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合集下载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第一章总则1.1 规程制定目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旨在规范金融机构在征信数据管理中,对企业异议进行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异议处理工作的透明、公正和高效。

1.2 规程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参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的金融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第二章异议处理流程2.1 异议申请企业在发现金融机构提交的征信信息有误或不准确时,可以向金融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异议申请需包括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登记号码;- 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异议申请人的联系方式。

2.2 异议受理金融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立即受理并进行初步核实。

初始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步骤:- 核实异议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核实异议申请人身份及相关信息;- 核实异议所涉及的征信信息。

2.3 异议核查金融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异议的详细核查。

核查的流程和要求如下:- 核实异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核实异议所涉及的征信信息与企业真实情况的匹配性;- 核实异议内容与金融机构所记录的征信信息的差异;- 核实异议是否涉及新增信息或修改已有信息。

2.4 异议处理金融机构应当在完成异议核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修正错误信息,确保征信信息的准确性;- 对于争议性较大的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更详细的证明材料;- 如发现恶意诋毁、诈骗等行为,可以启动相应的法律程序。

2.5 异议结果通知金融机构应当在完成异议处理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送异议处理结果通知。

通知中应当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理由和相关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异议处理原则3.1 公正、公平原则金融机构在进行异议处理时,应当保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听取双方的意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的判断和决策。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异议申请1.个人征信异议由个人客户本人提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客户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的,代理人应提供客户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二、资料审查1.对异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审核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格式要求等。

2.审查提交的资料与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是否匹配,是否有明显错误。

3.根据资料审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进行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异议申请退回并说明原因。

三、调查核实1.对于受理的异议申请,进行深入调查核实,通过查询相关业务系统、人工核查等方式获取证据。

2.对异议信息进行详细核实,判断是否存在错误、遗漏或误报等情况。

四、异议确认与处理1.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确认异议信息的准确性,判断是否需要进行修改或删除等处理。

2.对于确认有误的异议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删除。

对于无法更正或删除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3.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客户,说明异议处理情况。

五、答复客户1.向客户说明异议处理结果,解释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

2.如果客户对处理结果仍有异议,应耐心听取客户的意见,并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六、归档与报告1.对已处理的异议申请进行归档,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

2.定期对异议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向相关领导和部门报告。

七、异议处理时效1.异议处理应当在规定的时效内完成,一般情况下应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XX个工作日内完成。

2.如遇特殊情况,如需进一步核实信息等,处理时效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XX个工作日。

八、异议处理质量监控1.建立完善的监控机制,对异议处理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处理质量和效率。

2.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抽查和复核,确保处理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3.对于发现的异议处理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不断改进和提高异议处理水平。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完整版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附件4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_New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_New

异议处理业务规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来源:市人行日期:2013-12-03 阅读: 79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 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 第3 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理流程包括异议申请受理、异议处理、外部协查、制作回复函并查询信用报告,以及送达回复函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涉及异议申请受理和异议处理、异议回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配合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进行异议数据的处理;负责纠改个人征信数据报送接口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理岗一个,负责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受理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发来异议申请的受理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称异议处理子系统),查看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理属本行辖内的,应在当日对该异议进行核查并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纠改。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异议处理员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若不能在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更正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一、引言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确保异议处理的公正、有效和便捷而制定的。

本规程适用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在进行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时的操作规范。

二、异议提出与受理1. 异议提出程序:(1)当企业客户对其征信报告中的信息有异议时,应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出异议申请。

(2)异议申请应书面提出,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详细说明异议的内容。

2. 异议受理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设立专门的异议受理部门,负责接收、审核和处理异议申请。

(2)异议受理部门收到企业客户的异议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客户确认收到,并告知异议处理的时间节点。

三、异议核实与处理1. 异议核实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核实企业客户提交的异议申请,比对相关证明材料和数据库中的征信信息。

(2)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议申请不属实或与现有征信信息一致,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及时通知企业客户,并说明理由。

(3)在核实过程中,如发现异议申请属实或与现有征信信息不符,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及时进行修正,并将修正后的报告发送给企业客户。

2. 异议处理程序:(1)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应在核实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客户发放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

(2)通知书应明确说明异议处理的结果,如果确认异议属实,应写明修正的具体内容;如果确认异议不属实,应提供合理的解释。

(3)企业客户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供的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申请申诉。

四、申诉程序1. 申诉提出程序:(1)企业客户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提供的异议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申请申诉。

(2)申诉材料应包括异议处理结果通知书、相关证明材料以及申诉理由等。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 12 -
- 10 -
附表 5
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回复函
异议回复函编号: 异议申请人姓名 异议申请人证件号码 异议描述:
异议申请表编号: 异议申请人证件类型 异议申请日期
处理结果:
领取人(签字):
领取日期:
年 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年月日 Nhomakorabea注:
1.异议回复函一式两份,分别由异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和接收机构
保存。
-1-
证件的复印件备查。 第三条 异议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相关申
请材料不全或异议申请表中的异议信息描述不清楚的,征信管理部门 或征信服务中心不予受理。
征信管理部门或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向异议申 请人或其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程序、时限,以及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 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2-
予以更正。 内部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征信服务中心异议处理人员应当立即填
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函》(见表 3,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函), 并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报送异议信息的商业银行进行外部协查。
第三章 异议的外部协查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个人信用报告异议信息协查回 复函》(见表 4,以下简称外部协查回复函)通过专用邮箱发送至征 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异议信息经核查确实有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 协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商业银行不能在接到外部协查函的 10 个工作日内报送更正信息 的,应当在外部协查回复函中说明不能及时更正的原因。 异议信息经核查没有发现错误的,商业银行应当在答复外部协查 结果的同时,向征信服务中心提供能够证明核查结果的相关材料。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

