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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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篇1:标题:《知识产权法》读后感:像保护糖果一样保护创意嘿,大家好!我是小明,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我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这本书的读后感。

你知道吗,这本书就像是一把打开宝藏的钥匙,让我对保护我们的创意和想法有了全新的认识!首先,我要说,知识产权就像是我们心爱的糖果。

你想想,如果你有一块超级好吃的糖果,你肯定不想让别人随便拿走对吧?知识产权就是保护我们的“糖果”不被随便拿走的规则。

“小明,你说知识产权,那是什么啊?”小华好奇地问我。

“嗯,知识产权啊,就像是给每个人的创意和发明贴上一个‘这是我的’的标签。

”我一边吃着我的糖果一边解释。

“就像我们的作业,不能让别人随便抄一样吗?”小华好像有点明白了。

“对头!就是那样。

”我高兴地拍了拍小华的肩膀。

书中讲到,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等。

这就像是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小小的宝箱,里面装着我们的创意和发明。

如果我们不保护好它们,别人就可能偷偷拿走我们的宝贝。

“那如果有人偷走了我们的创意怎么办呢?”小华担心地问。

“别担心,书中说,如果有人偷了我们的创意,我们可以用法律来保护我们的权益。

”我安慰小华。

“法律?那是什么?”小华的眼睛瞪得大大的。

“法律就像是一个大哥哥,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犯时,它会站出来保护我们。

”我尽量用简单的语言解释。

“哦,那太好了!那我们是不是可以随便用别人的东西呢?”小华又问。

“当然不是啦!我们也要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就像我们希望别人尊重我们的一样。

”我认真地说。

读了这本书,我学到了很多。

比如,如果我们写了一首歌,画了一幅画,或者发明了一个新的玩具,我们都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这样,我们的创意就像穿上了一件防弹衣,不怕别人随便拿走了。

“哇,那我们是不是可以成为发明家了?”小华兴奋地跳了起来。

“当然可以!只要我们有创意,有想法,就可以成为小小的发明家。

”我鼓励小华。

总之,读了《知识产权法》这本书,我明白了保护创意的重要性。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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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确保创新活动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吴汉东是中国著名学者、教授,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和教学经验。

本文将从吴汉东的角度出发,总结和介绍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核心概念、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以及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概念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人的创造,并使其能够享受经济利益。

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为作者提供保护和回报机制。

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商标的独特标识和商品来源的真实性。

商业秘密则是企业拥有的不公开的商业信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由国际法、国家法和地区法构成。

在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为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

在国家层面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细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程序和制裁措施,为创新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也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条件。

例如,在欧洲,有《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著作权公约》等地区性的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注册和许可。

行政保护则是指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的保护行为,如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起诉和判决等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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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篇一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最近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我觉得这可真是一本让我又爱又恨的书啊!说爱它,那是因为这本书真的让我大开眼界。

以前我对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可能就停留在“哦,大概就是保护那些发明创造啥的”这种模糊的认知上。

但读了这本书之后,我才发现,这里面的门道可多了去了!就好比说,原来商标不仅仅是个标志,它背后可能隐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品牌影响力。

不过,说恨它也不是没有理由。

书中那些密密麻麻的法律条文和专业术语,真的是让我一个头两个大!有时候读着读着,我就会想:“哎呀,这也太复杂了,我能搞懂吗?”也许对于专业人士来说,这些都不是事儿,但对于我这个小白来说,真的是有点挑战极限了。

但是,我觉得这本书还是很有价值的。

它让我意识到,在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多重要。

可能你会说,这跟我有啥关系?我又不是发明家、作家。

但仔细想想,我们每天用的手机软件、看的电影、听的音乐,哪一样不是在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内呢?我觉得吧,我们普通人也应该多了解一些知识产权的知识,不然哪天不小心就侵权了还不知道呢!这可不是危言耸听哦,说不定哪天你在网上随便转发了一张图片,就可能侵犯了别人的版权。

总之,读了吴汉东老师的《知识产权法》,我是收获满满,虽然过程有点痛苦,但也许这就是成长的代价吧!你们觉得呢?篇二吴汉东《知识产权法》读后感读书笔记嘿,朋友们!我刚读完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这感觉就像是在知识的海洋里拼命扑腾,有时候能抓到救命稻草,有时候又被浪打得晕头转向。

