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国际货运代理人签发和交付提单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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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出口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行使及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认定

FOB出口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行使及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认定

FOB出口贸易中实际托运人的权利行使及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
务认定
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实际托运人具有针对承运人的单证签发请求权,以及针对货运代理人的单证交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在行使单证签发请求权与单证交付请求权时,相对于契约托运人而言,其权利均处于优先地位。

但实际托运人仍需主动保护自身权益,并积极行使上述权利,否则将可能在诉讼救济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

综合考虑实际托运人对自身权益应有的关心、货运代理人的风险承担能力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包含的司法政策导向,笔者建议应明确将实际托运人明示索单作为货运代理人履行交单义务的前提条件。

同时,货运代理人的报告义务,亦不应被认定为强制性义务,而是应由其根据对举证责任难易程度的判断而自行选择适用。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

国际航运经典案件:FCR单证的法律性质及货运代理人的提单签发义务〖案情〗原告:绍兴县京成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埃彼穆勒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2007年11月,原告委托被告将两只集装箱装载的针织女式长裤出运至英国南开普敦港。

原告按被告的要求填写了货物托运单,载明要求正本提单3份。

被告收到托运单后,向原告发出确认单,在确认单右上角记载为FCR,该确认单记载的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同托运单一致,并载明包括订舱代理费等收费明细。

12月6日,被告签发FCR,上面记载有托运人、收货人、通知方等事项,记载内容与托运单相同。

另在FCR右下角的英文字样译文为“以下日期签署三份FCR,一旦其中一份被使用,其余即行失效”。

FCR背面记载:“除了另有注明,收到表面状况良好的货物将按照承运人的正式提单条款持有和运输;货物将在交货地交付给收货人,收货人在提货时不需要提交正本运输行货物收据。

一旦马士基物流公司收到托运人的货物,收货人可以全权处分该货物”。

被告接收货物后,委托NYK公司实际出运,在NYK公司签发的海运单上记载托运人为被告的宁波分公司,收货人为马士基物流公司,通知方为凤凰公司,起运港、卸货港、货物品名,数量和FCR相同。

原告收到FCR后,附于信用证交付银行结汇。

后因信用证不符点被银行退回,退单理由之一是未按信用证要求交付提单。

原告诉称,被告作为承运人,未向原告签发提单且擅自放货造成原告损失,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货款损失。

被告辩称,其为收货人在起运港的收货代理人,依据与收货人之间的约定向原告签发FCR并无过错,且原告已经收到货款,并无实际损失。

〖裁判〗上海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发放托运单,托运单上记载的事项可以证明原告对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要约,被告接受该托运单,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并出运货物。

据此,原、被告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成立。

同时,涉案FCR记载的内容与提单格式几乎完全一致,可以表明原、被告对涉案运输合同具体事项已作出约定且已实际履行,FCR的内容,可证明原、被告之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成立。

国际货代的责任与义务

国际货代的责任与义务

国际货代的责任与义务一、国际货运代理的性质小于小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大于大于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定义,即: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随着国际贸易、运输方式的发展,国际货运代理已渗透到国际贸易的每一领域,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使社会分工越加趋于明确,单一的贸易经营者或者单一的运输经营者都没有足够的力量亲自经营处理每项具体业务,他们需要委托代理人为其办理一系列商务手续,从而实现各自的目的。

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特点是受委托人委托或授权,代办各种国际贸易、运输所需要服务的业务,并收取一定报酬,或作为独立的经营人完成并组织货物运输、保管等业务,因而被认为是国际运输的组织者,也被誉为国际贸易的桥梁和国际货物运输的设计师。

二、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范围国际货运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户的委托完成货物运输的某一个环节或与此有关的各个环节,可直接或通过货运代理及他雇佣的其它代理机构为客户服务,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务。

