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保护文件
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

解读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是指国家制定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监管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的规范发展和市场稳定。
本文将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首先,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主要涉及的内容包括并购重组的主体资格与准入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等方面。
在主体资格与准入条件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批准。
一般来说,首先要求并购方是一家已经在国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其次要求并购方具有一定的财务实力和稳定经营能力。
此外,对于在发起并购重组前未上市的公司,还需要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方可上市。
在信息披露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并购重组的目的、理由、方法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同时,上市公司还需向投资者披露公司本身的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经营风险等,以便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并购重组活动。
在审批程序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审批手续。
首先,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递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然后由证监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审查通过后,再提交证监会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最终由证监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在监管措施方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受到严格的监管。
证监会将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活动进行日常监管,包括对信息披露进行审核、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等。
同时,证监会还将依法制定处罚措施,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的实施对于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积极的作用。
首先,通过规范并购重组活动,可以避免不当的并购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失。
其次,加强信息披露和监管措施,可以提高并购重组的透明度和合规性,减少市场不确定性。
同时,通过对不合规行为进行处罚,可以增强市场的监管有效性,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
然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政策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施行日期】2014.11.2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7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2次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4年10月23日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或者控制的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购买、出售资产或者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达到规定的比例,导致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资产、收入发生重大变化的资产交易行为(以下简称重大资产重组)。
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上市公司按照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证券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为重大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本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职责,对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的并购保密协议范文(精选3篇)

上市公司的并购保密协议范文(第一篇)此文档协议是通用版本,可以直接使用,符号*表示空白。
甲方:********公司地址:********乙方:********公司地址:********因乙方现正在与甲方商谈收购事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隐秘。
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爱护甲方的商业隐秘,防止该商业隐秘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依据《民法典》、《劳动法》、《反不正值竞争法》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自愿、公正和诚恳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隐秘1、本协议所称商业隐秘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方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
乙方对此商业隐秘担当保密义务。
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隐秘实行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财务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财务方案、财务数据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商定中对外担当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隐秘。
第四百六十四条:保密义务人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
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商谈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值使用公司商业隐秘的行为。
