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合集下载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者之间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各自特点,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则必须是用人单位,并且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有严格的限制,劳动者必须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而劳务关系的主体范围就更为广泛,凡平等的主体之间均可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隶属关系,即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劳动者系用人单位的成员,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工作,在劳务关系中,尽管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支配,但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劳动者通常不具有约束力,劳动者不需要遵从用人单位的考勤管理等,劳动者在实际工作中是相对独立的,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

劳动关系主体间发生劳动争议后,倘若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则可以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倘若对仲裁的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劳务关系主体之间产生劳动纠纷,则适用民事争议处理程序,当事人可根据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仲裁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

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在许多方面受到国家的干预,比如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所给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再如,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而在劳务关系中,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如劳动报酬和劳动时间等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用人单位也非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国家对劳务关系的干预相对较少。

一般来说,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有长期稳定地在用工单位工作的主观意图,同时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也是以劳动者长期为单位提供劳动为目的,而在劳务关系中一般是以完成几项工作为目的,不具有长期稳定的特征,劳动者没有成为用人单位一员的主观意图,用人单位也没有接纳劳动者成为单位内部职工的意图,劳动过程中劳动者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劳动过程主要依靠劳动者独立完成,劳动内容也并非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

The world is full of unfairness. What we can do is not only accept, but also try to resis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有哪些表现?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2、适用的法律不同。

3、主体资格不同。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

我们经常在生活中听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两词,大部分的人认为这两个词是没有区别的,相提并论,也有一些人总是混用这两个词,但是这两词是有区别的,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就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下面就跟一起来看看吧。

概念辨析: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和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从合同的主体上看。

劳动关系的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

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是劳动者个人。

劳务关系的双方可能都是个人,或者都是单位,也可能一方是单位,一方是个人。

2.从用工双方的关系上看。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报酬和受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在实际生活中,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相当普遍,但只要双方实际履行了上述权利义务,即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劳动关系相比,仅仅是欠缺了书面合同这一形式要件,但并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有以下区别: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具有整分合一性质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自然人不能以个人名义成为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最低限度的要求是必须为经过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

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

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业、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自然人。

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

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的隶属关系,双方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理行为。

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

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规范来解决。

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也不同,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则由《民法》来调整。

劳动关系是指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

而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一方为需要的一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共同之处是一方提供的都是劳动行为,但其本质的区别在于:提供劳动的一方是不是单位的成员,是不是以单位职工的身份参加劳动。

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

一、劳动关系属《劳动法》调整的范围,而劳务关系属民事关系二、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用不同的法律调整程序。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体的构成不同。

四、从是否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来分析五、从是否建立了行政隶属关系来分析六、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签订协议(合同)的法定条款来分析七、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衍生的相关关系来分析观点一:区别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

第二,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

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

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

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活中很多⼈经常把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者的含义分不清楚,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分别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的知识,欢迎⼤家阅读!⼀、劳务关系是什么,与劳动关系有什么区别1、劳务关系就是指劳动者与⽤⼈者根据约定,由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者依约⽀付劳务报酬的⼀种法律关系。

2、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当劳务关系的平等主体是两个,⽽且⼀⽅是⽤⼈单位,另⼀⽅是⾃然⼈时,它的情形与劳动关系很相近,从现象上看都是⼀⽅提供劳动⼒,另⼀⽅⽀付劳动报酬,因此两者很容易混淆。

还有⼀种派遣劳务⼈员或借⽤⼈员的情形,致使两个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与派出或借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紧密地交叉在⼀起。

这是它们相联系的⼀⾯。

(2)在劳动关系调整⼯作中,时常遇到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并存的情况,弄清两者的区别,对于做好劳动⼈事⼯作,正确适⽤法律、妥善处理各类纠纷,显得特别重要。

从整体上看,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是⽤⼈单位,另⼀⽅必然是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然⼈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与⾃然⼈之间的关系。

(⼆)关系不同。

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关系,即⾏政⾪属关系。

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有何区别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是两个常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与劳动有关,但实际上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本文将探讨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定义、特点和区别。

