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房产典当八大误区
走出房地产抵押误区

遇到房地产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走出房地产抵押误区房地产抵押存在种种误区,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房地产抵押业务的开展。
最大的误区是抵押权人过分小心,总希望办理的手续越全越好,索取的证件越多越好,担心债务人偿还不了债务时遭受损失。
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但这样做往往会增加抵押人的麻烦,增加抵押费用,容易引起抵押人的反感,甚至把业务搞丢了。
误区之一:乡(镇)、村所在地的房产不能抵押,有的直接提出抵押房地产只限在县(市)以上城区范围之内。
乡(镇)、村所在地的房地产有多种情况,一是乡(镇)、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但《担保法》规定,“以乡(镇)、村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因此乡(镇)、村企业的厂房及占用土地可以抵押;二是建制镇和有的乡政府所在地,就有国有土地,少数也有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三是《担保法》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抵押。
没有说宅基地上的房屋不能抵押,只是抵押人债务清偿不了时,抵押物难变现。
司法部2002年2月20日通过的68号令“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明确,“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办理抵押登记”应是“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抵押权人自公证机构出具《抵押登记证书》之日起获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
也有些抵押权人,在设立宅基地上的房产抵押时,只要在宅基地所在地有未享受过宅基地权利的第三人做担保,并交一定数量的担保金,办理房屋抵押贷款。
当抵押人还款后,第三人交的担保金由抵押权人补偿不低于银行利息的费用。
当抵押人清偿不了贷款本金和利费时,直接将房产转让给第三人。
但要预先在抵押合同中协商好转让变现的价格。
四是抵押人依法承包的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使用权,只要经过发包人同意,就可以抵押,但要注意抵押物的估价和抵押金额的确定。
误区之二:国有企业资产抵押要经主管部门批准;集体企业资产抵押,要凭职代会的决议;股份制企业资产抵押要凭董事会决议。
浅谈规避清远典当风险应采取的措施

浅谈规避清远典当风险应采取的措施第一篇:浅谈规避清远典当风险应采取的措施浅谈规避典当风险应采取的措施清远雄志企业成雄志简要:典当行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其内控制度、监督机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均在逐步完善当中,在业务操作时,由于一些制度及内控机制的相对不完善,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现象,给一些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这样就容易发生内外勾结,故意收当赃物;高估当物价值,超额发放当金;发放信用贷款;私下业务交易,暗拿佣金回扣;监守自盗典当行财物等事故案件。
在给典当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典当行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典当是以实物为抵、质押,以实物所有权转移的形式取得临时性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典当行对客户的信用要求不高,只注重典当物品是否货真价实,具有手续快捷、简单、方便、灵活、诚信等特性,作为金融市场上新的融资渠道,广泛受到个人尤其是中小企业客户的喜爱和信赖,逐渐成为精明理财人的“第二银行”。
但典当行在经营活动中,由于内部因素、外部因素以及内外部因素共同作用而涉及一些风险,这些风险,有可预见的,也有不可预见的。
因此,预测风险、防范风险,提高抗风险能力成为众多典当行所面临和必须下功夫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典当行存在的风险种类(一)内外勾结型典当行作为一种新的融资渠道,其内控制度、监督机制和安全防范措施均在逐步完善当中,在业务操作时,由于一些制度及内控机制的相对不完善,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到位现象,给一些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这样就容易发生内外勾结,故意收当赃物;高估当物价值,超额发放当金;发放信用贷款;私下业务交易,暗拿佣金回扣;监守自盗典当行财物等事故案件。
在给典当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同时,也给典当行的形象和声誉带来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违规操作型由于一些典当行高管人员只顾抓业务,忽视对员工的教育培训,导致个别员工业务素质低下。
在业务操作中,极易发生工作失误甚至违规行为,如收当不符合规定的当物;受理不符合条件当户的业务;超比例放款;签订无效质押抵押合同等等。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1、典当文件名目多案例:吴女士办理典当的过程中,典当公司既向吴女士出具一份当票,又与吴女士签订一份借款合同。
然而,当票与借款合同在费用和利息收取方面的约定并不一致。
此后,因吴女士未能按期还当,典当公司便将吴女士诉至法院。
