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骗贷”可以协定诈骗罪追究责任.doc
单位构成诈骗罪吗 诈骗罪判几年

单位构成诈骗罪吗诈骗罪判几年法律中没规定单位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对于诈骗罪来讲,只能有自然人构成。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当中规定的不少犯罪其实都是可以由单位构成的,就包括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
而合同诈骗罪属于诈骗犯罪当中的一种,那现实中,单位构成诈骗罪吗?这是很多人搞不清楚的地方,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单位构成诈骗罪吗?我国现行法律未规定单位犯诈骗罪,但高管人员以单位名义,为谋取单位利益实施诈骗行为屡见不鲜。
作为单位负责人,为单位的利益,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可以说,高管的行为是单位行为。
但法律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构成诈骗罪的主体,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单位诈骗不构成犯罪。
二、为单位利益诈骗如何追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三、如何正确认定诈骗罪(一)罪与非罪借款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二)本罪与本法规定的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刑法其余各章节分别规定了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
这些诈骗犯罪与本罪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表现方面均相同,但在主体、犯罪手段、主体要件与对象上均有差别,较易区分。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单位应当成为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摘要:随着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尤其是以各种欺诈手段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犯罪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
贷款诈骗罪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金融和社会秩序。
在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中,大量的巨额诈骗往往是由单位实施的。
而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的,单位应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关键词:贷款诈骗罪;主体;单位根据我国1997年《刑法》①第193条中对于贷款诈骗罪的相关规定,其并未明确单位能否成为构成贷款诈骗罪的主体。
因此,根据罪刑法定这一最基本原则,单位不构成本罪的主体。
这一原则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若单位实施了贷款诈骗的犯罪行为,不能对其以贷款诈骗罪定罪量刑,也不能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如果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或者履行借款合同的手段,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的,则对单位的这种行为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没有将单位规定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根据当时的立法背景,笔者认为主要是受当时的习惯观念的影响。
在计划经济时代,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主要是国有企业,其他私营企业很少产生贷款。
正是基于此,国有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②贷款,无非是将国有资产从一个口袋转移到了另一个口袋(这仅仅是国有资产占有权的转移),而单位不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并未侵犯国有资产的所有权③。
因此,《刑法》未将单位规定为本罪的主体,带有一定的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
然而,笔者认为,单位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首先,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在贷款时都要与银行签订一定的合同,单位在进行贷款诈骗时也不例外。
贷款诈骗罪如何确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应该如何处理

贷款诈骗罪如何确定,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应该如何处理⼀、贷款诈骗罪如何确定贷款诈骗是指以⾮法占有为⽬的,使⽤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法,骗取银⾏或者其他⾦融机构贷款,数额较⼤的⾏为。
⽽贷款纠纷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与贷款⼈之间在签定、履⾏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的经济纠纷。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个共同点,即贷款⼈没有偿还到期贷款。
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是具有⾮法占有的⾃的,⼆是采⽤了欺骗⼿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者的关键。
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途使⽤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为⼈不具有⾮法占有的⽬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采取了欺骗⼿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履⾏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如何处理根据刑法第 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对此有三种观点:其⼀认为是⽴法的疏漏;其⼆认为,如单位贷款诈骗的,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为,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罚,⾃然⼈也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三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对此舍弃特别法⽽适⽤普通法条,不仅违背法条竞合的原理,⽽且也不符合⽴法本意。
⾼法的会议纪要认为:单位在签定、履⾏合同过程中,骗取⾦融机构的钱款,数额较⼤的,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放纵犯罪,⽽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为⼈或者单位实施的⾏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
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的刑事责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为,尤其是数额较⼤或者巨⼤的贷款诈骗⾏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
单位合同诈骗立案标准

单位合同诈骗立案标准
单位合同诈骗是指以编造、隐瞒事实或者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单位签订合同并
达到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
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损害后果严重性。
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之一是损害后果的严重性。
如
果单位因合同诈骗行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构成单位合同诈骗,符合立案标准。
二、欺骗手段的恶劣性。
欺骗手段的恶劣性也是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之一。
如果单位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采用了编造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恶劣手段,导致对方单位被欺骗签订了合同,那么这就符合了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
三、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的关联性。
