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罪过形式的否定
对我国确立复合罪过形式的合理性思考——通过英国刑法“轻率”概念说起

一
种, 所 以复合 罪过 形 式一经提 出, 便 引起 学术 界的 广泛
讨论 。本 文拟 从 探讨 滥 用职 权 罪 的罪 过形 式 的 出发 ,
通 过借 鉴英 国刑 法 中的 “ 轻率” 概念 , 对 我 国刑 法确立
复合 罪 过形 式进行 一 次合理 性思 考 。 关键 词 复合 罪 过 轻 率 过 失 故 意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4 . 3 文献 标识 码 : A
此 只有 横 向 法 之 约 能 缓解 这 一 矛盾 根 小之 道 在 于 提 基 础 。 由此j ! ! I l 之, 制度 与 人性 之 接融 将 在 所难 免 , 失 掉一 方 都会 导致 权 利价 值 天平 的 失衡 , 权 力 行使 将 无所 顾 及 , j { { [ 督 也 完 善横 向监督 之 依据 , 只彳 丁 如此 , 才 能加 _ 人l 督手 段 之力 度 , 使
便 能解 决此 项 矛盾 , 但 我们 不能 脱离 现灾性 臆 想虚 幺 J 制度 ,
复合过去式——精选推荐

复合过去式La passé compose复合过去式⼀、构成:助动词的直陈式现在时+动词的过去分词⼆、含义复合过去时表⽰与现在有联系的、已经完成的、过去的动作,⼀般译作“已经、曾经、过、了”等。
三、过去分词:第⼀组动词去掉词尾的-er加上-é,regarder–regardé第⼆组动词去掉词尾的-ir加上-i,finir–fini第三组动词是不规则的(后⾯会有补充)直陈式复合式的助动词:avoir与être1、以avoir作助动词的复合过去式构成如下:Avoir(直陈式现在时)+过去分词如:parlerJ’ai parléTu as parléIl/elle a parléNous avons parléVous avez parléIls /elles ont parléJe n’ai pas parléTu n’as pas parléIl /elle n’a pas parléNous n’avons pas parléVous n’avez pas parléIls /elles n’ont pas parléAi –je parlé?As –tu parlé?A-t-il /elle parlé? Avons –nous parlé? Avez –vous parlé? Ont –ils/elles parlé?Hier ,elle a achetéun chien .(昨天她买了⼀只狗)As –tu passéde bonnes fêtes?(你过了⼀个愉快的假⽇吗?)⾦鹏的举例:1、j’ai passéles vacances d’hiver .(我度过了寒假)2、j’ai bien passéles vacances d’hiver .faire 的过去分词是fait .——qu’es –ce que tu a fait hier soir ?(你昨晚做什么了啊)——j’ai révisémes le?ons(我复习了我的功课)注意:bien ,déjà(已经)boucoup, encore (还,更进⼀步)等副词,⼀般放在助动词后⾯和过去分词之间:vous avez bien fait.以être 复合过去式法语动词中的⼀⼩部分不及物动词(表⽰有⽅向性的趋向⽅位移动动词,如:上下,出⼊,⽣死,来回等。
法语复合过去时与未完成过去时的区分

2016.051.引言复合过去时(passécom-posé)通常是法语学生接触到的第一个复合时态,因为其变位相对于简单时态的复杂性,学生往往把重点放在对其形式的掌握上,而对其用法一般认为比较容易掌握。
随后学习了未完成过去时(imparfait ),学生则会容易对这两个时态产生混淆。
这种混淆,除了因为未完成过去时比较难以掌握之外,学生在学习复合过去时之初对于其用法上的一些错误理解也是重要原因。
笔者试图就此对学生的学习疑难进行探讨。
2.复合过去时的主要用法首先需要总结的是复合过去时的用法,通常认为有三个。
分别是:表示事件(procès )在现在已经完成(accompliduprésent );表示相对于现在的先时性(antérioritéparrapportauprésent ),即事件在先于现在完成;表示动作在过去完成(exressiondupassé)。
试看下面三个例句:Ex.1Mainteant,j’aicompris.Ex.2Quand nous avons finiletravail,nousfaisonsunepromenade.Ex.3Ilsontdanséhiersoir.第一个用法通常被称之复合过去时的体(aspect )用法,如例1所示,表明理解这个事件在现在已经完成。
也是由此用法,复合过去时可以延伸表示已完成事件在现在所造成的后果(conséquenced’unprocèsaccompli ),比如例1也有可能会隐含?“我理解了,不需要再进行解释”的意思。