刚开始读的时候,我心里还嘀咕:“这能有意思吗?”结果一读进去,发现还真不是那么回事儿!这书里讲的知识产权法,就像是个神秘的魔法世界,充满了各种奇妙的规则和力量。

比如说,以前我根本不知道专利这玩意儿有这么多讲究。

什么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搞得我晕乎乎的。

但读着读着,我好像有点明白了,也许这就是探索的乐趣吧!不过,我也得吐槽一下,这书里的一些案例分析,复杂得让我想撞墙!我就一直在想:“难道不能简单点吗?”但也许正是因为复杂,才能体现出知识产权法的严谨和重要性。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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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知识、表达思想、进行科学研究和创新实践过程中所创造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权益。

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2.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独占权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1.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品标识的专有使用权,包括商标、服务标志、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1.2.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包括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著作权以及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1.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中具有商业价值并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业务信息和管理信息。

第二章专利权2.1 专利权的定义和特点2.1.1 专利权的定义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发明技术解决方案的独占权利。

2.1.2 专利权的特点专利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限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2.2 专利权的申请与获得2.2.1 专利申请的条件专利申请必须满足创造性、实用性和新颖性的要求。

2.2.2 专利权的获得专利权的获得需要通过专利申请、审查和授权等程序。

2.3 专利权的保护与维权2.3.1 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的保护包括专利权的使用、转让和许可等方式。

2.3.2 专利权的维权专利权的维权包括诉讼、仲裁和行政措施等途径。

第三章商标权3.1 商标权的定义和特点3.1.1 商标权的定义商标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商品标识的专有使用权。

3.1.2 商标权的特点商标权是具有地域性、时间限制性和排他性的特点。

3.2 商标权的注册与保护3.2.1 商标注册的条件商标注册必须满足可区别性、未注册权利和不违反公序良俗的要求。

3.2.2 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权的保护包括商标的使用、维权和监督等方式。

第四章著作权4.1 著作权的定义和特点4.1.1 著作权的定义著作权是一种法律规定的对作品的独占使用权。

4.1.2 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是具有性、表现性和独创性的特点。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1.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注册无效,或称商标权无效是一种通行的制度,依各国法例,注册无效的事由分为两大类:①不符合显著性等绝对条件;②不符合相对性条件,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损害驰名商标等。

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明确区分了无效和撤销程序,并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效力。

根据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主体的差异,《商标法》分别在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要件,其中绝对无效是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 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要类型 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 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无效程序的启动 时限 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注册无效的效力商标注册的无效(第10~12条),相对无效是指“侵害他人驰名商标”(第13条)、“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其他商业伙伴在先使用商标”(第15条)、“滥用地理标志”(第16款)、“与已注册、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第30、31条)、“以不当手段强制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第32条)。

2.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8项禁用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是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禁用标志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其注册都应被宣告无效。

(2)《商标法》第11条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内在因素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但这些标志不是绝对被禁止注册,当它们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时,可以考虑作为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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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Word版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法的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意义1.1.1 知识产权的概念1.1.2 知识产权的分类1.1.3 知识产权的意义和价值1.2 知识产权法的基本原则1.2.1 合理保护1.2.2 公平使用1.2.3 激励创新1.2.4 促进技术进步1.3 知识产权法的国际趋势1.3.1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历程1.3.2 国际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特点1.3.3 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第二章:专利法2.1 专利法的基本概念2.1.1 专利的定义和分类2.1.2 专利权的取得和保护2.1.3 专利侵权行为和责任2.2 专利申请和审查2.2.1 专利申请的条件和程序2.2.2 专利审查的原则和方法2.2.3 专利申请的撤回和无效宣告2.3 专利权的限制和合理使用2.3.1 补偿制度和授权许可2.3.2 专利权的限制和反垄断法的关系 2.3.3 开放式创新和专利防守策略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法的基本概念3.1.1 商标的定义和分类3.1.2 商标权的取得和保护3.1.3 商标侵权行为和责任3.2 商标注册和审查3.2.1 商标注册的条件和程序3.2.2 商标审查的原则和要求3.2.3 商标的异议和无效宣告3.3 商标的使用和管理3.3.1 商标的使用要求和保护期限 3.3.2 商标的许可和转让3.3.3 商标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第四章:著作权法4.1 著作权法的基本概念4.1.1 著作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 4.1.2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4.1.3 著作权侵权行为和责任4.2 著作权的申请和登记4.2.1 著作权的申请条件和程序 4.2.2 著作权登记的作用和效力4.2.3 著作权的终止和解除4.3 著作权的使用和许可4.3.1 著作权的使用范围和限制4.3.2 著作权的许可和转让4.3.3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社会公益第五章:法律保护措施5.1 反不正当竞争法5.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5.1.2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处罚 5.1.3 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解决途径5.2 网络侵权与维权5.2.1 网络侵权行为的种类和特点5.2.2 网络侵权的预防和维权措施5.2.3 网络侵权的法律责任和追责途径5.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5.3.1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执法机构5.3.2 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处理程序5.3.3 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专利:指独立的技术创新成果,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等。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一、引言二、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智力劳动创造出的独创性作品或技术,包括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商业秘密等多个方面。