第四百六十五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1、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商谈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有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隐秘、制造再现商业隐秘的器材、取走与商业隐秘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担当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隐秘。
3、假如发觉商业隐秘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隐秘,应当实行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准时向甲方报告。
4、商谈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财务资料、经营信息等交还甲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战略之一、为了规范并购重组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制度和审核要点。
一、监管制度1.《证券法》《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核心法律,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需要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股票发行审批、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披露、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编制等程序。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是我国证监会制定的重要法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
办法明确了重大资产重组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履行监管程序,保障投资者权益。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细则》是证监会为了进一步规范并购重组行为而制定的细则,主要涉及对重组标的资产的认定、交易结构设计、重组方案报告、重大资产重组的审批程序、交易披露、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二、审核要点1.标的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标的资产的评估是重要的一环。
上市公司在对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选择合格追溯日进行评估,并保证评估结果真实、准确,以便在后续的交易中确保交易价格的合理性。
2.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实施细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
包括交易方案、标的资产情况、交易对方的资信状况、交易价格的合理性等,以确保投资者充分了解交易的真实情况。
3.独立财务顾问的角色在并购重组过程中,上市公司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参与审计和评估工作。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交易标的与上市公司进行独立、公正的评估,为上市公司决策提供专业建议和意见。
4.监管程序的履行上市公司在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要求,履行资产重组报告书的编制和报送程序,及时向证监会提交申请,并接受证监会的审核和批复。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规范并购重组行为,保护各方利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进行指导和监管。
本文将主要介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主要法律法规。
二、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我国公司制度的基础法律。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公司法起着关键作用。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并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合并与分立: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的合并与分立需经过全体股东会议的审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备案。
2. 收购要约: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九条,当任何人或者公司以股份或者财产等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时,需依法向全体股东发出书面收购要约。
3. 内幕交易: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基础上进行交易被视为内幕交易,并违反法律规定。
三、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证券法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并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期间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获得合法、准确、完整的信息。
2. 上市公司内幕交易禁止: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是被禁止的。
3. 收购要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收购上市公司股份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全体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四、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是我国反垄断的基本法律。
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反垄断法起着重要作用。
根据反垄断法,上市公司并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 市场份额控制: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并购后形成垄断地位,将对市场造成限制竞争的影响,若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比例,需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核准。
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

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竞争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开展了资产重组、并购重组等活动,以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其中,收购重组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企业重组方式之一,其目的在于通过收购其他企业的股权、资产等方式来扩大企业规模、优化企业结构,以此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然而,在实施收购重组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问题,而如何保护这一群体的利益,成为了当前一个重要的研究方向。