第二个用法表示事件先于现在发生,这个现在一般需要其他从句或者时间状语等来体现,比如例2的主句。
复合过去时前两个用法都是表示和现在的关系,第三个用法则用于过去,表示事件发生并完成在过去。
而因为未完成过去时也是用于过去,所以两者的混淆主要集中在复合过去时的第三个用法上。
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

TheSocialAngle 社会广角Cutting Edge Education 教育前沿 43浅析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文/黄冠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原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此条做出了重大修改,将其更名为“污染环境罪”,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十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认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具体标准。
《刑法修正案(八)》及《解释》的相继出台,降低了入罪门槛,扩大了污染环境罪的适用范围,也使得适用标准变得明晰和具体化,但始终没有对该罪的罪过形式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在学界上也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各种类型的环境污染事故增多,使得污染环境罪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对其罪过形式的认定争议被进一步触发。
综合来看,主要有过失说、故意说、复合罪过说和严格责任说的四派之争。
1 严格责任说之否定1.1 严格责任说不符合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我国《刑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对犯罪的主观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而刑法总则条文对刑法分则条文具有统一指导性和普遍适用性,刑法总则条文所规定的内容指导着所有刑法分则条文中所规定的每个罪名,不得违背。
笔者认为,无论犯罪论体系采取三阶层、二阶层亦或是四要件,都应当绝对保证主客观相统一,至少目前在我国,对任何一个罪的犯罪构成而言,行为人即使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只要其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就不能认定为是犯罪,污染环境罪也不能例外。
1.2 严格责任说不能从根本上突破实践中的困境提倡适用严格责任说的学者认为环境污染危害后果具有潜伏性和滞后性,在实践中明确认定行为人的罪过是存在障碍的,若坚持罪过责任原则,会在很多情况下对于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难以定罪,这不利于严厉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不仅《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立法本身还是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就“奸淫幼女”确立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领域中,我们同样无法在《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立法本身及《环境法司法解释》中找到严格责任的存在,若适用严格责任只会导致刑法惩罚范围过大,有悖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要想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只有修订立法而非违背立法原意加宽刑罚处罚边界。
《逻辑学》第五讲 复合判断及其推理

第六讲
复合判断及其推理
(上)
第一节 复合判断概述
一、什么是复合判断
包含其它判断的判断叫复合判断。
(1)我们既要坚持改革开放,又要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如果有霸权主义存在,那么就 有爆发战争的危险。
问:三位老师各担任哪一门课?