其主要服务内容包括:1. 代表发货人(出口商)(1)选择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适当的承运人;(2)向选定的承运人提供揽货、订舱;(3)提取货物并签发有关单证;(4)研究信用证条款和所有政府的规定;(5)包装;(6)储存;(7)称重和量尺码;(8)安排保险;(9)将货物的港口后办理报关及单证手续,并将货物交给承运人;(10)做外汇交易;(11)支付运费及其它费用;(12)收取已签发的正本提单,并付发货人;(13)安排货物转运;(14)通知收货人货物动态;(15)记录货物灭失情况;(16)协助收货人向有关责任方进行索赔。

2. 代表收货人(进口商)(1)报告货物动态;(2)接收和审核所有与运输有关的单据;(3)提货和付运费;(4) 安排报关和付税及其它费用;(5)安排运输过程中的存仓;(6)向收货人交付已结关的货物;(7) 协助收货人储存或分拨货物。

国际货代运输标准版货代责任和义务的界定

国际货代运输标准版货代责任和义务的界定

国际货代运输标准版货代责任和义务的界定货代责任和义务的界定是国际货代运输过程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在国际货代运输中,货代在货物从发出地到目的地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中介的角色,负责协调和安排货物的运输、清关和配送等环节。

因此,准确界定货代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维护运输双方的权益以及促进国际货代运输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国际货代运输标准版中货代责任和义务的界定进行探讨。

一、合同关系的界定在国际货代运输中,货代与发货人、承运人和收货人之间通常通过合同建立起法律关系。

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书,对于界定货代的责任和义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货代与发货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包括货物交付、运输费用、运输方式等方面的约定。

例如,货代有义务按照发货人的要求安排货物的运输,并将货物安全地送达目的地。

同时,货代还有责任对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预见和解决,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安全地运达目的地。

货代与承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围绕货代在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展开。

货代在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承运人的责任和义务,并按照合同的约定选择合适的承运人。

货代应对承运人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出现延误或损失等问题。

货代与收货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主要涉及货物的交付和验收。

货代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将货物安全地交付给收货人,并确保货物的完整性和质量符合约定。

同时,货代还应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关服务,并确保收货人能够顺利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二、信息提供和咨询服务的义务作为国际货代运输的中介人,货代在运输过程中还承担着信息提供和咨询服务的义务。

货代应及时提供运输方案、货物跟踪信息等相关信息,确保运输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同时,在收货人需要咨询或解决问题时,货代应积极提供专业的建议和指导,并协助解决相关问题。

三、安全保障和索赔责任货代在国际货代运输过程中,应对货物的安全承担责任。

货代有义务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失或破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进行保护。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

论FOB合同下承运人签发提单的义务【摘要】FOB合同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一种贸易方式,承运人在这种合同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承运人在FOB合同下有义务签发提单,提单作为货物的凭证具有重要的作用,需要符合一定的格式要求,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发和传递给买方。

承运人签发提单是FOB合同下的法定义务,对货物的交付和结算至关重要。

双方需遵守合同约定,保障提单的合法签发和传递,确保货物顺利交付并且交易顺利完成。

提单的签发不仅关乎双方的权益,也关系到整个交易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因此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提单签发的义务,以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并达成双方的共识。

【关键词】FOB合同,承运人,提单,义务,作用,重要性,格式要求,签发时间,传递方式,法定义务,货物交付,合同约定,结算,合法签发,传递1. 引言1.1 FOB合同的含义FOB合同(Free On Board)是一种国际贸易术语,指明了卖方和买方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在FOB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是在货物装上船之前负责,而买方则在货物装上船后负责。

FOB合同通常用于海运运输,买方需要选择并委托承运人来运输货物。

在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后,货物即进入承运人的责任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承运人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口前负责货物的运输、交付和保管。

承运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履行自己的义务,确保货物安全、及时地运抵目的港口。

FOB合同中的承运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责任是确保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安全运输并将提单准确签发给买方。

