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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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法学司考资料

理论法学司考资料

1、马克思法学派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只在表面上具有公共性和中立性。

2、马克思名言:国家不是在创造法律,而是在表述法律。

3、法的三大价值秩序、自由、正义。

4、秩序:是指通过法律所形成的稳定状态。

秩序是基础价值(法律的根本而首要任务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自由正义等价值,必须以秩序为基础。

);秩序必须受到限制(秩序难以涉及实质内容,必须接受正义、自由的规制)。

5、自由:是指确认、保障人们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使主体与客体达到和谐状态。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最高价值;自由需要法律的限制(伤害原则;道德主义原则;家长主义原则)。

6、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状态。

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推动着法律的进步。

7、确定指引通过设定义务来实现;不确定指引通过宣告权利来实现。

8、法的局限性:法律以社会为基础;法律是社会规范之一;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能力的局限);“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执法、司法等环节受到人的影响较大。

9、法律后果:肯定后果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否定后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10、国家政策是正式渊源;党的政策是非正式渊源。

11、调整性法律关系基于合法行为;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违法行为。

12、合理的法律决定:是指法律裁决具有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

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可接受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可预测性要求严格衣服进行,尽可能地避免武断和恣意;可接受性要求按照实质价值和道德考量做出法律决定。

13、内部证成关心结论的有效性;外部证成关心前提的合理性。

14、法的继承是纵向的;法的移植是横向的。

15、法治思维:在解决问题上,倡导说理论证,倡导法律的优先性,强调法律的程序性;以权利保障为本位,提倡限制权力,追求良好的法律秩序;灵活运用多种法律推理技术、法律解释技术和法律论证技术,实现法律裁决的可预测性与可接受性融合。

16、法治:依法合理配置权利与权力的社会状态。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考真题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司考真题

1、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下列哪一做法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监督?()A、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B、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C、检察院办案中主动听取并重视律师意见D、完善法官、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只有选项D体现的是司法机关"内部"监督。

2、职业保障是确保法官、检察官队伍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需要。

根据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法官法》、《检察官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由工资保险福利和职业(履行职务)两方面保障构成B、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C、完善职业保障体系,要建立法官、检察官专业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D、合理的退休制度也是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予高度重视【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选项A说法错误。

根据《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对法官的保障主要为职业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等。

我国检察官法对检察官的法律保障尚不系统,主要为以下三个方面:履行职务保障、人身和财产保障、工资保险福利保障。

3、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及有关检察制度规定,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关于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A、是为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B、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C、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选任机关从已建立的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挑选【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A表述正确。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确保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的正确行使,根据有关法律结合实际确定的一种社会民主监督制度。

选项B表述正确。

法律文书司考案例(3篇)

法律文书司考案例(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原告:张三(化名)被告:李四(化名)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于2019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四将其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房产出售给张三,成交价格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张三在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个月内支付。

合同还约定,如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张三遭受损失,李四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年5月4日,张三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10万元。

然而,在房屋过户过程中,张三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房屋主体结构存在安全隐患。

张三遂要求李四承担赔偿责任,但李四拒绝。

于是,张三将李四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1. 判令李四返还定金10万元;2. 判令李四赔偿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3. 判令李四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法院审理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1. 张三与李四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2. 张三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李四应返还定金10万元;3. 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李四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 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应由李四承担。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1. 李四返还张三定金10万元;2. 李四赔偿张三房屋维修费用人民币5万元;3. 本案诉讼费用由李四承担。

三、上诉与再审李四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1.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 李四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质量负有保证义务,其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赔偿责任;3. 一审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定金和赔偿房屋维修费用合理。

据此,二审法院驳回李四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李四不服二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1.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2. 李四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四返还定金和赔偿房屋维修费用合理。

2024司法考试资格报名条件及要求

2024司法考试资格报名条件及要求

关于2024年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和要求,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信息: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
4.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 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

对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人员,还可以是获得相应学位且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此外,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军队院校应届本科、硕士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继续教育的本科毕业生,以及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成绩已全部合格且本年度内能取得毕业证书的人员也符合报考条件。

报名的具体流程是在6月中旬在司法部官网进行报名,9月中旬考客观题,客观题成绩通过后,在10月底考主观题。

只有两个考试都通过,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

司考法律法规汇编一、引言司法考试是我国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必经之路。

为了确保司法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素养和专业能力,司考法律法规的掌握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对司考法律法规进行汇编,旨在帮助考生系统地理解司法考试涉及的重要法律法规,为他们的备考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最高法律法规,司法考试中对宪法的考察尤为重要。