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还要求主观故意
和客观结果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性。
也就是说,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必须是有意识地采用了欺骗手段,并且最终取得了非法利益,这样才能构成单位合同诈骗。
四、相关证据的充分性。
最后,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还要求相关证据的充
分性。
在立案过程中,需要充分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包括合同文件、交易记录、涉案人员的证言等,以便能够证明单位合同诈骗的事实和性质。
总之,单位合同诈骗的立案标准是一个比较严格的标准体系,需要综合考虑损
害后果、欺骗手段、主观故意和客观结果的关联性以及相关证据的充分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当这些方面都符合了立案标准,才能够对单位合同诈骗行为进行立案追诉。
希望各单位和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单位合同诈骗的预防和打击,共同维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秩序。
“单位诈骗”的认定

“单位诈骗”的认定作者:吴飞飞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02期行为人A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扶贫资金,其行为已经符合诈骗罪的基本构成,可以认定为诈骗罪。
这种认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罪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根据《解释》的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数额较大”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应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人员“数额巨大”的刑事责任。
但该司法解释是1997年新刑法颁布之前存在的,刑法本身并未规定“单位诈骗”的处罚原则,因此这种“法律依据”或者结论性的认定还需要进一步说明和证成。
一、旧刑法时代的司法解释是否当然适用新刑法2001年12月7日“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即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取决于刑法的效力。
这一规定似乎表明刑事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本身的不可分割性,即不能脱离刑法条文而独立存在。
有学者将这种不可分割性表述为司法解释是作为“副法体系”而存在的,解释总是作为解释文本的附属物而存在的,如果认为解释可以完全独立于解释文本而存在,就将使解释完全没有界限而成为一种独立的解释文本,这种无限性使得意义完全没有确定性,它只是无休无止地漂浮。
刑事司法解释同样如此,它毕竟不是立法并且必须依赖于立法而存在。
[1]这种对于司法解释与刑法条文之间的关系表述是应当肯定的,因为所谓解释是对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说明和细化。
如果对法律条文本身进行修改,则解释也就无所依附。
但是,这也并不能当然得出旧刑法时代的司法解释在新刑法颁布之后就必然失效,否则新刑法之后将进行大量的司法解释工作。
企业商业诈骗企业欺诈行为与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商业诈骗企业欺诈行为与追究法律责任企业商业诈骗:企业欺诈行为与追究法律责任商业诈骗是指企业或商业机构通过欺骗、虚假陈述、伪造文件等手段,获得不当利益或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行为。
在商业活动中,企业欺诈行为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必须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企业商业诈骗的常见形式、法律规定以及追究责任的相关法律措施。
一、企业商业诈骗的常见形式1. 虚假广告企业利用夸大宣传、虚假陈述等手段,误导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真实性与优劣进行判断。
这种形式的欺诈行为使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受到误导,导致经济损失。
2. 假冒伪劣产品企业生产或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使消费者无法得到预期的产品品质。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
3. 财务造假企业通过虚构交易、隐瞒关键信息、操纵财务报表等手段,掩盖真实财务状况,误导投资者对企业价值的判断。
这种虚假宣传手段导致了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二、相关法律规定1. 刑法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有意实施虚假广告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如果其行为构成犯罪,也将受到刑事追究。
2. 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九条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受到企业商业诈骗行为侵害的消费者或投资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三、追究法律责任的相关措施1. 设立专门机构为了更好地打击企业商业诈骗行为,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调查和处理相关案件。
这样可以加强对企业诈骗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市场环境的公正与透明。
2. 强化监管措施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商业行为的监督,加强对广告宣传、产品质量、财务报表等方面的抽查和审核,加大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起到震慑作用,减少企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3. 深化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对企业商业欺诈的处罚力度,加大法律制裁力度,让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在违法行为面前付出更为严重的代价,有效遏制商业诈骗行为的发生。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法律规定什么是单位合同诈骗罪?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在单位的业务活动中,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
如果单位的代表人员、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主要责任,则应追究其个人刑事责任。
执行该罪行的主体是谁?单位合同诈骗罪执行主体包括以法人身份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和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从事商业、经济活动的工作人员。
如何认定单位合同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业务活动中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诈骗对方财物达到数额较大的,应该以单位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而言,诈骗行为必须包括虚构或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
例如,在合同签订前假借某个公司的名义虚构资产情况,隐瞒产权等详细信息,达到骗取对方签署合同并支付款项,从而实现诈骗借贷等行为。
还需要骗取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该罪行。
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诈骗数额达到50000元以上或达到某个具体合同总值的比例,即构成“数额较大”。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判罚标准单位合同诈骗罪属于刑法中的财产犯罪,其判罚标准主要取决于诈骗数额大小。
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诈骗数额巨大,则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以下几个判决条款:•未骗得财物或者骗得财物的情节较轻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及时查证,给付被骗赔偿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单位合同诈骗罪的预防措施和防范方法要防范单位合同诈骗罪,公司、机关、团体等组织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例如,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该详细了解对方情况(如资产情况、产权所有人、商业信誉等),并且确定各项责任和义务。
