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新规最新解读

《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新规最新解读一、物业服务人有哪些义务?
小区卫生没人搞,烦心!电梯坏了没人修,扎心!垃圾堆成山没人清理,闹心……物业公司究竟有哪些职责?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条文解读:
1.物业公司应当维护电梯的正常运行,及时清扫小区内的垃圾,保持良好的小区环境。
2.物业公司还应当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例如加强巡逻、安装监控等。
3.如果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有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公司应当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二、前期物业服务是否需要交纳物业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虽然约定有物业收费标准,物业公司也为小区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因业主没有委托开发商公司签订合同,还需要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文解读:
1.业主虽未与物业公司签订正式物业合同,但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2.物业公司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应当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费。
三、房子没人住、物业服务不到位,能否不交物业费?。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最全条款

《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的最全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相关条款第二编物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二百七十一条【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归属】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车位、车库的首要用途】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自治管理组织的设立及指导和协助】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渭南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8月22日渭南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服务与管理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文明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公安、规划、环境保护、价格、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鼓励物业服务行业成立物业管理协会,开展物业行业服务、自律、协调工作,维护物业良好市场秩序。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九条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十人以上的业主公开联名提出筹备业主大会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组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2022 年 8 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辟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辟商决定再也不续约,开辟商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
开辟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本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予以阐述。
讨论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讨论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是否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彻底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泯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彻底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泯灭。
本案中不涉及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与违约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辟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 (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 2/3 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的约定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开辟商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的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同和标准,某小区也没有浮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 (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基于2 007 年《物权法》之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物权法》规定应当是二分之一)不满意开辟商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形。
致全体业主为罢免物业的一封信