宪法全文包含了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等内容。

在备考司法考试的过程中,考生需要深入学习宪法的各个方面,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与职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司法考试中对刑法的考察也占有很大的比重。

刑法规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刑罚,以及刑罚执行的程序和限制等。

在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熟悉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刑事责任和刑罚、量刑等内容,并理解刑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是我国民事司法领域的基础法律,对司法考试也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总则包含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与规定,如民事主体、法律行为、权利与义务、合同、不当得利等内容。

考生需要熟悉民法总则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婚姻家庭法等相关内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行政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行政法司法考试也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行政救济与行政责任等内容。

考生需要了解行政诉讼法的基础知识,掌握行政诉讼的特点与程序规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刑事诉讼领域的基本法律,对刑事法司法考试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刑事审判程序等内容。

备考过程中,考生需要详细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各个环节,包括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的程序规定。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

司考知识点归纳总结一、宪法学1. 宪法的含义和地位2. 宪法的种类和内容3. 宪法的修改和解释4. 宪法的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5. 宪法的权威和法律地位二、司法公正1. 司法独立2. 司法公正3. 司法责任4. 司法监督5. 司法诚信三、刑法学1. 刑法的基本原则2. 刑法的适用3. 刑法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4. 刑法的法律责任5. 刑法的刑罚种类和适用四、民法学1. 民法的基本原则2. 民法的主体和客体3. 民法的民事法律行为4. 民法的民事权利和义务5. 民法的民事责任和救济五、行政法学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 行政法的行政行为3. 行政法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权力4. 行政法的行政诉讼5. 行政法的行政监督和行政责任六、国际法学1.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2. 国际法的国际关系3. 国际法的国际民事诉讼4. 国际法的国际人权保护5. 国际法的国际经济合作七、法律文书和法律实务1. 法律文书的种类和格式2. 法律文书的撰写和审查3. 法律实务的案例分析4. 法律实务的调查和证据收集5. 法律实务的法庭辩护和诉讼代理八、法律职业道德和规范1.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规范2. 法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3.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4. 法律服务机构的职业道德和规范5. 公职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规范总结:司法考试是一场全面考察考生法律知识和实务能力的考试,备考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知识点和要点进行深入的学习和整理。

只有充分掌握了各项知识点,才能在考试中取得较好的成绩。

希望考生们能够通过自身的努力和不断的实践,成功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

司考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某某与张某系邻居,两户人家同住一栋楼。

近年来,由于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厨房污水时常溢出,渗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王某某多次与张某协商,要求张某修复管道,但张某以各种理由推脱。

无奈之下,王某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某是否构成侵权?2. 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3. 法院应当如何判决?三、案例分析(一)张某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某家的厨房管道老化,导致污水溢出,侵入王某某家中,给王某某的生活带来了不便。

张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对房屋负有维护、修缮的义务。

张某明知管道老化可能造成侵权,却未及时修复,存在过错。

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侵权。

(二)王某某的损失是否应当由张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某某因张某的侵权行为,遭受了财产损失。

具体包括:1. 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2. 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3. 误工费;4. 精神损害抚慰金。

因此,王某某的损失应当由张某承担。

(三)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根据上述分析,法院应当作出如下判决:1. 判令张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修复厨房管道;2. 判令张某赔偿王某某清理污水产生的费用、维修受损物品的费用、误工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案例启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具有以下启示:1. 居民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邻里之间应加强沟通,协商解决问题,避免矛盾升级。

2. 房屋所有人应当尽到房屋维护、修缮的义务,确保房屋安全,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3. 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4. 法院在审理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五、结语通过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原则和法律规定。

