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产生土地纠纷

在我国农村地区,土地是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正确行使对于农民来说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情况,这往往会导致土地纠纷的产生。
本文将分析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产生土地纠纷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首先,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 历史遗留问题:在我国农村地区,由于历史原因,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签订正式的承包合同。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初期,由于政策宣传、操作失误等原因,导致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得到合法确认。
2. 土地调整与流转:农村土地调整和流转过程中,如果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能会导致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或签订不规范。
例如,部分农村在土地调整时,未充分征求农民意见,未能及时签订新的承包合同。
3. 村委会行为不当:在某些情况下,村委会可能出于利益驱动,未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收回土地,从而引发纠纷。
4. 农民意识不强:部分农民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识不强,认为土地是集体所有,无需签订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未能及时与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
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土地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1.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农民与村委会之间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问题产生纠纷,例如,村委会擅自收回土地,或者农民认为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得到确认。
2. 土地流转纠纷: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未签订正规合同,导致流转双方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例如,流转双方在土地使用、收益分配、流转期限等方面产生争议。
3. 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可能导致农民在征收补偿方面权益受损。
为解决未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产生的土地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 强化政策宣传和法律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律意识,让农民了解土地承包合同的重要性,以及签订合同的程序和内容。
2. 完善土地承包制度:村委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与农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般都是由哪些原因引起的呢?对于这些引起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的原因我们可以怎样解决呢?店铺⼩编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有关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的知识。
农村⼟地承包合同纠纷怎么解决(⼀)农村⼟地全⾯调整中产⽣纠纷的处理问题在⼟地承包法实施前后,村委以⼈地⽭盾突出并经⼤多数村民同意为由对全村⼟地进⾏调整,有的村民特别是通过其他⽅式已承包到较多⼟地的村民不同意⼟地调整,在村委将其承包的⼟地分配给他⼈后,村民诉求继续履⾏合同。
对于此类案件区别情况,实践中分类作出如下处理:1、对于参与分地活动的当事⼈(⼀般是以抓阄⽅式分得⼟地),并且各农户已实际进⾏了耕种,判定已实际终⽌原合同,涉及的补偿或者赔偿问题可另⾏主张,对于以其他⽅式承包的合同中约定违约⾦的,按照法律事实对当事⼈做出赔偿或者补偿。
2、对于以家庭承包⽅式承包的⼟地,承包⽅拒绝参与⼟地调整,要求种植原承包地的,在村民未实际耕种前,原则上⽀持其诉求。
但对于全村村民已实际耕种的,要由村委会做出赔偿,赔偿数额⼀般按照减少⼟地⾯积的纯收⼊与剩余承包年限的积;对于分配的实际⼟地⾯积和⼟地等级并未减少和降低的,如承包⽅未种植实际分配的⼟地,请求继续耕种原⼟地的,亦以合同终⽌为由不予⽀持,赔偿数额按照未耕种⼟地纯收⼊与未耕种年限⼆分之⼀的积计算。
3、对于以其他⽅式承包的⼟地纳⼊了⼟地调整⽅案的,承包⼈参与了⼟地分配活动的,判定合同终⽌,参照承包⽅对⼟地的实际投⼊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般不超过3年的⼟地纯收益)由村委会给予补偿,合同约定违约⾦的,按照违约⾦补偿。
客观地讲,以上司法处理是存在瑕疵的。
按照⼟地承包法的⽴法本意,对于以家庭⽅式承包⼟地来讲,承包期之内只要承包⼈不同意调整,除⾮出现因⾃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依法被征⽤⼟地等法定情形,是不允许做出⼟地调整的,⽽且即便出现了法定情形也只能做出个别调整。
所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家庭承包⽅式承包⼟地纠纷时,发包⽅调整承包⽅的⼟地是不合法的,按照对⼟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保护原则,发包⽅应停⽌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当前司法领域的重要问题之一,其审理涉及到法律、经济、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然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不规范,甚至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有必要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寻求相应的对策。
存在的问题1. 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不明确、矛盾等问题,导致法官在具体案件中难以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标准,造成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2. 证据难以确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到的事实较为复杂,往往需要大量的证据来证明。