根据知识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2.1 版权版权是指对文学、艺术作品的独占权,包括著作权和邻接权。

著作权是作品创作人对其作品享有的以经济权利和非经济权利为内容的个人权利。

邻接权则是指对与作品有关的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等的经济权益保护。

2.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是以图形、文字、颜色等形式来表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

商标权保护的对象是商标的独立身份和特性。

2.3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

专利权是一种法定的独占权,是给予发明人或其他人利用其得到的技术进步而获得的权利。

2.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经过保密的商业信息,包括技术、工艺、设计、客户信息等。

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是商业信息的机密性。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知识产权的保护方式主要有法律保护和技术保护两种。

3.1 法律保护法律保护是指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通过法律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获得与其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并对侵权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3.2 技术保护技术保护是指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技术保护主要包括加密技术、数字水印技术、防伪技术等。

通过技术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来保护其知识产权作品不被非法复制、篡改或侵权使用。

四、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主要通过国际组织和国际公约来实现。

4.1 国际组织国际组织是指由多个国家组成,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为目标的国际机构。

其中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该组织致力于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和合作。

4.2 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指多个国家签订的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和合作的法律文件。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第一章知识产权概述1.1 知识产权的定义和作用1.2 知识产权的分类及相关法律1.2.1 著作权1.2.2 商标权1.2.3 发明专利1.2.4 实用新型专利1.2.5 外观设计专利1.2.6 商业秘密保护1.3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与合作第二章著作权法2.1 著作权的基本概念2.2 著作权权利与限制2.2.1 保护作品的权利2.2.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2.3 著作权的取得和保护2.3.1 著作权的创作和登记2.3.2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2.4 著作权的权利认定和维权途径2.4.1 著作权的权利认定2.4.2 著作权的维权途径2.4.2.1 协商解决2.4.2.2 仲裁或诉讼解决第三章商标法3.1 商标的定义和种类3.2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3.2.1 商标的申请和注册程序3.2.2 商标的权利保护3.3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3.3.1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3.3.2 商标维权途径3.3.2.1 行政救济3.3.2.2 诉讼救济第四章专利法4.1 专利的定义和种类4.2 发明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2.1 发明专利的申请程序4.2.2 发明专利的权利保护4.3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4.3.1 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3.2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保护4.4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4.4.1 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4.4.2 专利维权途径4.4.2.1 专利授权许可4.4.2.2 专利权诉讼第五章商业秘密保护5.1 商业秘密的定义和范围5.2 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5.2.1 保密协议5.2.2 内部保密制度5.3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和维权途径5.3.1 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认定5.3.2 商业秘密维权途径5.3.2.1 议和和调解5.3.2.2 诉讼解决附件:附件1:著作权申请表格附件2:商标注册申请表格附件3:专利申请表格附件4: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商标权的保护)【圣才出品】

第23章商标权的保护1.何谓商标的反向假冒?答:(1)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他人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在国外被称为商标的反向假冒。

这是我国《商标法》2001年修改后新增加的一项内容。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其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2.简述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

答: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①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即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看,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差别不大,就构成商标相同。

②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商标的反向假冒,是指假冒者将他人带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买来后,撤掉原来的注册商标,换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再把商品投向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①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将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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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章 商标权的保护
24.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1.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1)混淆与商标保护
①商标是用来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防止混淆是商标保护的基本出发点。

为了使商标能
够有效而可靠地指示商品来源,必须排除第三人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

混淆与商标保护 以制止混淆确定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混淆的认定 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使用侵权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概念和主体 销售侵权 侵权和责任承担的判断 商标侵权行为 认定主观状态 标识侵权 更换商标 其他侵权行为 侵权纠纷的处理方式 法律责任及执法措施 执法措施:行政执法措施、诉讼保全措施 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的意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和标准 驰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和范围
商标权的保护
②无论是使用原则还是注册原则,商标保护的立足点都确定为制止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7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虽未直接提到制止混淆,但禁止侵权使用意在制止混淆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

(2)混淆的含义及种类
①含义
商标法上的混淆是指已经或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有关方面发生误认。

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的混淆,即公众可能对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产生错误,将假冒者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是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

狭义混淆所说的“来源”或“出处”混淆一般发生在同种商品之间。

广义的混淆是指除了来源、出处的混淆以外,对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面产生相同性的误认。