司考知识点

司考知识点由于司考(司法考试)知识点非常广泛,涵盖了法律的各个方面,因此在这里我将提供一个结构化的概要,以便于读者可以根据这个框架来准备和复习司法考试的知识点。

一、宪法及相关法1.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2. 立法法- 立法权限和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3.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二、民法1. 民法总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事主体和民事权利2. 物权法-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3. 合同法- 合同的种类和订立- 合同的效力和履行- 违约责任4. 侵权责任法-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三、刑法1. 刑法总则- 犯罪的构成要件-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2. 刑法分则- 各类犯罪的构成和处罚- 刑事责任的免除和减轻四、行政法1. 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2.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程序 - 行政诉讼的判决和执行3.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程序 - 行政复议决定的效力五、经济法1. 公司法- 公司的设立、变更和解散 - 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权利2. 竞争法- 反垄断法- 不正当竞争法3. 知识产权法- 著作权法- 专利法- 商标法六、诉讼法1.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2.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制度七、国际法1. 国际公法-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条约法2. 国际私法- 冲突规范- 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司法考试知识点的一个概要,实际考试内容可能会有所变化。

考生应根据最新的考试大纲和指南进行复习和准备。

此外,实际的司法考试还会涉及其他法律领域,如环境法、劳动法、税法等,考生也应当给予足够的重视。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

司法考试试题法理学司考的同学可以看看!法理学一、单项选择题1.判例作为正式意义的法的渊源存在于()A.罗马法系B.社会主义法系C.普通法法系D.罗马法系和普通法系2.从法与国家的关系看()A.法离不开国家B.法可以离开国家C.法决定国家性质D.法决定国家的形式3.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划分标准是()A.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B.是否合法C.法律是否予以调整D.是否具有社会性4.国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A.国家行政机关的裁决B.审判机关的判决C.立法机关的法律D.公安机关的逮捕证5.人的出生和死亡,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这种情况称为()A.法律事件B.法律行为C.行为能力D.权利能力6.人身权利属于()A.特殊权利B.相对权C.一般权利D.职权7.下列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的是()A.买卖合同B.结婚C.立遗嘱D.行政复议8.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是()A.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B.损害结果C.因果关系D.主观过错9.我国的司法解释,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另一类是()A.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D.国务院法制局的解释10.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凡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A.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解释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D.由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解释11.我国《公司法》规定,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公司股票可以到境外上市,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该规则属于()A.义务性规则B.准用性规则C.确定性规则D.委任性规则12.王某夫妇雇用了一保姆临时在家照看孩子,事后付给保姆酬劳500元。

关于王某夫妇与保姆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客体,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孩子B.孩子的安全、健康C.保姆D.照看孩子的劳务和500元报酬13.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称为()A.法的拘束力B.法的溯及力C.法的继承性D.法的统一性14.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一国的法在其主权实际管辖的那部分陆地有效B.一国民事、经济等法的效力,一般也及于在本国领域外的本国公民C.一国的法律只在国内有效D.只有刑事法律才可能在本国领域外生效15.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将权利分为()A.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B.公权利和私权利C.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D.人权和公民权16.法律关系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是()A.合法性B.物质制约性C.意志性D.强制性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所使用的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该规则属于()A.授权性规则B.义务性规则C.命令性规则D.确定性规则2.规范性调整,()A.针对性强,适用于具体事项B.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C.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的左右D.是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提供典型的行为模式)3.法理学是法学的()A.一般理论B.应用理论C.基础理论D.方法论4.法具有判定、衡量人们行为的评价作用,它可()A.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B.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错误C.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犯罪D.评价人们的行为是否违法5.下列有关法与自由的关系的说法正确的是()A.自由是法所体现或促进和实现的价值之一B.法是保障自由和实现自由的重要的社会条件C.法既要保护和实现自由,又要对自由作出合理的限制D.法律对自由的限制没有任何标准可以遵循6.下列有关法的本质的表述正确的是()A.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B.中外的思想家提出各种各样的法的本质的学说,因此,法的本质没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答案司考的同学可以看看!C.法的本质是通过法的现象逐渐认识的D.法的本质并不是单一的,而是主客观方面的矛盾统一体7.法律具有国家性,这意味着()A.法是以国家名义创制的,代表的是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B.法律在一国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C.法律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保证D.法律的性质决定着国家的性质8.一般而言,下列法律文件中属于公法的有()A.《引渡法》B.《担保法》C.《收养法》D.《刑法》9.下列属于法律事件的是()A.社会革命B.战争C.人的生老病老D.自然灾害10.根据法的不同分类,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法属于()A.成文法B.实体法C.国内法D.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对应)11.在民法法系,非正式意义上的法的渊源主要指:()A.权威性法学著作B.正义和公平等观念C.政策D.判例12.下列选项中正确的说法是()A.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在普通法法系国家是不适用的B.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在我国可以是一个法的渊源C.法律编纂指立法机关审查、整理和重新确认一定范围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律效力的活动D.法律汇编具有系统化的特点,同时它也是立法活动的组成部分三、名词解释1、法学体系2、权利能力3、法系4、法律编纂5、法律程序6、公平责任四、简答题1、简述法律责任特点?2、简述法的规范性作用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原则有哪些?4、从静态来看,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5、法律程序设定的原则有哪些?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2、试述我国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3、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请综合运用法理学的理论分析。