然而,由于当事人往往习惯于口头约定,很难将其转化为书面证据,因此导致在审理过程中证据难以确定,进而影响判决结果。
3. 审理效率低下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作出终审判决。
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还可能导致权利无法得到及时保护。
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明确适用标准,提高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准确性。
2. 提倡书面约定鼓励当事人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中进行书面约定,建立完善的合同制度,以便将口头约定转化为书面证据,便于日后的诉讼。
3. 加强调解工作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时,可以加强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在诉讼前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提高审理效率。
4. 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的专业培训,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法律水平和业务水平,确保审理工作的规范、高效。
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社会的重视,各方应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寻求解决之道,从而为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内容摘要: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结合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也日益复杂。
农地承包合同纠纷已成为三大涉农案件(其余两类为农村税费纠纷和农村征地纠纷)之首。
在这些纠纷的背后交糅着各种利益冲突和传统观念与现代文明的碰撞,农村土地问题纠纷已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理性思考有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认真总结这类案件的审判经验,对于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稳定农村社区、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根据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情况,分析笔者所在地区这类案件的类型特点及问题成因,探讨审理实务中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和一些具体问题,并根据一些案例提出了几点思考和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1、案件总量明显增加。
笔者所在法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统计显示,2019年我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4件,2019年受理18件,2019年仅1-5月就已受理23件。
农村土地承包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也逐年增大。
2、集体诉讼和类似诉讼增多。
由于村社组织将集体土地承包给他人后引发纠纷,村民起诉,要求确认承包合同无效,或要求将承包地收回重新发包。
此类案件往往原告众多,而且容易引发群体上访,法院审理难度大。
本院2019年受理了合川市狮滩镇任家村3社78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3社的纠纷后,2019年又分别受理了任家村1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1社和任家村5社97户农户诉被告李隆富、任家村5社两起同类型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国家农村政策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仍是普遍存在的问题。
这些纠纷的成因各有不同,类型也多种多样。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调解仲裁是一种重要的方法。
本文将就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类型及调解仲裁策略进行分析。
(一)亲属之间的纠纷亲属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亲属之间的利益纷争或者遗产继承方面的问题。
通常,双方都具有深厚的感情,情绪较为激烈,甚至出现肢体冲突,因此纠纷难以解决。
村民之间的土地承包纠纷也较为普遍。
原因可能是在土地征用、调配、流转、承包等方面产生利益分配问题。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较多的村民,纠纷缠绵不断,给村委会、乡镇政府及农业主管部门带来了巨大的管理压力。
在农村发展过程中,为了发展集体经济,发展农村经济,往往会涉及到集体土地的流转。
由于资金投入巨大、土地管理不规范等原因,个人和集体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其中包括资金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老板等。
在农村发展中,政府往往会涉及到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等问题。
由于政府的政策需要与农民的现实利益相协调,因此农民和政府之间的纠纷也时常发生。
常见的纠纷包括土地征收、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
二、调解仲裁策略(一)充分沟通在解决土地承包纠纷问题时,充分沟通是十分必要的。
不同的利益方有不同的诉求和要求,需要通过充分沟通,了解双方的情况。
在沟通中,双方需要表述清楚自己的立场和诉求,同时倾听对方的意见。
不管是个人纠纷还是集体纠纷,通过充分沟通,才能达成解决方案,减少不必要的冲突和纠纷。
(二)合理分配利益在土地承包等利益分配上,要根据现实情况,合理分配利益。
对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利益纠纷,需以各方的合理利益要求和实际情况为基础,对资金的使用、红利的分配、方案的实施等方面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
(三)加强文化宣传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解决过程中,加强文化宣传也是至关重要的策略。
宣传教育能够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和信仰意识,避免因不了解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党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全面实施,农民种田的主动性大大提升,农民现在纷纷要求耕种原先多年撂荒弃耕的土地,由于此前土地流转方式不规范,土地承包过程中的一些矛盾逐步凸现,导致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逐年攀升。
