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研讨会学术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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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一、本文概述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各领域广泛应用,法律领域亦不例外。

在这种背景下,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应运而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和重视。

计算法学运用数学、统计学、计算机科学等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对法律现象进行定量分析和预测,为法律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本文旨在探讨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的意义、特点、应用及其未来发展前景,以期为法学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视角和工具。

本文首先将对计算法学的基本概念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分析计算法学产生的背景和发展历程,揭示其与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区别和联系。

接着,本文将重点探讨计算法学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手段,包括数据分析、模型构建、算法应用等方面,并通过案例分析展示计算法学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价值。

本文将对计算法学的未来发展进行展望,探讨其可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二、计算法学的发展历程计算法学作为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其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末期。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崛起,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开始面临巨大的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法学应运而生,成为了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

在早期的计算法学研究中,学者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法律文本进行自动化处理和分析。

例如,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法律文本进行分词、词性标注、句法分析等处理,从而提取出法律文本中的关键信息。

这些技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法律研究的效率,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处理精度不高、处理范围有限等。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法学的研究也开始向更深层次发展。

最具代表性的是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的计算法学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法律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从而发现其中的规律和趋势。

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这些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预测,为法律决策提供更为科学、准确的依据。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治理研究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治理研究

2022年6月第25卷第11期中国管理信息化China Management InformationizationJun.,2022Vol.25,No.11“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治理研究孟书宏,刘知玲,周 雨(北京师范大学,北京 100091)[摘 要]对“大数据杀熟”的治理存在多方面困境:立法上法律规范竞合、关键概念模糊;执法上机构权力冲突,认定存在阻碍;司法上缺乏配套措施支持消费者维权。

对此,立法上应更新消费者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的内涵,进一步明确关键概念。

执法上首先明确“大数据杀熟”包括侵犯个人信息和违法的差别定价两个行政违法行为,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专门处罚,对违法的差别定价基于各法律体系从特殊到一般的适用关系确定对应机构的执法优先顺序。

司法上可采取宣传典型案例等辅助措施。

[关键词]大数据杀熟;差别定价;法律规范竞合;消费者权益保护doi:10.3969/j.issn.1673-0194.2022.11.040[中图分类号]F713.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22)11-0138-060 前 言随着平台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经营者利用大数据、算法等技术进行定价和决策,与之相伴而生的是诸如“大数据杀熟”等新的社会问题。

“大数据杀熟”对广大消费者来说早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2022年3月,北京市消协发布的调查结果显示,86.9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

①“大数据杀熟”可能带来众多危害。

首先,其以获取大量消费者信息为基础,可能侵害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比如收集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将个人信息用于差别定价超出授权范围等。

其次,“大数据杀熟”还可能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1]经营者为了一己私利,一般不会告知消费者自己的差别定价策略,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筑起了高高的信息壁垒,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等,由此建立的合同很可能违反消费者真实的意思表示;而如果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差别定价知情,很可能转向其他商家。

法学研究期刊

法学研究期刊

法学研究期刊法学研究期刊是一种专门出版法学相关论文的学术期刊,它对于推动法学研究的发展和促进学术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法学研究期刊的特点以及其在法学研究领域中的作用。

首先,法学研究期刊具有学术性和专业性。

法学研究期刊通常由专门的法学研究机构或学术组织负责主办和出版,其编辑团队包括经验丰富的法学专家和学者,确保论文的学术水平和质量。

其次,法学研究期刊具有及时性和前沿性。

随着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发展,新的理论观点、研究方法和研究课题不断涌现。

法学研究期刊紧跟时代发展,及时发表最新的研究成果,帮助研究者了解研究领域的最新进展,推动法学学科的前沿研究。

第三,法学研究期刊具有独立性和客观性。

作为学术期刊,法学研究期刊在稿件的选择、审稿程序和编辑标准等方面都会秉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