一、劳动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动关系是指雇主与劳动者之间的一种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劳动者为雇主提供劳动力,而雇主则支付相应的工资或报酬。

劳动关系通常由劳动合同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雇佣关系:劳动关系是一种雇佣关系,雇主是劳动者的直接雇主,有权指导、管理和监督劳动者的工作。

2. 工资报酬:劳动者提供劳动力,以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

3. 劳动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劳动保护: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劳动者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劳务关系的定义与特点劳务关系是指个人或法人组织提供劳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获得一定酬劳的关系。

在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与劳务需求方通过劳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务关系的特点有如下几点:1. 独立性:劳务关系中的劳务供应方是独立的个人或法人组织,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酬劳支付: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酬劳的金额或方式可以通过合同来明确。

3. 劳务合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 契约性:劳务关系通常是一种临时性的合作关系,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完成合作后可以解除关系。

三、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1. 雇佣关系与独立性: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存在雇佣关系,雇主有权指导劳动者的工作;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相对独立,不受劳务需求方直接指导和管理。

2. 工资报酬与酬劳支付: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提供劳动力后获得工资或报酬作为回报;而劳务关系中,劳务供应方提供劳务后获得一定的酬劳。

3.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劳动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动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而劳务关系的成立需要通过劳务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文档模板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文档模板

