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权隐私权
法硕简答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

法硕简答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法硕简答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1. 引言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普及,人们对于个人隐私权和肖像权的关注越来越高。
特别是在数字时代,个人的肖像权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侵犯。
在这样的背景下,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的讨论就变得愈加重要。
本文将就法硕简答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进行探讨,以帮助读者更全面、深刻和灵活地理解这一话题。
2. 什么是肖像权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然面貌在其他人面前被表现、复制、传播以及利用的决定权。
它承载着个人的尊严、自由和隐私权,是个体的法律保护。
肖像权的核心内容包括肖像的公开、复制、拍摄、责任和授权等方面。
3.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什么在如今的社会中,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是一个需要仔细权衡的问题。
合理使用范围应该包括个人的肖像被用于新闻报道、艺术创作和学术研究等公共利益的领域。
政府官员在履行公务时的照片可以合理使用,以便公众了解政务情况。
艺术家使用公众人物的肖像在艺术作品中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表达创作者的艺术观点和审美追求。
学术研究也可以合理使用肖像,以促进学术进展和知识传播。
4. 利益平衡原则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需要以利益平衡的原则为基础,既保护个体的隐私权和自由,又能够满足公众对知情权和表达自由的需求。
在法律层面上,需要确立法律准则来平衡不同权益之间的冲突。
在新闻报道中,尽管个人的肖像权具有保护的需要,但在某些情况下,公众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利也需要得到尊重。
法律应该明确规定合理使用的标准,以及在利益冲突时如何进行权衡。
5.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范围需要在保护个人隐私和尊严的尊重公众的知情权和表达自由。
在数字时代,随着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广度不断增加,个人的肖像也更容易被滥用和侵犯。
制定明确的法律和规范是必要的,以确保肖像权不受滥用。
也需要加强公众对于肖像权的教育和意识,使其在合理使用肖像的同时也能尊重个人权益。
6. 总结肖像权作为个体的法律保护,其合理使用范围是一个需要权衡的问题。
法律规定的人身保护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本条款所称人身保护,是指对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第六条本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公民。
第二章生命权第七条公民享有生命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八条国家对公民的生命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第九条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侵犯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等重大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生命权,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
第三章身体权第十三条公民享有身体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身体。
第十四条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对非法侵犯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犯他人身体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身体权。
第四章健康权第十八条公民享有健康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十九条国家对公民的健康权给予特别保护,禁止非法侵害他人的健康。
第二十条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非法侵害他人健康的行为,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非法侵害他人健康案件报警后,应当立即出警,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健康权。
第五章姓名权第二十四条公民享有姓名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姓名权。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在当今社会,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交媒体的普及,侵犯肖像权的案例屡见不鲜。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肖像的使用、公开、复制等。
然而,一些不法行为却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给受害人带来了财产损失和精神困扰。
下面,我们就来看几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首先,就是在网络上未经允许传播他人肖像的行为。
在互联网时代,随处可见的照片和视频都可能成为侵犯肖像权的媒介。
有些人将他人的照片或视频发布到社交媒体、论坛或个人博客上,甚至用于商业用途,而没有得到当事人的同意。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肖像权法,也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给他们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
其次,就是一些商业广告或宣传活动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会在广告中使用明星或普通人的肖像,而没有得到他们的授权。
这种行为不仅是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的欺骗,给整个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还有一些媒体报道中未经允许使用他人肖像的情况。
新闻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时,有时会使用相关人物的肖像,但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成为公众焦点。
如果媒体未经允许就擅自使用他人肖像,就可能触犯了肖像权法,给当事人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和困扰。
针对这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肖像权法的宣传和教育,让人们意识到保护肖像权的重要性。
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加强监管,严厉打击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让侵权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维护每个人的肖像权,构建一个更加和谐、公正的社会环境。
综上所述,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我们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