法的作用的司考题[1]

1.法律格言说:“紧急时无法律。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在紧急状态下是不存在法律的B.人们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紧急避险行为可以不受法律处罚C.有法律,就不会有紧急状态D.任何时候,法律都以紧急状态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答案:B解析:本题考核法律的局限性。

选项A错误。

任何时候都存在法律。

选项B正确。

紧急避险行为是法定的免责事由。

选项C错误。

紧急状态的存在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选项D错误。

法律不是以紧急状态而是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社会条件作为产生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的。

2.2007年,某国政府批准在实验室培育人兽混合胚胎,以用于攻克帕金森症等疑难疾病的医学研究。

该决定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争议。

对此,下列哪些评论是正确的?()A.目前人兽混合胚胎研究在法律上尚未有规定,这是成文法律局限性的具体体现B.人兽混合胚胎研究有可能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需要及时立法给予规范和调整C.如因该研究成果发生了民事纠纷而法律对此没有规定,则法院可以依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D.如该国立法机关为此制定法律,则制定出的法律必然是该国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核法与科学技术的关系。

选项A正确。

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是成文法律的局限性的体现。

选项BC正确。

法律对科技具有规制作用,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性,对科技等问题没有规定,则可以根据道德、习惯或正义标准等非正式法律渊源进行审理。

选项D错误。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才是全体公民意志的体现。

3.关于法的作用,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法是由人创制的,人们在立法时受社会条件的制约B.法律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没有自己的价值立场C.法具有概括性,能够涵盖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D.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去从事难以做到的事情答案:BC解析:本题考查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相互影响中,法是由人创造的,人们在立法时会受到社会条件的制约,其产生、存在与发展变化都是由社会的生产方式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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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所从事的是为了法的实现的职业,包括立法、司法、执法、法律教育、法律培训等。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法律工作者或者法律人作为法律职业者,应当用一种专门职业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的特点并用职业的方式运用法律。

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所决定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体系,其目的在于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现象,指能够凭借直观和经验的方式认识法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全过程。

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学说: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是被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普遍性、国家强制性、程序性法的作用: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与社会作用(具有维护有利于一定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

可归纳为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两个方面)法的效力具有相对性和局限性。

既然反对法律虚无主义,也反对法律万能论‘法的价值:在法律规范体系中为人所重视的属性和作用。

法的价值判断:某一特定的主体对某一特定客体的价值进行分析与评判法的事实判断:对客观存在的法律规则、原则、制度等进行的分析和评判两者区别:判断的取向不同(由于主观意识不同而不同;基本相同的结论);判断难度不同(主观性较强;注重客观性);判断方法不同(注重法律的理想状态;强调法律的现实状况);判断的结果检验不同(长时间考验才能鉴别或判断结论的真伪;相反)区别法的价值判断与事实判断的意义:拓宽法学的评价角度和研究范围;平衡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固有张力。

法的价值的种类:自由秩序正义(法的价值冲突)法律规则-是指法律中关于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的规定,或者说是对某种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具体后果的规定。

法律规则的结构一般指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假定、处理、法律后果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

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也不是每个条文都完整地表达一个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的种类:1、按法律规则为主体规定行为模式的不同方式: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2、按是否允许主体进行自主调整,即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义务:强行性、任意性规则3、按法律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分:确定性规则、相对确定性规则4、按法律规则所调整的关系是否发生于该规则产生之前分:确认性(调整性)、构成性规则法律原则-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原则的种类:1.基本原则-体现法的总体指导思想、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则,内容比具体原则更抽象、更稳定,通常可以适用于整个法律体系。

具体原则-是基本原则在不同领域或法律调整过程不同阶段的具体化,具体原则的适用必须以基本原则为指导,而基本原则的要求也只有通过大量的具体原则才能在不同领域中获取体现。

2.从原则的普遍性和稳定性的角度分:公理性原则-从一定形态的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出来,得到社会成员广泛公认并被奉为法律准则的公理。

