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间与送达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
四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
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 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 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第二节 送达

23
第一节 期间

9
寄押是公安机关为了执行通缉、追捕或者押解任务而对犯罪嫌疑 人、罪犯等对象适用的临时性羁押措施。对于寄押时间和押解回 立案机关所在地路途时间是否应当计入刑事拘留时间? 首先,从拘留的实质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案件侦 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对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依法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 施,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拘留的突出特点和实质特 征在于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它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强制 措施。寄押和押解的过程,同样是对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剥 夺。因此,在计算拘留时间时,应当将寄押时间和押解路途时间 包括在内。

第一节 期间

10
其次,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角度及法的效力来看。我国宪法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 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 公民的身体”,即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和限制应该有法律上的 明确依据。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寄押”,所依据的是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6条的规定,即“查获通 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 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一节 期间
《刑诉法》第103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4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 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 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 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刑诉法》第104条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 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五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 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前款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判期限
21
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情形: 二十天:刑诉法第114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
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一个半月: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
半月。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判期限
22
二审(上诉抗诉情形): 二个月:刑诉法第234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
第一节 期间
(三)期间计算的其他规定
7
1.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间 届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2.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 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限 届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4.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 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第二审人民法院开 庭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 限。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一)送达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 院等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将有关诉讼文 书送交给诉讼参与人或者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1.送达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 在诉讼中为履行其职责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司法机关 将有关诉讼文书送交给诉讼参与人。 2.送达所要送交的是司法机关的诉讼文书 3.送达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4.送达的收件人是诉讼参与人或者有关的司法机关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17
一个月:刑诉法第169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
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
一个半个月 :刑诉法第169条 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
个月。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18



1 、刑诉法第169 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 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 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 诉期限。 补充侦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当中,认为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经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 补充侦查完毕。可以补充侦查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 限。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侦查期限

16
重新计算: 第 158 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 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规定: 第 158 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 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 查取证。
第二节 送达
24

(二)送达的意义 1.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开展与进行 2.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实现 3.保证司法机关正确履行职责 二、送达程序 (一)送达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进行 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应当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 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 2.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 件时,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 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 签名或盖章。
第一节 期间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8
2009年2月,钟某、饶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兴宁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并 将两人列为网上追逃人员。2011年9月2日,钟某、饶某被沈阳市沈 河区公安民警抓获 , 沈河区公安局从网上下载了兴宁市公安局在 2009 年上传在网上的拘留证 , 让钟某、饶某签名,向钟某、饶某宣 布刑事拘留,并将钟某、饶某寄押在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兴宁市 公安局接到沈阳市沈河区公安局通知后 ,立即赶往沈河将两犯罪嫌 疑人押解回兴宁 , 于 2011 年 9 月 8 日对钟某、饶某办理刑事拘留手 续,重新计算刑事拘留期间。兴宁市公安局对钟某、饶某重新计算 刑事拘留期间的做法是否正确?


第一节 期间

5
《刑诉法》第105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 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 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 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 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 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第一节 期间
12
综上,“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仅指法定期 间不包括诉讼文书在路途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间
(四)期间的重新计算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 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 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 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第一节 期间

11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无权设定 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因此,对案件中犯罪嫌 疑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必须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从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来看,只有五种强制措施。因此,不 能任意扩大寄押的外延,将它视作一种独立的人身羁押措施。如 果将异地寄押及押解路途时间不计入拘留时间,那么对犯罪嫌疑 人人身自由的剥夺就会没有法律依据,这样的羁押过程就变成了 非法拘禁,甚至还会导致侦查机关利用没有拘留期间限制的漏 洞,变相对犯罪嫌疑人长期羁押。

第一节 期间

6
二、期间的计算 (一)期间的计算单位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二)期间的起算和届满 期间的起算,是指期间应当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期间的届满, 是指期间应当到何时终止。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 内。
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1
本章概要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2
第一节 期间

3
一、期间的概念和意义 (一)期间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完成某些诉讼行为所必须遵守 的法定期限。 (二)期间的意义 1、防止诉讼拖延,保障刑事诉讼的及时进行。 2、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3、保障及时惩罚犯罪
三个月:刑诉法第154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侦查期限
15
五个月:第156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 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七个月:第157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八个月:第171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 完毕。 九个月:第171条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判期限
20
一审适用普通程序情形: 二个月:刑诉法第202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
二个月以内宣判,
三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六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
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 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 法院批准。 重新计算: 1、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起计算审理期限。 2、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 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审查起诉期限
19


注: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 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 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 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 对案件的审查。 此外,如果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检察院应 当中止审查,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通缉的决定并通 知公安机关执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对在逃 犯罪嫌疑人应当中止审查,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 常进行。中止审查应当由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请检察 长决定。中止审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查起诉的期限。
13




办理刑事案件的期间——侦查期限
14
二个月:刑诉法第154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

得超过二个月。 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的侦查期限是多少? 对于犯罪嫌疑人未被逮捕,而是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刑诉 法没有规定具体的侦查期限。 法律规定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 查、起诉和审理。因此侦查期限最长不会超过取保候审或者监视 居住的最长期限,即12个月或者6个月。 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