诉讼中,典当公司主张以借款合同为准,吴女士则主张按当票内容履行。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吴女士的诉讼主张。
法官解析:实践中,围绕典当交易同时产生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三类,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当票。
其中,借款合同通常规定当金数额、利息及综合费用计算方式、还款期限与违约责任等内容。
担保合同主要对当物、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作出约定。
当票则记载有当金、当物和当期等内容。
三份文件的记载内容理应相互一致,但实践中往往会发生三类法律文件的记载内容互相矛盾,这时应以何种文件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内容的依据,成为引发诉讼的主要原因。
法官认为,从规范行业行为和保障交易安全考虑,应严格将典当行与当户间的权利义务内容限于当票明确记载之内容,即应将当票本身作为合同。
如借款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内容与当票不符的,当事人应以典当关系为基础提出权利主张。
典当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风险2、典当超期何处去案例:个体工商户徐某以自有车辆典当用于经营资金周转。
此后,由于经营不利,徐某无法在约定的当期内按期赎当,典当公司也没有同意徐某延续当期。
由于徐某此后长期未归还当金,典当公司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归还当金及全部利息和综合费用。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典当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析:按照有关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如果当户未能按期赎当或续当将导致绝当,典当行将有权通过处分当物收回当金和未付综合费用、利息等。
然而,实践中也存在典当行在典当期限届满后,并不处分当物,而是继续要求当户清偿当金并加收综合费用和利息,此种行为是否应予肯定,相关争议亟待解决。
清远典当企业管理中的风险防范

清远典当企业管理中的风险防范第一篇:清远典当企业管理中的风险防范典当企业管理中的风险防范清远雄志企业成雄志简要:在经营过程中,典当行面临许多风险,包括经营风险、鉴定风险、市场风险等。
其中违约风险是十分关键的风险,它贯穿了典当业务的各个流程,直接影响到典当行的收益,所以学会了解风险、管理风险从而防范风险,对典当行来说十分必要。
意识薄弱造成违约风险典当面临的违约风险,是指客户不能履约偿还或延期偿还当金本息,使得典当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造成客户违约的原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客户自身的原因。
表现为无还款能力或无还款意愿。
还款能力不足又分为在典当前客户本身经济状况就已经恶化,继续放款也只是无济于事。
而无还款意愿是进行典当时客户就不打算再将当品赎回,又可以分为事前与事后无意愿赎当。
事前无意愿可能是客户利用典当这种方式来销赃或本身就想处理掉自己的物品;事后无意愿可能是由于市场价格变化导致当品市价低于赎当的价格,从而客户宁愿绝当。
其次是典当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审查不严。
不注重贷前征信工作,审贷不严,见贷就放。
典当行的客户,许多是由于各种原因达不到银行贷款的条件,或是有急用而从银行贷不到款。
这时典当行担心放款时间延迟会错失商机,所以常常是忽略了对客户的调查与审核。
典当行只有重视贷前审查,包括借款人的信用报告以及其还款来源,做到既认人又认物,才能很好地防范违约风险;缺乏标准的运作流程。
这使得业务人员主观操作的可能性极大,许多风险较大而不该放款的业务也由于这些原因而放了款;风险系统不完善。
典当业作为金融领域之一,必然伴随着高风险,而典当业目前缺乏一套完备缜密的风险体系来抵御各种风险。
同时风险文化的缺失导致了业务操作人员风险意识淡化,常常在实际操作中带有侥幸心理或急功近利的思想,不注意客户违约风险的大小,只关注自己的业绩,从而时常带来违约风险的提高。
措施之一:积极加入征信体系目前典当业对客户的信用记录了解不够,有的甚至根本不了解客户的信用记录。
2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

2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第一篇:2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风险及防范房地产开发贷款需“四证”齐全:《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房地产典当业务分析:房地产是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最重要的财产之一,因标的物价值很高、收益大、市场容量大等而受到普遍的重视。
特别是中小企业可以利用企业或者个人房地产来获取较大额度的融资,以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加上房地产可以方便的估价、交易,现在正逐步成为一些典当行主要的业务项目。
但是我们知道,目前中国的中小企业和居民个人自主拥有的房地产并不是很多,绝大多数典当后的房地产仍由当户使用,这也就是说房地产典当实际上是一种抵押担保而非质押担保,典当行并没有真实地取得房地产的占有权,因而在绝当发生时,典当行可能因巨大的交易费用而无法行使应得的所有权。
这一理论的现实证明就是:绝当后的房屋可能因“有人居住”而导致法院无法执行,最终典当行承担损失。