该期刊通常通过匿名审稿制度,从学术角度对稿件的学术价值、逻辑合理性、研究方法和研究贡献等方面进行评估。

最后,法学研究期刊在法学研究领域中起着重要作用。

首先,法学研究期刊是评估研究者学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学者在法学研究期刊上发表高质量的论文,可以证明其学术实力和研究成果,对于晋升、评职和荣誉评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法学研究期刊是推动法学研究进一步深化和发展的重要平台。

各类法学研究成果通过期刊的出版和传播,可以与同行进行交流和讨论,促进学术共享和合作。

此外,法学研究期刊还有助于学者了解研究领域的前沿发展,为其后续研究提供理论和方法参考。

综上所述,法学研究期刊是推动法学研究发展的重要力量。

它具有学术性、专业性、及时性、前沿性、独立性和客观性等特点,并在法学研究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研究者应积极关注和参与法学研究期刊的工作,推动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

法学三大期刊发表难度

法学三大期刊发表难度

法学三大期刊发表难度在法学领域,期刊发表是学术界的重要指标之一,而法学三大期刊更是备受关注。

这三大期刊分别是《中国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和《法学研究》。

它们在法学领域具有极高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因此,能够在这些期刊上发表文章对于法学研究人员来说是一种荣耀和肯定。

然而,由于期刊的严格要求和发表难度较大,许多人对于在这些期刊上发表文章望而却步。

接下来,我们将从不同角度分析法学三大期刊的发表难度。

首先,法学三大期刊对于文章的要求非常严格。

在学术研究中,严谨的逻辑推理和深入的研究是不可或缺的,而这些期刊对于文章的学术水平要求极高。

文章需要具有独创性、前瞻性和深度,对于研究问题需要有新的观点和见解。

同时,对于研究方法和数据的严谨性也有着极高的要求,需要有充分的论证和实证支撑。

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一种挑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进行研究和论证,以确保文章的学术水平符合期刊的要求。

其次,法学三大期刊的审稿程序十分严格。

一篇文章要想在这些期刊上发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稿程序。

从初审到专家评审再到编辑部的终审,每一个环节都需要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评定。

这意味着即使文章在学术水平上达到了要求,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被录用。

审稿人员会对文章的学术观点、论证方法、数据支撑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评定,只有通过了所有环节的审核,文章才有可能被录用。

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一种挑战,需要在文章的每一个环节都做到严谨和完善,以确保文章能够通过审稿程序。

最后,法学三大期刊的发表难度也在于竞争激烈。

由于这些期刊在法学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许多优秀的学者和研究人员都希望能够在这些期刊上发表文章,因此投稿数量庞大,而录用率却相对较低。

这意味着作者需要在学术水平、研究深度和论证方法等方面做到更加出色,才有可能在众多投稿中脱颖而出。

这对于作者来说是一种挑战,需要在学术研究中不断追求卓越,以确保自己的文章能够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综上所述,法学三大期刊的发表难度主要体现在严格的要求、严格的审稿程序和激烈的竞争之中。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 论研究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 论研究的意见

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1. 引言1.1 概述随着新时代的到来,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基础性学科,在国家治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因此,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本文将对当前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旨在推动我国法学教育和理论研究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概述文章的背景、目的以及结构。

第二部分将对新时代法学教育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评估现行法学教育模式,并提出存在问题及需要改进之处。

第三部分将探讨法学理论研究在新时代中的重要性与作用,并对现有水平进行评价,同时指出存在不足及面临的挑战。

第四部分将针对新时代法学教育提出建议与措施,包括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优化、师资队伍建设及培训措施推荐、实践环节拓展和创新策略提出等方面。

第五部分将围绕法学理论研究的持续发展进行策略与路径的探讨,包括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方案设计、利用新技术手段促进法学理论突破思路探索以及政策支持与资源保障机制构建建议等。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分析目前新时代下法学教育的现状,并对法学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进行评价。

同时,提出一系列针对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具体建议和措施,以期能够有效推进我国法学教育水平和法学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