黄冈市法院受理的一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2003年为57件,2004年为73件,2005年上升到105件,当年二审案件分别为9件、16件和22件,且群体诉讼案件增多,有的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一、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行为不规范或单方毁约而引起的纠纷超过一半。
由于村民委员会或村小组的负责人法律意识不强,导致其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行为违法或违约,从而引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表现为部分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抗《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有关民主议定原则的规定,将应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改由少数人定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不与农户签订书面承包合同,而采取口头方式发包;某些合同的责、权、利不明,不便于实际履行,从而引发纷争;有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新官不理旧事,以调整经济结构或提升承包金的方式单方收回或变更承包合同。
以上纠纷一旦农户起诉到法院,集体经济组织败诉的多。
如黄州区某村委会未经民主议定,由村委会少数干部将集体所有的40亩耕地发包给本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修建鱼池,承包不到一年,本村村民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其诉请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而村委会则由此担责。
二、土地证册不全、经营权属不清而导致农户争包、抢包土地的案件处理难度大。
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多数政府部门未向农户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些土地证册登记较为纷乱。
农村土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有哪些
农村⼟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有哪些农村⼟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摘要:农村⼟地的纠纷及处置对策近年来,随着国家惠农政策的进⼀步落实,农民对⼟地需求的扩⼤化与⼟地资源的有限性之间的⽭盾愈发突出,因⼟地问题不少邻⾥反⽬、兄弟阋墙。
⼟地纠纷已成为当前农村社会⽭盾和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危害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1、农村⼟地纠纷的现状(1)征地补偿纠纷。
农户⼟地被征收过程中因补偿标准、被征⽤⼟地的实有⾯积、⼟地上种植物的价值评估、补偿费⽤的发放标准不⼀致,或兑现补偿不及时等引发的争议。
从已发⽣纠纷的情况来看,此类纠纷是当前⼟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的纠纷。
(2)⼟地承包纠纷。
主要是关于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问题,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过程中可能发⽣纠纷,对集体成员以外的⼈发包和关于承包的条件因⼈⽽异等问题也可能发⽣纠纷。
(3)⼟地边界纠纷。
当事双⽅因为所使⽤⼟地的边界发⽣的争议,多发⽣在直接相邻的两⽅或者多⽅⼟地之间,也可能是发⽣在不直接相邻的双⽅或者多⽅之间,或者由于边界模糊,使得双⽅难以分辨引发争议。
此类纠纷最多最普遍,多发⽣在收种季节。
除了⼀些多年⽆法确权的纠纷,⼀般处置难度不⼤。
(4)宅基地纠纷。
因农村宅基地管理⽐较混乱,违规建房、私搭乱建情况⽐较突出,容易引发⽭盾,再有相邻宅基地之间的边界问题也是宅基地纠纷的发⽣的重要原因。
(5)家庭⼟地纠纷。
随着时间的推移,农村家庭因死亡、搬迁、⼦⼥升学、嫁娶、⽣⼦等⼈⼝变动原因出现变化,或是由来已久的农村“分家”习惯,导致分地不公等情况,致使当前不少家庭内部成员之间产⽣纠纷。
2、农村⼟地纠纷多发的原因(1)基层⼲部法律观念淡薄。
⼀些村委会等基层⼲部法律意识差,对⼟地的管理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操作,有的擅⾃作主买卖集体所有的⼟地;有的未经多数农民同意就擅⾃组织⼟地流转,损害农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请宅基地时,以⼝头的⽅式就将集体所有的⼟地许可给⼀些⼈使⽤,致使⼀些⼈本该合法拥有⼀份宅基地,却没有办理合法的使⽤⼿续,⼀直处于⾮法占⽤⼟地状态。
土地承包合同四至发生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四至发生纠纷在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农民获取土地使用权、开展农业生产的重要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四至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鲜见,这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一起土地承包合同四至纠纷案例入手,分析此类纠纷的产生原因及解决途径。
案例简介:张某和李某是邻居,两家土地相邻。
2010年,张某与村里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面积为5亩。
合同中明确了土地的四至范围。
2015年,李某在张某承包的土地上建起了鸡舍,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张某认为,李某在建鸡舍的地方属于他的承包地,要求李某拆除鸡舍;而李某则认为,鸡舍所占土地属于村里的公共用地,张某无权要求拆除。
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纠纷原因分析:1. 土地承包合同四至不明确:在张某与村里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土地的四至范围,但并未对四至的具体位置、界限等进行详细描述,导致双方在实际操作中产生分歧。
2. 土地权属不清:在农村,土地权属问题一直是纠纷的焦点。
张某与李某之间的土地相邻,但双方对土地权属的认识存在差异,导致纠纷的发生。
3. 村民委员会管理不善:在土地承包过程中,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审核、管理。
然而,在本案中,村民委员会在签订合同时,未能对四至进行详细核实,导致纠纷的发生。
解决途径:1. 明确土地承包合同四至: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应当对土地的四至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具体位置、界限等。
如有必要,可以邀请第三方进行测量,以确保四至的准确性。
2. 加强土地权属管理: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权属的管理,明确土地使用权归属,避免因土地权属问题引发的纠纷。