第四节 假言判断及其推理
一、假言判断 1、什么是假言判断 1)如果某人是马克思主义者,那 么他就是唯物主义者。 2)只有年满十八周岁,才有选举 权。 3)当且仅当世界上有阶级,世界 上才有国家。
2、假言判断的种类 (1)充分条件假言判断 充分条件:有p必有q(p真q必 真),则p就是q的充分条件。
2、选言判断的种类 (1)相容的选言判断 肢判断能够同真,或能够同时 存在。
例如: 某被告在审讯中狡辩的原因,或者 是被告顽固,或者是证据不充分,或者 是审讯方法不对头。 “或者”表达的是肢判断至少有 一个 为真。
相容选言判断的逻辑形式: p或者q 或 p∨q(p析取q)
在现代汉语中,表示“或者”意 义” 等等。
可以省略:
1)革命是解放生产力,改革也是
解放生产力。
2)我爱我师,我更爱真理。 3)理直气壮,理屈词穷。
联言判断有多种表现形式:
1)同主型
此案难破,但不是破不了。 2)同谓型
道德和法律都是人们的行为规范。
3)异主异谓型
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要打破旧的条条框框的
束缚,政治体制的改革要从中国的国情出发。
2、联言判断的逻辑值
一个联言判断为真,当且仅当其肢判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_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_储槐植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刑法理论对现行刑法内含的新法律现象之解读储槐植 杨书文问题的提出关于现行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的主观心态,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两种不同论说。
一种认为,滥用职权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0,玩忽职守罪/必须出于过失0;112国内大多数论著持类似观点。
另一种认为/玩忽职守罪多数是过失0(言内之意是并不完全排除故意)))引者注),/滥用职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或者间接故意0;122/不论滥用职权罪也好,还是玩忽职守罪也好,主观上都是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0。
132前一种观点是我国通行刑法理论的演绎:同一法条规定的同一罪名只能有一种罪过形式,或者是故意,或者是过失,不能兼有。
后一种观点与通行理论不相符合,却符合实际情况,也反映立法原意,142我们表示赞同。
然而持此论说者大都没有从深层理论上对这种/同一个罪名兼有两种罪过形式0的法律现象进行解读,因而忽略了这种与通行理论不/兼容0的新法律现象对通行罪过形式理论的影响。
本文拟在粗略介绍国外刑法罪过形式的基础上,对我国通行罪过形式理论进行反思,以解读这种新的法律现象。
一、国外刑法罪过形式概览(一)法国法国刑法理论中,罪过形式主要区分为犯罪故意与刑事过失。
所谓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完成人们知道的为刑法禁止之行为或者放弃完成人们知道的为法律所命令之行为的意志。
所谓刑事过失,又有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违警罪过失之区分。
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因笨拙失112122132142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修改研究小组0在1995年和1996年多次讨论并设想给玩忽职守和新增滥用职权两罪分别设计构成特征。
鉴于两罪主观要件均非单一罪过形式(即只为过失或者只为故意),尽管前者以过失为主而后者以故意为主;最终还是建议立法时放弃下定义的做法,并将两罪放在同一法条下(因它们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相仿)以表示两罪的主观要件没有质的区别,即现在见到的刑法第397条的写法。
复合罪过的论理分析

罪 为“ 故意” 从 罪过 体 系整 体看 , 故意 是指 一种介 于故 意 与 的 了 。 超 。 超 过 失之间 的“ 中间形 态” 超 故 意的成 立 , 。 还要 求行 为人 所希 望 发 混 合罪过 , 又称 双重罪 过 , 是指 实施一 个危 害行 为, 造成 两个
生 的结果 与实 际 发生 的结 果 具有 同一 危害 渐 进发展 的 性质 。行 不 同类 型 、 同程度 的危害 结果 。一 般说 来 , 一 个危 害结 果较 不 第 为人对 基本 的犯罪 持 故意的心 态 , 为人 对超 出基本 犯罪 以外 的 轻 , 现 的罪过 形式 为故意 , 行 表 第二个 危害 结 果较重 , 表现 的罪 过形 结果 并非 故意 ( 只能 是过 失或 无罪过 ) 超 故意犯 罪 的行为人 其基 式为 过 失 。 , 但第 二个 过失 产生 的更 为严 重 的后 果 , 由第一个 故 是
罪心 态既 有 故意 ( 限间接 故意 ) 也有 过 失的罪 过 形式 。最 典型 的
“ 认识或 预见 ” “ 失” 种 。 与 过 三 米瑞 卡认 为 : 犯罪 的主 观构 成要 件 罪名有 滥用 职权罪 、 玩忽 职 守罪 , 外还有 重 大劳动 安全 事 故罪 、 另
生产 、 销售 劣 药罪 、 失枪支 不报 罪等 。 丢
复合罪 过论 者认 为根据 “ 糊论 ” 模 的逻 辑基 础 , 理论上 故意 与 区分 。 因此 , 然界 分 间接 故意与 轻信 过 失 的努力 无论 是在 理论 既 ( 辑 ) , 是在 实践 中 , 逻 上 还 都是 注 定不可 能成 功 的 , 么, 脆 二 那 干
识, 当然 , 认识 并不仅 限于 认识 到危 害结果 必然 发生 , 包括 认 过 失之 间不存 在泾 渭分 明的 界限 , 践 中故意 与过 失不可 能 明确 此 还 实
逻辑学之复合命题及其推理

(3)联言支不能重叠——“联言支多余” 有的人擅离职守,随便不上班;有的人利用职务之 便,收受贿赂,接受行贿人的财物;有的人涂改单据, 制造假帐,伪造帐目,进行贿赂。