通过本文的撰写,希望能够引起广大专家、学者和从事相关工作人员对于这一问题的关注,并为其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2. 新时代法学教育的现状分析2.1 现行法学教育模式评估在新时代,我国的法学教育取得了显著进展。

目前,我们的高校普遍设立有法学专业,并且开设了相关的本科、硕士和博士课程。

此外,一些职业法学院校也应运而生,为培养具备实践能力的法律人才提供了平台。

然而,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在传统模式下,课堂教学主要以理论知识传授为主,缺乏足够的实践环节。

《2024年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在大数据的广泛应用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大数据杀熟”。

这种现象主要指互联网企业利用其掌握的消费者数据,对不同用户进行差异化定价,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现有法律体系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大数据杀熟现象概述1. 现象描述大数据杀熟通常发生在网络购物、在线服务等领域。

当消费者使用相同的平台进行购物或服务消费时,其支付的价格往往因个人的历史数据、消费习惯等不同而有所差异。

这种基于大数据的差异化定价,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也引发了社会对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担忧。

2. 产生原因大数据杀熟的产生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企业对消费者数据的过度收集和使用;二是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和规制。

在缺乏有效法律约束的环境下,企业可能会滥用其掌握的消费者数据,进行不公平的定价。

三、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1. 现有法律规制目前,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

这些法律对数据收集、使用和保护等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为打击大数据杀熟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2. 存在的问题尽管有相关法律规定,但现有的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法律法规相对分散,缺乏系统性,导致执法难度大。

其次,对于大数据杀熟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不够明确,使得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钻法律的空子。

最后,现有的法律更侧重于事后处罚,缺乏对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的有效措施。

四、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制定专门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法律法规,明确其定义、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和协调,形成系统性的法律体系。

2. 加强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管在事前预防方面,应加强对企业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和责任感。

在事中监管方面,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监管机制,对企业的数据收集、使用和保护进行实时监控。

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

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

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征文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法律行业的数字化转型,司法大数据成为了法研领域中的一块闪亮的灯塔。

司法大数据以其丰富的信息和强大的分析能力,为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全新的可能性。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的应用和意义。

司法大数据在法律研究中具有重要的价值。

传统的法律研究往往依赖于人工阅读和分析大量的案例和文献,费时费力且容易出现遗漏。

而司法大数据可以通过分析庞大的法律数据库,快速提取相关信息,为法学研究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

通过对大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研究者可以探索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发现判决的偏差和不公,为法律改革提供科学的依据。

司法大数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传统的司法实践主要依赖于法官的经验和判断,容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而司法大数据可以通过分析大量的案例和判决文书,为法官提供前人的经验和判例依据,减少主观判断的偏差,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此外,司法大数据还可以通过分析案件的相似性和相关性,为法官提供类似案例的参考,帮助他们更好地处理复杂的法律问题。

司法大数据还可以在预测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对大数据的分析,可以发现犯罪的模式和趋势,提前预警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例如,通过分析大量的破产案件和欺诈案件,可以发现犯罪的特征和规律,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的犯罪行为。

然而,司法大数据的应用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隐私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司法大数据涉及大量的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其次,数据质量和数据标准化也是一个挑战。

司法数据来自不同的来源,质量和格式各异,如何将其整合和标准化成为了一个难题。

再次,数据分析和挖掘的算法和模型也需要不断创新和改进,以提高准确性和效率。

法研灯塔司法大数据在法律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应用价值。

通过分析大数据,可以为法学研究者提供全面准确的数据支持,为法律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可以为法官提供前人的经验和判例依据,提高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可以帮助公安机关预测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2024年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2024年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范文

《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字化技术迅猛发展,大数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随之而来的“大数据杀熟”现象逐渐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大数据杀熟是指互联网商家通过收集并分析用户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实施差别定价,使得同样或类似的产品或服务在同一个消费者群体中呈现不同价格的现象。