问: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怎么区分?答:劳动关系,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事业、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照《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使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控,从事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并获取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所产生的法律条文关系.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的1方为需要的1方以劳动形式提供劳动活动,而需要方支付约定的报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分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中的1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经济组织,另1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义务相适应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也可以1方是用人单位、另1方是自然人.法律条文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2)双方当事人的关系不同劳动关系当事人1方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中的1员,成为用人单位的干部及员工,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规章(如考勤、考核等),双方之间存在负有责任人和被负有责任人的隶属关系.用人单位可以对干部及员工严重违背劳动纪律和规章规章、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合法的规章规章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或者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当事人1方劳务提供者不是用人单位的成员,不受用人单位规章规章的约束,双方之间不存在负有责任人和被负有责任人的隶属关系,双方是1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虽然劳务的需方有督促劳务提供者按约定劳动的权利,但这应属于对劳务质量的验收,而不是管控行为.3)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和义务不同劳动风险责任和义务,如在劳务关系中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协议的义务.如果劳务提供者在劳动过程中受到意外伤害,就不能按照工伤来处理,只能依据民事法律条文规范来解决.4)劳动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由劳动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工资,具有按劳分配的性质.工资支付方式为持续性的、定期的支付,1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工资支付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属于劳动关系范畴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计算和支付方式有特殊规定.由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称为劳务费.劳务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劳务关系多为1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1定的规律.5)服务对象的要求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了《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中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外,服务对象只能是1家用人单位.劳务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服务对象法律条文没有限制,可以是1家,也可以是多家用人单位.6)适用的法律条文和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劳动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来调整.基于劳动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来处理.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是平等主体的双方在履行合同或者协议中所产生的纠纷,由民法和合同或者协议法来调整.所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参考法规:1.《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第7条;2.《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法实施条例》第 8条;3.《侵权法》第34条第2款.例:付某某系被征地村民,土地被征后村民组成装卸队在某粮食转运站从事力所能及的装卸工作,如有杂活,经某粮食转运站同意,被征地剩余劳动力方可来干.后某粮食转运站与新加坡合资成立B公司,付某某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从事装卸工作至今.2008年前,付某某未与B公司签订书面的用工合同或者协议,其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从事货物装卸,工作报酬以“力资”形式按装卸量计算,每月的力资费经地税局代开发票后由B公司支付.2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装卸力资有时由装卸工直接从B公司处领取,有时由领队领取后再逐1发放,付某某称平时其需在B公司处签到考勤,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2008年1月1日,B公司同付某某签订了1份《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该劳动合同或者协议自2008年1月1日生效,至付某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止,同年4月上诉人开始为付某某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协议金.2009年8月8日双方又签订了1份《非全日制劳务合同或者协议》,自2009年8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付某某仍在B公司从事货物装卸工作,B公司按照付某某完成的装卸工作量,于每月15日前付给付某某上月装卸力资.2009年付某某要求B公司为其办理退休手续被拒,付某某申请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经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查和协调,双方于2009年12月2日达成劳动仲裁调解合同或者协议书,主要约定:1、甲方(付某某)在乙方(B公司)从事装卸搬运工作,1直是劳务用工,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关系,乙方不负有为甲方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法定义务;2、乙方已经全额支付甲方装卸搬运的劳务报酬,甲乙双方不存在劳务报酬的纠纷;3、基于甲方在乙方单位有多年的劳务服务,目前甲方年岁已高,家庭生活比较困难,为了帮助甲方解决生活问题,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协调,乙方同意帮助甲方办理养老保险协议的缴费手续,有关甲方补缴养老保险协议的养老保险协议本金、利息及滞纳金等缴费资金全部由甲方自负,乙方只负有责任帮助甲方协调社保部门和提供有关资料,等等.此后,付某某又申请仲裁,2022年12月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原告的申请,付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解:本案的法律条文要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人身依附关系、劳动内容是否是用人单位生产和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进行管控等是正确理解和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要件.本案中有下列要点:1)付某某和B公司之间的用工形式表现在B公司有装卸任务时才由付某某提供装卸服务,无装卸任务时付某某并不受B公司的管控与约束,故双方之间是1种松散的劳务服务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条文特征.2)双方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非全日制劳务合同或者协议》中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2009年12月2日达成的劳动仲裁调解合同或者协议书也说明双方之间系劳务用工且B公司已全额支付付某某的劳务报酬,故B公司与付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B公司并无为付某某缴纳养老保险协议金、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义务.3)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之所以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很大程度上是考虑了双方于2009年12月2日达成的劳动仲裁调解合同或者协议书.因争议双方也同意双方之间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故法院没有进行过多干涉.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条文框架下,企事业单位已经不可能避开劳动关系,而接受劳动者提供用工服务.也就是说,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建立劳动关系,已经不是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的事项.企事业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本案所说的劳务关系,仅仅在极为例外的情形才能存在,如某大学教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讲课,某医生应邀到企事业单位讲解健康知识,等等.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于1个不隶属于任何1个其他机构的自然人而言,为1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劳动或劳务时,双方之间就已经存在劳动关系,要么为全日制劳动关系,要么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此时,企事业单位1方无法单方决定2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操作提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1定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有些用人单位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但他们不知道用人单位即使在没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的情况下,如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同样也享受劳动法律条文法规中规定的各项权利.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文本是劳动关系存在的最主要的证据,可以使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2)要建立花名册.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期限等内容.3)1定要制定1份符合企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同时在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约定.现在很多用人单位往往自己找1些网上的规范的格式样本合同或者协议,但这些合同或者协议实际上是根据劳动法所作的笼统的规定,而每个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是不1样的,所以用人单位在签定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时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己要求的合同或者协议.非但如此,用人单位招收的劳动者工作性质不同,所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也应该不尽相同,比如掌握单位商业秘密的人和1般的工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就应该有很大的区别,所以应该针对不同的情况订立不同的合同或者协议,最好是找专业律师帮助起草或制定.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务关系时须注意:●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和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和义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务关系属于民事关系的一种,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
接受劳务并支付对价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它与劳动关系是有严格区别的。

劳动关系是指
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
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区别是:
一、对当事人的要求不同
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是特定的,即劳动者必须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具有劳动
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隶属关系。

而劳务关系的当事人则没有
上述限制。

劳务提供方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
是平等的民事关系。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享有工资待遇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和待遇,而劳务
关系的当事人不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三、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调整,劳动法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其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即弱者的
合法权益。

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对劳动者的保护。

而劳务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对当事人的权利予以平等保护。

四、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
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特别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
处理。

而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解决方式适用民事纠纷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作者张学增律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