228834209532609032308933309203702212004201703220座以上8921256142015311714204226593570953400903360893460920390241300340180332吨以下97313711549167018712228290028210826910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日期】2007.01.01•【文号】中保协条款〔2006〕1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合同由本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

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签订交强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

保险费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批准的交强险费率计算。

定义第四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交强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

第五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六条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第七条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

交强险理赔实务规程(2008版)中保协发[2008]54号第一节接报案和理赔受理一、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损失超过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二、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三、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实际案情勾选以下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1)索赔申请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领取赔款人身份证明。

(2)事故证明材料: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或简易事故处理书,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处理协议书,或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

(3)损失情况证明:车辆定损单,车辆修理发票,财产损失清单。

(4)人员费用证明: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报销凭证,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第二节查勘和定损一、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

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二、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三、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

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第三节垫付和追偿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修改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修改版]

第一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8〕41号【发布日期】2008-01-14 【生效日期】2008-01-14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修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行业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8〕41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关于上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的请示》(中保协发〔2008〕6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协会对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A款(中保协条款〔2007〕1号)、B款(中保协条款〔2007〕2号)和C款(中保协条款〔2007〕3号)中商业三责险的费率作出修改,修订后的商业三责险行业费率于2008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保监产险〔2007〕186号批准的行业条款及其他费率不作修改。

二、请你协会及时将修改后的商业车险行业费率进行公布,协助各有关财产保险公司做好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的改造和衔接工作。

附件:1、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A款)2、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B款)3、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费率表(C款)二○○八年一月十四日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保监产险〔2006〕638号【发布日期】2006-06-19 【生效日期】2006-06-19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行业协会条款费率的批复(保监产险〔2006〕638号)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你协会《关于申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费率有关问题的请示》(中保协发〔2006〕7号)收悉。

交强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docx

交强险基础费率表(2008版).docx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08 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车辆大类序号车辆明细分类保费一、家庭自用车1家庭自用汽车 6 座以下950 2家庭自用汽车 6 座及以上1,100 3企业非营业汽车 6 座以下1,000 4企业非营业汽车6-10座1,130 5企业非营业汽车10-20座1,220二、非营业客车6企业非营业汽车20 座以上1,270 7机关非营业汽车 6 座以下950 8机关非营业汽车6-10座1,070 9机关非营业汽车10-20座1,140 10机关非营业汽车20 座以上1,320 11营业出租租赁 6 座以下1,800 12营业出租租赁6-10座2,360 13营业出租租赁10-20座2,400 14营业出租租赁20-36座2,560 15营业出租租赁36 座以上3,530 16营业城市公交6-10座2,250三、营业客车17营业城市公交10-20座2,52018营业城市公交20-36座3,02019营业城市公交36 座以上3,14020营业公路客运6-10座2,35021营业公路客运10-20座2,62022营业公路客运20-36座3,42023营业公路客运36 座以上4,69024非营业货车 2 吨以下1,200四、非营业货车25非营业货车 2-5吨1,470 26非营业货车 5-10吨1,650 27非营业货车 10吨以上2,220 28营业货车 2 吨以下1,850五、营业货车29营业货车2-5 吨3,070 30营业货车 5-10吨3,450 31营业货车10 吨以上4,480 32特种车一3,710六、特种车33特种车二2,430 34特种车三1,080 35特种车四3,980七、摩托车36摩托车 50CC及以下8037摩托车 50CC-250CC(含)12038摩托车 250CC 以上及侧三轮40039兼用型拖拉机14.7KW 及以下按保监产险40兼用型拖拉机14.7KW 以上[2007]53 号实行地区八、拖拉机运输型拖拉机14.7KW 及以下41差别费率42运输型拖拉机14.7KW 以上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
投保交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8.04.15
•【文号】保监厅函[2008]89号
•【施行日期】2008.04.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投保交
强险有关事宜的复函
(保监厅函〔2008〕89号)
西部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机动车辆商品车如何投保交强险的请示》(西保经字〔2008〕09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投保运送过程中的商品车,可以按非营运车辆投保。

二、根据现行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规定,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交强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针对你公司反映的情况,可以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商品车运送至目的地后办理停驶的,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合同解除时,保险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保险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险费,剩余部分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目前,我会正指导行业制定交强险短期日费率系数表,待日费率系数表公布实施后,可按日费率计收交强险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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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2008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方案(以下简称费率方案)适用于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费率方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办法、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和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等4个部分组成。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及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详见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结构、费率水平全国统一(除拖拉机和低速载货汽车)。

现将表中需说明事项明确如下:
(一)机动车种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按机动车种类、使用性质分为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8种类型。

1、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的客车。

2、非营业客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领馆等机构为从事公务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承租且租赁期限为1年或1年以上的客车。

非营业客车分为:党政机关、事业团体客车,企业客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客车、警车、普通囚车、医院的普通救护车、殡葬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企业非营业客车的费率。

3、营业客车: 是指用于旅客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客车。

营业客车分为:城市公交客车,公路客运客车,出租、租赁客车。

旅游客运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适用对应的公路客运车费率。

4、非营业货车:是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用或仅用于个人及家庭生活,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用于驾驶教练、邮政公司用于邮递业务、快递公司用于快递业务的货车按照其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适用对应的非营业货车的费率。

5、营业货车:是指用于货物运输或租赁,并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收取运费或租金的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

货车是指载货机动车、厢式货车、半挂牵引车、自卸车、电瓶运输车、装有起重机械但以载重为主的起重运输车。

6、特种车:是指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含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压路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货柜)的集装箱拖头。

特种车按其用途共分成4类,不同类型机动车采用不同收费标准:
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
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不合自卸车)、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
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7、摩托车:是指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

摩托车分成3类:50CC及以下,50CC-250CC(含)、250CC以上及侧三轮。

正三轮摩托车按照排气量分类执行相应的费率。

8、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是指以田间作业为主,通过铰接连接牵引挂车可进行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兼用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运输型拖拉机是指货箱与底盘一体,不通过牵引挂车可运输作业的拖拉机。

运输型拖拉机分为14.7KW及以下和14.7KW以上两种。

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9、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机动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
的道路机动车。

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装置有油罐、汽罐、液罐的挂车按特种车一的30%计算。

10、补充说明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各车型的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表中另有说明的除外)。

各车型的座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数计算;吨位按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计算。

(二)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1、一年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一年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

2、短期基础保险费的计算
投保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按短期费率系数计收保险费,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具体为:先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相对应的金额确定基础保险费,再根据投保期限选择相对应的短期月费率系数,两者相乘即为短期基础保险费。

短期月费率系数表
短期基础保险费=年基础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浮动因素和浮动比率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执行。

三、保险费的计算办法
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四、解除保险合同保费计算办法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解除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按如下标准计算退还投保人保险费。

1、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尚未开始的,全额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已交纳保险费,但保险责任已开始的,退回未到期责任部分保险费:退还保险费=保险费×(1-已了责任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附表: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
(2008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1、座位和吨位的分类都按照“含起点不含终点”的原则来解释。

2、特种车一:油罐车、汽罐车、液罐车;特种车二:专用净水车、特种车一以外的罐式货车,以及用于清障、清扫、清洁、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冷藏、保温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三: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运钞、医疗、电视转播等的各种专用机动车;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

3、挂车根据实际的使用性质并按照对应吨位货车的30%计算。

4、低速载货汽车参照运输型拖拉机14.7kw以上的费率执行。

[来源:中国保
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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