提单是货物的凭证,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和交付权。

承运人签发提单是FOB合同中的重要法定义务,对货物的交付和结算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2 承运人在FOB合同下的角色在FOB合同中,承运人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FOB合同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合同之一,它规定了货物的交付责任和风险转移时间点。

在FOB合同中,承运人通常是指责任在起运港港口之前运输货物的承运人。

浅析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义务

浅析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义务

与法同行摘要:在FOB贸易条件下,货运代理合同关系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而会导致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方面引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货运代理实践操作中,因种种原因不交单或不正确、不及时交单的现象较为普遍。

本文欲探讨货运代理人的交单义务、交单对象确定以及交单错误的法律后果,最后对关于此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提出了些规范措施,从而寄望对缓解货运代理环节纠纷,构筑和谐货运秩序有所裨益。

关键词:货运代理合同货运代理人交单义务近年来,我们发现在FOB贸易合同下卖方起诉货运代理人的货运代理纠纷案频频发生,而导致此类纠纷的原因大多是由于货运代理人的交付提单问题。

该类纠纷的主要情况是:国内卖方与国外买方签订买卖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付款方式为信用证。

随后,卖方将货物交给国内货运代理人由其代为办理货物在起运港的装箱、内陆运输、报关等业务。

货物出运后,货运代理人未向卖方交付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证。

卖方因此结汇不成,不能收回货款,遂将货运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货运代理人赔偿其货款损失。

而货运代理人则辩称其是买方的代理人,没有义务向卖方交付单证,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货运代理实践中,此类纠纷频繁发生,因此很有必要对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义务和交单对象进行明确界定。

一、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义务(一)货运代理人是否有交付单证的义务关于货运代理人是否有交付单证义务的争论始终没有停止过。

目前,从贸易实务和货运代理实务来看,由于实际托运人因为向承运人履行了货物的交付义务,在缔约托运人和实际托运人同时要求承运人交付单证的情况下,法律实践中往往认为实际托运人的权利优先,承运人应当向实际托运人交付单证。

但无论向谁交付单证,这都仅仅是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的义务。

货运代理人交付单证的义务来源于明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

在货运代理事务中,货运代理业务包括订舱和非订舱的委托事项,在处理非订舱的货运代理委托业务中,货运代理人并不是运输合同订立的相关人,承运人不可能将单证交付给货运代理人,因此,货运代理人没有转交单证的义务。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

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提单制度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安排,它规定了货物运输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以下是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之提单制度的主要内容:1. 提单的定义: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装船后,向托运人出具的一份证明货物已经装船的文件。

它通常包含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装运日期、装货港、卸货港、运费条款等信息。

2. 提单的种类:提单分为直运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等。

直运提单指货物直接运至目的港,无需中途转运;转船提单则指货物在途中需要转运;联运提单则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

3. 提单的功能: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合同、货物所有权凭证的三重功能。

作为货物收据,它证明承运人已经接收了货物;作为运输合同,它规定了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条款;作为货物所有权凭证,它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转让。

4. 提单的转让:提单可以背书转让,即通过在提单背面签名并注明转让条件,将提单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

提单的转让通常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5. 提单的法律效力:提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受到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等的规范。

这些公约规定了承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提单的法律效力。

6. 提单的签发:提单通常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签发时必须确保提单上的信息准确无误,以避免后续的法律纠纷。

7. 提单的修改和更正:如果提单上的信息有误,需要在货物交付前进行修改或更正。

修改提单通常需要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额外的费用。

8. 提单的遗失和补发:如果提单遗失,托运人应及时通知承运人,并可能需要提供保证金或保险,以便承运人在确认货物所有权后补发提单。

9. 提单的电子化: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子提单(e-BL)逐渐被采用,它具有与传统纸质提单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更加便捷和高效。

提单制度是国际贸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确保了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同时也为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提供了法律保障。