注:这里的“有人居住”包括两种情况:①按照民法理论“买卖不破租赁”,抵押房屋在抵押之前已经出租,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抵押人将抵押房产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即典当行在抵押房产上,需要与承租人继续执行租赁合同,使得典当行蒙受损失。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见》119条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②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是抵押人的唯一生活资料,在执行时比较困难,有六个月的宽限期,在这期限内,占用典当行的资金,典当行蒙受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2005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5]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已于2005年11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2月21日起施行。
典当热点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防范教学文案

典当热点法律问题分析与风险防范(吴正林)(2010-12-20)典当业务中出现的纠纷,涉及到很多法律问题。
由于典当立法相对滞后,加之判例不是我国法律的正式渊源,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同类案件作出不同判决的比比皆是,有些判决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对于典当企业来说,法律不健全带来的风险日益加大,研究这些法律问题对规范管理降低风险很有必要。
本文试就近期一些突出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第一部分房地产抵押典当法律问题(1)、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典当业务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形,典当行与当户已经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没有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典当行已将当金发放给当户。
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涉及到典当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息费应否支持的问题。
有如下几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典当合同有效,但因未登记,抵押权未成立,或者不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典当行对抵押房地产不能主张优先受偿权,但是借款人应当协助典当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典当行的息费和违约金请求都应该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典当合同部分有效,即认为借款关系有效,本金应当偿还,但是不构成典当借款,息、费、违约金都不应该支持,可根据过错情况酌情要求支付同期银行利息。
第三种观点认为典当合同无效,典当行对房地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提前扣收的综合费用应当从本金中扣减。
实践中基于上述三种观点而作出的不同判决都出现过。
主张合同完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理由是,《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不准发放信用贷款,典当本身就必须是抵押借款或质押借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依法妥善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典当企业出借款项未依法设定抵押或者质押的,其性质属于违反《典当管理办法》关于典当企业“不得从事信用贷款”规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借贷合同应当认定无效,借款人应当返还借款本金和孳息,孳息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但因抵押登记机构未及时办理登记、城市建设规划调整等非因当事人过错原因导致典当企业未依法取得抵押权、质押权的除外”。
典当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典当行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典当抵押物范围过窄目前典当行可以收取的抵押物除了贵金属、有价值的首饰等小物品外,还有包括房地产、汽车灯动产或者不动产,抵押物范围已经有了较为广泛的延生,但房地产、汽车等典当过程中,因办理权属文件登记需要,延长了当户的融资时间,且这些可典当物几乎已经在银行等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了抵押,实际上能用于典当行的抵押物少之又少,一些动产例如船舶、生产设备等有价值的抵押物都较难纳入抵押范围。
2、办理典当业务的中间费用较高在典当过程中,由于需要对典当物进行抵押价值的判断,尤其是房地产或汽车等价值较难确定的当物,典当行需要对当物进行评估,当户必须付出一定的评估费用。
此外,当户还要支付登记、公证等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户的财务成本。
3、典当行专业人才的缺乏商务部门和典当协会组织对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从业人员都取得了相应的培训合格证,都基本具有了从业资格,但与现代典当的要求还相差甚远。
严重缺乏对金银珠宝、汽车、电器、名表等当物进行有效鉴定,和对当物进行评估作价的专门人才,实际影响了典当行的经营范围。
