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安全生产法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新版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 Revised by Hanlin on 10 January 2021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逐条解读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解读:这条是立法目的。
一是加强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避免发生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事故,有效消除或控制危险和有害因素而采取一系列措施,使生产过程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进行,以保证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及设备和设施免受损坏,环境免遭破坏,保证生产经营活动得以顺利进行的相关活动。
二是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活动)暂时中止或永远终止的意外事件。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三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安全。
通过立法,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重视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其根本目的,还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四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安全生产是安全与生产的统一,其宗旨是安全促进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应当同步,并要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解读:这条是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一切合法或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不论其性质如何、规模大小,只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应适应本法。
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新《安全生产法》于201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它是对过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升级,旨在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预防事故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以下是新《安全生产法》的全面解读:1. 制定背景和目的新《安全生产法》的制定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安全生产形势的变化,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方式已经难以满足新时代的要求。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安全管理,提高预防事故的能力,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事业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新《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矿山、煤矿、冶炼、金属采矿、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旅游、教育、医疗等多个领域。
3. 安全管理职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纳入内部工作范围,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同时,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应急预案覆盖所有可能的风险和事故。
4. 监管部门职责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监管部门的职责,包括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政策、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赔偿等。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5. 事故赔偿制度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赔偿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向受伤者或者死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监管部门加强对安全事故赔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赔偿金及时、准确地支付。
6. 法律制度建设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是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重要举措,它为安全生产管理提供了更加严格的法律保障,同时也为加强监管部门的职责和落实安全事故责任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摘要:一、新安全生产法的背景与意义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3.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4.提高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和员工的影响1.企业方面2.员工方面四、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与展望正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一、新安全生产法的背景与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安全生产问题日益突出,安全事故频发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国对安全生产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4 年12 月1 日正式实施新的安全生产法。
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明确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这一原则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指导思想,强调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为各项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员工。
3.加强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力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这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更好地保障安全生产。
4.提高安全生产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标准、安全生产许可、安全评价等制度进行了完善,要求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
5.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安全生产法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进行了加大,对发生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可能面临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读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解读1.修订背景: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法律之一,为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法律制度,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和发展需要,对现行的《安全生产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于202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2. 修订内容: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从六个方面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和任务,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
(2)加强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追责。
(3)扩大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范围,规定企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职业病,职工有权利知晓自己工作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和防护措施。
(4)明确了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和应用,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并加强技术监督和安全评估。
(5)加强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救援和灾害防范。
(6)增加了对特殊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规定,如煤矿、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等。
3. 修订意义: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高了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和能力,减少了安全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另一方面,扩大了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范围,保障了职工健康权益,促进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因此,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助于加快建设安全中国,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学习解读《新安全生产法》PPT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04.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新《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 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新《安全生产法》十条重点内容
05.违法将更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新的生产安全罪名。例如危险作业罪,对妨害安全 装置类、拒不改正类、擅自从事类的三类违法行为,即使未发生安全事故造 成人员财产损失,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的”,将依法追究危险作业罪的刑事责任。与此相配套,新安全生产法也多处 作出规定。
严格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
在原来规定的爆破、吊装作业的基础上,增加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 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以下十大亮点:
➢ 一、将“三个必须”写入了法律 ➢ 二、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 三、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 四、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 ➢ 五、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
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安全生产法之矿山安全
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外包施工管理
新增规定“矿山、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应 当加强对施工T 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 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武器
新《安全生产法》修订背景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

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全面解读前言安全生产是国家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进一步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国家将于2023年出台新的安全生产法。
本文就该法进行一些解读,让读者对该法有更深入的了解。
基本信息2023年新安全生产法是国家近年来制定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目的是为有效降低生产事故发生率,保障广大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该法实施范围包括全国各地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在中国大陆领海和领空以及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其它海域进行生产、利用、储存并可能污染生态环境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该法的具体内容将于2023年上半年出台。
重点内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企业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基石。
新安全生产法对企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企业必须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在生产经营中将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对《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字人员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培训。
对安全监管机构所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意见,企业应当认真执行。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新安全生产法在监管执法方面做出了一些重要规定,执法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限期整改,直至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严厉惩罚措施。
安全生产预案为做好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预案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企业制定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演练和应急处置工作。
在应急事件发生时,企业应当即时启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报告安全监管部门,定期与安全监管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和应急演练。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新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对新进职工和持证上岗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

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新安全生产法的背景和意义二、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1.坚持安全发展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3.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4.职工参与和权益维护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6.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7.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8.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正文新安全生产法全文解读新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坚持安全发展:新安全生产法明确提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有机统一。
2.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新安全生产法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
各部门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
3.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新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以确保安全生产与城乡建设的协调发展。
4.职工参与和权益维护:新安全生产法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应当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5.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新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新安全生产法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7.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新安全生产法要求加强对安全生产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8.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新安全生产法强调,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新《安全生产法》解读