致全体业主为罢免物业的一封信第一:针对前期物业管理依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只要经占全体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且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第二:主要方式是:全体业主成立业主大会,投票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第三:召开业主大会,针对解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投票;统计投票结果,即可从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解除现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交接工作;第四:以上主要是针对前期物业管理,如果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没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下,不能随便解除合同。
第五:主要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小编从2016年国庆节开始,征集了3个月,累计达到了预定的411个业主签名。
这个成果,让很多天湖人松了一口气,期待着花东镇政府审核同意成立天湖小区的业主大会筹备组,然后展开正式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筹备工作。
然而,在1月11日发出的《联名业主签名阶段最终报告》里面,小编详细介绍了花东镇政府如何刁难的情况,以及接下来继续推动筹备的步骤。
随后,我们天湖峰境小区A区的业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的徐美娥律师,以法律专业的角度,给我们天湖人带来了一系列物业管理法律系列讲座,将天湖人的法律意识唤醒,让天湖人有了正确维权的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法律系列讲座之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在上一讲中,本律师已经讲到,在建筑区划内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之前,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只能通过开发商找的物业公司行使。
业主买房时在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须无条件地同时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公约》、《装修管理手册》上签字。
本律师一直没想明白,为什么要有住宅小区?为什么要由房地产开发商寻找前期物业公司?前期物业公司到底有哪些权利义务?一、前期物业管理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前期物业阶段,业主大会因没有达到法定条件而无法成立,订立临时管理规约、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都由建设单位完成,入住的业主必须受到既定条款的规制,这就使入住的业主无法根据自身的意愿行使成员权对物业进行管理。
我国地方法规、部委规章的陆续出台,解决了物业管理尤其是前期物业管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是地方法规之间,地方法规与部委规章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差异和冲突,而且立法层次低,不具备长期性、稳定性和权威性等法律属性,使得物业管理领域存在着大量的“立法空白”和“立法误区’’,严重影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物业管理的市场化进程,不利于物业管理法制的统一和加强。
因此,在前期物业管理实践中,业主的合法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产生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篇一: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开发商是否有权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案例扫描]开发商广州市重益房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益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广州如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物业公司)为重益广场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双方签订了《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委托管理期限自合同签字、盖章生效之日起至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选定物业服务公司后30日止。
如意物业公司负责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情况。
合同签订后,重益公司认为,《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作为委托合同,委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合同履行期间,如意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并每6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费收支报告,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
重益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向如意物业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如意物业公司亦签收了该通知,并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合同。
对此,重益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重益广场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于2021年11月15日解除;要求被告如意物业公司对已经收取的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日的物业费向原告重益公司提供决算报告。
被告辩称:首先,《重益广场临时管理公约》载明“在重益广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除物业服务公司被取消资质及企业注销外,重益公司不得变更物业服务公司”。
重益广场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持有三级物业管理资质,企业并未注销,原告不得解除合同。
其次,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之一是被告未依约提供年度物业管理决算报告,但被告提供的证据证明被告已履行了上述义务,且即使被告未履行公示义务也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要求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原告应依据约定程序解除合同。
如被告的物业服务未达到管理目标,原告应先要求被告限期整改,但被告一直未收到原告关于限期整改的通知,在此情况下,被告无权直接要求终止委托合同。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我们将从合同法、物权法和法律解释等角度来分析和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中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自由选择、订立、修改、终止合同的权利。
这就意味着在合同期内,建设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因此,如果建设单位认为当前的物业服务企业无法满足其需求,具备更换的理由,他们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
其次,物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物权法规定的其他权利负担,物权法对其他权利负担的规定适用于物业服务合同。
根据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一方,有权享有其他权利负担,包括选择、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第三,国家发改委《关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的若干意见》对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范。
该意见规定建设单位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和程序。
这说明在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具有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主观权利。
然而,尽管建设单位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但在实践中,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建设单位应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和程序,以防止纠纷和争议的产生。
其次,建设单位应该在更换前与原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和沟通,以确保更换过程的顺利进行。
再次,建设单位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给予原物业服务企业合理的补偿,避免损害其合法权益。
总之,从合同法、物权法以及国家发改委相关意见来看,在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作为合同一方,具有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然而,在实践中应注意合同约定、协商沟通和合理补偿等问题,以避免引发纠纷和损害各方的权益。
小区怎么更换物业?小区更换物业流程,需要什么流程?
⼩区怎么更换物业?⼩区更换物业流程,需要什么流程?如果对物业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可以⾃⾏更换物业,除了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流程,还有必要知道更换物业的法律依据。
⼀、业主⼤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业主⼤会享有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同时也是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主体。
他们可以通过业主⼤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接管原物业公司,向⼩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法律依据:1、《物权法》第七⼗六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
2、《物业管理条例》第⼗⼀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3、《东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条: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会履⾏下列职责:(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确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区业委会只是业主⼤会的执⾏机构,执⾏业主⼤会的决定事项,其⾃⾝⽆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更换物业服务企业的条件有:1、法定解除。
即物业服务企业丧失⼀定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资质时,所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动解除。
2、约定解除。
当《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所约定的事由出现造成需要更换物业服务企业,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直接进⾏,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或者物业使⽤⼈的投诉,进⾏具体运作之后,解除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
《物权法》第七⼗六条,《物业管理条例》第⼗⼀条,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拥有物业的专有部分建筑⾯积按所持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积计算;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确定的建筑⾯积计算。
业主⼈数按房地产权证数计算,⼀个权证计为⼀个业主⼈数。
对已出售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物业,业主⼈数按商品房买卖合同数计算,⼀个合同计为⼀个业主⼈数;对未出售的物业,建设单位计为⼀个业主⼈数。
新民法典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
新民法典更换物业公司的流程关键信息项:合同双方信息买方(消费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电商平台或商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型号/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商品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履行条款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付款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质量保证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售后服务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退换货政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违约责任违约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赔偿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争议解决争议解决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适用法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变更与解除变更程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解除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生效生效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正文合同双方信息买方(消费者):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卖方(电商平台或商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的商品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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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更换物业服务企业
案情简介:
2008年8月,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上海某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该物业公司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小区提供为期两年的物业服务,后开发商决定不再续约,开发商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接管该楼盘。
开发商的行为遭到业主的极力反对,最终更换物业管理未能成功。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更换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本焦点,笔者将在下文中具体予以阐述。
一、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讨论建设单位是否有权在前期物业期间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讨论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是否有对物业服务企业享有单方解除权。
当事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法定解除,另一种是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本案中不涉及法定解除合同的相关规定。
具体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如果建设
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款,守约方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与违约方解除合同,并根据合同的约定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二十二条约定:“经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投票权计算规定确定)2/3以上通过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解除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的约定属于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开发商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的管理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同和标准,某小区也没有出现二分之一以上业主(本案合同中约定的“三分之二以上是基于2 007年《物权法》之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现《物权法》规定应当是二分之一)不满意开发商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情形。
因此,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未成就,建设单位不享有合同的解除权。
从理论角度来说,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期间能否解除合同关键要看其是否拥有解除权。
学界观点基本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虽是双方签订的,但物业服务企业对建设单位是受托人的身份完全明知,业主才是物业的实际享用者和义务承担者,这是一种商业惯例,因此,物业服务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合同关系,不能简单的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一般性规定。
例如,委托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而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需要有严格的条件,对此,《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
但是,如果建设单位在预售或者出售房屋时便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主授权开发商代为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经全体业主授权有权代理
全体业主行使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则开发商在前期物业服务期内根据合同约定作出单方解除合同的决定是不存在问题的,但是本案中,开发商与业主签订有房屋预售合同并没有业主这方面的授权,仅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来行使所谓的解除权是难以得到法律上的支持的。
二、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建设单位是否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本案中,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第三十一条约定:“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两个月,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甲、乙双方应就延长本合同期限达成协议;双方未能达成协议的,乙方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后继续履行合同,甲方应在此期间聘请新的物业管理企业。
”某小区的业主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就是针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约定提起的,业主认为这两条约定限制了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是对业主合法权利的剥夺,属于违法约定,应被认定为无效。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十一条规定,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因此,《物权法》只赋予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建设单位是没有权利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另外,《物业管理条例》中仅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对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情形并没有规定前期物业
服务合同的效力。
对此,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开发商有权代表全体业主续聘原物业服务企业,也有权利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另一种观点认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虽然届满,但是开发商在将部分或全部房产出售以后,已经不是物业管理区域唯一的业主了,无权单方决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如果要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也只能由全体业主召开业主大会表决确定。
这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很多人认为,业主要更换物业管理公司,需要召开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业委会未成立之前,是不能更换物业管理公司的,这一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业主更换物业管理公司不需要一定成立小区的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只要通过合法的“双多数”业主的同意,即可续聘或更换物业管理公司,所以在本案中,业主可以在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下,通过征求全体业主意见,决定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去留问题。
笔者认为,无论采用何种观点,法院作出的判决东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立法精神,要尊重契约精神,也要尊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业主成员权。
也就是说,建设单位仅能在办理小产证前享有不经业主授权便单方决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房屋已经卖出,即便是只卖出了一套,也应当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达到法定比例后再作出选聘或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
这里需要的是,如果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中授权建设单位代为行使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则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建设单位解聘、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此项约定,则应当根据《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出相反的认定,由业主表决是否更换物业管理企业,保护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成员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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