这一现象的频发引发了对于市场公平、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法律规制的思考。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大数据杀熟的法律规制问题,分析现有法律体系中的不足与挑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二、大数据杀熟的背景与现状在大数据时代,互联网企业通过收集和分析用户数据,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消费者的行为和需求。

然而,部分企业利用这一优势,对同一产品或服务进行差异化定价,造成不同消费者群体支付不同价格的情况。

这不仅违反了市场公平原则,也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内外都有大量的案例报道显示大数据杀熟现象的存在和蔓延,成为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

三、法律规制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已经有一系列法律法规。

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为防止和解决大数据杀熟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然而,这些法律在面对大数据杀熟这一新型问题时仍存在一些不足和挑战。

1. 法律空白: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明确规定和具体罚则。

2. 监管难度:由于大数据的复杂性和技术性,监管部门在调查和取证时面临较大的困难。

3. 举证困难:消费者在面对企业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举证企业进行大数据杀熟的难度较大。

四、法律规制的完善与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法律规制建议:1. 完善立法: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针对大数据杀熟的条款,明确禁止利用大数据进行差别定价,并设定相应的罚则。

2. 强化监管:监管部门应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对大数据的监管能力。

同时,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消费者维权机制,简化维权程序,降低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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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研讨会学术综大数据时代的来临给法学期刊的编辑出版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我们能够利用搜索引擎增强知识的易得性,并利用系统平台便捷高效地开展编辑出版工作,但大数据的来临也给我们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对于版权管理来说,利用网络引擎的抄袭变得更加频繁;对于发行管理来说,纸质杂志的发行量锐减,直接威胁到法学期刊的生存;对于出版管理来说,假冒网站扰乱了出版市场。

各法学期刊可以利用“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微信公众号”、“期刊协同采编平台”等提升影响力与传播力,以应对大数据技术对传统法学期刊的挑战。

由中国法学会法学期刊研究会、西南政法大学共同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期刊编辑部承办的“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学术研讨会于2015年11月21-22日在重庆市渝北区盈田酒店顺利召开。

来自全国各法律类核心期刊、综合类核心期刊及二次媒体的主编、学科编辑及审稿专家、作者等30余人参会。

与会代表就“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主题展开了热烈而充分的讨论。

现将各位代表的学术观点综述如下,以飨读者。

一、关于大数据技术的出现给法学期刊带来的挑战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认为,数字技术的发展给法学期刊的管理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十八届五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本文简称《建议》,下同)提出了五大发展理念,即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是关系到我国发展全局的一次深刻变革。

《建议》中提出的“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七条具体措施中的第二条就是“拓展发展新空间。

用发展新空间培育发展新动力,用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

《建议》专门强调要拓展网络经济空间,发展物联网技术和应用,发展分享经济,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

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管理,似乎是局部性的问题,但实际上已融入到国家发展的大战略中,意义重大。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法学期刊编辑出版能力的提升增添了强劲的发展动力,为作者投稿、专家审稿和编辑编校稿件,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台,但同时也带来一些问题,比如,数字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投稿的便利化,使得利用网络引擎的抄袭发表变得更加频繁,这就对法学期刊的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政治与法律》徐澜波主编指出,大数据和网络的发展对纸质杂志产生的巨大的冲击。

纸媒发行量越来越少,发行收入越来越低,但期刊的制作成本却居高不下。

新媒体的成长使得纸媒的终结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

面对这种发展趋势,我们应该是自己做网络版的杂志?还是通过委托第三方做网络版的杂志,这需要我们认真地考虑。

《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林士平副编审在发言中指出,不法分子利用大数据和网络技术扰乱出版市场的情况应当引起法学界的重视。

全国高校文科学报研究会下设的权益保障委员会已经调查统计出全国多家“山寨期刊网站、杂牌网站和中介网站”的目录,并在业内公布。

《现代法学》编辑部对假冒“官方网站”和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人侵编辑部电子邮箱诈骗“登记费、版面费”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核实。