4、典当行资金规模难以满足当户的融资需求典当行因为融资成本高,不容易被普遍客户所能接受,但是典当行在运行过程中已经有了一定的客户群体,例如企业在银行贷款资金周转、货款周转等方面因为提供资金方便快捷,都能满足部分当户的融资需求,但典当行的注册资金随着时间推移,业务范围拓展,注册资金已不能满足当户的资金需求规模,而一般典当行融资渠道有限,难以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扩大自有的融资规模。
5、非法典当的存在对正规典当机构的不良影响因为典当业务的高利率趋势了一大批非法典当行的滋生,他们挂着当铺、寄售商行等外衣,实际从事着高利贷经营,因为没有正规的经营方式,他们往往没有足额的抵押物就实施放贷,收取比典当行法定利率更好的利息,在借款人不能如约偿还借款时,他们往往采取暴力催讨等极端的方式,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为不良影响,严重扰乱了典当市场,破坏了典当行业的形象。
典当常见问题
当铺发展史当铺就是收取动产作为抵押,向对方放债的机构。
旧称质库、解库、典铺,亦称质押,又有以小本钱临时经营的称小押。
当铺多由私人独资或合伙经营。
当户大多是贫苦百姓。
当价一般不超过原价的一半。
赎当时须付利息。
期满不赎,由当铺变卖。
新中国成立后取消。
改革开放后,有些地方恢复当铺,其性质和办法同旧时不同。
老式的当铺门前有木制栅栏,纯属自卫,并非如传统所说当铺是牢狱犯人开设的。
1900年前后,北京当铺多达200多家,其中较殷实的当数常、刘、董、孟等五号,这些个当铺的经营资本多来源于清内务府官员和太监。
当铺有一整套有别于其他行当的传统。
古板的从业者,高大的柜台,门外墙上写着巨大的“当”字,总给人一种神秘的隔世之感。
20世纪初,当铺陆续拆除了多年不变的门前旗杆或牌坊,竞相仿效邻近皇城禁区东安门内路北一家于1900年开设的“裕通当”幌子。
“裕通当”不设立旗杆牌坊,栅栏门楣子上做了个铜质的三面牌,牌面镂空,凿有云头、方胜、万字不断头等花样,形如挂檐,叫做“云牌”,后部嵌在门楣上,并挂上两个幌子。
当时同行觉得新颖,俗称“双幌子裕通”。
旧中国高利贷的一种形式。
是按借款人提供抵押品的价值打折扣,贷放现款,定期收回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剥削方式。
当铺起源很早,在南朝时已有寺院经营为衣物等动产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唐朝当铺成为质库,唐玄宗时有些贵族官僚修建店铺,开设邸店、质库,从事商业和高利贷剥削,它与柜坊同在市场上占有重要地位。
唐会昌5年,皇帝的一个文告中说:“朝到衣冠”,“贷承华胄”以及“清途”们都私置质库楼店,与人争利。
宋代当铺称长生库,由于宋朝社会经济日益发展,长生库(质库)亦随之发达。
富商大贾、官府、军队、寺院、大地主纷纷经营者中以物品作抵押的放款业务。
宋入长生库抵押的物品除一般的金银珠玉钱货外,有时甚至还包括奴婢、牛马等有生命的物品,而普通劳动人民则多以生活用品作抵押。
长生库放款时限短,利息高,还任意压低质物的价格,借款如到期不还,则没收质物,因此导致许多人家破产。
房产典当,哪些误区你不知道
石家庄金河典当行于2006年12月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金河典当行以“服务为先,诚信为本,缓人之急,解人所困”为经营宗旨,愿意成为您成功之路上的好帮手,好伙伴。
石家庄物华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是经国家商务部批准成立,并由石家庄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特许从事典当经营的融资服务企业。作为省会最早成立的典当企业之一,物华典当下设建设、平安、维明、万达四个分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拥有一支优秀的管理团队,汇聚了众多在金融证、资产评估、企业管理、法律事务等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人才。公司的营业范围包括房产抵押贷款、汽车抵押贷款、4s店融资、黄白金、玉器、古董及饰品典当、股票质押贷款、股权质押、中小企业快捷贷款、绝当品销售等业务。
房产典当,哪些误区你不知道
中国网
年底将至,典当行也迎来年底融资高峰期。在采访过程中,记者了解到,各家典当行从10月至今,房产、汽车典当业务新增额度都有所增加,有的典当行房产典当新增均值比过去三个季度均值增长了近20%左右。典当行有关人士认为,四季度许多企业需要偿还银行贷款或其他短期资金拆借需求,是促进大额典当业务集中出现的重要原因。但是,有关房产典当您到底了解多少呢?且看本期各家典当行专家为您解答。
到期不赎即为绝当
多数人都知道,到了当期而无力赎当,典当之物即会成为绝当。
纠错:并不是说,只要当期一到,当物没被赎走就会成为绝当,此时还有几天的“宽限期”。《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也就是说,当期届满后5日内还没有“任何反应”的,当物才能成为绝当。而现在的典当行还会根据客观实际情况,续当或者协助客户处理房产还款。
当金与评估值“看齐”
典当业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
典当业的主要风险点及风险控制典当业是一种传统的金融服务业,其主要业务是以贵重物品作为抵押,向客户提供短期的资金借贷。
然而,典当业也存在一些风险点,包括评估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为了有效控制这些风险,典当业需要采取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
1. 评估风险典当业的核心是对抵押物的评估,评估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评估准确性:评估师需要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准确判断抵押物的价值。
典当机构应建立评估师的培训和考核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 评估标准:典当机构应制定统一的评估标准,确保评估结果的一致性。
