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 双 马: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9
高鸿股份: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3月) 2010-03-20

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大唐高鸿数据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和公告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六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贵州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根据要求需公告的,公司应当及时在指定的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三维丝: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6月) 2010-06-22

厦门三维丝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2010年6月17日经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及外部使用人使用本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依据《证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未公开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网站、公司内部刊物、业绩座谈会、 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特定的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公司应当对当年对外报送信息的情况进行梳理,须补充披露的应在年报中披露。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1、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2、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件(附件二),并要求对方接收人员签署回执(附件三),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年4月) 2004227.doc

st大水: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27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大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及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系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公告披露前,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四条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要求公司报送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等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须向外部提供内幕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并需将内幕信息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登记在案备查,书面告知其保密义务与责任,且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山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七条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或者为本人或他人谋利。
第八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内幕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外部信息管理制度

公司外部信息传递管理制度信息管理是公司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是企业正确决策的前提和依据。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报告的管理,保证内部报告的及时传递和信息决策。
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司外部信息主要包括公司从外部接收的信息,包括市场信息、军方信息、研发信息、财务信息、生产信息、管理信息等内容。
信息形式包括文件、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微信等。
二、信息管理原则1、各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权负责本部门的信息管理工作。
2、各部门应保持开放、协作心态,及时、准确地将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网上发布或传递给相关部门知悉。
3、各部门之间及部门内部以正常的信息传递方式传递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传播未经证实的加入个人主观臆测的信息。
4、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的保密意识,严格控制信息传递的范围,不得将受控的信息向无关人员泄露。
三、信息处理程序1、对外来重要信息的汇报、传递,各部门要以公司“呈批件”形式汇报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2、对于民品市场信息的处理,规划市场部要严格按照《民用市场信息管理制度》执行。
3、对于军用产品的研发、生产、审价等重要信息,及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决策的重要信息,研发部、规划市场部、计划生产部、财务部须以公司“呈批件”形式,向部门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汇报、审阅批示,并根据领导要求进行各部门经理的传阅学习;传阅完毕后承办部门要及时收回、整理归档并妥善保管。
4、对于一般信息,5、在接收到信息之后,必须尽快在要求时间内给对方回复。
6、各部门要及时、详细的做好外来信息登记,建立外来信息电子档案库,包括信息接收时间、单位、事项、联系人、电话、承办人、完成时间等内容。
7、各部门须于每周五下午4点30分前将本部门本周的《外来信息汇报表》发送至办公室。
四、信息安全1、所有员工都有保护公司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义务,都应养成自觉保护公司商业秘密和信息安全的习惯。
万 力 达: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4

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珠海万力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制度》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三条 对外报送公司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 填写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董事会秘书审核,报公司证券部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 示函(附件2)或签署保密协议(附件3)。
第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对外信息报送申请审核表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公司证券部保留存档,待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等事宜披露后汇总相关外部单位内幕知情人上报相关监管部门。
ST 方向: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4月) 2010-04-10

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维护信息披露公平的原则,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涉及财务数据信息、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重大担保、重大诉讼、重大关联交易等等重大事项。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和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公告中正在策划的重大事项内容。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规范买卖公司股票行为。
第四条 对于未在公司公告前使用公司相关财务数据而无法律依据需要报送的信息,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五条 公司需向外部单位报送年报相关信息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披露的时间。
第六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机构和部门报送信息时,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所获取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漏,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航天电器: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10年8月) 2010-08-24

贵州航天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使用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为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报表、以及其他敏感信息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规定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信息传递、审核和披露履行必要的审批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内容。
第六条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职能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经办人员应填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职能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经办人员应向接收人员提供书面保密提示函,并要求对方单位接收人员签署回执,回执中应列明使用报送信息的人员基本情况。
第九条 公司职能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交企业管理部存档,企业管理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泄露依据法律法规获得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本公司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将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财务数据,公司已披露的信息除外。
两外人员管理制度范文

两外人员管理制度范文外部人员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外部人员的管理,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转和信息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部人员指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与公司有业务往来或接触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合作伙伴、顾问等。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外部人员。
第三条根据外部人员的角色和职责,公司将为其分配不同的权限和访问范围,并要求其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外部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对接触到的公司机密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篡改、复制、移动或删除相关信息。
同时,外部人员不得利用公司机密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外部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声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
第六条如果外部人员触犯法律或违反公司规定,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进行处理,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章外部人员权限管理第七条外部人员的权限由公司内部指定责任人进行管理,包括分配账号、密码、权限设置等。
第八条外部人员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的权限范围进行工作,不得越权操作系统和软件。
第九条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要随时调整外部人员的权限,并通知其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外部人员不得将其账号、密码提供给其他人使用,如有发现账号异常操作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内部报告并配合公司的调查。
第三章外部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外部人员应当尊重公司内部员工的工作,不得干涉或干扰公司内部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外部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签订保密协议,并确保对公司的机密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三条外部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拆解、更改、移动公司的设备或文件。
第十四条外部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要求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设备和信息安全,如离开工作区域应锁屏或关闭电脑等。
第十五条外部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使用公司设备和办公用品,不得私自带出公司的资产。
第十六条外部人员不得进行酗酒、赌博、吸烟等不良嗜好,不得在公司内部从事违法、违规或不道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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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除非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信息使用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
案,并应将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类别、报送时间、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面提醒、登记备案情况等报告公司董秘办公室。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公司具体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经部门领导、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九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二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十五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应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悖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2010年4月2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四川双马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零年四月二十七日。