3. 强化村民委员会职责:村民委员会在土地承包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审核、管理作用,对土地承包合同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4. 司法救济:当土地承包合同四至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土地承包合同四至纠纷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常见问题。
关于基层法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基层法院审理农村土地纠纷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焦杰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2期摘要近几年,国家逐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一系列的惠农强农措施也逐步出台,附着在土地上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如何正确运用法律法规解决土地纠纷案件成为摆在各地基层法院面前的一道难题。
要想解决好土地纠纷,一方面要严格遵守关于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求各基层法院多途径、多角度处理具体问题,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关键词基层法院土地纠纷从2008年以来,随着国家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以及城镇化的不断推进,附着于农村土地的利益明显增加,农村土地利益格局被逐渐打破,涉及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大量涌向法院。
农村土地的利益调整涉及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而受基层组织对政策、法律法规执行的不完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及社会诚信缺失等原因的影响,导致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案件处理起来,困难和问题都很多。
现笔者就以凤阳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至2014年3月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为例,做出如下调研。
一、收、结案情况。
2011年共收案31件、结案21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5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6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
山林承包合同纠纷4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4件,山场使用权确认纠纷1件,山林转包合同纠纷1件,水面承包合同纠纷2件。
已审结21件案件中,判决3件、调解4件、撤诉11件、裁定驳回3件。
调撤率为71.4%。
2012年共收案48件,结案22件,其中土地承包合同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28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3件,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合同纠纷1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合同纠纷2件,土地租赁合同纠纷3件,林业承包合同纠纷3件,山林承包合同纠纷1件。
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冲突
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冲突随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深入实施,土地承包合同已成为农村土地管理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的冲突问题日益显现,给农民和国家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从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冲突的现状、原因及解决办法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冲突的现状1. 承包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冲突。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
然而,在一些地区,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期限超过了承包期限,导致土地使用权与承包期不一致。
2. 承包期与土地征收补偿的冲突。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征收补偿标准往往依据土地使用权期限确定,而承包期较长的土地,其补偿标准往往低于承包期较短的土地,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3. 承包期与土地流转的冲突。
土地流转是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由于承包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不一致,导致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法律风险,影响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冲突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承包期限,但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实践中出现期限冲突。
2. 历史遗留问题。
在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过程中,部分地区的土地使用权分配不规范,导致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承包期限不一致。
3. 政策执行不到位。
在一些地区,地方政府对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不到位,导致承包期与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冲突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三、解决土地承包合同时间期限冲突的办法1.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承包期限的关系,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提供法律依据。
2. 加强政策宣传和培训。
提高农民对土地承包合同的认识,加强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3. 规范土地使用权分配。