《征信异议处理流程》xx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93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3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我行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个人信用报告异议处置流程包含异议提出申请立案、异议处置、外部协查、制作回去澄清公告并查阅信用报告,以及送抵回去澄清公告和已更正报告几方面。

本行主要牵涉异议提出申请立案和异议处置、异议答复等方面内容。

第二章异议处理部门职责和岗位设置第三条部门职责(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负责指导全行的个人征信系统客户异议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出错信息的纠改;解答在异议处理过程中信贷业务相关问题;受理人民银行或征信中心直接向我行提出的异议核查申请。

(二)办公室负责管理协调总行业务管理部部门展开异议数据的处置;负责管理纠改个人信用记录数据上报USB程序错误。

(三)业务管理部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申请。

第四条异议处理岗位设置(一)总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处置岗一个,负责管理立案人民银行或信用记录中心明确提出的异议协查及错误数据纠改。

(二)业务管理部设置异议受理岗,由业务管理部信贷综合岗负责受理客户直接到我行提出的异议,并进行初步核查。

如异议受理人员发生变动的,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总行业务管理部报备。

第三章异议立案第五条异议按提出单位的不同分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协查通知及客户本人提出申请异议处理两种。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记录中心打来异议提出申请的立案总行业务管理部异议处理人员应每天登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子系统(下表示异议处置子系统),查阅异议协查函。

异议处置属于本行辖内的,应当在当日对该异议展开核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顺利完成数据纠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
务规程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附件4
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个人征信异议处理业务(以下简称异议处理业务),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及其辖内个人征信异议处理网点(以下统称征信分中心)通过现场服务方式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异议处理业务。

第三条从事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异议申请与确认
第四条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五条个人向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的,应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见附1),并留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备查。

委托他人代理提出异议申请的,代理人应提供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授权委托书》(见附2)原件供查验,同时填写《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并留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备查。

第六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对接收的异议申请相关材料进行齐备性审查。

个人或代理人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相关申请材料不全的,不予接收,并告知个人或代理人不予接收的原因。

第七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当向个人或代理人说明异议处理的程序、时限、对处理结果有争议时可以采取的救济手段。

第八条征信分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于接收当日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金融机构受理涉及本行的异议申请后,认为需要征信中心核查的,应及时在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登记异议内容,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九条征信中心接收异议申请后,应确认异议信息。

异议信息确实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对异议信息添加标注。

异议信息不存在的,征信中心应直接或通过受理异议申请的征信分中心回复个人或代理人。

第十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异议信息确认。

第十一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设专人负责异议处理业务及相关活动,不得无故拒绝个人或代理人提交异议申请。

第三章征信中心核查
第十二条经征信中心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数据处理过程造成的,征信中心应予以更正。

征信中心核查未发现问题的,应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向报送异议信息的金融机构发送核查通知,启动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三条征信中心应在接收个人或代理人异议申请4日内完成征信中心核查。

第四章金融机构核查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接到异议信息核查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核查程序。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将核查结果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个人征信查询及异议处理子系统发送至征信中心。

第十六条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应在回复核查结果的同时向征信中心报送更正信息。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应明确回复核查结果。

经金融机构核查后不能确认核查结果的,应如实回复核查情况。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确保核查回复内容清楚、明确。

征信中心接到金融机构核查回复结果后应予以核实。

对符合回复要求的,予以接受。

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不予接受,且视同金融机构未作回复。

金融机构应对不符合回复要求的异议信息重新核查和回复。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应在接到征信中心异议信息核查通知起12日内完成对异议信息的核查和回复。

第五章异议信息更正与反馈
第十九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接收异议信息之日起20日内,向个人或代理人提供《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见附3)。

第二十条异议信息得到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告知个人或代理人更正结果。

第二十一条异议信息确实有误但因技术原因暂时无法更正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异议信息经过异议核查仍不能确认的,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在书面异议核查结果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经核查确认异议信息不存在错误、遗漏的,征信中心应取消对异议信息的标注。

第二十四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在核查结束后4日内,通知个人或代理人领取《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征信中心、征信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对所有异议处理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整理、归档和保管。

纸质档案资料包括:《个人信用报告异议申请表》原件、个人或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

第二十六条征信中心和征信分中心应安排专门的档案柜存放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并做好档案资料存放地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对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的借阅应严格限定范围。

无业务主管书面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相关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到期可对档案资料进行销毁。

对档案资料的销毁应遵照《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银办发[2004]259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负责解释。

金融机构应参照本规程制定符合本机构业务操作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与本规程相抵触的,以本规程为准。

附:1.个人征信异议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个人征信异议回复函
附1
附2
授权委托书
征信中心/分中心:
本人(姓名)(证件类型号码),
委托(姓名)(证件类型号码),
于年月日前往你中心代理办理异议申请。

特此授权。

委托人(签字):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承诺
以上委托书确系委托人亲自出具,如有不实,本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说明:1.委托证明书需填写清楚,涂改无效
2.委托证明书不得转让、买卖。

附3。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