(4)联言命题的省略形式 满招损,谦受益。 桃花开了,杏花开了,苹果花开了。 中国的石拱桥结构坚固,并且形式优美。 不仅学生,老师也应该学习。 现代教育和现代科技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 支柱。
1 、定义:命题若干可能的事物情况至少或只能 有一种真情况存在的命题。 每读小说总使他激动不已:或愤慨,或讪笑, 或惊讶,或焦虑。 要么古巴女排,要么中国女排是这次世界锦 标赛的冠军。
2、构成:选言支、联结项
形式:p ∨ q
3、相容选言命题 ( 1 )定义:断定诸选言支中至少有一个选言支为真的 选言命题 胜者或因其强,或因其指挥无误。 未来战争或者是核战争,或者是常规战争。 (2)逻辑形式:P或者q (3)相容选言命题的真假值 只要有一个选言支是真,命题为真; 只有选言支都假,命题才假。 某种商品滞销或者因为质量差,或者因为价格太贵。
练习一:下列语句是否表达选言命题?表达什么 选言命题? 1 、身体不好,或者是由于有病,或者 是由于锻炼差,或者是由于营养不良。 2、这堂课是你上,还是我上? 3 、他毫无长进,或者说比过去更自私, 更庸俗了。 4 、这次围棋名人赛,要么马晓春,要 么常昊取得胜利。 5 、晚餐或者吃鱼,或者吃鸡,或者两 样都吃。
1、定义:以选言命题为前提,并根据选言命题的逻 辑特性来进行推演的推理。
高中毕业后我或者升学,或者就业,或者参军,
我既不想升学,也不想就业; 所以,我去参军。
2、相容选言推理:
(1)规则:否定一部分选言支,就要肯定另一部分选言支 肯定一部分选言支,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支 (2)逻辑形式: P或者q 非P 所以,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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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罪过形式的否定内容提要:新刑法典颁布以后,有刑法学者提出了“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这一主张在刑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作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提出了五点质疑,并对其观点进行了批驳。
文章认为,如果在刑事立法上确立了复合罪过形式,那么,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理论将变得不科学,并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称、混乱;在司法上,由于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司法人员无须分析行为人主观方面究竟是间接故意抑或是过失,即可以复合罪过犯罪论处,所以,很容易导致适用刑罚不公,从而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
因而,文章提出,我国刑事立法应杜绝复合罪过形式。
最后,文章对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的罪过形式认定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复合罪过、质疑、罪刑相适应、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之犯罪、罪过形式。
一、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在新刑法典里,许多犯罪的罪状部分规定了加重危害结果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因此,不少犯罪的罪过性质引起了较大的争论。
例如,刑法学界对滥用职权罪(《刑法》第7条)的罪过性质进行了激烈的争论,归纳起来有三种基本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该罪的罪过形式是过失,第二种观点认为,该罪主观上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
①而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该罪的罪过形式是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②持第二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储槐植教授和杨书文博士,他俩对同一罪种既包括故意又包括过失的罪过形式,称之为“复合罪过形式”,并在《复合罪过形式探析》③和《再论复合罪过形式》④两篇文章中全面地阐述了他们的观点,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的基本观点为:所谓复合罪过形式,是指同一罪名的犯罪心态既有故意(限间接故意)也有过失的罪过形式[这里不包括结果加重犯的心态——必有故意(对基本构成)加过失(对加重结果)合成的罪过形态(这一形态,有人称之为“混合罪过形式” ⑤,笔者注),例如,故意伤害(致死)罪的罪过形态]。
现行刑法中所有犯罪的罪过形式在立法上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类情形:1、有些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2、有些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3、有些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对此类犯罪法律又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一分为二”;例如,杀人犯罪分为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
