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案例“定金与订金”——陈宏威

合集下载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创业融资的正确姿势: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

创业融资的正确姿势: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

创业融资的正确姿势: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自李克强提出“互联网+”行动计划以鼓励大众创业创新、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来,内地掀起了近年最大规模、最高热度的青年创业潮,借助成本低廉的互联网平台,如无界投融,草根化、大众化成为这场创业潮的显著特征,也因此出现了“咖啡馆谈创业”的现象。

这些现象背后有哪些创业方法论?创业的正确姿势又是什么?准备踏进创业的浪潮的创业“小鲜肉”们,《对话》对你梳理了三大必须创业方法论,一定不要错过!陈伟鸿:所以你看成城加的虽然是钱,但是加了很多限制语,好的钱、正确的钱到底指的是什么?刘成诚:我也带来了一个小道具,这个是我们专注于帮助创业企业融资这几年来总结的一个法则,叫做创业公司融资963法则。

找融资其实是一个漏斗过程,一个八字口诀,就是至少让九个投资人知道你在融资。

然后可能其中大概有六个左右,如果对你感兴趣,然后最后转化到最后一步可能是三个投资者给你出了投资意向,就像我刚才说对的钱和正确的钱,如果说一个创业者融资只有一个投资人愿意给他投钱,其实不一定能拿到一个对他资源很有帮助的投资人的钱。

陈伟鸿:963原则自己用血泪史凝练出来的资源分享吗?刘成诚:我1988年出生,创龄也快十年了。

刘成诚:对,我们最早创业前几次。

观点一,点赞最多的创业方法论:看五年想三年,好好做好一两年!高欣欣:世界上不缺多一个创业法则了,我觉得用企业家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我特别特别认同,那就是一个可能真的是一个方法论,叫做看五年想三年,好好做好一两年。

怎么理解呢?如果你真的想成为一个好的企业,一定要看你所在的产业五年是否有爆发性的增长,如果已经在产业最爆发的节点,现在再进去不见得是一个好的选择。

想三年是什么意思?在三年时间里面会面临两个关的考验,就是产品市场和商业模式验证关,你是不是能够经过这个验证。

第二,考的管理关,三年之后你的企业一定从几个人的小作坊变成几百人的大团队,你的管理是否跟得上。

做好一两年就很好理解,就是每天在做的,把产品打磨好,把市场打开,这就是一两年要做的事情。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txt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发文字号】主席令第75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1991.04.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法规类别】民事诉讼法【唯一标志】98761法宝之窗精彩呈现!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不再显示"法宝之窗"收藏夹下载打印转发字体:大中小页内查找添加浏览 TXT HTML TXT WORD 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案由】民商经济 -> 债权纠纷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字号】(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审理法官】宿波、彭灿、宋巍【文书性质】判决书【审结日期】2009.05.05【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终审【代理律师】杨为、刘俊【代理律所】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评论及建议】 (评论内容只代表读者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此文书已被浏览 72 次【全文】显示"法宝之窗"声明陈鸿志与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上诉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成民终字第19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鸿志。

委托代理人杨为,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利(成都)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广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段磊,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陈鸿志因与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定金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08)武侯民初字第4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陈鸿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为,被上诉人保利公司委托代理人段磊均到庭参加诉讼。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人格权纠纷人格权纠纷一般人格权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5【案件字号】(2021)鲁08民终700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审理法官】张阿梅史宝磊孙守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孟祥臣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孟祥臣【当事人-公司】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太静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太静【代理律所】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孟祥臣【被告】深圳法大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不可抗力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证据不足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法律适用及处理结果是否正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进行裁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的适用前提之一是法律关系的准确界定,本案中,被上诉人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法大大服务协议》中,上诉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且本案的审理并不涉及电子签名的认证问题,故一审法院判决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并无不当。

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对其与案外人深圳天玑汇富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进行了认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伪造授权委托书审判结果

伪造授权委托书审判结果

近年来,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司法公正。

对此,我国法院依法对伪造授权委托书的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的审判,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伪造授权委托书的审判结果。

一、案例概述案例一:陈某为谋取私利,伪造授权委托书,向其他公司收取授权费用。

经法院审理,陈某构成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案例二:阿智为将个人借款变成共同债务,伪造妻子授权委托书。

禅城法院依法对阿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5000元。

案例三:郑荣军伪造客户授权委托书,私吞公司挖掘机并出租牟利。

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郑荣军有期徒刑8年。

案例四:长沙汇妆公司为销售假冒魔力薇薇瑜伽裤,伪造授权委托书。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原告18万元。