事实表明,假冒法学期刊“官网”并利用大数据作伪装(如利用大数据制作假冒网站),骗取不明真相作者的钱财并非个别现象,已经是需要政府和学术界出手治理的时候了。

各法学期刊编辑部应当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大数据技术的运用给法学期刊带来的便利《中国法学》张新宝总编认为,大数据给我们带了空前的便利。

我们要主动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挑战。

从编辑过去手工操作,到打电话、写信息,再到利用平台互动,这是法学期刊编辑人员经历过的进程。

时代发展要求我们与时俱进。

找一位作者,或者要了解他的学术背景,如果通过打电话、写信、发信息或E-mail,所获得的信息都可能是片面的,如果利用大数据检索,就可以知道他在什么领域写了什么文章、选题前沿性和创新性如何,通过关键词检索还可以对相关选题、思想脉络、学术传承进行准确而细致的把握。

与大数据相关的数字出版技术也为我们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过去铅字印刷改几个字都难,电脑普及之后,复制粘贴变得很容易;我们要了解学术信息也很便利,可以召开一个学术会议,即使不召开学术会议,也可以在网络、微信中找到相关的学术信息,让我们知道学界在研究什么,了解那些正在发生和将要发生的法学事件。

当下,主编和编辑要有一颗好奇的心,关注现实,通过发掘和预见,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好的题目,发现好的作品。

法学期刊编辑们对于大数据给法学期刊的影响认识程度不一,有些认识很深刻,有些尚处于起步阶段,但都可以召唤起我们的好奇心。

我们应当认真的对待大数据,发掘它的行业影响和机遇;我们还应当总结经验,交流共享,这样才能发挥它对工作的积极作用。

大数据有利有弊,但我们要看到,它的正面意义是主流,无论是“中国知网”还是其它大数据平台,都有它的积极作用。

期刊编辑部与数据库运营商在大数据的运用上,都适应了现实需求。

三、关于如何发挥大数据背景下法学期刊的优势《法学评论》秦前红主编认为,应当利用微信等方式使法学期刊获得传播优势。

目前,对于“大数据”有两种声音。

一种认为,大数据时代给我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另一种认为,“大数据”是概念炒作,对“大数据”提出诸多质疑。

事实上,大数据改变了我们的编辑生态,也改变了我们的编辑操作方式。

在审稿加工时,过去仅凭自己的知识与经验积累,以传统方式进行手工操作,如手抄文摘,效率较低;现在,通过学术关键词检索,可以得到相关数据。

在约稿组稿时,过去约稿量有限,凭感觉判断文章的品质,现在我们可以借助强大的搜索引擎,弥补编辑人员的知识不足。

这对于编辑能力来讲,是一种巨大的提升。

在出版发行时,在大数据背景下,我们通过创新传播手段,利用微信传播学术观点,推送学术论文学术语言文言化的复古倾向--一个值得关注的语言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浅析“教学学术”视角下大学教师教学责任意识剖析传播学术中的“欧洲中心主义”——亚洲中从Ontology的译名之争看哲学术语的翻译原则试论新闻学学术规范研究的依据与路径论析大学教师教学与科研的学术责任中学的学术:一个亟待关注的话题试论学术嬗变中的教育创新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比如,《法学评论》编辑部为响应中央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重大法治战略部署,选择了16种主要的法学期刊,利用大数据分析不同的法学期刊对于依法治国主题的回应。

然后,我们将研究成果发表在《法学评论》微信群中,反响良好;同时,我们还可以在微信群中分享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期刊管理政策,交流工作经验。

《现代法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龙大轩副主编强调,大数据的来到是我们不可回避的现实,只有置身其中,才能与时俱进地利用它带来的便利和充分发挥它的优势。

在日常编辑工作中,我们应当有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推送学术论文对于学术传播有很大的帮助,我们应当多做一些积极探索和创新,方能发挥学术期刊作为一种“学术公器”的重要功用。