保护肖像权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对他人尊严和隐私的尊重。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努力下,才能有效遏制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让每个人都能享有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

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解析随着中国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人格权保护在最新通过的民法典中得到了更加全面和明确的界定。
本文将对最新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法规进行解析,以便更好地了解和应用这些法规。
一、人格权的概念和范围最新民法典第109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这些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不同情况下有所不同。
1. 生命权和身体权生命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的权利,包括保护自己的生存和身体健康。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0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以侵害个人身体权利合法的行为为由进行侵权行为,如殴打、虐待等。
同时,个人对自己身体的合法自主决策也受到严格保护。
2. 姓名权和肖像权姓名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姓名的保护权利,个人的姓名无论是真实的还是艺名,都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1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无故使用他人的姓名,以及对他人的姓名进行诋毁、贬低等侵权行为。
肖像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形象的保护权利,包括照片、画像等形式。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2条的规定,未经个人同意,他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个人的肖像,以及对个人肖像进行侵权行为。
3. 名誉权和荣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声誉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3条的规定,他人不得故意损害他人的名誉,如造谣、诽谤等。
荣誉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的保护权利,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4条的规定,他人不得侵犯他人的荣誉权。
4.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个人生活的保护权利,包括个人通信、住宅、通信秘密等方面。
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5条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侵犯他人的通信秘密等。
二、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最新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保护方式和救济措施,以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和权益。
1.民事责任根据最新民法典第116条的规定,损害他人人格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当个人的人格权遭受侵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肖像权纠纷,名誉权纠纷,隐私权纠纷(变更为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县)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15.09.25裁判规则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和揭露可能存在的犯罪行为,发贴人在其微博中发表未成年人受伤害信息,所发微博的内容与客观事实基本一致的,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和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该网络举报行为不构成侵权。
正文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徐某某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原告:施某某临时监护人:张某某(系施某某生母),临时监护人:桂某某(系施某某生父),原告:张某某原告:桂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因与被告徐某某发生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向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施某某、张某某、桂某某诉称:2015年4月3日21时15分,被告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用户名为“朝廷半日闲”)发表如下内容(配照片九张):“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近日,班主任发现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寻求网络帮助。
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希望这个孩子通过我们的帮助可以脱离现在的困境。
”当日22时40分,徐某某在其新浪微博上又发表如下内容(配照片九张):“(我也在顶着各种压力,请网友理解)父母南京某区人,男童于6岁合法收养,虐待行为自去年被校方发现,最初以为是偶尔情况,没好多说。
近日,男童班主任发现男童伤情日渐严重,性格也随之大变,出现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班主任及任课老师在多方努力无果后,试图寻求网络帮助。
恳请媒体和大伙的协助。
”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施某某的肖像对外发布,违背施某某意愿,徐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施某某的肖像权。
徐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对外发布施某某的养子身份信息;施某某的养母李某某未虐童,但徐某某毫无事实依据声称李某某长期虐待施某某,致李某某无端遭受了众人指责,人为伤害了施某某与养母之间的感情,徐某某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施某某的隐私权和生活安宁权。
儿童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一)

儿童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一)
年仅4岁的玲玲活泼可爱,她所在的幼儿园为她拍摄了几张照片,并将照片卖给了儿童玩具生产商张某,张某用玲玲的照片为玩具做形象宣传。
玲玲父母认为幼儿园侵害了女儿的肖像权,但幼儿园认为照片属于幼儿园的作品,其行为不属于侵权。
(案例来源:九叶网)
律师分析:
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上述案例外,还有一些摄影机构在接受儿童父母委托拍摄了儿童的照片以后,摄影机构认为自己享有著作权,因此将儿童的照片卖给其他商业机构,侵犯了儿童的肖像权;还有某些医院为了谋利,在孩子出生后即将孩子和父母的信息卖给了一些商业机构,从孩子出生那天起就受各种电话和信息的侵扰,侵犯了隐私权,但是很多父母苦于没有充足的证据,所以无法维护自己孩子的合法权益。
Q1:什么是肖像权?
A: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通过摄像、绘画、录像等形式实现于客观物质载体所形成或享有的专有权。
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无论是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他人均必须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Q2:幼儿园侵犯了玲玲的肖像权吗?