评估标准应包括抵押物的外观、品质、历史价值等因素。
- 评估过程:评估过程应规范和透明,典当机构应建立评估记录和审查制度,确保评估过程的可追溯性。
2. 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市场行情波动导致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为了控制市场风险,典当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多样化抵押物:典当机构可以选择多种类型的抵押物,降低单一抵押物价值下降的风险。
例如,可以接受珠宝、艺术品、房产等多种贵重物品作为抵押。
- 及时调整贷款额度:典当机构应密切关注市场行情,及时调整贷款额度,确保贷款金额与抵押物价值的匹配。
3. 操作风险操作风险是指由于操作不当导致的风险,包括人为错误、内部欺诈等。
为了控制操作风险,典当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典当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确保操作规范和合规。
- 培训员工:典当机构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风险意识,减少操作风险的发生。
- 引入科技手段:典当机构可以引入科技手段,如智能化评估系统、风险控制软件等,提高操作效率和准确性。
4. 法律风险典当业涉及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抵押物所有权争议、合同纠纷等。
为了控制法律风险,典当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严格合规要求:典当机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机构应建立法律事务部门,及时跟踪法律法规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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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典当八大误区
清远雄志企业成雄志
简要:出典人必须将该房产的所有资料,如房产所有权证、房产所有人(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交给典当行审核,由典当行实地看房并由双方协商确定典当价格后,签署房产典当贷款合同,办理各项手续。
如何盘活手里的个人资产?如何解决个人投资的燃眉之急?时下,贷款手续简便、快捷、省时省力的房产典当已经成为中小企业主和广大市民首选。
一般房产典当过程包括看房估价、合同公证、抵押登记、发放贷款、偿还本息、注销登记等环节。
出典人必须将该房产的所有资料,如房产所有权证、房产所有人(共有人)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等交给典当行审核,由典当行实地看房并由双方协商
确定典当价格后,签署房产典当贷款合同,办理各项手续。
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并拿到他项权证后,典当行即可向典当人发放房产典当贷款。
需要提醒的是,房产典当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收益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房产典当八大误区
1.典当行都能当房
纠误: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注册资本达500万元以上的典当行才能从事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
2.任何房产都能典当
纠误:只有取得产权证的房产(即已付清房款)才能进行典当,根据“典当行不得收当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的规定,被相关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或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产,也不能用于典当。
3.典当需交出房产
纠误:实践中有些人套用了“把典当物品交到柜上”的概念,误认为一旦将房产用于典当,就意味着把空房交给典当行。
房产典当实际上就是房产抵押,典当人并不需要将房产移交典当行占有,典当行也无权使用该房产,而仅仅是限制其产权转移,将其作为清偿本息的财产担保,房产仍归原产权人使用。
4.当期最长6个月
纠误:业内人士称,房产典当的当期是宜短不宜长。
《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据此,许多人都以为房产典当的当期最长就是6个月。
其实,办法还同时规定,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
5.当金与评估值“看齐”
纠误:当金的多少可以协商,只要不超过房产的市值的60%即可。
6.当金归还“能拖就拖”
纠误:房产典当最好用于临时周转,时间长了典当者成本会很高,如果把房产典当作为短期投资的资金来源,要选择“短、平、快”的项目,在典当之前应该有相当的盈利把握,在尽可能短的期限内将房产赎回,如果没有及时续当,也无
法支付典当行的相关费用,房产过了当期就会成为绝当物品,按照协议要进入相应的法律程序,进行拍卖。
7.到期不赎即为绝当
纠误:多数人都知道,到了当期而无力赎当,典当之物即会成为绝当,但并不是说,只要当期一到,当物没被赎走就会成为绝当,因为《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才为绝当。
8.到期只能一次性还清借款
纠误:很多客户以为合同到期只能一次性还清全部借款,但在广州润健典当行,客户可以根据自身资金周转情况选择分期还款。
举例:客户李先生以房产典当借款50万,借期2个月。
一个月左右李先生有30万现金到账,便可先归还30万,剩下的20万可以续当,已归还的30万利息截止到还款日,剩下的20万才计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