另外,还需要加强财务审计和风险控制。
如果恶意行为被及时发现并且严肃打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单位合同诈骗罪的发生。
总结单位合同诈骗罪是通过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财物的行为。
公司欺诈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doc
公司欺诈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
对此我国《公司法》明确地规定了相关公司欺诈行为的具体法律责任,主要有如下五条:
(1)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资本,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假资本的公司处以虚假资本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提高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债券募集方法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募集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小额担保贷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额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公司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将公司资产以任何个人名义立账户存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或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公司向股东或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骗贷法人有罪吗
公司骗贷法⼈有罪吗
在进⾏贷款的过程中,公司可以向银⾏申请贷款,公司属于银⾏贷款的主体资格,如果说出现了骗取贷款这种情况的话,法⼈会不会有罪?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司骗贷法⼈有罪吗
贷款诈骗罪没有法⼈主体。
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是⼀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的⾃然⼈均可构成,单位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或其他⾦融机构的⼯作⼈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串通并为之提供诈骗贷款帮助的,应以贷款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所谓串通,在本罪是指银⾏或者其他⾦融机构的⼯作⼈员与诈骗贷款的犯罪分⼦在实施诈骗前或在诈骗的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商量或进⾏策划,与诈骗犯罪分⼦予以配合,充当内应⽽为之提供帮助的⾏为。
对于银⾏及其他⾦融机构的⼯作⼈员与其他犯罪分⼦相互勾结骗取银⾏等⾦融机构钱财的⾏为,应当注意分清两种⼈员在共同犯罪中采⽤⾏为的性质,如果是以银⾏等⾦融机构⼯作⼈员为主,⽽采⽤的⾏为主要是利⽤职务之便进⾏,社会上的其他⼈员仅是提供帮助的,这时就应以银⾏等⾦融机构的⼯作⼈员所犯的罪⾏来定性处理,如是贪污,就应依贪污罪处罚,社会上的其他⼈员则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如是侵占就应以职务侵占罪治罪,其他⼈员则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处之。
如采⽤的⾏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法为主,银⾏等⾦融机构的⼯作⼈员仅是为之提供帮助的,这时就以本罪定性处罚。
⽽不能不分情况,都以本罪或他罪论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贷款诈骗罪,这种情况的主体范围是属于的⾃然⼈,但是单位并不满⾜贷款诈骗的主体要求,所以说单位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只有涉事的相关⼈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单位诈骗罪是指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其他手段,欺骗他人财物的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明确规定,下面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即犯罪事实;二是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即犯罪动机和目的。
对于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主要是指单位以虚假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欺骗他人进行财产交易,导致他人财产损失的行为。
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的行为构成了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而对于构成犯罪的主观条件,主要是指单位实施诈骗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欺骗行为。
这也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单位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
其次,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包括了一些具体的量化标准。
比如,对于涉及的金额和次数,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都做出了规定。
一般情况下,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指涉及较大金额或者多次作案的情况,才会构成犯罪。
具体金额和次数的标准根据不同的情况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说,金额较大或者多次作案的情况都会被认定为构成了单位诈骗罪。
最后,对于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还需要考虑到其他相关因素。
比如,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自愿退赔的情况,是否存在犯罪嫌疑人取得谅解的情况等。
这些因素都会对立案标准产生影响,需要全面综合考虑。
总的来说,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一个相对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多个方面的因素。
只有在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都具备,并且符合相关的量化标准,才能构成单位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希望相关执法部门能够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公正地处理单位诈骗案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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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骗贷”可以合同诈骗罪追究责任-
由于刑法没有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贷款诈骗罪的主体,因而,当前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单位骗贷案件中,单位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是否应单独对“单位骗贷”行为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存在分歧。
本文作者认为-
在单位贷款诈骗案件中,个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两种截然不同的主张:
“个人责任否定论”的观点认为,刑法中没有规定单位贷款诈骗罪,这表明单位骗贷行为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因欠缺“刑事违法性”这一犯罪所应具有的基本特征,特别是在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不能对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定罪处罚,对此种行为可通过经济制裁、行政处罚等手段进行处理,必要时还可以由立法机关修改法律或者作出立法解释,以明确追究单位贷款诈骗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
有学者从个人责任处罚依据的角度提出:刑法条文对有些单位犯罪规定单罚制,也是在单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出于某种特殊考虑只追究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其前提必须是单位构成犯罪。