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
为”。
上述案例中,幼儿园未经玲玲的父母同意,就将拍摄的玲玲照片卖给了张某,很明显幼儿园是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和使用了玲玲的肖像,构成了侵犯玲玲肖像权的行为。
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协议书

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协议书亲爱的朋友:你好!我想和你分享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关于我们每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在这封信里,我会简单地解释这两个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它们。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我们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己的私人生活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
这包括我们的个人信息,比如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等。
在我们的私人空间,比如家里或者办公室,我们可以自由地做我们想做的事情,而不需要担心被别人窥探。
请记住每个人都有权设定自己的隐私界限,所以你有权决定什么时候接受别人的关注,什么时候保持私密。
接下来是“肖像权”。
肖像权是指我们对自己的面部特征、声音、形象等具有独特性的表现享有权利。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不想被别人用照片、视频或文字形式记录并分享,我们有权说“不”。
这是我们个人空间和身份的一部分,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
所以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你同意,别人都不能随便使用你的照片、视频或声音来谋取利益。
为了确保我们的隐私权和肖像权得到充分的保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我们要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不要轻易透露给陌生人。
其次我们可以选择在公共场合拍照时遮挡面部,以减少被拍摄的机会。
最后如果我们对某个平台或应用程序的处理方式感到不满,我们可以及时采取措施,比如联系他们的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总之隐私权和肖像权是我们每个人都应该珍视的权利,只有当我们充分认识到这些权利的重要性,并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它们时,我们才能在一个更加自由、安全的环境中生活。
希望我的解释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这两个权利,如果你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联系我。
祝好!(你的名字)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协议书(1)亲爱的朋友:你好!我想和你分享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关于我们每个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在这封信里,我会简单地解释这两个权利,以及如何保护它们。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我们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获取、公开、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人格尊严权包括

人格尊严权包括:
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
故意丑化公民的画像。
公民享有名誉权: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1.
公民享有荣誉权:
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荣誉证书和奖章。
公民享有姓名权:
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2.
公民享有隐私权:
1.未经同意,不私看他人的信件或日记;不私自闯入他人住宅;不私自发布和传播他人的隐私等,尊重自己的隐私和他人的隐私,也是我们人格尊严的体现。
2.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既侵犯公民的隐私权,也侵犯公民的名誉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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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像权跟隐私权的一些问题。
例如,我把朋友或者随手拍的路人的照片私自上传到网络,属于侵犯肖像权还是隐私权?我看到看多人说侵犯的是肖像权,不是隐私权,奇怪,不是以照片为盈利性目的才属于侵犯肖像权吗?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拍的路人的照片行为属于非法收集和公开他人的私人信息,是对他人格权的侵害。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也就是说以盈利性目的才属于侵犯肖像权。
把随手拍的路人的照片私自上传到网络,不具有盈利性,就不成立侵犯肖像权。
追问违法的人依然享有隐私权,但如果是在公众场合的违法行为被拍到,并上载属于侵权吗?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2、名誉权: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
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
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 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
肖像权为人格权之一种,是自然人对于肖像的制作权和标表使用权。
法律上的肖像为自然人人格的组成部分,肖像所体现的精神特征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转化或派生出公民的物质利益。
法律保护公民的肖像,是基于肖像上多方面体现了公民的精神利益、人格利益。
有人侵犯我隐私权和肖像权一般警察会怎么处理侵犯隐私权,是不经过你的同意,把你的隐私泄露出去,对你造成了比较严重的影响。
法律对隐私权虽然有保障,但是规定比较严格。
侵犯肖像权就更麻烦,必须他人没有经过你的同意,擅自使用你的肖像,以盈利为目的。
注意一定要是以盈利为目的才构成侵犯肖像权。
而且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是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范畴,而不是刑法。
所以这个警察是不会处理的。
你觉得的确损害了你的利益,可以去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终止侵害,赔礼道歉,严重情况下,可以请求一定的经济赔偿。
知情权和隐私权的对比2009-02-25 09:44一枚a硬币|分类:法律|浏览2317次大家都知道一个事物都有正反双面,但是为了避开受干扰的一面,我们会尽量去避开~!但为什么知情权和隐私权着两个都起冲突了`!到现在都没有一点解决的方法呢`!请有关法律界的人出来解释下可以吗~!分享到:2009-02-25 09:57提问者采纳在现代社会中,权利与权利的冲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隐私权和知情权便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利,正所谓“你要隐私,我要知情”。