广义的混淆一般发生在不同种商品或服务之间。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害人是否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视其使用的商标是否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联系而定。

即采用广义混淆的标准。

②种类
混淆包括现实混淆和可能混淆。

a.现实混淆即购买者客观上已经发生了误认误购的事实。

b.可能混淆则不要求已经产生混淆的事实,而是足以发生混淆即可。

商标法上的混淆,无论狭义混淆还是广义混淆,均只要求存在混淆的可能性,而不一定要求有混淆的事实。

(3)混淆的认定
认定混淆的一般原则:
①主观标准
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经营者。

③客观标准
商标是否会引起混淆,取决于商标的相似程度和商品的类似程度。

是否足以产生混淆,与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有关。

商标越是显著,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商标的影响力也很重要,商标越是著名,被混淆的可能性越大。

当然,商标混淆是一个事实问题,每一次认定都在个案中进行。

2.以反淡化确定的权利范围
(1)淡化与商标保护
①反淡化的核心是保护商标的独特个性、广告价值和良好声誉。

驰名商标与其所标识的商品或服务之间关联性强,具有公众吸引力,盗用驰名商标可以和混淆不相干,商标所有人所受到的损害也可能不再是因混淆造成顾客转移,而是商标的影响力被削弱,商标价值被减损。

商标淡化不是一般的侵权,并不以商品类似,公众混淆、误认为条件。

只有高度驰名且显著性强的商标才具有这种受保护的利益,因而,反淡化是给予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

②我国商标法尚未有明确承认反商标淡化。

《商标法》第13条第2、3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淡化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①含义
所谓淡化,是指减损、削弱著名商标识别性和显著能力的行为,而不管驰名商标所有人
和使用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或误解的可能性。

②表现形式
淡化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两种:冲淡和玷污。

a.冲淡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使用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弱化。

冲淡行为使驰名商标与其商品之间的特定联系逐渐弱化,甚至消失,侵蚀了驰名商标特有的吸引力和广告价值。

b.玷污是指一个商标被用于某些服务或商品上或用于某种环境下,有可能使该商标的良好信誉被贬低、毁损。

淡化的本质是通过消费者的联想作用从他人商标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

即使他人将该商标应用在不相关的商品上,即使消费者对商品不会发生混淆,商标利益仍然受到损害,这就是商标声誉受损。

因此,反淡化保护的目的是禁止竞争者从他人商标声誉中不正当地获利。

二、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或者妨碍商标所有人使用注册商标,并可能造成消费者产生混淆的行为。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包括:
1.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此类行为主要发生在商品生产领域,亦即制假行为,侵害人为商品制造商或服务项目提供者。

使用侵权行为分为四种情形: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四种行为的第一种行为与被使用商标的注册内容完全相同,因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是一种最为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

其余几种都对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所规避,但仍然落人禁止权所排斥的范围而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2.销售侵权
(1)概念和主体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一般为商品经销商。

商标侵权行为人的全部目的在于牟取经济利益,侵权产品只有通过销售渠道售出后,这一目的才能实现,因而必然有销售者的参与。

(2)侵权和责任承担的判断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非法销售行为的构成,并不以销售者在主观上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过错为前提,只要行为人实际上销售了侵犯商标权的商品,即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停止继续销售。

对于商品销售者来说,只有在明知或应知销售的商品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时,才须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3)认定主观状态
如何认定销售者“明知”或“应知”而销售侵权产品,采用过错推定的方式,即由行为人通过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来证明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如果不能证明的,即推定有过错。

对行为人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均认定销售商主观上为“明知”或“应知”:
①更换、调换经销商品上的商标而被当场查获的;
②因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
③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
④有意采取不正当进货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已知正品的;
⑤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
⑥专业公司大规模经销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或者商标侵权商品的;
⑦案发后转移、销毁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3.标识侵权
这种侵权行为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行为人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实施的行为专为制假售假提供条件。

具体包括三种情况:
①未经商标权人授权和委托而制造其商标标识。

②虽有商标权人的授权或委托,但超出授权或委托的范围,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③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按照我国商标印制管理法规的规定,商标印制单位必须是依法登记,并经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确定为“指定印制商标单位”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4.更换商标
更换商标,又称为“反向假冒”、“产品替代”,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将其注册商标撤下后换上自己或第三人的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撤换注册商标的行为,令商标与商品分离,商标指示来源、保证质量、广告宣传及信誉象征的功能因此受到影响,消费者因被蒙骗购买的是名不副实的商品;经营者使用商标的权利受到侵害,并会因此失去通过商标建立信誉获得利益的机会。

认定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应当注意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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