笔者此次选题即是基于此背景,选取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为研究对象,旨在探讨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重组时应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小股东的认同度,从而推进我国企业收购重组进程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究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具体包括以下研究目的:1.分析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现状,并提出改进建议;2.探讨上市公司在收购中如何平衡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3.研究中小股东的需求,探讨如何提高其认同度和参与度。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1. 研究内容本研究拟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1)收购重组中中小股东的利益基础分析。
(2)收购重组中如何平衡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
(3)中小股东的需求及其参与度。
(4)上市公司如何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国内外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体系比较。
(6)案例研究。
2. 研究方法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调查法、问卷调查法、深度访谈法等研究方法,探究上市公司收购中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其解决方法,进而提出改进建议。
四、预期成果及意义本研究将得出以下几点预期成果和意义:(1)分析当前中国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2)探讨上市公司在进行收购重组时如何平衡公司利益、中小股东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的参与度和认同度。
(3)为我国企业收购重组进程的健康发展提供政策建议和参考依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2024年公司收购并购重组保密协议

2024年公司收购并购重组保密协议本保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由以下各方于日期签署: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为共同完成收购并购重组交易(以下简称“交易”),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本协议约定,保护交易中所涉及的重要商业信息和保密信息。
一、保密信息的定义1. 保密信息: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甲、乙双方为完成交易而向对方提供的关于收购并购重组交易的商业、技术、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谈判信息等。
2. 保密信息的范围:甲、乙双方保证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披露收购并购重组交易的保密信息,同时承诺对收到的保密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并不得复制、转载、派生或用于其他用途。
二、保密义务1. 甲、乙双方承诺对收到的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任何非约定目的。
2. 甲、乙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和维护对方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限制对保密信息的接触人员范围、加强信息安全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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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的利益爱护由于下述二点因素,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中的投资者利益爱护问题值得引起高度重视:其一、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频繁发生,是当前和以后相当长时刻内证券市场上的持续热点,越来越多的投资者“卷入”其中。
其二、并购重组多属上市公司运营中的“大动作”,对上市公司的存续进展和股东的利益有着重大的和长远的阻碍。
从投资银行并购业务的角度上讲,上市公司并购方案的设计和交易条件的安排,必须慎重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确实是作为中散股东的投资者的利益爱护问题。
只有在那个问题上实现了人情和法理上的“自圆其讲”,设计出来的并购方案和交易条件才能得到监管部门和公众的认同。
因此,投资银行的并购业务人员需要熟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之所系,并熟悉为此而作的各种法律规定。
一、并购重组过程中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形1、股权转让中的不等价交换。
在公开竞价的市场条件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流通股价格是“公平”的。
通过收集公众股来收购上市公司,价格“随行就市、公开公平”,虽有买进或卖出价格是否“最好”及相应的利益增损问题,但没有“叫屈求偿”的道理。
然而我国上市公司的并购,更多地是通过转让大宗的非流通股来实现。
非流通股没有公开的市场价格,其交易定价取决于当事人的协议。
这就产生了协议作价对双方投资者利益的向背问题。
信息不对称、法制不健全、人情社会的特点,使得人为歪曲非流通股权价格成为可能。
环境及有关当事人推断能力上的欠缺也常常导致不能“准确”地评估有关股权的价值。
因而导致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等价交换:其一是刻意或无意识地低估股权价格,导致原投资者股东即出让方受损:其二是刻意或无意识地高估股权价格,导致新投资者即受让方受损。
因此,现实市场经济中的商品交易,不可能做到理论意义上的那种“完全”等价交换。
并购过程中的股权转让作价亦然。
在谈论投资者利益爱护的时候,我们显然不是“追究”这种意义上的价格背离价值所导致的投资者利益受损,而是“追究”:①利用某种优势或手段(举如知情、行贿评估机构等)刻意压低或抬高股权价格所造成的投资者利益受损;及②因有关当事人推断错误而导致股权定价严峻偏离其价值,从而造成的投资者利益损失。
前者属于蓄意欺诈;后者则至少可被认为是民法上所称的“有重大误解”的可撤消民事行为。
2、资产买卖中的不等价交换。
某一特定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无非是两种情况:一是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就其内部的各项资产及业务进行重新组合,不发生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主体与经济社会的其他主题之间的资产交流。
二是上市公司与经济社会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资产交流,即上市公司将自己资产向他人卖出,也从他人那儿买进资产,然后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资产及业务的重新组合。
显然,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以后者为主流。