另一种处理方式为“合二为一”即法条既不明写故意也不写过失[例如,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第137条)、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42条),等],主要原因是该种故意基本是间接故意,与过失尤其是过于自信过失相比,主体的主观恶性差异不太大,因而可以适用相同档次法定刑。
复合罪过犯罪的特征是:1、以复合罪过为主观要件的犯罪,皆是结果犯。
行为主体的行为“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是构成该类犯罪的必要要件。
2、该类犯罪的罪过形式,即复合罪过是间接故意和过失的复合。
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确凿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危害行为时,主观方面并非出于直接故意,即可适用复合罪过犯罪予以论处,这在一定程序上减轻司法机关的证明责任,提高办案效率。
3、该类犯罪的主体多为特殊主体,即多为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技能、从事特定职业或者具有某种职责的人。
4、该类犯罪具有多档次法定刑。
(6)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其理论的认识论基础是模糊认识论。
刑法的“明确性”与“确定性”是相对的,相反,法律的“模糊性”与“含混性”却是绝对的、无限的。
在罪过形式领域引进“模糊认识论”,进而提出复合罪过理论的最明显的变化便是可以使长期以来深深围扰人们的“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区分问题”得以解决。
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根据模糊认识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之间不存在界限清晰的分水岭,两者之间只可能存在量的区别,而不可能存在质的不同。
从司法实践角度讲,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的明确分区也是不可能的。
在这种情况下,将两者合二为一,作为一种特殊的罪过形式进行规定、研究,便成为唯一明智的选择。
(7)目前,“复合罪过形式”的主张在刑法学界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许多司法实务者采纳。
我国刑法总则将罪过形式分为两种:故意和过失。
由于两种罪过形式主观恶性差别较大,所以,刑法分则各罪的罪过形式,要么为故意,要么为过失,这便于科学地确定法定刑,通常的刑法理论不承认一种犯罪可同时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罪过形式。
正因如此,笔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主张产生了诸多的疑问,通过对复合罪过形式理论的质疑,笔者认为,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不具有科学性,应予以否定。
二、对复合罪过形式的质疑复合罪过形式的主张貌似合理,实则令人困惑。
通过研究,笔者对复合罪过形式的理论主张是否科学,产生了怀疑,并提出以下几点质疑:质疑之一:犯罪间接故意和犯罪过失是两种主观恶性差异较大的罪过心理,同一罪种兼有这两种罪过形态,并具有同一法定刑,这是否会导致立法上的罪刑不相当?与犯罪过失相比,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较深,正因如此,刑法典对于其他要件相近,而主观要件不同的犯罪在规定法定刑时有重大区别,即对故意犯罪往往规定较高的法定刑,而过失犯罪的法定刑较低。
犯罪间接故意是犯罪故意中的一种,它是指明知其行为可能会引起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而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犯罪过失分为,疏忽大意过失(系无认识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系有认识过失)。
疏忽大意过失属于无认识过失,犯罪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疏忽大意过失是不言而喻的。
而对于过于自信过失的主观恶性轻重问题,《复合罪过形式探析》一文认为,间接故意与轻信过失相比,有时很难分清孰轻孰重。
由于这一说法强调的是“有时”,所以,这句话本身并没错,但是,在总体上或在大多数情况下,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大重于过于自信过失。
笔者认为,对于犯罪客体、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主体相近而主观要件不同的两个犯罪而言,只要确实查明一犯罪的主观心理为间接故意,而另一犯罪的主观心态为过于自信过失,一般就可认定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重于过失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相比,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采取回避的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完全违背行为人的意愿的,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听之任之,漠不关心的容忍态度,甚至可以说是一种有意放纵危害结果发生的态度。
这样,在意思上容忍结果发生,行为上敢于大胆地践踏法律秩序,就成为了区别过于自信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决定性关键。
