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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其中,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此外,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ASBE22号第十七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ASBE22号第十八条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一)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二)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此外,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本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确认股利收入。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ASBE22号第十九条规定除了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金融资产之外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将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工具是指利率、汇率、价格和其他基础条件会对
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造成现金流量效果,以及与其构成负债和/或股权等投资之间的权利
和义务,以及应当以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其他金融工具存在条件下可以换取或支付现金
或其他现金流量效果的其他资产。

该确认将在合同关系开始时确认,企业可能被要求提供
适当的证据,以反映金融工具的计量和识别。

1.确认
确认金融工具的合同要素,包括金融工具的合同细节、发行者的身份并考虑发行
者的偿付能力以及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

也应考虑限制原则,比如法律、监管和政策条款
对对方的赎回条款可能存在哪些限制,以及可能产生的其他市场风险。

2.计量
金融工具的计量应反映企业与其他合同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会计准则22号
规定,金融工具可以以实际市场价格计量,或者可以考虑其他因素,例如收益率、期限等。

3.分割
金融工具可以以被确认的单位被分割,例如,分拆单个金融工具的现金流或提取
该金融工具的现金流的一部分等。

分割后,应当在财务报表中确认、计量和披露单独分割
出的金融工具。

4.变动
金融工具可能具有可变性,可以在合同期间结算,进行回购、延期还本付息等活动。

因此,企业应当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因金融工具的变动而可能产生的现金流动效果等
情况。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准则22号规定,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反映其发行者的偿付
能力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包括确认、计量、分割和变动等过程,以保证金融工具对财
务报表的可靠反映。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22号(简称《准则22号》)是中国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准则,主要涉及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金融工具是指那些能够产生货币资金流入的任何合同工具,例如现金、存款、股票、债券等。

《准则22号》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和利益相关者的权益。

首先,《准则22号》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分类。

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实质,将其分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三类。

其中,金融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可以产生货币资金流入的金融权益,例如股票、债券等;金融负债是指企业承担的具有借贷性质的金融义务,例如贷款、应付票据等;权益工具是指企业发行的股票等资本性工具。

其次,《准则22号》详细说明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原则。

确认时,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或具体事实判断是否满足确认条件,满足确认条件的金融工具应当计入资产或负债。

计量时,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选择适当的计量方法,如公允价值计量、成本计量或摊余成本计量。

对于可交易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模型进行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不可交易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采用摊余成本计量。

此外,《准则22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的减值准备和摊销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值测试,确定是否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对于借款人违约等已发生的减值风险,企业应当计提预计信用损失准备。

对于持有至到期日的金融资产,企业应当按照摊余成本法进行摊销。

最后,《准则22号》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相关的披露要求。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于金融工具的信息,包括金融工具的类别、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和假设参数等。

对于存在重大风险的金融工具,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进行特别提示。

总的来说,企业会计准则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它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确认和计量原则,明确了减值准备和摊销方法,并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进行相关披露。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摘要: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二、金融工具的分类及其确认和计量方法三、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四、实施日期和过渡规定正文:根据2006 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本文将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披露及实施日期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包括:1)可靠性原则,即以可靠的证据为基础进行确认和计量;2)相关性原则,即确认和计量应当反映金融工具的真实经济实质;3)一致性原则,即企业应在不同会计期间对同类金融工具采用一致的确认和计量方法;4)可比性原则,即企业应与其他企业或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金融工具进行比较。

二、金融工具的分类及其确认和计量方法金融工具分为三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各类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如下:1.金融资产:金融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股票、债券等。

金融资产应当在取得时确认,并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其后续计量分为两种方法:一是公允价值计量,适用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二是摊余成本计量,适用于持有至到期投资和贷款和应收款项。

2.金融负债:金融负债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等。

金融负债应当在承担时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其后续计量一般采用摊余成本法。

3.权益工具:权益工具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权益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参照金融资产的方法进行。

三、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企业应根据金融工具的性质和风险,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金融工具的种类、数量和金额;2)金融工具的持有目的和策略;3)金融工具的风险特征和控制措施;4)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实施日期和过渡规定本准则自2007 年1 月1 日起实施。