与股权转让作价中的价值背离现象理出同辙,上市公司重组过程中资产买卖的不等价交换也普遍存在。
从投资者(股东)利益爱护的角度上讲,这种不等价交换要紧有两种情形:一是在卖出资产的时候,高值低价:二是在购入资产的时候,低值高价。
这种资产买卖给公司及股东利益带来的损失是直接的和“立竿见影”的。
这种现象在下面几种情形中极易发生:①在由大股东操纵的关联交易中;②在董事们违背诚信及尽职原则的“内部人操纵”中;③在控股大股东以资产认购上市公司配股的时候。
举例来讲,集团公司A(或收购方A)控有上市公司B45%的股份,为持股比例远高出于第二大股东的控股股东。
A欲将5000万元价值的资产X套现,随以对上市公司B进行资产重组的名义将资产X售予B。
在作价的时候,A通过公关手段将X资产评估成8000万元并以此价格成交。
B公司通过配股从投资者手中募得资金用以支付该等“资产重组”的对价。
撇开该等资产对B可能产生的其他阻碍不谈,就在对价的支付问题上给上市公司B造成的直接损失为3000万元。
倘依持股份额计算,控股股东A之外的所有其他投资者(股东)担当该等损失的55%,即1650万元。
假如考虑到市盈率的放大作用,B公司的这种损失反映在股价上的波动,则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更大的损失。
3、重组过程中的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
资产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过程中经常发生的现象,甚至是当前中国众多的上市公司在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必修课”——举如大部分ST公司病入膏肓甚或早已命赴黄泉,起死回生难甚蜀道,他们的并购重组多半伴生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
//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背景有殊、动机各异,做法也不一而足。
比如某公司A为将投资者X挤出股东行列,遂将公司里最被X所看好的那些“亮点”资产卖给B,同时与B私下签订资产回购协议,约定在X让出股权之后A公司以同样的价格从B那儿买回那些资产。
同样,A公司也能够将原投资额仅500万元的资产(比如下属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价2000万元售予B,大量的投资收益确保了A公司的当年利润。
待报表公布之后,又以2100万元的价格(多出的100万元为A付给B的利息或在无实质性支付情况下的帮忙酬劳)将该等资产买回。
假做利润有两个方向:一是往低做:多利润做成少利润、有利润做成无利润、少亏做成多亏等等,比如为了打压股价或偷逃税收;二是往高做:多亏做成少亏、亏损做成盈利、少利做成多利等等,比如为了幸免摘牌或ST、保住配股资格或提高配股价、哄抬二级市场甚或为了老总脸面等。
虚买虚卖和假做利润给投资者利益带来的损失要紧表现在多方面:其一、公司信息扭曲和失真,投资者无从对公司价值作出“合理的”分析和推断,投资者被误导,可能作出与自己利益正相反对的投资决策。
其二、作假的结果往往是“出人意料”,股价在虚假信息的基础上波动难测,加大了投资者风险。
其三、税收刚性使得虚做利润的公司无端负担相应税负,导致公司无缘无故的净现金流出,给公司造成直接损失。
4、无谓的甚至是恶意的并购重组行为。
上面提及的刻意压价或高估、虚买虚卖、假做利润等等,当属“恶意”的范围,但它们要紧是指并购重组过程中某一个体做法的“恶意”。
我们那个地点所称的“无谓的甚或是恶意的并购重组行为”,是指整个并购重组的启动即肇因于法律上和/或道德上可追究和责备的不良动机,而这种并购重组对公司的进展并无任何实质性意义,甚至于有着负面的效果。
举如:①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出于自身收费目的,劝诱上市公司进行的无助于公司进展和股东利益的并购重组活动。
②上市公司的内部操纵人出于特定的利益输送目的而进行的并购重组活动。
比如某生产整车的上市公司A,其董事长兼总经理X先生为让其朋友Y的汽车配件生产线溢价套现,则促成董事会既而是股东大会决定以整合上游企业为名溢价收购Y的汽车配件生产线。
事实上不管从A公司的自有财务能力看,依旧从Y生产线的资产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看,该等收购重组都可不能给A带来理想的结果。
又如,某医药类上市公司的内部操纵人X促成董事会既而是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将该公司收益率最高的一块资产出让给他的亲戚Y。
出让价格依资产净值作价,而不考虑现金流量折现和市盈率概念。
③大股东或内部操纵人出于其他目的而进行的无助于公司利益的并购重组活动。
比如为了响应号召或“赶时髦”(举如乘什么什么东风大搞收购重组以作姿态或做给人看)、为了二级市场炒作(当前市场上俯拾皆是)、为了扩大知名度、为了在权力斗争的公司内部政治中党同伐异巩固自我(举如将异己力量辖下的优质资产廉价卖掉,以此削弱异己分子的力量或者令异己分子随资产而去)、甚至为了意气用事(举如公司A的老总X与公司B的老总Y结怨经年,X利用A作为上市公司的筹资优势不惜代价一举收购了B 公司,目的确实是要将Y赶下台,而丝毫不问B公司的资产和财务状况),等等。
5、“不适当”的并购重组活动。
撇开并购重组过程中的各种恶意动机和做法不讲,即便是出于完全善意动机的并购重组,其之于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效果也是一把“双刃剑”。
适当的并购重组有利于公司的进展,从而有利于股东的利益;不适当的并购重组有害于公司的进展,从而有害于股东的利益。
从语义上讲,上已述及的种种“恶意”并购重组行为自然当属“不适当”的范围。
那个地点所讲的“不适当并购重组”是指非出于不良动机的并购重组中的“不适当”情况,其情形千差万不,专门难罄列。
兹举两例以讲明问题:①新入主大股东的不适当,比如某上市公司A深感现有的大股东对自己经营进展的支持意义不大,因此想寻求更有实力的战略投资人取代现有大股东。
为此发生收购行为。
结果是新入主的大股东较诸原股东不单更为支持不力,而且还增添了许多原来没有的合作困难。
从公司进展和股东利益角度来讲,这一“引进战略投资人”的并购行为显然是“不适当”的。
②重组战略的不适当,比如某上市公司主业为生化制品,它的产品市场空间尚大,其产销远未达到应有规模。
然而它却确立了一个通过并购重组快速实现多角化经营的进展战略。
为此,它卖掉部分主业资产套取现金,再加上历年的配股资金和贷款,用以收购一系列的百货业、无线寻呼和水泥业资产。
结果是原来主业的竞争力受到严峻削弱,新进入的产业因不明白行及治理整合困难而状况堪忧。
最终因战线过长,公司人、财、物力不足以支撑,公司经营陷入严峻困境。
凡此种种不适当的并购重组,尽管非出于“恶意”,亦无什么恶劣情节。
但其给公司及股东带来的不良后果却未必会轻于那些恶意性的并购重组。
好心也能办坏事,而且也可能办得更坏。
比如在战略不适当情况下的并购重组,给公司及投资者带来的损失往往是灾难性的。
因此爱护投资者利益不宜将此忽略。
6、并购重组中的政府意志介入。
中国社会的行政化可谓是无孔不入。
尽管中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走了20年,而且上市公司是在那个进程中走在最前面的那一拨。
然而中国企业对所在社区的过分依靠特性,以及政府对绝大部分上市公司的控股地位,令到政府意志对上市公司的介入并不亚于对通常的国有企业。
从不利于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来讲,政府意志介入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活动,当前时期的突出表现有:①拒斥外来的收购者,认为好不容易搞了个上市公司,被人并购掉了没面子,要卖也要卖给本地企业。
这实际上是背弃市场经济原则,限制了上市公司依据自身进展需要自由选择“适当的”战略投资人的权利。
②以国有资产保值增殖名义,审查和否决“合理的”重组方案,或在出让股权或资产时漫天要价,贻误重组时机或搁浅重组方案。
③为了解决本地困境企业及职工的困难,强调“强带弱、富帮贫”,举并购重组、资本经营之旗,行行政捏合之实,拒斥外来的“适当”资产和业务。
④有的地点政府滥用其控股地位或行政力量,对上市公司的筹资优势和信用能力取一种破坏性开发的态度,寅吃卯粮、竭泽而渔。
甚至于把上市公司当作实现本地困境资产套现的“容器”,通过注入资产来套取股民的资金。
此外,出于种种不同的因素,政府意志的介入往往也会驱动上面述及的种种“无谓的、恶意的和不适当的”并购重组行为。
7、并购重组中的市场操纵和内幕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