政策性原则-是国家在管理社会事务的过程中为实现一定目标而做出并被确认为法律准则的政治决策法律概念-在法律上对各种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同为法律规范,但在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和作用上有区别)1、内容上,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中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原则不仅着眼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个别性2、在适用范围上,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更广。

3、在适用方式上,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原则的适用不是,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的,且不同强度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中。

4、在作用上,规则具有比原则强度在的显示性特征,即相对于原则,法官更不容易偏离规则作出裁决;原则也是法律制度、规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

法的渊源-法的来源。

法的渊源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形式上),主要是各种制定法的形式法的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根据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正式渊源主要为制定法;非正式渊源指具有法律意义的准则和观念(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法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国际条约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将不同国家机关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按照一定要求进行分类、整理或加工,使之统一、完整、明确和有序――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又称法规汇编,是指在不改变内容的前提下,将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标准(如制定机关、时间顺序、涉及问题性质等)加以系统排列,汇编成册。

(最常见的形式)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指在对某一部门法全部现行法规范进行审查、整理、补充、修改的基础上,制定新的系统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部门法典的活动。

部门法典-是所有规范性法律文件中最具系统性的一种形式,是某一部门法从特定原则出发、具有特定结构和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的一般分类:1.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不同:成文法-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或“立法”。

不成文法-指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

通常将判例法归入不成文法2.创制主体和适用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国内法、国际法3、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全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

-主法;程序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

4、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根本法-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依据。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法律效力低于宪法5、根据适用范围的不同:一般法-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特别法-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特定地域或在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一般特别优于一般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法律部门是众多的法律规范有机的构成统一整体的“中介”,是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一是法律调整的对象,二是法律调整的方法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民、行政、婚姻家族法等)2、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经济、行政、民商、刑法等)法律体系:通常是指由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研究法律体系的意义: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赖以建立和存在的前提和基础(法学体系的范围更广泛)。

法律体系是在一个国家中一般只有一个(法学体系会出现多个并存)。

研究法律体系,有助于科学地划分法律学科,正确适用法律以及恰当地进行立法预测等。

(当代中国)公法-关于国家利益的法律;私法-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社会法-介于二者之间中国的法律体系: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宪法(国家机关组织、选举、区域自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授权法、国籍、义务教育、残疾人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行政法(调整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复议、国家公务员等一般行政法;食品卫生、药品管理、治安管理、邮政、海关、集会浒示威、铁路等特别行政法)、民法(婚姻、继承、收养、合同、商标、专利、着作权、担保法等,及相关条例和实施细则)商法(调整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或商事行为,企业破产、海商、公司、票据、保险-民商合一)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企业管理、财政金融税务、宏观调控、有关市场主体和市场秩序的法律法规)刑法(单行法律法规如国家安全法,附属刑法规范等)法的效力: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表现为凡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对主体行为具有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

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一国法律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1.一般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2.特殊立法的效力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特殊优于一般”,但仅限于同一主体指定的法律规范3.同一制定机关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颁布了两个以上的法律时适用“后法优于前法”4.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5.被某一国家机关授权的下级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法的效力范围-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包括法律规范的空间/时间/对象效力范围三方面。

法的空间效力:包括域内和域外效力。

域外效力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全国范围、局部区域有效-特定地区、地方性或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规两种)法的时间效力:何时开始生效(公布日、规定具体时间、公布后一定期限)、何时终止(积极-明示废止、司法实践中默示的废止。

分情况:新法生效旧法自行失效、新法中明文宣布旧法失效、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旧法、立法时明文规定期限、其历史任务已经完成而自然失效)和有无溯及力法的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有利追溯”原则)法的对象效力(对人的效力)-指一国法律规范可以适用的主体范围,对哪些主体有效。

(属地主义、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结合主义即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原则)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指引人们的社会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是社会内容和法的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的特征: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合法的社会关系;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1、调整性/保护性法律关系:基于人们合法行为产生/因违法行为而产生、恢复被破坏的权利秩序2、纵向(隶属)/横向(平权)法律关系:不平等主体间权力服从关系/平权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3、单向(单务)/双向(双务)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4、根据法律关系之间的因果联系:第一性(主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作用)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四自二主性:自主性/自觉性/自为性/自律性,某种主导的/主动的地位要能够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就必须具有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即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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