关注员工心理、行为习惯
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增 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 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 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 导致事故发生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信息共享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
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二款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 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 现信息共享。”
不得非法转施工资质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 加一款
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矿山、金 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 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挂靠 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 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 转包给第三人,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目 录
1 新安全法总体要求 2 新安法对企业的要求 3 新安法对政府部门的要求 4 新安法对第三方机构的要求 5 新安全法修改内容对比
01 总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是为 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 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 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制定本法。
将第九十一条改为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 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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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实现安全发展专家解读新《安全生产法》中国石油新闻中心[ 2014-09-29 07:58 ]日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这部新《安全生产法》,跟原法相比存在哪些重要的变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崭新的要求?中国石油报特此采访了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副院长闫伦江。
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规定记者:新《安全生产法》是如何看待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的?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将“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确立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理念,进一步强化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
从一系列的修改细节,包括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改为“安全生产工作”,将“促进经济发展”改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等等,都可以看出,安全生产不再是经济发展的附属品,也不再局限于生产领域,而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记者:跟原法相比,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是什么?闫伦江:从企业角度来看,新《安全生产法》最突出的变化,就是全面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与原法相比,在新增的17条条款中,9条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而在全法114条条款中,71条都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人员直接相关。
在这方面,新《安全生产法》作出的4项规定尤其值得关注。
一是明确委托专业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是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举例来说,某企业进行业务分包,过去往往在合同上写明“在合同执行期间,HSE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就认为HSE风险已经转移给乙方了。
但按照新《安全生产法》,业务能够外包,责任不能外包,不管合同中是否有明确条款,甲方都必须承担责任。
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处罚规定记者:新《安全生产法》的另一重要变化,是大幅提高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闫伦江:首先,罚款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新《安全生产法》按照两个责任主体、四个事故等级,设立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八项罚款处罚规定。
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比来看,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提高至2000万元。
在目前我国所有法律直接规定的罚款数额中,这个数字是最高的。
其次,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更加严厉,甚至包括“终身行业禁入”。
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除被降级、撤职外,还要缴纳前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新《安全生产法》还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再次,针对现实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安全生产法》将实行“黑名单”制度。
规定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社会公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投资、国土、证券监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
记者:新《安全生产法》对政府监管职能作出系列调整,哪些调整企业需要尤其关注?闫伦江:在这方面,我认为有两点企业需要特别关注。
第一,对政府监管责任的规定细化到了乡一级。
自古以来,中国的行政法对机构职责的规定一般都到县级为止,很少对乡镇这一层次的机构做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但这次新《安全生产法》的修改突出了乡镇、街道和开发区等的安全生产监管作用。
第二,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强制停产措施。
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政府安监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这对企业的影响将是非常重大的。
记者:面对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新要求,企业应着力从哪些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闫伦江:新《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标志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又迈进一大步。
今后,面对政府执法更加严格、违法成本更加高昂以及公众关注度日益增加等形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的措施,积极落实主体责任、谋求安全发展。
应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一是加强对新《安全生产法》的宣贯,推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深入人心;二是对照新《安全生产法》和其他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自身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扎实开展安全管理;三是按照“三个必须”(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建立覆盖全体员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四是加强安全生产培训,通过制定有针对性的培训计划,提高全员风险管控能力;五是建立专业化的安全管理队伍;六是积极利用法律赋予的新手段,如引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更好地规避企业风险;七是各级企业要尽快适应政府监管手段的调整,保障企业生产正常运行。
新安全生产法实施八大亮点念紧“紧箍咒”2014年12月1日来源:互联网【打印】【繁体】分享到:中研网讯: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安全生产法的决定。
今天(12月1日)起,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简称“新法”)正式实施。
新法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地位、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政府安全监管定位和加强基层执法力量、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等四个方面入手,增加完善了15项法律规定,创新建立了10项法律制度,强化了10项法律规定,可谓亮点频现。
一、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2010-2015年中国各色母料市场深度调查与投资发展研究报告2009-2013年CM1E系列电子式塑壳断产业规划研究与投资价值分析报2009-2012年礼品行业竞争格局与投资战略研究咨询报告2015-2020年中国液压式凿岩机市场深度调查与投资发展研究报告•1•2•3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新法明确并强调了安监部门的执法地位。
首先,新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其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统称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同时,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首次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职责乡镇街道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基础,各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安全监管体制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
为此,新法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其安全生产职责。
新法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
新法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作出三个方面的重要规定:一是明确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二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的七项职责。
四、突出预防排查隐患制度对于安全生产来说,防患于未然,和事故处理同等重要。
为此,新法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单列出来。
原来,不少企业等着政府监管“上门查隐患”,主动排查的积极性不高。
新法强调,排查隐患的主体责任是生产经营单位。
为此,新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
对相关政府部门而言,则突出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的责任。
同时,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比如,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五、首次将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写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在传统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基础上,根据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企业生产工艺特点,借鉴国外现代先进安全管理思想,形成的一套系统的、规范的、科学的安全管理体系。
近年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效,工贸行业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正在全面推进,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
尽管,不少企业已经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但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列入法律条文中还属首次。
业内专家指出,这必将对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升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六、让专业人员来管——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促进安全生产管理队伍朝着专业化、职业化方向发展,国家自2004年以来,连续10年实施了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
截至2013年12月,已有近15万人注册并在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新法确立了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并从两个方面加以推进:一是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七、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总结近年来的试点经验,新法通过引入保险机制,促进安全生产,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