因此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隐私权,知情权,冲突,协调一、关于隐私权隐私权是近几年才为我国人民所熟悉的概念,但是即便在西方,隐私权这一概念的出现也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
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布兰蒂斯和沃伦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文章,并在该文中使用了“隐私权”一词,被公认为隐私权概念的首次出现。
但是关于什么是隐私权,至今尚无定论,即便在最初承认隐私权的美国也是如此。
依据布兰蒂斯和沃伦的定义,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权力。
哥伦比亚电子百科全书的定义则是“不被政府、媒体或其他机构、个人无正当理由干涉的独处权。
”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至于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
在我国,民法学家彭万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
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王利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笔者比较同意王利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
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
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
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
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1] 隐私的特点在于“隐”(即不愿公开的事情、在不公开的地方)和“私”(与公众无关的、只属于个人的)。
现在出现了一个著名的原则??“therighttobeletalon g”,我们可以把它译为“听其自然”,与其相对应的是不被干涉的权利。
一般说来,隐私权涉及和联系到了四种行为:(1)不合理地侵犯他人隐居或独居的权利;(2)盗用他人的姓名或形象;(3)公开私人的行为;(4)不适当地出版或暴光。
《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Restateme ntofthelaw,Second,Torts)具体规定了四种侵犯隐私权的行为:侵入隐秘、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公开他人之不实形象。
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在美国建立起来的。
美国先后于1970年制定了《公开签账账单法》,19 74年制定了《隐私权法》、《家庭教育及隐私权法》、《财务隐私权法》等。
随后,其他国家也开始相继在立法中保护隐私权。
在法国,1978年通过了一项有关资料处理的法律规定:资料的处理不得损害个人身份、私人生活以及个人和公众的自由。
在德国,二战以后,因为新宪法确立了一般人格权,从而隐私权也逐渐确立了其地位。
德国一般采判例的形式保护隐私权,其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1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和宪法第1条、第2条。
此外也制定了一些单行法规,如1977年颁布的《联邦数据保护法》等。
[2] 隐私权的保护不只是在国内法中被重视,在国际法上也同样受到关注。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2条规定:“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
”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也规定:“刑事审判应该公开进行,但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可以不公开审判。
”在我国,我国民法没有把隐私权确立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只是借助司法解释并通过保护名誉权的方式或以维护公序良俗含括公民的隐私权,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法。
实践证明,这种间接保护隐私权的方法,是不完备、不周密的。
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在宪法和即将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确规定隐私权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应形成以宪法为核心,以民法典为重点,以刑法、行政法等其它法律法规为辅助的保护体系。
二、关于知情权一般认为,“知情权”一词最早出现于美国AP通讯社专务理事肯特。
库柏在194 5年1月的一次演讲。
库柏在演讲中鉴于政府在二战中实施新闻控制而造成民众了解的信息失真和政府间的无端猜疑,因而主张用“知情权”这一新型民权取代宪法中的“新闻自由”规定。
知情权一词于是逐渐从新闻界流传到法律界,并被写入宪法和法律。
1789年的法国人权宣言第15条首先明确规定了知情权的主张权内涵:“社会有权要求全体公务人员报告其工作。
”知情权,也常常被国内学者表述为了解权,知晓权,情报权,信息权。
学者认为,知情权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广义的知情权指公民有权知道自己应知的事情,国家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
狭义的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相关的政务信息。
一般情况下,知情权是指广义的知情权。
关于知情权的范围,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五权说”,认为知情权包括:(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道国家活动,了解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众公开自己活动的义务;(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3)信息了解权,是指公民对有关自己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4)法人的知情权,是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3]“三权说”,认为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三种。
“二权说”,认为知情权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不是知情权的内容。
知情权从本质上说应当是权利人对自己以外的信息知悉的权利。
笔者比较赞同“五权说”。
知情权是一项较隐私权的提出更晚的权利。
二战以前,此项权利只是新闻从业人员的主张和口号。
二战后,随着美国1966年《情报自由法》和1 974年《隐私法》的制定,知情权在美国开始成为一项基本权利。
此后,一些国家有关知情权的立法都在不同程度上吸收和借鉴了美国的作法。
如芬兰于1951年制定了《公文书公开法》等情报公开制度,丹麦与法国也于20世纪70年代制定了《行政公文书公开法》等情报公开制度。
[4]在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中都没有直接规定知情权,有关知情权的宪法依据,一般是从规定言论、出版自由的法律条文中引申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