对历史遗留的土地使用权问题进行梳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分配,确保土地使用权期限与承包期限的一致性。
4. 完善土地征收补偿机制。
建立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和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自上世纪80、90年代以来,由于我省份拥有独特的地理环境和热带气侯,适宜种植热带经济作物以及从事其他的农业生产,因此一些公司和个人纷纷到我省农村去承包农村的土地,打破了单一的、封闭的由农民承包土地的格局。
因早期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政策不完善,以及人们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或其他人为的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导致土地承包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
因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以及合同的效力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每年都要审理大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且数量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占有较大的比重。
是否正确处理好此类纠纷,关系到我省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审判实践中纠纷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归类,同时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谈一下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海南中院及辖区法院审理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种类较多,主要有承包土地种植热带经济作物、水产养殖、林木种植等纠纷。
上述纠纷的承包方绝大多数均不是通过以户为单元的家庭联产责任制方式承包集体的责任田而直接引发的纠纷,一般承包方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也有些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纠纷的土地不是家庭联产责任田等基本农田,而是另行承包的集体四荒土地即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土地。
该类纠纷其实就是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所指的“其它方式的承包”。
分析纠纷产生的原因总体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情况:1、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的订立是否经过民主议定情况不明,此类诉讼的提起通常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负责人变动后,后任负责人往往称前任负责人在发包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擅自发包,以此引发合同效力之争而诉至法院。
2、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四荒等农村土地的承包合同,大多数合同签订时间过长,发包面积过大,动辄20年、30年或40年甚至50年的也有,动辄几百亩或上千亩甚至几千亩的案件诉至法院的也时有发生。
如有些80年代签订的合同,由于当时集体的人口较少,集体的荒山、荒坡等土地较多,发包方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不考虑长远的发展情况,发包的随意性较大,造成少数承包人长期占用大量的土地资源,而随着集体人口的增加而土地并未增加甚至减少的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求承包土地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会与承包人发生纠纷,在合同未届满的情况下以各种理由要求提前终止合同收回已发包的土地而诉至法院。
3、合同规定的承包金不科学。
许多合同承包金往往以低廉的价格不管合同长短一包到底,村干部签订合同缺乏经验,而且当时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关土地承包价格的指导价。
如有些几十年长的合同,每亩承包金仅3元,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格尤其是一些适宜种植热带水果的坡地价格已大幅升值,想以较高价格承包此类土地的个人或公司也比较多,由于受利益驱动,无论村民个人或村干部都有意想收回土地另行高价发包,由此引发纠纷。
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承包的土地,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三十年不变。
但一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大农业,以招商引资的名义引来项目,通过对村干部施加压力,在未充分考虑村民利益的情况下,不顾村民是否同意,即强行将农户已承包耕种的土地收回,长时间、大面积租给经营,搞所谓的大农业。
有些甚至打着政府征地的旗号,实际是某些公司搞“圈地”之实,而地方政府也借此增加收入。
一些公司在进场时遭到农民的阻挠,但这些公司认为政府都同意了,也就不与承包户充分协商,强行进场将作物推掉,把原有的现场毁掉,并种上其它作物,造成既定事实,而对原有的承包农户即不合理安置也不合理补偿或补偿低廉,从而引发纠纷。
5、一些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采取不正当、不公平的手段越权发包,承包金自收自支,而集体组织内的多数村民既不能平等参与承包,又未获得承包人缴纳承包金的收益,直接侵害了集体与村民的利益而引发纠纷。
6、还有一些情况是当时发包时,土地贫瘠又是荒山荒坡,本村集体成员无人或无能力开发承包,待有能力的承包方承包这些土地并投入大量的资金、人力、物力进行开发,随着农作物长势喜人,经济效益可观后,村民或已更换的村干部开始眼红,往往以承包过程中一些手续上的瑕疵或承包金缴纳上的迟延等各种理由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收回承包地。
二、审理各类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应注意的问题各类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的问题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有效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有效继续履行合同还是变更或解除终止合同的问题;另一类是无效还是有效之争以及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
对这两类合同法官应严格依照《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以及结合农业承包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国家的农业政策,同时兼顾公平与效率等原则作出中立的、符合经济规律的判决。