企业应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对于实施日前已存在的金融工具,企业应进行追溯调整,以使财务报表反映真实经济实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 580 000 2 500 000 50 000 30 000
同时,按“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明细科目的余额,调整公允价值变动 损益,分录如下: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投资收益 50 000 50 000
参考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 杨纪红. 《CAS 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解析. 新会计, 2017(7) 朱海林. 金融工具计量刍议. 财务与会计, 1997(4)
4
Q1
第三十三条
交易性金融资产在交易过程中发生的交易费用是计入成 本,还是计入费用?为什么?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 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5
Q2
第三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取得时发生的交易费用计入成本还 是费用?为什么?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 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
12
(2)2007年12月31日确认该批股票的变动损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 000 000 1 000 000
同时,在编制年度报告之前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到“本年利润”账户 借:本年利润 1 000 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 000 000
19
Q1
第三十三条
12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2007年债券利息时: 2007年债券利息为:2500 000×4%=100 000 分录如下: 借:应收利息 100 000 贷:投资收益 100 000 (4)2008年2月10日,收到丙公司债券的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100 000 贷:应收利息 100 000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新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一项重要准则。

该准则旨在提供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准确、一致和透明的规定,以便用户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估企业的金融状况和业绩。

以下是该准则的主要内容概述。

首先,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的定义和分类方法。

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根据其特征和具体情况,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按公允价值计量、按摊余成本计量或按公允价值计量但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方式计量。

其次,该准则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准则。

根据该准则,当企业作为合同的一方具有权益和义务时,才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此外,企业还必须评估交易是否达成、是否具备经济实质和是否能够可靠地计量。

该准则还规定了金融工具确认的具体计量方法。

第三,该准则明确了金融工具计量的准则。

其中,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工具应根据市场价格或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进行计量。

按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应根据确认时的合同利率进行计量。

变动计入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应根据公允价值变动进行计量。

第四,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重分类和赎回进行了规定。

根据该准则,企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将一些金融工具从一类重新分类为另一类。

此外,企业还必须根据合同规定和市场条件,判断是否存在赎回性金融工具。

最后,该准则对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

企业在财务报表中需要准确、透明地披露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风险管理情况,以及与金融工具相关的政策和假设。

新会计准则第22号的发布,对于全球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它提供了一个统一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框架,有助于提高全球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同时,该准则也为投资者、贷款人和其他金融工具使用者提供了更准确、全面和及时的信息,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评估和决策。

然而,新会计准则第22号也面临一些挑战和批评。

首先,对于一些复杂的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的确定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不确定性,这可能导致不准确的计量结果。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06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摘要:1.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概述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3.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法4.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5.金融工具的披露要求正文:【1.2006 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概述】2006 年,我国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准则”),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披露,提高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该准则适用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包括金融企业和非金融企业。

【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基本原则包括:(1)公允价值原则: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也应当保持公允价值。

(2)相关性原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与企业的业务模式和风险管理策略相一致。

(3)可靠性原则: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以可靠的数据和信息为基础。

(4)一致性原则: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3.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方法】金融工具分为三类: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

各类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如下:(1)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适用于持有至到期的投资;二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适用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适用于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偿还的金融负债;二是以公允价值进行计量,适用于以浮动利率偿还的金融负债。

(3)权益工具:以发行价格进行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公允价值进行调整,但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损益,而是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4.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包括:合同的存在、权利和义务的确定性、现金流量的可靠性等。

金融工具的计量方法包括:初始计量、后续计量和期末计量。

(1)初始计量:金融工具应当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一、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下称“准则 22 号”)是为了规范企业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所遵循的会计准则。

金融工具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和负债,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必须按照规范进行。

本文将详细介绍准则 22 号的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指导。

二、准则 22 号的主要内容1. 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根据准则 22 号,企业在确认金融资产时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将其纳入会计核算范围。

对于已确认的金融资产,企业需要按照准则的规定进行计量,以反映其公允价值或成本价值。

2. 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对于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企业也需要遵循准则 22 号的规定进行操作。

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和计量方法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规范,确保企业能够准确反映其负债的真实情况。

3. 金融工具的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准则 22 号还对于金融工具中的权益部分和债务部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时需要仔细分析并确保符合规范要求。

三、准则 22 号的适用范围准则 22 号适用于所有以企业为单位编制财务报表的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企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等。

在适用准则 22 号时,企业需要将其适用范围与准则的实质内容相结合,确保在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能够达到规范的要求。

四、准则 22 号对企业的影响准则 22 号的实施对企业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产生了重要影响。

通过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能够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透明度,帮助投资者和利益相关方更加准确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五、准则 22 号的应用指导为了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应用准则 22 号,相关监管机构和专业机构发布了一系列的应用指导和解释意见。

企业在实施准则 22 号时应当仔细研读相关的应用指南,并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进行规范的操作。

六、结论准则 22 号是企业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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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发文标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发文文号:发文部门:财政部发文时间: 2006-2-15实施时间: 2007-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具体会计准则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全国发文内容: >>>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全文PDF版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预计负债获得补偿的权利,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但是,下列贷款承诺除外:(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

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二)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

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二)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况主要包括: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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