如果不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而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这就必然会出现一个难以解决的问题:由于对单位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往往与其他自然人犯罪的标准不同,单位不构成犯罪,其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的确定就出现了问题。
“个人责任肯定论”的观点认为,对单位骗贷“行为可以追究
个人刑事责任,其基本论点有:一是单位犯罪法定性分析,在刑法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情况下,不能追究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但并未禁止追究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因而,不能因为无法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而否认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二是犯罪本质分析,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不是行为人取得利益。
就对法益的侵犯而言,单位集体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单纯自然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没有区别。
三是刑法相关规定分析,不能认为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是为单位谋取利益,还是为个人谋取利益,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完全可能成为推动自然人实施犯罪的动因。
本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既包括以行为人本人非法占有为目的,也包括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自然人以单位非法占有为目的所实施的本罪,仍符合本罪主观方面。
四是已有司法解释分析,新刑法颁行以前,数个司法解释规定,在单位集体实施投机倒把、盗窃与诈骗犯罪的情况下,应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等等。
笔者认为,理论界对单位骗贷行为刑事责任负担一般原则的争论,是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中单位犯罪主体结构理论争论的具体反映,对单位骗贷刑事责任的负担,单纯从本罪的角度加以研究和论证是相当狭隘的,也是难以得出正确结论的。
因而,有必要对我国刑法理论中涉及单位犯罪主体结构的一般争论问题加以分析。
目前刑法理论对单位犯罪中的自然人地位问题的观点,可归纳为三种类型:一是“共同犯罪关系说”。
认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的成员系同等主体,不存在所属关系,他们之间具有相互独
立的法律地位,具备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二是“一个犯罪主体说”。
认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只是单位,不能包括自然人,包括对法人犯罪行为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不是法人犯罪的主体。
三是“两个犯罪主体说”。
又可分为“包容的两个犯罪主体说”和“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说”,前者是指在法人犯罪中,实际上是一个犯罪(法人整体犯罪),两个犯罪主体(法人和作为法人构成要素的自然人)和两个刑罚主体(双罚制)或者一个犯罪主体(单罚制)。
后者是指在单位犯罪的场合,存在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两个犯罪构成,自然人负刑事责任是因为其行为将单位陷入了犯罪的境地,而非其本身属于单位的构成要素。
在此基础上,有学者对“单位骗贷”行为提出“新复合主体论”观点:在单位犯罪中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存在着一种“复合关系”,在这种复合关系中,单位犯罪是包容自然人的组织体犯罪,具体体现为直接责任人员相对于单位的依附性和独立性。
首先,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包容于单位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有赖于单位犯罪的成立(包括单位行为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单位组织体、或者刑法规定某种单位犯罪是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单罚制、或者单位组织体消灭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如果单位行为不能构成犯罪,包容其中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不能以犯罪论处。
其次,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条件下,其刑事责任可以独立于单位。
前述关于单位骗贷行为刑事责任的争论,“个人责任否定论”显然是单位犯罪“一个犯罪主体说”的具体体现;而“个人责任肯定论”则代表了单位犯罪“独立的两个犯罪主体论”的观点。
因此,就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而言,笔者赞成“新复合主体论”的观点,因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所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不能以本罪论处,不能要求他们对单位骗贷行为负刑事责任。
对此立法疏漏,可通过立法修正加以解决。
此外,根据《全国法院关于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月21日发布)的规定,一方面,明确“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
单位证明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组织名义出具的证实某一事实的书面材料。
许多刑事案件在审理中会遇到作为证据使用的单位证明。
有人认为,单位证明不能作为
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因为它是以组织名义出现的,而组织又必须通过某些个人以证人证言的形式来作为证据使用。
笔者认为,对此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
1.符合证据条件的单位证明可以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只要单位证明反映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就应当作为刑事证据来使用。
其次,单位证明以书面陈述的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这也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于书证的表现形式。
第三,某些涉及案情的年龄、职务、价格等问题,无法来用证言解决,仍需要由有关单位以组织名义出具证明来证实。
2. 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范围。
在司法实践中,单位证明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是有一定范围的。
根据单位证明在一般情况下均属间接证据的特点,并按其所需证明的内容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户籍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被害人出生年月日的证明。
主要用于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是否属于限制责任年龄,以及被害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对象,如拐骗儿童案件中儿童的年龄,这些通常由公安户籍部门出具。
二是身份证明,指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职务、工作性质、职权范围的证明。
主要在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职务、职权范围,都需要用这类证明来证实。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
三是单位性质证明,主要用于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的性质,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
成犯罪,及构成何罪。
这通常由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工商管理机关出具。
四是天气情况证明,主要用于与案件有特殊关系的情节。
如在雨雾天气的视力能见度、路面防滑度等。
这通常由气象部门出具。
五是其他证明,主要是证实一些其他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证明。
如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本单位工作时间、厂休日等证明,也可以作为印证犯罪嫌疑人在发案时是否有可能在上班,以确认其有无作案时间的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