(一)应如何处理好各类有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1、对于有效土地承包合同中关于要求提高承包金以及承包期限约定过长或约定不明诉至法院的情况该如何调整。
笔者在前文提到上世纪80、90年代签订的一些合同承包期限与承包金约定不合理的问题,这类合同一般由发包方诉至法院,虽也要求解除合同,但态度一般不是很坚决,其主要目的是要求提高承包金和调整承包年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对当事人单方要求变更承包金的,不予支持。
但随着形势的变更,我省各市县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土地承包的政策性指导价格,如原定的价格与现行的地方指导价差别较大,明显不合理,不符合现行政策还是可以适当调整的。
处理此类纠纷首先应进行调解,且调解的余地也比较大,其调解也不一定达到全案调解,能部分调解就部分予以照准判决。
审判实践中承包金到底多少才合理,这是合议庭在讨论此类案件中最难达成一致的问题。
笔者认为,有指导价的可参照指导价格的范围,没有指导价的则办案人员应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当地市场行情作一些调研。
笔者承办过多起此类案件,一般是对与该类土地相似的地形地貌的同类土地进行调查再取平均值稍底一点的价格,平均值毕竟偏高一些,发包方也应为当初草率采用定死承包金的做法承担一些责任。
当然承包金的调整也不能过多地随意变更,只有过分低廉才予以调整。
因为当时签订的合同毕竟是双方的合意,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
还有一种可行的做法就是改变承包金缴纳的方式,即采取实物交纳的方式,在法律上也是允许的。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系列承包土地种植胡椒的案件,当时发包方发包的土地属于荒坡地,承包人在此开荒种植胡椒,每亩承包金为20元,胡椒开始收成时价格也不理想。
大约至90年代末期,由于东南亚胡椒受灾,我省的胡椒价格开始大幅度攀升,发包方村民小组便要求提高承包金而诉至法院,经充分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后,我们采纳了实物缴纳的方式,缴纳实物的多少参照了当时胡椒前三年的平均产量再确定一定的比例,同时也参考了当地其它一些实物缴纳的数量来确定应缴纳的比例。
胡椒的市场价格向来波动较大,随意提高承包金的现金缴纳方式会给承包方带来较大风险负担,实物缴纳的方式避免了物价的波动给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承包期限的问题,如合同期限超过了30年或承包年限约定不明的,个别合同的约定为长期承包,显然属约定不明。
法院在确定期限时如属一般经济作物种植的应参照新的《土地承包合同法》调整至30年以内,不应超过30年;对于开荒种植林木的可调整为50年,最长为70年。
2、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方出现违约情况是否应该支持发包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承包人在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过程中,会出现一些违约的情况,有些是因资金困难出现迟延缴纳承包金或拖欠承包金的现象;有些是因开发方能力有限而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开发面积;还有一些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尤其是土地的农业用途等。
上述三种情况应区别对待。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它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同时《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至第九十七条还规定了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和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方法;最高人民法院《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请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1)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的;(2)承包人在承包其内因健康原因丧失承包能力或者死亡,继承人无力承包或者放弃继承,且又不进行转让、转包和入股的;(3)因一方不履行承包合同约定的义务,致使承包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4)承包经营耕地的承包人弃耕抛荒的;(5)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这些规定都明确了终止和解除承包合同的条件。
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必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如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了土地开发并种植了作物,投入也比较大,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欠缴了部分承包金,对于这种情况是否应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双方合同约定欠缴承包金达一定时间则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的,则发包人也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催告,只有经催告后仍不缴纳或者承包人明确表示拒绝缴纳的才能解除合同。
如催告事实不明,双方对此各执一词,且诉讼过程中承包人积极表示愿意履行并同意补缴承包金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罚息,从有利于农业生产和稳定出发,不能支持发包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
承包人遇到了较大的自然灾害而暂时无力缴纳承包金的,发包方亦不能随意要求解除合同,相反应适当减免当年的承包金。
实践中因种种原因的确有一些承包人怠于履行缴纳承包金的义务,但一般经催告后,承包人会权衡利弊的,毕竟一般欠缴的承包金数额会远远低于其在承包开发期间所投入的资金,解除合同对承包人不利,承包人一般都会补缴承包金。
如承包人经催告后的确无力履行缴纳承包金的义务,并已达到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发包人又不允许其继续拖欠承包金执意要解除合同收回土地的,此种请求可予以支持,但要对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正确处理。
对于承包地上附着物的保护,法律未明确规定承包合同解除时应如何处理。
《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三条仅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的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再者,土地管理法规仅对土地被征用时地上物可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