FOB贸易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企业履行《货代规定》第八条交付提单义务的条件

FOB贸易下国际海上货运代理企业履行《货代规定》第八条交付提单义务的条件—大连国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诉辽宁恒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基本案情】2014年7月,大连国富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富公司)为向美国MAAKENTERRPRICESLTD.公司出口冻黄金鲽鱼片,由美国买方公司的代理大连万诚海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诚公司)向辽宁恒太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太公司)委托订舱出口一批冻黄金鲽鱼片。

国富公司按照收到的配载回单的要求,安排大连万行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行达公司)将货物运至场站、委托大连通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运达公司)报关,货物出口报关单显示:货物经营单位及发货单位为国富公司,报关单位为通运达公司,货物重量为17 418.2 400千克,总价68 800美元,贸易方式FOB,结汇方式付款交单。

货物于2014年7月21日于大连港装船起运,恒太公司取得由承运人阳明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明海运公司)签发的提单号为YMLUE245213027的提单。

提单记载:托运人万诚公司,收货人匹兹堡商业街3714号(联系人Kristi Bellas),目的港巴尔的摩,船名航次为YM ENHANCER V. 054S,货物为冻鲽鱼片,连盒总重21 120千克。

万诚公司与恒太公司为常年合作关系,万诚公司因拖欠恒太公司运费,安排辽宁成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大公司)代万诚公司将其欠付恒太公司的运费支付给恒太公司后恒太公司将案涉提单交付给了成大公司。

恒太公司于2015年2月3日向国富公司出具了有关上述提单交付情况的说明。

国富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恒太公司赔偿国富公司货款68800美元,折合人民币424069.44元【按2014年8月29日(货物到目的港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值6.1638计算】及上述款项自2014年8月29日起至恒太公司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恒太公司承担。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和交付责任

运输中的货物运输和交付责任运输是商品流通中至关重要的环节,保障货物安全运输和交付责任相关法规的制定与执行对于保障终端用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货物运输与交付的责任问题展开讨论,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运输公司的责任及义务运输公司作为承担货物运输的主体,有责任确保货物安全送达目的地,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首先,运输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运输服务,包括运输工具的选择、货物的装载、保管等环节。

其次,运输公司应当对货物进行仔细检查,确保货物符合承运条件和标准,并采取适当的包装和防护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损或丢失。

再次,运输公司应当根据货物的性质和运输方式,选择合适的运输路线和工具,保证货物按时送达,并且确保运输过程中的操作符合安全规范,防止事故发生。

最后,运输公司还应当及时向托运人提供运输情况的反馈和相应的配送证明,确保运输过程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

二、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作为委托运输的一方,托运人也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首先,托运人有权要求运输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货物运输,并有权对运输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其次,托运人有义务向运输公司提供准确、完整的货物信息和相关单证,确保货物信息真实合法,并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运输要求,为运输过程提供准确的指导。

再次,托运人应当对货物进行适当的包装和标识,并遵守相关运输规定和安全要求,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对他人和环境造成伤害。

最后,托运人还应当对货物的保险进行充分考虑,以降低因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失或丢失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货物运输中的风险责任与赔偿在运输中,货物损失或丢失是不可避免的风险之一。

当货物损失或丢失时,责任的归属也是需要明确的。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运输公司在承担运输责任时应当履行尽职债务,将货物安全运输至目的地。

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了损失或丢失,运输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运输公司的赔偿责任首先应当是全额赔偿,即根据货物真实价值进行赔偿。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条款
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货主的权利义务:
货主有权利要求代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包括订舱、海关报关等;货主有义务提供真实、完整的货物信息及必要的文件资料;同时,货主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运代理费用。

2.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代理人有权利要求货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信息及必要的文件资料;代理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运代理服务,并保证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同时,代理人还需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货运代理费用。

3.合同变更的权利义务:
当事人有权利进行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但需经过协商和双方的一致同意,并按照合同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变更或解除。

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如一方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之间如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

以上是国际货运代理合同当事人的一般权利义务条款,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补充。

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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