四、关于网络转载中的传播权问题《法律科学》韩松主编指出,网络转载在司法实践中引发不少疑难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的指导作用亟待加强。

纸媒形态下的转载,可以找到《著作权法》的依据,但利用互联网传播作者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什么情况下构成合理使用,值得深入研究。

目前,多数法学期刊依赖于“中国知网”、“北大法宝”、“万方数据库”进行数字化传播,《中外法学》还通过微信群免费传播。

这充分说明,学术期刊作为“社会公器”,它通过微信群将作品直接共享传出去,其正面效应是主要的,因为对于作者来说传播得越远越好。

根据这种现实需求,我们在网络传播权上就应当有一个积极的应对措施。

对于微信、微博的数字传播,我们可以做一个格式化的申明,如果作者没有异议,就视为同意我们通过新媒体传播。

《新华文摘》王青林编审在发言中指出,遏制网络转载侵权势在必行。

令人不解的是,有些反对网络著作权法定使用的学者,其文章也在网上被人非法使用,网络使用者甚至连作者是谁都没有标注。

该学者也没有去起诉网络侵权者,这便是网络转载无序化的明证。

当然其间也许考虑到所花费的时间与成本而放弃起诉。

《著作权法》目前对于网络转载规定不明晰的情况是造成转载摘编无序化的重要原因。

网络转载、摘编是社会生活中的一种客观存在,如同目前经济领域中的“专车”、“快车”一样,宜疏不宜堵。

网络转载摘编者应给原作者合理的稿酬。

如果网络转载侵权,可以选择采用小额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来维权,这样法院判决起来比较容易。

此外,在救济方式上也需要完善。

如果仅仅要求停止侵害,把文章拆下来就行了,这样,不但违法后果已经存在,而且还有可能再次侵权。

应当要求在停止侵害的同时,还应当要求侵权者赔偿损失,才能有效地遏制网络侵权。

这样,既可以保护作者利益,也可以保护传播者的权益。

五、各法学期刊的做法与经验分享(一)利用基于大数据的“学术不端检测系统”《法商研究》温世扬主编认为,“社科文献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就是利用大数据来“把关”。

对于文字重合率在25%以上的稿件,可以直接退稿。

在对文献的学术质量进行评审时,也可以充分利用文献检索功能。

《高等学校文科学术文摘》沈丽飞编审认为,对于“重复发表”、“一稿多投”等学术不端现象,可利用检测工具或百度搜索引擎去发现相关的文献,把重复发表文章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针对学术不端屡禁不止的现象,建议开发类似银行系统征信记录那样的平台,及时公布各种学术不端的行为和人员名单,以有效遏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和蔓延。

(二)利用基于大数据的“期刊协同采编系统”《法学家》王茜编审提出,《法学家》编辑部从2012年开始启用“期刊协同采编系统”。

在线投稿、远程匿名审稿、编辑修改、选稿、定稿和组版全部可在“在线办公系统”内完成。

“在线期刊平台”具备浏览过刊、各期目录及摘要,检索文章及浏览点击下载排名榜、统计等功能。

使用该系统对于编务、社务和办公效率的提高起到了积极作用。

浙江大学法学院赵俊教授认为,大数据为学术研究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比如在实证研究中,大数据技术显著提升了数据的易得性,加之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工具日益更新与完善,对学术研究大有助益。

建议各法学期刊在制度创新方面多做一些有益尝试以加强互动。

比如借鉴国外的最新网上互动平台,拓展作者与读者、编辑与读者交流。

此外,法学期刊也需要更多地和世界对话,可以多一些国际化的尝试。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李秀清主编指出,用微信公共号推送文章时题目很重要,法学论文的题目有时很呆板,推广时可以把题目修改得更有可读性。

当然也要防止演变为“标题党”。

同时,建议把“中国法学创新网”作为一个科研评价平台,各高校科研处对发表在“中国法学创新网”的成果加以认定,这样,就可以促进法学期刊的创新和质量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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