二、审判结果分析1. 诈骗罪对于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法院通常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案例一中,陈某伪造授权委托书,收取授权费用,构成诈骗罪。

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

2. 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伪造授权委托书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伪造证据、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中,阿智伪造妻子授权委托书,企图将个人债务变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对其进行了罚款,以示惩戒。

3. 职务侵占罪对于利用职务便利,伪造授权委托书,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法院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物,归个人所有的行为。

案例三中,郑荣军伪造授权委托书,私吞公司挖掘机并出租牟利。

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酒店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酒店经营中的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课件配套案例选编以下十个案例是与PPT配套的案例,请注意,我国不是判例法制度,加之影响案件结果的因素较多,因此,案例仅仅作为参考,不可一律照搬。

案例一:违约金与定金不可并用2004年5月,甲与乙公司签订《某花园立约定金合同》一份,约定,在乙公司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甲向乙公司购得某花园房屋一套,合同签订之日甲向乙公司支付定金3万元,若乙公司在2004年8月1日前不能取得预售许可证,乙公司应当按定金罚则退还甲支付的定金,并应对支付的定金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向甲支付资金占用费。

2004年8月1日,乙未取得预售许可证。

甲要求乙公司退还定金3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52元,乙公司同意并付款。

后甲又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再返还定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驳回甲的诉请。

点评:当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时,守约方可择其一维权,本案中甲已经选择适用违约金约定并已执行完毕,因此不得再要求适用定金条款。

违约金和定金条款应在签订合同前进行衡量比较。

案例二:合同约定不明确遭受经济损失案情:2005年,甲餐厅与乙商贸公司订立酒水饮料供应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交付商品时,甲方配合接货并出具正式的入库单,每月底双方凭单对账,每月3号甲方向乙方结清上月全部货款;如甲方故意拖欠乙方货款,乙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货款银行同期利息的违约金,合同有效期为一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3万元进店费,甲方当日开具了收据。

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酒水饮料,甲方共开具15张入库单。

此后,因甲方没有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停止供货。

乙方索要货款无果后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甲方支付所欠货款及违约金、退还进店费3万元。

法院认为:前两项请求合同上有非常明确的约定,甲方拖欠货款没有充分证据证明理由合理时,应予支持。

但关于进店费,由于合同中未对进店费所担保的事项和履行中纠纷的处理没有约定,缺乏合同依据,不能按照乙方要求全部退还。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定金订金法律效应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家居装修的公司,乙公司是一家家具销售公司。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家具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家具,总价为100万元。

合同中约定,甲公司需在签订合同后支付10万元作为定金,余款在货物交付时支付。

在签订合同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10万元定金。

然而,由于市场行情变化,甲公司决定取消此次家具采购。

甲公司遂向乙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定金。

乙公司则认为,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退还定金。

二、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以及定金的法律效力。

1.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定金应返还给支付方。

订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履行,在合同成立前或履行过程中,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订金不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若一方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订金;若双方均未违约,则订金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2. 定金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定金具有法律效力,其作用在于担保合同履行。

三、案例分析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10万元定金,甲公司已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定金合同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但由于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违约行为导致乙公司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86、购房合同因欺诈而撤销案例分析_以广东省为例

86、购房合同因欺诈而撤销案例分析_以广东省为例

86、购房合同因欺诈⽽撤销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购房合同因欺诈⽽撤销案例分析_以⼴东省为例⼀、惠州中财置业有限公司、封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民事判决书,(2019)粤13民终4496-4502号,⼴东省惠州市中级⼈民法院⼩结:本案中,“云⿍中⼼城”的宣传海报中以醒⽬⽂字突出显⽰“6⽶层⾼钻⽯靓铺”。

中财公司就商铺层⾼进⾏的夸⼤宣传,⾜以使买受⼈产⽣合理信赖,即认为其购买的商铺实际层⾼为6⽶。

基于上述错误认识,被上诉⼈才作出购买商铺的意思表⽰。

被上诉⼈现主张撤销涉案合同,⼀审法院予以⽀持并⽆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审法院认为⼀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从被告经营范围可知,被告作为案涉商铺的投资开发商、运营及管理⼈,对案涉商铺的权属、位置、⾯积、有⽆被查封等基本情况及综合经营信息的掌控,相对于公司外部的任何第三⼈⽽⾔,都绝对地处于优势控制地位。

因此,根据诚实信⽤原则,被告在对外宣传销售商铺的过程中,不仅不得故意提供虚假情况,⽽且更有义务向买受⼈披露商铺的产权⼈、位置(商铺平⾯图)、⾯积、层⾼、价款、运营及是否可正常交易等对商铺价值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影响的事实,以避免对⽅当事⼈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影响商铺转让协议的效⼒。