(8)可见,从总体上看,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大大超过过于自信的过失,而与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接近,正因如此,在故意犯罪立法中,刑法典往往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合为一罪种,并规定相同的法定刑。
既然间接故意的主观恶性在总体上大大超过过于自信的过失。
为何要确立由间接故意和过失复合而成的复合罪过形式、并规定同一法定刑呢?质疑之二:在所谓的“复合罪过”犯罪里,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态度,那么,几乎所有此类间接故意犯罪在《刑法》里均能找到相应的故意犯罪来定罪处刑。
既然如此,何必还要确认复合罪过形式呢?复合罪过形式理论认为,以复合罪过形式为主观要件的犯罪,皆是结果犯,而且其罪状中有“致使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危害结果作为此类犯罪的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
(9)其实,这类犯罪除了包含有罪状明文规定的这种结果外,还包含有另一结果,易言之,这类犯罪具有双重危害结果,一般而言,上述罪状明文规定的结果为加重结果,另一个结果为基本结果。
例如,滥用职权罪有两个危害结果:一是侵犯了国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务活动的管理制度,二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又例如,《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也具有两个危害结果:一是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二是“造成重大损失”。
前者为基本危害结果,后者为加重危害结果,一般而言,基本危害结果在前,加重危害结果在后。
从复合罪过形式论者的主张可知,复合罪过形式是以行为人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的,而不是以行为人对危害行为或轻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来确定;对于某种犯罪来说,若犯罪人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既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也可由过失构成的,这类犯罪的罪过形态为复合罪过形式。
反之,对另一种犯罪来说,若犯罪人对加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仅能由故意构成,或仅能由过失构成,则此种犯罪的罪过形式为单一罪过形式。
《复合罪过形式探析》一文列举的复合罪过犯罪众多,例如,刑法第7条的滥用职权罪、第135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42条的生产、销售劣药罪、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以及第137条、128条、1条、145条、146条、147条、148条、186条、188条、189条、167条、169条、第304条、第403条等规定的犯罪。
笔者认为,对这些犯罪来说,行为主体对加重危害结果持的心理态度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间接故意,因为若确实查明行为的主体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心理态度,那么,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可以以其他条文规定的故意犯罪对其定罪处刑。
例如,在滥用职权犯罪中,若行为人对加重危害结果发生持放任心理态度,可根据案情实际情况,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合适的故意犯罪定罪处刑。
又例如,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犯罪中,若行为人对加重危害结果发生持放任心理态度,同样可根据案件事实,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其他合适的故意犯罪定罪处刑。
在处理时,有的可能以单独故意犯罪论处,有的可能以共同犯罪论,有的可能以不作为犯罪论。
既然如此,复合罪过形式还有必要存在吗?质疑之三:以复合罪过形式为主观要件的犯罪是否违反了“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是危害统治阶级利益,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意志形式,在其刑事法律上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故意犯罪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行为,而过失犯罪是由于行为人在日常生活或生产中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才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即由于行为的不慎才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危害结果的出现完全违背自己的意愿。
可见,在社会上危害统治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犯罪主要是故意犯罪,正因如此,世界各国刑事立法有一个共同原则,即刑罚以处罚故意为原则,以处罚过失为例外。
(10)我国刑事立法同样遵循这一原则,在立法上只规定了少量的过失犯罪,而且,这些过失犯罪一般都以造成严重危害结果作为其客观必要要件。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对过失危害行为随意定罪处刑,《刑法》第15条第2款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