具体到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在订⽴商铺转让合同之前,曾向原告披露案涉商铺的实际产权⼈、具体位置或展⽰该商铺的平⾯图等事实;与此同时,原告均对合同订⽴前就已知晓上述事实予以了否认。

原告提交的“云⿍中⼼城”的宣传海报中以⾮常令⼈醒⽬的⽂字突出该项⽬的商铺层⾼6⽶,显⽽易见其⽬的在于以该特点吸引消费者购买商铺,被告中财公司虽对该海报内容不予认可,但确认“云⿍中⼼城”是其名下开发的房地产项⽬且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宣传海报系他⼈伪造。

因此,被告应对此承担举证不⼒的责任。

⼀般⽽⾔,消费者投资购买商铺的原因是该商铺具有投资价值。

商铺的产权是否清晰、层⾼、位置、回报率等因素直接影响买受⼈是否同意受让该商铺的真实意思表⽰的作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近年来广场舞日渐流行,颇具眼光的解放村王村长抓住时机,准备大干一场。

首先在村里开辟出一个足球场大小的广场,其次高价请来专业舞蹈人员指导培训村民,最后四处求购大型广场舞需要的高级音响、照明、投影仪等设备,可谓费尽心机。

王村长的种种举措一是为了满足广大村民跳舞的需求;二是想要将解放村打造成闻名全国的广场舞之村,以此招商引资、提升政绩。

善于捕捉商机的娱乐器材经销商刘总及时联系上王村长,经过一番协商,以最实惠的价格达成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音响、照明、投影仪等设备总值80000元,先交订金8000元。

一切硬件设施落实后,解放村在国庆节当天隆重举行“庆国庆暨创立中国第一广场舞之村”典礼,并邀请了市区街道三级领导出席庆典,以及各路媒体报道,场面宏大,热闹非凡。

各位领导发表致辞后,解放村广场舞明星队正式登场表演,训练有素、整齐划一,令人眼前一亮,引得纷纷称赞,王村长更是洋洋得意。

正当大家兴高采烈的时候,音响设备却在关键时刻掉链子,传出阵阵刺耳的兹兹声,会场气氛顿时陷入冰点,各个领导见此场景直摇头,王村长更是拉长脸,郁闷无比。

事后王村长找到刘总,要求退款并赔偿一切损失,底气十足的刘总对此爱理不理。

王村长为挽回颜面一气之下将刘总告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16000元订金。

后经法院审理查明,庆祝典礼所用的音响设备型号与采购合同约定的音响设备型号不符,遂判决解除合同,张总返还8000元订金,驳回王村长其他诉讼请求。

消息灵通的记者何某第一时间将王村长败诉的新闻发到微信朋友圈,使得路人皆知,更别说解放村村民,已是议论纷纷。

原本在
换届选举中风头正劲的王村长人气跌入谷底,大势已去,败给土豪毛某。

若干年后的某场饭局上,酒过三巡后,醉醺醺的王村长听到同桌记者何某讲起解放村当年选举内幕:原来卖音响设备的张总被土豪毛某收买,给王村长下了圈套,合同是毛某聘请的法律顾问起草,王村长毫无便宜可占,打起官司必输无疑。

两人里应外合,又通过媒体推波助澜,以致王村长含恨败北,毛某轻松赢得村长换届选举。

王村长一听,大梦初醒,拍了下额头,大叹一声,“都说没文化真可怕,现在是不懂法真可怕。

”(本故事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律师解析:
“定金”与“订金”,两者虽然一字之差,却有着本质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

根据《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只是一个习惯用语,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在合同没有依约履行的情况下,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要原数返还。

交付订金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具体体现在如下几方面:
一、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导致定金合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而关于订金的约定则是主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二者的功能不同:定金具有债的担保功能,而订金不具备这种功能。

订金的功能在于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支持。

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履行债务的行为。

三、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产生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情形的,收受订金的一方应当如数退还。

四、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中。

律师建议:
对于如何避免混淆定金与订金问题的发生,律师建议最好签订包含定金条款的书面合同或者单独签订书面定金合同,明确载明定金性质,并且由收受定金方出具定金收据。

如果单单是口头约定,出现问题后将无法保障自身合法权利。

总之,我国汉字博大精深,就算一字之差,也会有诸多种解读,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术语,更是需要字字斟酌,马虎不得。

建议聘请律师起草或者审核经济往来中产生的各种合同,做到万无一失。

本故事中王村长虽然目标远大,多措并举,可惜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
致大意失荆州,饮恨落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